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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2006年第6期-第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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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随便学雷锋,那可不行”。
不能见火就救?不能在香港随便学雷锋?
我不明白新闻干事想说什么,不明白驻港部队为什么不能在军营以外的地方救火,救火难道还要分在什么区域?
据说还是驻港部队刚刚进驻香港的头几年,有一年军营外面的山坡,也许是因为天旱,突然发生了山火,战士们以为“火警就是命令”,顾不得个人安危,人人抄起家伙就冲出了营地,很快火被扑灭,官兵们还以为自己为香港也为祖国做了一件值得骄傲也值得嘉奖的事情,然而事后“表扬”和“嘉奖”谁都没有等着,大家的行为反倒在香港留下了一个“把柄”:“你们有什么权利在没有申请,也没有得到香港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就走出营房,到香港社会上去救火?”弄得众官兵大眼儿瞪小眼儿,人人脖子上灰头土脸,干了好事,可错误更大。心里不服,不过翻开《驻军法》(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其中第二章《香港驻军的职责》里果然有如下明确的规定:香港驻军在香港的职责只有(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二)担负防卫勤务;(三)管理军事设施;(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第三章“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中第九条也有规定:“香港驻军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而第十四条规定得更详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因此驻港部队不分区域,见火就救,这场浩气冲天的英雄行为,在香港真的是已经涉嫌“违法”。
2005年,还是听驻港部队的新闻干事自己说,营房外边又见山火熊熊,官兵们还是把脸盆、水桶、棍子、铁锨等各式工具都紧紧地攥在了手里,但是这一回,大家君子动“眼”不动手,谁都再也不敢冲出大门,只有打电话不断地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香港社会的法制,“法”在大火面前也岿然不动,由此想及其他,自然由不得新闻干事不深切感叹。
“法”本位
长期以来,香港人做事不习惯看谁的眼色,“官本位”在这里没有气候。人们凡事都喜欢照搬法律,“法”怎么说,人们就怎么做。合法的事情做了,就是令到大律师、大法官,甚至特首大人都感到难堪,也不怕,谁也不能把谁怎么样;同样的道理,不合法的事情,哪怕是好事,哪怕属于无私奉献,也别指望被多少人说好话——
2006年年初,“禽流感”导致人类感染H5N1型病毒的个案还是时有发生,一周前人们在沙头角曾经发现过一只死鸡,后来证实是感染了“禽流感”,同在那些天,香港市民在香港本土也发现了多只林鸟尸体,经过检验,也被证实是感染了“禽流感”。政府有关部门当即变得非常紧张,因为他们觉得种种迹象显示:“禽流感”在香港的林鸟群体中已经落地生根,而香港一些家庭散养的家禽没有防护装备,很容易增加市民感染“禽流感”的机会。于是雷厉风行,2月7日香港行政会议就通过了修订法例,紧急立法:禁止任何人,在香港的任何地方再继续散养家禽,这些地方包括市民各自的家中,后园或天台,即使市民有人只是在菜市场买回来了一只活鸡,准备隔几小时以后才进行宰杀,这也犯法,也要触犯“无牌饲养家禽罪”,一经发现,罚款金额少则5万,多则10万!
少则5万,多则10万?
我是当天从网上看到的这条消息,当时就直咋舌:不就是今后香港人在自己的家里不准再继续圈养活鸡了吗?这么高的处罚?动静是否太大?不明白香港政府杀鸡何以非用宰牛刀?香港人难道有谁不怕“禽流感”?政府只要提醒市民散养家禽可能会给自己以及他人带来危险不就行了?谁还会不听?可是后来我了解到:目前香港散养家禽的个体户大约还有1800多个,政府如果不紧急立法就控制不了这些散养户会不会一个个都“听话”?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消灭“禽流感”在香港爆发的隐患,就不得不出此狠招儿。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并同时呼吁市民应该尽快在一周之内处理好自己饲养的家禽,如有需要帮助的,可以致电1823,政府会出面协助;而为了防范“走私鸡”的出现,香港海关也已经组成了“猎鹰队”,由助理署长率领,严阵以待;食环署的工作人员还加强了巡视工作,必要时,随时可以在警员的陪同下入屋执法。这样截至到2月8日,香港有关部门已经巡查了沙头角五公里之内的36处村落,之后又用了几个星期的时间把全香港750个村落、350处寮屋村一一都巡视了个遍。
我的天!一场只是“有可能”发生的疫情感染,香港政府就如此兴师动众?而这场“杀鸡”大战又是用“立法”首先扬起的帅旗,如此作为,一是疫情紧急,第二,我想这一点或许更重要,那就是香港人喜欢借助法律,多年来在“法制”的康庄大道上已经昂首挺胸地走得很习惯。
“法”前的大佬和农妇
作为一个法制社会,香港一只看不见的大手已经把这座城市管理得井然有序,一切都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不得逃避法律、左右法律,更别说凌驾和摆布法律。
2006年1月6日,香港《东方日报》头版要闻登出了这样的一篇文章——《农妇斗赢恒基:霸地20年成业主,终审一锤定音》。我手捧这张报纸,反复研读了N遍,之后又伏案思索了N回,最终不得不折服:“法”在香港的确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夫与大佬、穷人与富人,面对法庭谁和谁都没有身份、地位的差别,一幅过去在我看来完全是理想中的“美好蓝图”,如今在香港出现,让人看的真是津津有味——
《东方日报》头版要闻的这篇文章讲的是2004年8月香港一位8旬农妇与女儿成功挑战了香港的地产大鳄恒基集团,双方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地行动,最后终审法院在处理这宗“逆权侵占土地”的案件时,竟然令人不可思议地裁定了作为香港真正的草根阶层的农妇母女胜诉,并没有给地产大鳄留下任何一点特别的情面。在这场普通农妇与著名商业财团的官司中,双方要夺回的一块土地位于新界大埔翡翠花园邻近,面积有12万平方尺,是香港难得的一片农地,这幅农地2006年估计市值可达3600万港币。
整个“故事”的经过,一浓缩,其实也挺简单:
1951年,该名农妇的首任丈夫和这块土地的业主订立了租约,在涉案土地上务农并且长期居住。1961年,土地业主又将这块土地出售给了恒基主席李兆基等“三友”,这样一地两卖、一女二嫁,麻烦就越来越突出。
终于,1993年,恒基旗下公司向该名农妇发出了迁出通知书,农妇没有迁出,也没有惧怕李兆基,理直气壮的依据就是香港原有一条法规:任何人只要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霸地时间超过了20年,这块土地就合法地归其所有;而恒基集团作为香港社会的支撑型企业,不说财大气粗,手里也有依据,这就是1997年香港回归后,政府又出台了一个新的《新界土地契约(续租)条例》,如果按照这个《条例》重新计算霸地年期,恒基集团理解该名农妇在这块土地上“霸地”的时间就不足20年,这样他们就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
2004年,香港高院依照当时的法律曾经判处农妇胜诉,恒基旗下公司在第一轮的司法之战中未能收回土地,提起上诉;
2005年,香港上诉庭推翻了原判,裁定恒基旗下公司技术性上诉得直(成立)。根据此判决,恒基集团如愿以偿地应该重新获得土地,而霸地农妇不服,又继续上诉;
结果2006年1月5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新界土地契约(续租)条例》只是延续了土地租约的现状,霸地年期毋须重新计算,这样农妇母亲和她的女儿“逆权霸占土地”又重新宣告成立,恒基集团在终审判决的法律结果面前最终还是没能收回该幅双方已对簿公堂,争夺了好多年的大片土地——
“农妇斗赢大佬”?这样的事情,在香港人看来可能并不觉得有什么奇怪。可是我在此案面前驻足良久,内心却总不能平静,总是忍不住要和内地的情况做比较,总要假设如果把这个案子搬到内地?
毕竟,说到底一介农妇只是社会极其人微言轻的一个个体,法庭即使剥夺了她的土地,她的能量在社会上能够引发多大的动静?而地产大鳄是为社会栋梁,要“影响”司法,路子比农妇肯定会广阔得多。开罪农妇或者开罪大佬,两边的利害关系孰轻孰重?香港终身法院的法官难道真的能舍弃这些客观存在而不顾?泰山压顶也要秉持公道,依法裁定、执法如山?
香港终审法院最后对这起案件的裁定是否正确我完全没有判断的资格,但是依法办事,不徇私情,面对农妇和大佬一视同仁,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空话,却真是让我开了眼。
当然,不知道实现这一点对他们容不容易?
名片 = 明骗?
长期以来,香港的“法制”已经缔造了这个社会一个起码崇尚“诚信”的平台。
“诚”与“信”两个字连在一起,香港人认为前者属于本体,后者针对客体。本体对客体首先要“诚”,才能换回对方的“信”。因此两者关系,仔细琢磨起来其实有点像夫妻,一抱还一抱,互敬互爱,方能成就一段美好的因缘。
在香港,我始终觉得有样东西非常有趣——名片,名片虽小,倒是要映出香港的整个乾坤——
香港公职人员、商业人员、服务人员、媒介人员以及很多很多的自由职业者,每个人手里都有名片,如果在内地,谁都不会只靠一张名片就能轻易地相信对方,也不指望对方只靠一张名片就会取信于己。然而在香港,很多场合,你光从兜里掏出一张在街上随便就能印出它无数盒的小纸片,上面印着什么香港人就相信什么,他们从不怀疑名片上所证明的身份、单位和你的实际状况会不会不同,甚至毫无根据。
我开始暗笑香港人真是“傻的可爱”,一张小小的名片也太容易炮制,太容易做假,可靠性有时候简直就是零!但是香港人却不懂得警惕。我反复试验了两年,每次外出采访,不管走到哪里,人家问我是什么人?我说是记者,中央电视台的,对方所要检验的都不是我的记者证,而是身上有没有带名片。很多会议或社会活动,主办方客客气气地都会请记者留下一张名片,以后好保持联系,我就往他们的银盘子里轻轻地放入一张,他们就信,心满意足,从来都不怀疑我这个记者会不会是冒牌的。万一我给对方的名片是假的呢?万一对方仅凭一张名片就从此信任了我,而我对他们的信任自始至终其实都存在肆意的玩弄,到时候,人家一发现,会不会大呼上当,而且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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