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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宋书-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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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历数,以建丑之月为正,改其年三月为孟夏四月。其孟仲季月,虽与正岁不同,至于郊祀、迎气、祭祠、烝尝,巡狩、搜田,分至启闭,班宣时令,皆以建寅为正。三年正月,帝崩,复用夏正。  
  杨伟表曰:“臣揽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来,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则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于境内。夏后之代,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征》。由此观之,审农时而重人事者,历代然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骛,告朔之羊,废而不绍,登台之礼,灭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虫之不藏也。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废弃农时。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之,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九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造《太初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黄钟之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食朔,详而精之,更建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轩辕,则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历》。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臣之所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来,至景初元年丁巳,岁积四千四十六,算上。此元以天正建子黄钟之月为历初,元首之岁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纪法,千八百四十三。  
  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岁,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闰,七。  
  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余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  
  纪日岁中,十二。  
  气法,十二。  
  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没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会通,七十九万一百二十。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虚,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纪第一: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纪第二: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纪第三: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六十二万一百三十九。  
  迟疾差率,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纪第四: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万三千四百七。  
  甲辰纪第五: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十万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纪第六:  
  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十四万八百五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会通去之,所去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加前纪,则得后纪。加之未满会通者,则纪首之岁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满去之,则月在日道表。加表满在里,加里满在表。  
  迟疾纪差,三万一百八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通周去之,余以减通周,所减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减前纪,则得后纪。不足减者,加通周。求次元纪差率,转减前元甲寅纪差率,余则次元甲子纪差率也。求次纪,如上法也。  
  推朔积月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外所求,以纪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纪第也,余则入纪年数。年以章月乘之,如章岁而一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其年有闰。闰月以无中气为正。推朔术曰:以通数乘积月,为朔积分,如日法而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余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推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满二从小余,上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其月蚀望者,定小余,如所近中节间限,限数以下者,算上为日。望在中节前后各四日以还者,视限数;望在中节前后各五日以上者,视间限。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所入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  
  推闰月术曰: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月,余满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闰月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大雪,十一月节。限数千二百四十二。间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限数千二百五十四。间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节。限数千二百三十五。间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千二百一十三。间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节。限数千一百七十二。间限千一百三十七。  
  雨水,正月中。限数千一百一十二。间限千九十三。  
  惊蛰,二月节。限数千六十五。间限千二十六。  
  春分,二月中。限数千八。间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节限数九百五十一。间限九百二十五。  
  谷雨,三月中。限数九百。间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节。限数八百五十七。间限八百四十。  
  小满,四月中。限数八百二十二。间限八百一十三。  
  芒种,五月节。限数八百。间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限数七百九十八。间限八百。  
  小暑,六月节。限数八百五。间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限数八百二十五。间限八百四十二。  
  立秋,七月节。限数八百五十九。间限八百八十三。  
  处暑,七月中。限数九百七。间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节。限数九百六十二。间限九百九十二。  
  秋分,八月中。限数千二十一。间限千五十一。  
  寒露,九月节。限数千八十。间限千一百七。  
  霜降,九月中。限数千一百三十三。间限千一百五十七。  
  立冬,十月节。限数千一百八十一。间限千一百九十八。  
  小雪,十月中。限数千二百一十五。间限千二百二十九。  
  推没灭术曰:因冬至积日有小余者,加积一,以没分乘之,以没法除之,所得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即去年冬至后没日也。  
  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五百九十二,小余满没法得一,从大余,命如前。小余尽,为灭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减其大余十八,小余四百八十三,小分六,余命以纪,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余不足减者,加六十;小余不足减者,减大余一,加纪法;小分不足减者,减小余一,加气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余,六其小余,《坎卦》用事日也。加小余万九十一,满元法从大余,即《中孚》用事日也。求次卦,各加大余六,小余九百六十七。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余。  
  推日度术曰:以纪法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度从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满宿,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经斗除斗分,分少退一度。推月度术曰:以月周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如上法,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满纪法得一度,则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其冬下旬,夕在张心署之。  
  推合朔度术曰:以章岁乘朔小余,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度分,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经斗除其分,则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满二从小分,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数满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术曰:日以纪法,月以月周,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分。日以减纪法,月以减月周,余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为度。  
  推合朔交会月蚀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交会差率之数加之,以会通去之,余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余则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数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满会通去之,余则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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