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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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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诞生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的巨大变化,也是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恰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
尽管恩格斯在撰写本书时社会主义制度还没有诞生,但他却预言:真正使一夫一妻制名副其实,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
一夫一妻制,顾名思义,应该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那么,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和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呢?就这个问题我请教过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她说:
“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三点。第一点,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真实的,而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虚伪的,名不副实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法律上虽然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在现实中,多妻制同时存在,只不过这种多妻制是通过‘纳妾’来完成的。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情妇现象’就是一夫一妻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纳妾’的变种。而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夫一妻制是真实的,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就要对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分别予以制裁。
“第二点,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全面的,而私有制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专对子女而言的。恩格斯说的很明确:‘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的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与此相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不论在社会上或是家庭中,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法律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正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一种体现。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重婚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适用于夫妻双方。
“第三点,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严禁卖淫和通奸的,而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则是以卖淫和通奸作为补充的。
“当然,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也有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当今世界,各种形式的婚姻制度尽管存在,但作为科学、先进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这是人类经过几千年的选择比较,最后选定的一种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夫一妻制是新中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建国以来,我国于一九五O年和一九八O年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都明确地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半个世纪以来,无论社会发生多大的变化,无论婚姻家庭面临什么新的问题,“一夫一妻制”作为一条底线,是决不可以逾越的。
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当由于婚外情、“包二奶”造成的悲剧和惨剧日益增多,当遏制婚外情、打击“包二奶”的呼声越来越高,当婚外情、“包二奶”等行为猛烈地向一夫一妻制发起挑战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显得十分软弱,甚至难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重婚行为才受到法律的追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该规定过于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生活社会中发生的事实重婚行为。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作了如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照这些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当事人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这便意味着,大量的婚外情、“包二奶”等行为,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出现,就能逍遥自在地游离于法律之外!
一位名叫小龙的十三岁孩子,搀扶着他的双眼几近失明的母亲余长凤,在漫长的诉讼路上,走了整整四个年头……
一九八六年十月,余长凤与同村青年王秉权结为夫妻。次年,余长凤生下儿子小龙。王秉权会一手修理家电的手艺,在县城租房开了个门脸,一家三口日子过得殷殷实实。
离王秉权家电修理铺不远有个“红牡丹发廊”,一个偶然机会,王秉权认识了在发廊里干活的女子陈俭莉,一来二往,两人打得火热。一九九八年三月,王秉权以小县城生意不好为借口,悄悄带着陈俭莉到北京,开了一个家电维修部,两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年底,陈俭莉生下一女孩。
王秉权知道这种一夫二妻的日子是过不长远的,转年春节,他回老家,逼余长凤离婚。见余长凤根本没有离婚的意思,他又跑回北京,从此再也没有音讯。
那些日子,余长凤发觉自己眼睛看东西越来越模糊,到医院一检查,是视网膜色素性变,两个月后,双目几近失明。刚刚升上初一的小龙不得不辍学在家。
余长风决定进京寻找负心的王秉权。
八月,余长风向亲友们借了点钱,在小龙的引领下,来到北京。
高楼大厦,车水马龙,茫茫人海,哪里可以找到王秉权的踪迹?每天,小龙拉着妈妈的手,穿街过巷,一个修理铺一个修理铺找,一个修理铺一个修理铺打听。饿了啃点干面包,渴了喝几口自来水。整整一年,他们的足迹踏遍北京的大街小巷。或许是他们的不幸遭遇感动了上苍,那天中午,小龙看见一张贴在墙上的家电维修广告,大声嚷了起来:“找到了!找到了!”
按照小广告上的地址,他们找到了王秉权开的修理铺。王秉权见到他们母子,吃惊地问了句:“你们来干什么?”余长风火不打一处来:“亏你还问得出来,你这个没良心的,扔下我们母子,几年不管不顾……”正在这时,从后屋出来一位手里抱着一个女孩的女人,那女孩一见王秉权便嚷道:“爸爸抱!爸爸抱!”
面对眼前这一幕,余长凤差一点没气晕过去
余长凤带着小龙来到法院,要告王秉权重婚罪和遗弃罪。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母子:根据法律的规定,重婚和遗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证据必须由自诉人自己提供,法院才可受理。
余长凤和儿子来到王秉权与陈俭莉同居的住地取证,却处处碰壁。掌握王秉权证据的房东和居委会,有的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说:“没见过个人来要求取证的,公安局和法院派人来还差不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包括重婚、遗弃等八类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如何介入、如何调查取证,尚属空白。
尽管诉讼的路还很长,但余长凤决心已定,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为自己和儿子讨回公道……
郑州一位名叫张平平的妇女,将“包二奶”的丈夫告上法院,法院答复:你要告他可以,但必须拿出证据。
为了拿到证据张平平开始了秘密“侦察”工作。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她终于找到了丈夫在外头私设的“爱巢”。她知道擒贼擒王,捉奸捉双。蹲了好几天的“坑”,那天半夜,见丈夫与“二奶”亲亲热热进屋后,她耐心等候了一个多小时后,一脚将门踢开,直扑卧室,用事先准备好的傻瓜相机,拍下了丈夫与“二奶”的丑态。
正当张平平拿到“铁证”,准备将她丈夫再一次告上法庭时;“二奶”却以侵犯隐私权为理由,将张平平告到妇联,要求追究张平平的刑事责任。这桩“第三者控告合法妻子”的奇闻,让法官也难辨是非。
广东江门市公安机关为了查处一起重婚案,动用了二十多名警察,整整忙乎了小半年,总算拿到扎实的证据。不难想象,如果每一起重婚案件都要公安机关参与,都要付出如此高昂的成本,我们的基层派出所什么事情都不要干,整天忙于“抓奸”都忙不过来。而对于不具备合法侦察手段的婚外情受害者来说,要想取得有用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搞跟踪、拍照片、蹲坑守候、破门而人,这些举措不仅费时费力,容易误伤无辜,而且还有侵犯隐私权之虞。
南京一位妇女,她的丈夫与“第三者”长期同居,生了两个孩子。她到法院起诉,法院仍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她痛心地说:“我是合法婚姻得不到保护,非法婚姻反而很嚣张。他们俩公开给他们的孩子过满月、过生日,大张旗鼓,欢天喜地。我搞不懂,生了两个孩子还不算重婚,什么算重婚?我还搞不懂,计划生育政策对合法婚姻管得很严,而他们非法生了两 个孩子却没人过问!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我们的现行法律遇到了新的挑战!
把恺撒的东西还给恺撒,把上帝
的东西还给上帝
——部法律的制订是和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密不可分的,而一部法律的修改也必定体现着社会的变革。
当“包二奶”、“第三者”等婚外滥情行为,向一夫一妻制发起严峻的挑战,而现行的婚姻法律又无法对婚姻中无辜受害的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时,修改法律便势在必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规定过于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事实重婚行为。客观现实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几乎没有人再次办理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而是多以“秘书”、“兄妹”、“保姆”相称,掩人耳目。能够按照《刑法》重婚罪定罪量刑的是极少数,《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形同虚设。
对“包二奶”、“第三者”等婚外滥情行为反映最强烈的是妇女界,最早提出放宽重婚罪认定标准要求的也是妇女界,要求立法制裁“包二奶”、“第三者”呼声最高的还是妇女界。
广东省妇联主席林惠仪,在接受我的采访时说:“广东是改革开放最早的省份,这里又毗邻港、澳,婚姻家庭最先遇到一些新问题。当时首先遇到的,便是婚姻家庭的稳定问题。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有些人手中有了钱了,心思也变得不正起来,对原来的婚姻家庭产生了动摇。另一个因素是外来打工妹的群体非常庞大,她们为广东的建设发展作出很大的贡献,但对本地的婚姻家庭也有冲击力。打工辛苦,如能傍个大款,一夜之间就可以改变命运,而且她们自身的条件往往又不错,年轻、漂亮。还有,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一些人对西方生活方式和性解放理念的认可。‘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现象日益增多,每天都有人到各级妇联告状。而我们现行的《婚姻法》却不能解决现实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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