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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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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憾的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的这篇文章没有署名,只是注明摘自《信息参考报》。打了一圈电话,北京没有《信息参考报》,最后好不容易在浙江找到了它。又好不容易找到这篇文章的责任编辑,人家告诉我,文章不是他们原发,他们是从《情系中华》杂志上选摘来的。又与《情系中华》杂志联系,一位热情的编辑告诉我作者的姓名和通信地址,我去了两封信,都没有回复。
  此事拖延了两个月。
  十一月的某一天,我在翻阅《人民日报》(海外版)时,又被一封读者来信所吸引:
  《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同志:您好!
    今年8月25日我阅读了你报〃2001年
  8月24日”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
  法》一文,后来询问你报一位同志稿件来源,
  他又帮助我找到《情系中华》杂志上《毛泽东
  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原文。读了这篇稿子
  后,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毛泽
  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本着
  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
  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我
  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
  史本来面目。
  
  对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虽然已过去50
  多年了,但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却仍深深留
  在我的记忆里。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
  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
  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
  婚姻法的工作,为建国后颁布法律作准备。当
  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
  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
  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党中
  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
  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秘书长
  帅孟奇同志、委员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我和
  曾在上海复旦大学学习法律的王汝琪(即王里)
  等同志组成了起草小组,由王汝琪同志执笔,婚
  姻法的起草工作就开始了。为了做好婚姻法的起
  草工作,当时中央妇委指定几个地方妇联做婚姻
  问题专题调查,起草小组当时边调查,边学习,主
  要学习了r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调查研究了当时解放区群
  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
  条例、实施经验、农民的觉悟程度等等,经过激烈
  争论,反复讨论修改。在起草过程中,邓颖超同志
  提出了极为宝贵的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
  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
  姻法初稿。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
  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
  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
  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司法界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曾
  举行了多种多样的座谈会,对婚姻法初稿的内容
  和文字作了反复修改。此后又经过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政务院委员三方面的两次联席座谈会,作了两次
  讨论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过毛主席
  签署,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施行。这
  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当
  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
  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
  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
  了解,但绝不是他起草的。
   
    我希望对你们所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
  起草婚姻法》一文中不符合事实部分,在适当
  时候,采取适当形式,予以更正,我将不胜感
  激。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我的秘书卢正珉
  联系,电话X X X X X X X X。
  
       谢谢!
                  罗  琼
                  2001年10月22日
  我的两眼一亮,只觉得这个“罗琼”像是突然从天而降似的。
  两个版本,决然不同的两种说法。
  仅就两篇文章来看,罗琼是亲自参与者,应该说更可信一些。
  我立即与罗琼的秘书卢正珉取得联系。据卢正珉介绍,罗琼大姐是原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我国老一代的妇女活动家。罗琼大姐是在病中写这封信的。为了慎重起见,此信在发表前,全国妇联办公厅专门呈文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罗琼同志的文章属实。
  我向卢正珉谈了自己想创作一部与《婚姻法》有关的报告文学,并提出采访罗琼大姐的请求。她说,当年婚姻法七人起草小组其他六位大姐邓颖超、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王汝琪都已经去世,唯有罗琼大姐还健在。你想了解当年的起草情况,只有她本人才能说清楚。只是,罗琼大姐正在住院治疗,关于采访问题她做不了主,需要由医院和罗琼大姐定。几天后,接卢正珉电话,说因为健康原因,院方不同意罗琼大姐接受采访,婉言谢绝了我的请求。
  是的,按情理讲,我不应该去打扰一个年已九旬且正在病中的老人,但罗琼大姐对于我准备创作的这部报告文学实在是太重要了。为了说明我的诚心,我专门给罗琼大姐写了封信,介绍了创作初衷和设想,附列了采访提纲,托卢正珉捎给她。同时,还给她捎去一本我前几年创作的写希望工程的报告文学《托起明天的太阳》。
  卢正珉说:“信和书我一定转交到,不过,罗大姐的病情一直不稳定,采访的事你还得再耐心等待!”
  我只能是耐心等待。但我已经想好了,如果采访不到罗琼大姐,这部报告文学我也不准备写了……
  难忘西柏坡
  我在等待。
  我是在等待中走进中国婚姻家庭史的。
  关于婚姻,竟然有这么多的定义——
  《礼记·昏义》:“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辞海》:“男女结合成为夫妻。”
  恩格斯:“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
  陈独秀:“凡是有怕老婆故事的国家都是自由民主的国家,凡是没有怕老婆故事的则一定是独裁或极权的国家。”
  毛泽东:“讨老婆不要钱。”
  费孝通:“男女相约共同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人类有孩子才有婚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时代的镜子。婚姻家庭的历史,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缩影。
  而用于记载婚姻家庭制度变迁的便是婚姻法。
  婚姻家庭的立法,在中国的古代是伴随着“礼”的形成而逐步产生的。
  ,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诞生于公元两千多年前的夏代,正是中国的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一方面通过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合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侯为小宗,大宗、小宗合成一个庞大的宗族体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异姓贵族间结婚,组成一个广泛的亲属网络。这种宗族体系和亲属网络结合在一起,形成宗法家族组织,也是宗法国家组织。这时候,还没有法律可言,维系这种宗法制度的是名目繁多的“礼”。“礼”的内容包括“家礼”和“婚礼”。“家礼”是指冠、丧、祭等礼;“婚礼”是指嫁娶之礼。“礼”虽然它本身不是法律,却带有国家强制性质的行为规范,用以明确社会所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春秋战国开始,中国进入了封建社会。“礼崩乐坏”,旧制度在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中已不能维持。这个时期郑国的刑书、晋国所铸的刑鼎、李悝所著的《法经》等,都是中国历史上最先公布的成文法,其内容主要为刑法和相应的惩罚。随 着社会生活的变化,民事立法,包括婚姻法规也应运而生。如中国封建社会最完整的法典——《唐律》,把调整户籍、婚姻家庭关系等的规范列为第四篇,名曰户婚,对于户籍、土地、纳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如主婚权、结婚条件、程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后产生的《明律》、《清律》,基本内容均集中于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禁忌、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双方的地位等方面。每——项规定大都随着时代的演进而作变化。
  清朝后期的一·八五一年,爆发了太平天国农民运动,以洪秀全为首的农民英雄在建都天京后,即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提出了革命军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设想。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思想,具有明显的反封建特色。《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女”,肯定了经济上男女平等;“凡天下婚姻不论财”,意味着废除买卖婚姻。同时,太平天国禁止嫖妓、纳妾、买卖奴婢、缠足、溺婴等陋习,严格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但是,由于受农民阶级局限性所制约,太平天国虽有“一夫一妇,理所当然”的明文规定,却只适用于低级军官和一般的贫民,东王、西王仍是妻妾成群,洪秀全更是广蓄嫔妃。可见在婚姻制度上,他们并没有超出封建帝王的眼界。他们对妇女的重视,主要是出于军事斗争的需要。太平天国的妇女政策以及由此给妇女带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变化,只能算是近代中国妇女运动的前奏。
  一九三O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其第四篇《亲属》是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包括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七章。尽管《中华民国民法》产生于辛亥革命之后,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王朝已经被推翻,但该法在婚姻家庭方面依然维护封建婚姻家庭体系,实际上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延续。
  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其基本特征为三:
  一、包办强迫。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包办强迫婚姻的合法形式。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里,“父母之命”,实际上是男系尊长之命;而“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的缔结过程完全要通过媒介,男女双方丝毫没有什么自由可言。这种完全由第三者包办强迫,而不许婚姻当事人本人在婚前建立任何相互了解、相互爱情的不自由的婚姻结合,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道德的。  二、男尊女卑。  我国古代自从进入父系社会以后,女子一直处于卑下、屈从的地位。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外女内。“夫为妻纲”成为封建伦理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而妻子只能“从一而终”。按照封建法律的规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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