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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19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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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给官军。惟山东、河南、北直隶则径赴京仓,不用支运。寻令南阳、怀庆、汝宁粮运
临清仓,开封、彰德、卫辉粮运德州仓,其后山东、河南皆运德州仓。
    六年,瑄言:“江南民运粮诸仓,往返几一年,误农业。令民运至淮安、瓜洲,兑
与卫所。官军运载至北,给与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是为兑运。命群臣会议。吏部
蹇义等上官军兑运民粮加耗则例,以地远近为差。每石,湖广八斗,江西、浙江七斗,
南直隶六斗,北直隶五斗。民有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加四斗,如有兑运不尽,仍令
民自运赴诸仓,不愿兑者,亦听其自运。军既加耗,又给轻赍银为洪闸盘拨之费,且得
附载他物,皆乐从事,而民亦多以远运为艰。於是兑运者多,而支运者少矣。军与民兑
米,往往恃强勒索。帝知其弊,敕户部委正官监临,不许私兑。已而颇减加耗米,远者
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以三分为率,二分与米,一分以他物准。正粮斛面锐,耗
粮俱平概。运粮四百万石,京仓贮十四,通仓贮十六。临、徐、淮三仓各遣御史监收。
    正统初,运粮之数四百五十万石,而兑运者二百八十万馀石,淮、徐、临、德四仓
支运者十之三四耳。土木之变,复尽留山东、直隶军操备。苏、松诸府运粮仍属民。景
泰六年,瓦剌入贡,乃复军运。天顺末,兑运法行久,仓入觊耗馀,入庾率兑斛面,且
求多索,军困甚。宪宗即位,漕运参将袁佑上言便宜。帝曰:“律令明言,收粮令纳户
平准,石加耗不过五升。今运军愿明加,则仓吏侵害过多可知。今后令军自概,每石加
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后从督仓中官言,加耗至八升。久之,复溢收如故,屡
禁不能止也。
    初,运粮京师,未有定额。成化八年始定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北粮七十五万五
千六百石,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其内兑运者三百三十万石,由支运改兑者七
十万石。兑运之中,湖广、山东、河南折色十七万七千七百石。通计兑运、改兑加以耗
米入京、通两仓者,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而南直隶正粮独百八十万,蓟州一府七
十万,加耗在外。浙赋视苏减数万。江西、湖广又杀焉。天津、苏州、密云、昌平,共
给米六十四万馀石,悉支兑运米。而临、德二仓,贮预备米十九万馀石,取山东、河南
改兑米充之。遇灾伤,则拨二仓米以补运,务足四百万之额,不令缺也。
    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加耗外,复
石增米一斗为渡江费。后数年,帝乃命淮、徐、临、德四仓支运七十万石之米,悉改水
次交兑。由是悉变为改兑,而官军长运遂为定制。然是时,司仓者多苛取,甚至有额外
罚,运军展转称贷不支。弘治元年,都御史马文升疏论运军之苦,言:“各直省运船,
皆工部给价,令有司监造。近者,漕运总兵以价不时给,请领价自造。而部臣虑军士不
加爱护,议令本部出料四分,军卫任三分,旧船抵三分。军卫无从措办,皆军士卖资产、
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正军逃亡数多,而额数不减,俱以馀丁充之,一户有三、
四人应役者。春兑秋归,艰辛万状。船至张家湾,又雇车盘拨,多称贷以济用,此往来
之苦也。其所称贷,运官因以侵渔,责偿倍息。而军士或自载土产以易薪米,又格於禁
例,多被掠夺。今宜加造船费每艘银二十两,而禁约运官及有司科害搜检之弊,庶军困
少苏。”诏从其议。五年,户部尚书叶淇言:“苏、松诸府,连岁荒歉,民买漕米,每
石银二两。而北直隶、山东、河南岁供宣、大二边粮料,每石亦银一两。去岁,苏州兑
运已折五十万石,每石银一两。今请推行於诸府,而稍差其直。灾重者,石七钱,稍轻
者,石仍一两。俱解部转发各边,抵北直隶三处岁供之数,而收三处本色以输京仓,则
费省而事易集。”从之。自后岁灾,辄权宜折银,以水次仓支运之粮充其数,而折价以
六七钱为率,无复至一两者。
    先是,成化间行长运之法。江南州县运粮至南京,令官军就水次兑支,计省加耗输
輓之费,得馀米十万石有奇,贮预备仓以资缓急之用。至是,巡抚都御史以兑支有弊,
请令如旧上仓而后放支。户部言:“兑支法善,不可易。”诏从部议,以所馀就贮各卫
仓,作正支销。又从户部言,山东改兑粮九万石,仍听民自运临、德二仓,令官军支运。
正德二年,漕运官请疏通水次仓储,言:“往时民运至淮、徐、临、德四仓,以待卫军
支运,后改附近州县水次交兑。已而并支运七十万石亦令改兑。但七十万石之外,犹有
交兑不尽者,民仍运赴四仓,久无支销,以致陈腐。请将浙江、江西、湖广正兑粮米三
十五万石,折银解京,而令三省卫军赴临、德等仓,支运如所折之数。则诸仓米不腐,
三省漕卒便於支运。岁漕额外,又得三十五万折银,一举而数善具矣。”帝命部臣议,
如其请。六年,户部侍郎邵宝以漕运迟滞,请复支运法。户部议,支运法废久,不可卒
复,事遂寝。
    临、德二仓之贮米也,凡十九万,计十年得百九十万。自世宗初,灾伤拨补日多,
而山东、河南以岁歉,数请轻减,且二仓囤积多朽腐。於是改折之议屡兴,而仓储渐耗
矣。嘉靖元年,漕运总兵杨宏,请以轻赍银听运官道支,为顾僦舟车之费,不必装鞘印
封,计算羡馀,以苦漕卒。给事、御史交驳之。户部言:“科道官之论,主于防奸,是
也。但轻赍本资转般费,今虑官军侵耗,尽取其赢馀以归太仓,则以脚价为正粮,非立
法初意也。”乃议运船至通州,巡仓御史核验,酌量支用实数,著为定规。有羡馀,不
输太仓,即用以修船,官旗渔蠹者重罪。轻赍银者,宪宗以诸仓改兑,给路费,始各有
耗米;兑运米,俱一平一锐,故有锐米;自随船给运四斗外,馀折银,谓之轻赍。凡四
十四万五千馀两。后颇入太仓矣。隆庆中,运道艰阻,议者欲开胶莱河,复海运。由淮
安清江浦口,历新坝、马家壕至海仓口,径抵直沽,止循海套,不泛大洋。疏上,遣官
勘报,以水多沙碛而止。
    神宗时,漕运总督舒应龙言:“国家两都并建,淮、徐、临、德,实南北咽喉。自
兑运久行,临、德尚有岁积,而淮、徐二仓无粒米。请自今山东、河南全熟时,尽徵本
色上仓。计临、德已足五十馀万,则令纳於二仓,亦积五十万石而止。”从之。当是时,
折银渐多。万历三十年,漕运抵京,仅百三十八万馀石。而抚臣议载留漕米以济河工,
仓场侍郎赵世卿争之,言:“太仓入不当出,计二年后,六军万姓将待新漕举炊,倘输
纳愆期,不复有京师矣。”盖灾伤折银,本折漕粮以抵京军月俸。其时混支以给边饷,
遂致银米两空,故世卿争之。自后仓储渐匮,漕政亦益驰。迨於启、祯,天下萧然烦费,
岁供愈不足支矣。
    运船之数,永乐至景泰,大小无定,为数至多。天顺以后,定船万一千七百七十,
官军十二万人。许令附载土宜,免徵税钞。孝宗时限十石,神宗时至六十石。
    宪宗立运船至京期限,北直隶、河南、山东五月初一日,南直隶七月初一日,其过
江支兑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广九月初一日。通计三年考成,违限者,运官降罚。
武宗列水程图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违限之米,顿德州诸仓,曰寄囤。世宗定过淮程
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广、浙江、江西三月,神宗时改为二月。又改至京限
五月者,缩一月,七八九月者,递缩两月。后又通缩一月。神宗初,定十月开仓,十一
月兑竣,大县限船到十日,小县五日。十二月开帮,二月过淮,三月过洪入闸。皆先期
以样米呈户部,运粮到日,比验相同乃收。
    凡灾伤奏请改折者,毋过七月。题议后期及临时改题者,立案免覆。漂流者,抵换
食米。大江漂流为大患,河道为小患;二百石外为大患,二百石内为小患。小患把总勘
报,大患具奏,其后不计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每船受正耗米四百
七十二石。其后船数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附载夹带日多,所在稽留违限。一遇河
决,即有漂流,官军因之为奸。水次折乾,沿途侵盗,妄称水火,至有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运,尝建漕运使,寻罢。成祖以后用御史,又用侍郎、都御史催
督,郎中、员外分理,主事督兑,其制不一。景泰二年始设漕运总督于淮安,与总兵、
参将同理漕事。漕司领十二总,十二万军,与京操十二营军相准。初,宣宗令运粮总兵
官、巡抚、侍郎岁八月赴京,会议明年漕运事宜,及设漕运总督,则并令总督赴京。至
万历十八年后始免。凡岁正月,总漕巡扬州,经理瓜、淮过闸。总兵驻徐、邳,督过洪
入闸,同理漕参政管押赴京。攒运则有御史、郎中,押运则有参政,监兑、理刑、管洪、
管厂、管闸、管泉、监仓则有主事,清江、卫河有提举。兑毕过淮过洪,巡抚、漕司、
河道各以职掌奏报。有司米不备,军卫船不备,过淮误期者,责在巡抚。米具船备,不
即验放,非河梗而压帮停泊,过洪误期因而漂冻者,责在漕司。船粮依限,河渠淤浅,
疏浚无法,闸坐启闭失时,不得过洪抵湾者,责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优恤,仁、宣禁役漕舟,宥迟运者。英宗时始扣口粮均摊,而运
军不守法度为民害。自后漕政日驰,军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比至,反买仓米补纳,
多不足数。而粮长率搀沙水於米中,河南、山东尤甚,往往蒸湿浥烂不可食。权要贷运
军银以罔取利,至请拨关税给船料以取偿。漕运把总率由贿得。仓场额外科取,岁至十
四万。世宗初政,诸弊多厘革,然漂流、违限二弊,日以滋甚。中叶以后,益不可究诘
矣。
    漕粮之外,苏、松、常、嘉、湖五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万四十馀石,内折
色八千馀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馀石,内折色八千八百馀石,令民运。谓之白粮船。
自长运法行,粮皆军运,而白粮民运如故。穆宗时,陆树德言:“军运以充军储,民运
以充官禄。人知军运之苦,不知民运尤苦也。船户之求索,运军之欺陵,洪闸之守候,
入京入仓,厥弊百出。嘉靖初,民运尚有保全之家,十年后无不破矣。以白粮令军带运
甚便。”疏入,下部议。不从。
    凡诸仓应输者有定数,其或改拨他镇者,水次应兑漕粮,即令坐派镇军领兑者给价,
州县官督车户运至远仓,或给军价就令关支者,通谓之穵运。九边之地,输粮大率以车,
宣德时,饷开平亦然,而兰、甘、松潘,往往使民背负。永乐中,又尝令广东海运二十
万石给交址云。
    明初,京卫有军储仓。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临濠、临清二仓以供转运。各
行省有仓,官吏俸取给焉。边境有仓,收屯田所入以给军。州县则设预备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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