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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2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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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天道置法司,尔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
令贯索中虚,庶不负朕肇建之意。”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
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拟。著为令。”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曹及两京
州郡,亦分隶之。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参以副使、佥事,分治各府县事。京
师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议。洪武初决狱,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者州决之,一百者府
决之,徒以上具狱送行省,移驳繁而贿赂行。乃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谳,改月报为季报,
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
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
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监收侯决。其决不待时
重囚,报可,即奏遣官往决之。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
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谓之照驳。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
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正统四年,稍更直省决遣之制,徒流就彼决遣,死罪以闻。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
张钰言:“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甚非律意。”乃
诏申大理寺参问刑部之制。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硃瑬言:“部囚送大理,第当驳正,
不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言:“刑具永乐间设,不可废。”帝是其言。
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初制,有大狱必面讯。十四年,命法司论囚,拟
律以奏,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至是置政平、
讼理二幡,审谕罪囚。谕刑部曰:“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余俱以所犯
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幡,传旨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幡,宣德
意遣之。”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听之,
录冤者以状闻,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引
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仁宗特命内阁学士会审重囚,可疑者再问。
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阅之,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
重民命。卿等往同覆审,毋致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
勘实,因切戒焉。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
之。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
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初,成祖定热审之例,英宗特行朝审,至
是复有大审,所矜疑放遣,尝倍于热审时。内阁之与审也,自宪宗罢,至隆庆元年,高
拱复行之。故事,朝审吏部尚书秉笔,时拱适兼吏部故也。至万历二十六年朝审,吏部
尚书缺,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三十二年复缺,以户部尚书赵世卿主之。崇祯十五年,
命首辅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狱,盖出于特旨云。大审,自万历二十九年旷不举,四十
四年乃行之。
热审始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寻并宽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五、
六、七月,连论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二千八百余人。七年二月,亲阅法司所进
系囚罪状,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实犯死罪外,
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成化时,热审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
诸例。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每岁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
京。五年一审录事例,行于在京,而略于在外。今宜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会审,
其在外审录,亦依此例。”诏可。嘉靖十年,令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杂犯死罪、
准徒五年者,皆减一年。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言:“五、六月间,笞罪应释放、徒罪
应减等者,亦宜如成化时钦恤枷号例,暂与蠲免,至六月终止。南法司亦如之。”报可。
隆庆五年,令赃银止十两以上、监久产绝、或身故者,热审免追,释其家属。万历三十
九年,方大暑省刑,而热审矜疑疏未下。刑部侍郎沈应文以狱囚久滞,乞暂豁矜疑者。
未报。明日,法司尽按囚籍军徒杖罪未结者五十三人,发大兴、宛平二县监候,乃以疏
闻。神宗亦不罪也。旧例,每年热审自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下刑部,即会同都察
院、锦衣卫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审拟具奏。京师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终止。南京自
部移至日为始,亦满两月而止。四十四年不举行。明年,又逾两月,命未下,会暑雨,
狱中多疫。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又请释楚宗英嫶、
蕴钫等五十余人,罣误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皆不报。崇祯十五年四月
亢旱,下诏清狱。中允黄道周言:“中外斋宿为百姓请命,而五日之内系两尚书,不闻
有抗疏争者,尚足回天意乎?”两尚书谓李日宣、陈新甲也。帝方重怒二人,不能从。
历朝无寒审之制,崇祯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命所司求故事。尚书郑
三俊乃引数事以奏,言:“谨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谕刑部尚书杨靖,‘自
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进月
系囚数,凡数百人,大辟仅十之一。成祖谕吕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决,天
气冱寒,必有听其冤死者。’凡杂犯死罪下约二百,悉准赎发遣。九年十一月,刑科曹
润等言:‘昔以天寒,审释轻囚。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间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
狱吏之毒所不忍言。’成祖召法司切责,遂诏:‘徒流以下三日内决放,重罪当系者恤
之,无令死于饥寒。’十二年十一月,复令以疑狱名上,亲阅之。宣德四年十月,以皇
太子千秋节,减杂犯死罪以下,宥笞杖及枷镣者。嗣后,世宗、神宗或以灾异修刑,或
以覃恩布德。寒审虽无近例,而先朝宽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纳其言。然永乐
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庆赍玺书,命皇太子录南京囚,赎杂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
冬,以天气冱寒,敕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不分轻重。因谓夏原吉等曰:“尧、舜之
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时,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朕德薄,卿等其勉力匡扶,
庶无愧古人。”此寒审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详也。
在外恤刑会审之例,定于成化时。初,太祖患刑狱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恒等治
各道囚,而敕谕之。宣宗夜读《周官·立政》:“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慨然兴
叹,以为立国基命在于此。乃敕三法司:“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令尔等详覆
天下重狱,而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次当决,岂能无冤?”因遣官审录之。正统六年四
月,以灾异频见,敕遣三法司官详审天下疑狱。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
李从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复以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
给事中郭瑾审两京刑狱,亦赐敕。后评事马豫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捉获强盗,
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
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决。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是年,出死囚以下无数。
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言:“囚狱当会审,而御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会,囚多瘐死。往者
常遣御史会按察司详审,释遣甚众。今莫若罢会审之例,而行详审之法,敕遣按察司官
一员,专审诸狱。”部持旧制不可废。帝命审例仍旧,复如详审例,选按察司官一员与
巡按御史同审。失出者姑勿问,涉赃私者究如律。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
复请如正统例。部议以诸方多事,不行。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会巡按御
史及三司官审录,敕书郑重遣之。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兹,
乞更如例行。”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
会同巡按御史行事。于是恤刑者至,则多所放遣。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赃不及百两,产
绝者免监追。万历四年,敕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两犯徒律应总徒四年者,各减一年,
其他徒流等罪俱减等。皆由恤刑者奏定。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统十一年,遣刑部郎
中郭恂、员外郎陆瑜审南、北直隶狱囚,文职五品以下有罪,许执问。嘉靖间制,审录
官一省事竣,总计前后所奏,依准改驳多寡,通行考核。改驳数多者听劾。故恤刑之权
重,而责亦匪轻。此中外法司审录之大较也。
凡刑部问发罪囚,所司通将所问囚数,不问罪名轻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山东司,
呈堂奏闻,谓之岁报。每月以见监罪囚奏闻,谓之月报。其做工、运炭等项,每五日开
送工科,填写精微册,月终分六科轮报之。凡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赍精
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旨,不得擅勾问罪。在八议者,实封以闻。民间
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诬告者反坐,越诉者笞,击登闻鼓不实者杖。
讦告问官,必核实乃逮问。至罪囚打断起发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检验
尸伤有定法,恤囚有定规,籍没亦有定物,惟复仇者无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言:“旧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验精微批文,与符号相合,
然后发遣。此祖宗杜渐防微深意也。近者中外提人,止凭驾帖,既不用符,真伪莫辨,
奸人矫命,何以拒之?请给批文如故。”帝曰:“此祖宗旧例,不可废。”命复行之。
然旗校提人,率赍驾帖。嘉靖元年,锦衣卫千户白寿等赍驾帖诣科,给事中刘济谓当以
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两人相争并列,上命检成、弘事例以闻。济复言,自天顺时
例即如此。帝入寿言,责济以状对,亦无以罪也。天启时,魏忠贤用驾帖提周顺昌诸人,
竟激苏州之变。两畿决囚,亦必验精微批。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吴元璧、吕
颙等行急失与内号相验,比至,与原给外号不合,为巡按御史所纠,纳赎还职。
成化时,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陕西巡抚项忠言:“祖制,京
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不得擅勾问。今巡按辄提问六品官,甚乖律意,当闻于朝,命
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乃下部议,从之。凡罪在八议者,实封奏闻请旨,惟十恶不
用此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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