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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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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远行补充说:“肖丙山的摩托车牌号为滨CQ1144号已经查到,请看幻灯片,这就是那辆摩托车。持有此车的人承认他是以800元的低价,从一名小偷手中买来的。偷车贼陆宝生已被我们抓获。他承认此车是他在七月二十三日从肖丙山家中窃走的。当时他发现该房屋已有几天黑灯瞎火且确实无人居住后,大胆入室行窃得手的。盗窃犯陆宝生说,当时他还偷走肖丙山枕头下面的1400元钱。”
  凡帆说:“由此可以推断:一、肖丙山应当是宝马车刹车系统中安装遥控电子晶片的罪犯;二、肖丙山对夏晴柔并非一般的拦路抢劫,而是有预谋的绑架或者谋杀。只是因为半路闯出卫冕其阴谋才未得逞。三、价值八千多元的摩托车和枕头下的一千四百元人民币都没有拿走,这说明肖丙山畏罪潜逃的可能性小,被他杀灭口的可能性大。通常罪犯畏罪潜逃都会将现金及值钱的物品带走。”
  钟有为皱起了眉头,说:“这么看来,抓获肖丙山的可能性不大了?”
  凡帆说:“是。不过我还是在网上发布了照片和通缉令。”
  钟有为说:“对。”
  夜间的银星大酒店餐厅里,灯光如昼。杨少杰宴请比特,银星足球队全体队员及工作人员分坐三桌。杨少杰说:“各位,比特先生是来自欧洲的著名教练,从今天起,受聘于银星足球俱乐部担任主教练。今天俱乐部特地设宴,以示欢迎。希望大家合作愉快!”
  孙铁英带头鼓掌,但从者寥寥。
  杨少杰说:“比特先生,我代表俱乐部先敬你一杯!”
  比特说:“谢谢!”
  杨少杰示意说:“孙指导,你说两句?”
  孙铁英说:“欢迎比特先生,希望我们通力合作,带领银星队走出低谷。”
  比特不解地说:“什么,低谷?”
  李倩翻译说:“走出困境。”比特点点头,举杯。
  米奇端杯,一脸严肃地走过来说:“比特,你今后若是做出对不起多莉亚的事,我对你不客气!”
  比特不甘示弱说:“你要不听话,我让你当板凳队员!”
  米奇说:“你敢!”
  球员甲问身边的李倩说:“李翻译,怎么外国人互相敬酒跟吵架似的?”
  李倩笑着说:“他们俩人杯里的东西,跟咱们的不一样。”
  球员乙看看自己杯里,又打量比特的酒杯,疑惑地说:“不会吧?都一个瓶里倒出来的,怎么会不一样呢?”
  球员甲说:“那他们喝的是什么?”
  李倩说:“他们喝的是……醋!”
  球员甲说:“醋?”
  李倩说:“对。”
  这桌人会心大笑。众人投以惊异的目光。
  但是,这些杯盏交错、酒酣耳热的人们,不知道还会有人监视着,他们的一举一动都被尽收眼底。就在银星大酒店监控室内,万晓军与赖强,正目不转睛地观看屏幕上酒会的画面。
  赖强说:“万总,出谋拍板,把握全盘,老杨哪比得上你啊。”
  万晓军说:“有些事让他出面也好。锻炼锻炼嘛!”
  赖强点点头。
  敬诚家,一家人在吃晚饭。边吃边观看电视新闻。
  电视主持人说:“今日,银星足球俱乐部聘请的外藉主教练比特正式走马上任。据悉,比特来自欧洲。现年46岁,在比利时足球界颇有名气。银星俱乐部已与比特签署了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据此推断,高尚武已失去银星队主帅一职。”
  敬诚惊讶地说:“哦?怎么换下高尚武了?”
  敬晓丹说:“高教练有什么错!爸,你也不管管《足坛周报》。他们发表什么狗屁文章,诬陷高教练打假球。”
  张悦说:“小孩家你懂什么?《足坛周报》是省办的报纸,不是说谁想管就能管的!现在又提倡舆论监督,人家发表批评意见还没有自由啊!”
  敬晓丹说:“这不是批评,是无中生有!诽谤!”
  敬诚说:“别吵了,接着看。”
  电视主持人说:“本台记者报道:银星足球队原主教练高尚武,一纸诉状将足坛周报告上法庭。高尚武认为:足坛周报日前发表的署名文章对他进行了人身攻击和诬陷。要求足坛周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经本台了解,法院的庭外和解已经失败。将于明日上午九时,进行开庭审理……”
  敬晓丹拍掌说:“好,好。这下有好戏看了!”
  张悦敲了敬晓丹一筷子头说:“你就是想看热闹!”
  敬诚点头说:“高尚武做得对,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啊!”
  滨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庭气氛肃穆,旁听席位座无虚席。高悬的国徽下,审判长、副审判长、陪审员一一就座台上。女书记员端坐在电脑前进行庭审记录。
  原告席上端坐着高尚武及沈律师。被告席上端坐着陈玫及赵律师。
  审判长击槌说:“肃静!”众人肃静下来。
  审判长说:“滨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原告高尚武诉第一被告足坛周报、第二被告曾健等两被告诬陷诽谤一案,现在开庭。首先宣布法庭纪律。”但是,嘈杂的声音还是传了进来……
  法庭外,众球迷拥挤着,试图挤进法庭旁听,他们对这个案件的关心是情理之中的,原告是国内的金牌教练,被告则是发行量达数十万份的报纸,两方的当事人均可称为足坛有影响的重量级人物,谁胜谁负,自然令人关切。
  守卫在法庭外的民警好不容易才阻拦住热心的球迷,说:“都回去,都回去!里面都坐满了。”
  在民警们的安排劝慰下,众球迷一批批地分头坐在庭外,等候结案。
  法庭内已开始例行程序了。审判长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审判法审判程序,第一:由原告陈述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
  高尚武说:“报告审判长,我作为本案的原告,在这里,我已向法院提交由我的代理人沈国文律师作为本案的全权代理。”
  沈律师说:“报告审判长,谢谢法庭今天给我这个机会,为我的当事人高尚武诉被告诬陷诽谤一案作全权代理诉讼。作为原告方,我的诉讼理由是:足坛周报8月8日二版头条发表署名为曾健,标题为《银海战假球赚疑 某教练难辞其咎》的文章,罗织罪名,捏造事实,诬陷我的当事人受贿指挥打假球,致使我的当事人名誉及精神上受到重大伤害,并因此被解除银星足球队主教练职务。
  “众所周知,我的当事人是银星足球俱乐部的主教练,四年来,呕心沥血地为银星足球队争夺过多次冠军,取得过许多好的名次。尤其在他的带领下,不久前刚刚实现超霸杯三连冠。他为滨州夺得了荣誉。所以,我想说,我的当事人高尚武是个优秀的足球主教练。”
  “可是,恰恰是这么一位公认的好教练,竟遭被告诬陷诽谤为一位指挥打假球的教练。由于被告捏造事实,使我的当事人在名誉上、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鉴于此事实,我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公开登报声明:8月8日曾健所著《银海战假球赚疑 某教练难辞其咎》一文纯属捏造并向我的当事人高尚武赔礼道歉。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二万元。我的陈述暂时到此。谢谢。”
  审判长说:“被告方进行答辩。”
  赵律师说:“我作为被告方足坛周报的法律顾问及此案的代理律师,特作如下答辩:原告诉讼的理由不充分,而且,存在着法律常识的错误:诬陷和诽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属民事纠纷案件,而诽谤则是犯罪,属于刑事案件。原告方混淆概念,并把我方8月8日发表的《银海战假球赚疑 某教练难辞其咎》一文视为诽谤,这是原告无中生有,自行对号入座。
  “作为被告方,我方认为该文章只是对银海之战的假球现象进行旁敲侧击地批评。而足坛周报则有意通过此文来净化绿茵场、反对不良风气,起到新闻监督的作用。从文章的导向来看,它是符合我国当前打击足球腐败现象的精神,也是国情所需,民心所向的。因此,被告方请求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对被告方提起的诉讼。我的话说完了。谢谢。”
  众人议论。高尚武脸色凝重。
  审判长击槌说:“安静!原告方,有何异议?”
  沈律师说:“众所周知,诬陷,是指用莫须有的罪名来害人。诽谤则是指恶意地攻击别人。二者不同之处是指受伤害的程度和后果。前者为轻,后者为重。法律正因其轻重而有所区分。诬陷和诽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造成伤害。目前,正因为我的当事人受到的伤害还没有达到相当严重的后果,否则,对簿公堂的就是刑庭而非民庭了。被告方不从根本上反思自身的违法行为,反而借概念大做文章,如果不是对法律的无知,那就是在进行狡辩了!”
  赵律师举手说:“反对!”
  审判长说:“反对无效。原告方继续陈述。”
  沈律师说:“我方认为:足坛反腐不仅无可非议,而且应大力提倡。但是,我想请问被告方,你们所指的足球腐败是现象呢、或是人?如果是人,那么指谁?如果是现象,那么现象在哪里?请拿出被告所说的旁敲侧击的对象来。谢谢。”
  审判长说:“被告请答。”
  赵律师说:“足坛周报是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报刊。而新闻媒体担负着舆论监督的神圣使命。如果刊登或发表批评文章便遭人自动对号而对簿公堂,不仅媒体永无宁日,舆论监督的使命何在?我方请求法庭维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为此,我方保留提出反诉的权利:原告高尚武犯有干扰国家新闻舆论监督罪,应予诉诸法院而绳之以法。谢谢!”
  沈律师说:“反对!反对被告滥用法律又一次对我的当事人进行人身伤害。”
  审判长说:“反对有效。法庭提醒被告用词准确,依法得当。”
  旁听席哗然。路华神色紧张,面容憔悴。
  卫冕办公室富丽堂皇。一台大电视机荧屏仍是显示着法庭审理的场面。他打电话问道:“喂!晓军呀,我问你,那篇文章是谁授意写的?”
  万晓军在电话里说:“冕哥,是老首长授意陈玫写的。怎么了?”
  卫冕说:“看电视吗?”
  万晓军说:“正看呢?”
  卫冕说:“哼!这官司足坛周报输定了!”卫冕把话筒一扔就走开了,他也不管万晓军在那一头发楞。
  万晓军的确对着电话里传出的“的的的”的忙音发呆。他问自己:“难道干傻事了?”随即跌坐在沙发上。
  法庭上的辩论还在继续。
  审判长说:“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请原告方先发言。”
  沈律师说:“被告在8月8日发表的文章中虽然没有出现高尚武三个字,但综观全文,均指向我的当事人。一、标题中的某教练,指明了其身份为教练无疑。二、文中有……‘这位教练竟佯装病倒,使用苦肉计金蝉脱壳,以推卸责任……’等字样。当时,赛场上银星队的教练为两名。一是主教练高尚武,二是副教练孙铁英。在比赛中途病倒的只有高尚武而非孙铁英。很显然,该文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这位某教练正是我的当事人。也正因如此,该文发表后三天中,我的当事人已经接到247个询问他为什么指挥打假球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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