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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学-第10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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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地指出。这实在是全篇中的一个遗憾。
    五、上文说过性道德的对象是社会,但这话还不完全。性道德的最后的对象是未来的社会,若就一人一家而论,便是子女。对于这一点,除了极端的个人主义者以外,我想也是谁都不能不首肯的。霭氏说:就己往、目前、与未来的形势而论,我们便可以得像法国女作家亚当夫人(Madame Juliette Adam)所说的一个综合的观察,就是,己住是男子的权利牺牲了女子,目前是女子权利牺牲了小孩,未来呢,我们总得指望小孩的权利重新把家庭奠定起来(页八五)。又说:社会要管的是,不是进子宫的是什么、乃是出子官的是什么。多一个小孩,就等于多一个新的公民。既然是一个公民,是社会一分子,社会便有权柄可以要求:第一他得像个样子,可以配在它中间占一个地位;第二他得有一个负责的父亲和一个负责的母亲,好好的把他介绍进来。所以爱伦凯说,整个儿的性道德,是以小孩子做中心的。
    爱伦凯不但这样说,并且还为了这说法写了一本《儿童的世纪》(TheCentury of Child)的专书咧。
    自从优生学说发达以后,子女不但成为性道德的中心,并且有成为一般的道德的对象的趋势。在民族主义发达的国家,这趋势尤其是明显。优生学家有所谓种族伦理的说法,以为伦理一门学问,它的适用的范围,不应以一时代的人物为限,而应推而至于未来的人物。有一位优生学的说容,又鼓吹“忠恕的金律应下逮子孙”的道理。六七年前,我曾经不揣博陋的写了一本《中国的家庭问题》,站的也完全是这个立场。
    以子女为最后对象的性道德或一般道德,终究是不错的。我们为什么要生命?不是为的是要取得更大的生命的么?这更大的生命究竟是什么,当然各有各的见解。一班个人主义或享乐主义者以尽量满足一己的欲望为尽了扩大生命的能事;一班狭义的宗教信徒,以避免痛苦于今生,祈取福祉于来世,做一个努力的对象;但是另有一班人以为更大的生命实在就是下一代的子孙,而使此种生命成为事实的责任,一大部分却在这一代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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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这里,西洋近代的性道德就和中国固有的性道德,慢慢的走上了同一的大路。霭氏在这篇文字里,曾历叙西洋性道德的两种趋势,在中国的历史里,我们当然也有我们的趋势,读者要知道它梗概,不妨参考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一类的作品,我们不预备在此多说。但这趋势里的最昭昭在人耳日的一点事实,是不能不一提的。就是,子孙的重要。“宜子孙”三个字始终是我们民族道德的最大理想。女子在婚姻上的地位,大众对于结婚、离婚、再蘸、守寡等等行为的看法,虽因时代而很有不同,女子所蒙的幸福或痛苦也因此而大有出入,但最后的评判的标准,总是子女的有无与子女的能不能维持一姓的门楣与一宗的血食。贞操一事,始终似乎是一个目的的一种手段,而自身不是目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终究是一两个理学家的私见,而不是民族经验的公言,民族经验的公言是:失节事小,子孙事大。俞抛(曲园)的《右台仙笔馆记》里,记着这样一段故事:松江邹生,娶妻乔氏,生一子名阿九,甫周岁而邹死,乔守志抚孤;家尚小康,颇足自存。而是时粤贼已据苏杭,松江亦陷于贼。乔虑不免,思一死以自全;而顾此呱呱者,又非每不活,意未能决。其夜忽梦夫谓之曰:“吾家三世单传,今止此一块肉,吾已请于先亡诸尊长矣;汝宁失节,毋弃孤儿。”乔寤而思之:夫言虽有理,然妇人以节为重,终不可失;意仍未决。其夜又梦夫偕二老人至,一翁一媪,曰:“吾乃汝舅姑也。汝意大佳,然为汝一身计,则以守节为重,为我一家计,则以存孤为重;愿汝为吾一家计,勿徒为一身计。”妇寤,乃设祭拜其舅姑与夫曰:“吾闻命矣”。后母子皆为贼所得,从贼至苏州。
    乔有绝色,为贼所嬖,而乔抱阿九,无一日离。语贼曰:“若爱妾者,顾兼爱儿,此儿死妾亦死矣”。贼恋其色,竞不夺阿九。久之,以乔为“贞人”,以阿九为“公子”,——“贞人”者,贼妇中之有名号者也。
    方是时贼踞苏杭久,城外村聚,焚掠殆尽,雉豚之类,亦皆断种,贼中日用所需,无不以重价买之江北。于是江北诸贫民,率以小舟载杂货渡江,私售于贼。有张秃子者,夫妇二人操是业最久,贼尤信之,予以小旗,凡贼境内,无不可至。乔闻之,乃使人传“贞人”命,召张妻入内与语,使买江北诸物。往来既稔,乃密以情告之,谋与俱亡。乘贼魁赴湖州,伪言己生日,醉诸侍者以酒,而夜抱阿九登张秃子舟以遁。
    舟有贼旗,无谁何者,安稳达江北。而张夫妇意乔居贼中久,必有所赢,侦之无有,颇失望;乃载之杨州,鬻乔于娼家,乔不知也。
    娼家率多人篡之去,乔仍抱阿九不释,语娼家曰:“汝家买我者,以我为钱树子耳,此儿死,我亦死,汝家人财两失矣。若听我抚养此儿,则我故失行之妇,岂当复论名节”。娼家然之。乔居娼家数年,阿九亦长成,乔自以缠头资为束修、傅阿九从塾师读。
    俄而贼平,乔自蓄钱偿娼家赎身,挈阿九归松江,从其兄弟以居。阿九长,为娶妇;乃复设祭拜舅姑与夫曰:“■奉命存孤,幸不辱命。然妇人究以节为重,我一妇人,始为贼贞人,继为娼,尚何百目复生人世乎?”继而死。
    俞曲园曰:“此妇人以不死存孤,而仍以一死明节,不失为完人。程子云,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然饿死失节,皆以一身言耳。若所失者,一身之名节,而所存者,祖父之血食,则又似祖父之血食重而一身之名节轻矣!”我记得以前看见这一段笔记的时候,在“天头”上注着说,推此论而用之于民族,虽千万世不绝可也。”我现在还是这样想。
    1 引论——娼妓、婚姻、与道德
    我以前曾经在另一篇文字里详细讨论过娼妓的现象。娼妓的现象虽则可以厌恶,洁身自好的人尽管可以避之若浼,但从社会的立场看去,它实在是一切性问题的中坚,不容我们不加注意。要是我们站得远一些看,即绝对用客观的眼光把它当做社会的一种动态来看,便可以发见,它不但不是偶然的与轻易可以革除的一种事物,而是目前全部婚姻制度里一个相须相成的部分,一旦取消,那全部就不免土崩瓦解。凡是见过拙著的那篇娼妓论的人,对于这一点,是早已有相当的了解的。但我们不妨作更进一步的讨论。在今日不但娼妓现象,已经成为婚姻制度的风火墙,并且婚姻制度自身也多少有些娼妓制度的意味。假若我们不把婚姻从外面当作一种社会的制度看,而从里面观察它所由成立的动机,可知许多人的婚姻生活与押妓生活很有几方面相像。这一点以前已经有人从许多不同的观察点再三加以申说,我们在此似乎可以不必多赘。但是从性道德问题的立场来看,这一点却是万分重要。我们目前的社会状况,对于女子道德观感的培植,是很不相宜的,一个在娼业里卖身的女子和一个在婚姻里卖身的女子,据马罗(Marro)的说法,“不过在价格上和时期的久暂上有些不同罢了。”佛瑞尔(Fore1)也说,婚姻是“娼业中一种比较时髦的方式”,换言之,就是同是一种以金钱为目的而举行的性货物的贸易,不过要比较通行罢了。不但如此,婚姻之所以为娼业,不但比较时髦,并且是早就受了宗教与法律的封诰,它究属合乎道德与否,也久已在不论不议之列。只要有了法律与宗教的保障,无论一桩怎样不道德的婚姻也可以不受人家指摘。约而言之,娼妓的原则已经在我们生活中间变做合法与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因此,对于真正的娼妓的制度,要引起一些大家的公愤和合理的反对的论调,往往是极不容易。反对的论调并不是没有,不过那种论调所根据的理由是似是而非的。他们也把娼业与婚姻相提并论①,认为娼妓是“违反同行公议而甘心接受比市价更低的工资的一个人”,所谓同行,就是指广义的婚姻,所谓工资,就是出卖色相所得的酬报。但就是这种低级反对的理由也并不很妥当。就事实而论,要是我们把劳力和酬报合并的权衡一下,可知娼妓的劳力实轻,而酬报实重,而做人家妻子的女于则适得其反,她不但责任重大,并且还要放弃许多权利。爱伦·凯(Ellen Key)说得好,因为经济方面既仰仗了她的丈夫,她就不得不牺牲她对于子女、产业、工作、甚至于她自己身体的种种权利;假若她不嫁人,即使像娼妓一般,她还可以有所谓“自家身体”,不必把一切权利都给断送。娼妓的地位虽卑劣,却从没有把自己的身体完全签字卖绝的,但是做妻子的所签的婚约却是一种卖绝的卖身文契;娟妓有她的自由和个人的权利,虽然往往不足挂齿,但做妻子连这不足挂齿的也得不到。所以不守同行公议而擅自跌价的实在是做妻子的女子,而不是做妓女的女子。①例如拔克司所著的《率直的论文集》(E。Belfort Bax,Outspoken Es…says),第6 页。婚姻制度的合乎道德与否,以前早就有人讨论到过,并不是近年来才开始。四十年以前,英人欣顿(James Hinton)就很不客气的下过一番攻击。他以为婚姻在宗教与法律的护符之下,放僻邪侈,真是无所不用其极;他说:“我们的婚姻关系中,根本有一种不健全的状态在。”“在实际生活上,此种关系既极可怕,而在理想上它也并不能满足许许多多人的感情与期望。有许多有才力的女子很愿意做一个已经结婚的男子的外妇;又有一。些纯洁与很天真的女子说起她们看不出来为什么他们的婚姻非经过法律手续不可;另有一个女子谈起要是她和一个男子发生恋爱关系的话,她就不愿意有什么法律的束缚;即在通人也以为男子可以有性的知识,而女子则应以不识不知为原则,即因不识不知而发生危险,亦在所不惜——诸如此类不胜枚举的问题都可以证明目前婚姻关系根本上有不健全之处,非加以彻底的查究一下不可。”许多年前,在1847年间,格罗斯霍芬格(Cross…Hoffinger),在他那本《妇女的命运与娼业》(Die Schiksale der Frauen und dzePractitution)一书里,也很有力的申说娼妓问题在事实上就等于婚姻的问题,所以婚姻关系要是不先经改革的话,娼妓问题也就永远无法革除。他以为把婚姻建筑在一个陈旧的经济基础上,并且把它当作一种有强制性的社会制度,便是一个错误,须得从头改正。就这一点而论,格氏实在是爱伦凯的开路先锋。布洛克(Bloch)对于他这本书,也认为是一本开山之作,有极大的意义,虽若称扬得有些过火,其实是很对的。
    在格罗斯霍芬格以前,约距今一百六七十年,另外有一位和格氏很不相同的人,对于当代的道德状况,下过一次很严厉的分析,因为严厉之至,不客气之至,所以当时的人便以为他是对于当代的神圣的习惯制度,是抱着一种玩弄与侮慢的态度的,所以群情愤激之余,便把他的书烧了。这个人叫做孟德费尔(Mand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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