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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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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形式。
补充(设定担保) 在契约中,通过合意(约定)而。。。。
物为我所有(虽然尚未为我占有)
,与通过给付而我取得占有,这两件事是有区别的。现在我既然是该物的道地所有人,设定担保的目的就在于使我想同时占有该项财产的价值,因而在合意中已经含有保证给付的意思。人的保证是设定担保权的特殊种类,即由某人以其诺言和信用来保证我的给付,这里是以人作保,至于设定物上担保则仅仅以物作保。
第81节
在直接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他们的意志一般说来虽然是自在地同一的,而且在契约中又被他们设定为共同意志,。。。。。。。。
但仍然是特殊意志。因为他们都是直接的人,所以其特殊意。。。。。。。
志是否与自在地存在的意志(唯有通过特殊意志才获得实。。。
…… 158
第二章 契约701
存)相符合,乃是偶然的事。特殊意志既然自为地与普遍意。。。
志不同,所以它表现为任意而偶然的见解和希求,而与法本。。。
身背道而驰,——这就是不法。。。。
附释 向不法过渡系出于逻辑上较高的必然性,根据这个必然性,概念的各个环节——在这里是自在的法。。。
或作为普遍物的意志,以及在实存中的法(这个实存就。。。。。
是意志的特殊性)——被设定为自为地不同的东西,而。。。。。。。。。
这是属于概念的抽象实在性。
但是意志的这种特殊性,单。。。。。
独说来是任性和偶然性,在契约中我只把它作为对个别。。
事物的任性,而没有作为意志本身的任性和偶然性予以放弃。
补充(契约和不法) 在契约中我们看到了两个意。。。。。
志的关系,它们成为共同意志。但是这种同一的意志只是相对的普遍意志,被设定的普遍意志,从而仍然是与特殊意志相对立的。契约中的合意固然产生请求给付的权利,然而给付又依存于特殊意志,而特殊意志本身可能违反自在地存在的法而行动的。所以这里就出现了早已存在于意志本身中的否定,而这种否定就是不法。一。。
般说来,过程就是清除意志的直接性,并从意志的共同性中唤起了作为对抗它的东西而出现的特殊性。由于缔约者在契约中尚保持着他们的特殊意志,所以契约仍未脱离任性的阶段,而难免陷于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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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法
第82节
自在的法在契约中作为被设定的东西而出现,它的内在。。。。。。。。。
普遍性则作为当事人双方的任性和特殊意志的共同的东西而。。。
出现。法和它本质的定在即特殊意志直接地即偶然地相互一致这一现象,在不法中变成了假象①。。。。。。。。,也就是说,变成了自在的法和使法成为特殊的法的那种特殊意志相对立的局面。但。。。。
是这一假象的真理乃是虚无的,法通过对自己否定的否定而又返回于自身;通过自我否定返回于自身这一过程,法把自己规定为现实的和有效的东西,至于最初法仅仅是自在地存。。。。。。。。。
在的和某种直接的东西。。。。。。
补充(法与不法) 自在的法即普遍的意志,作为。。。。
本质上被特殊意志所规定的东西,是与某种非本质的东西相关的。这就是本质对它的现象的关系。纵然现象符合本质,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它并不符合本质,因为现象是偶然性的阶段,是与非本质的东西相关的本质。不过在不法中现象进而成为假象。假象是不符合本质的定在,是本质的空虚的分离和设定,从而两者间的差别是一种截然的不同。所以假象是虚妄的东西,在要求自为地存在时,便消失了。在假象消失的过程中本质作为本
①参阅《哲学全书》,第131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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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法901
质,即作为假象的力而显示出来。本质把否定它的东西又否定了,因而成了坚固的东西。不法就是这样一种假象,通过它的消失,法乃获得某种巩固而有效的东西的规定。我们所称为本质的东西就是自在的法,违反它的特殊意志是作为不真的东西而被扬弃的。先前法不过具有直接的存在,如今经过自我否定而返回到自身,并成为现实的,因为现实就是要发生实效的东西,并在它的。。。
他在中保持自身的,反之直接的东西还是容易遭受否定。。。。。
的。
第83节
法作为特殊的东西,从而与其自在地存在的普遍性和简。。。。。。
单性相对比,是繁多的东西,而取得假象的形式时,它或者。。
是自在的或直接的假象,即无犯意的或民事上的不法,或者。。。。。。。。。。。。。。
被主体设定为假象,即诈欺,或者简直被主体化为乌有,即。。。。。。。。。。。。。
犯罪。。。 补充(不法的种类) 这样看来,不法就是把自己。。。。。
设定为独立的东西的那本质的假象。当假象只是潜在的而非自觉的,即在我以不法为法时,这就是无犯意的不法。这时对法说来是假象,而对我说来却不是假象。第二种的不法是诈欺。
这时它对法自身说来不是什么假象,实际情形是我对他人造成了假象。由于我进行诈欺,对我说来法是一种假象。在前一种情形,对法说来,不法是一种假象。
在后一种情形,对我本身即对不法说来,法仅仅是一种假象。最后,第三种的不法是犯罪。这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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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第一篇 抽象法
自在地或对我说来都是不法,因为这时我意图不法,而且也不应用法的假象。我无意使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他方把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不法看成法。诈欺和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其行为的形式中还承认有法,而在犯罪则连这一点也没有。
一 无犯意的不法第84节
占有(第五十四节)和契约在它们自身和它们的特殊种类上,一般说来首先是我的意志种种不同的表示和结果;因为意志自在地是普遍物,所以只要他人承认,就可成为权原。。。
但是权原是相互外在和多种多样的,因之就同一物权原可能属于各个不同的人,每个人会根据其特殊权原而认该物为其所有。由此就产生了权利冲突。。。。。
第85节
根据某种权原而要求某物所产生的这种权利冲突,构成。。。。。。
民事权利争讼的领域。在这里包含着承认法为普遍物和决定。。。。。。。。
性的因素,所以物应属于对它有权利的那个人。这种争讼只是关于物应归一方或他方所有,——是一种单纯否定的判。。。。。。。
断,在“我的东西”
这一谓语中,只是特殊的东西被否定了①。。
①参阅《哲学全书》,第173节补充。——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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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法11
第86节
当事人对法的承认是跟他们之间相互对立的特殊利益和观点有联系的。自在的法同这种假象相对抗,同时就在这种。。。。
假象本身中(前节)出现了自在的法,作为被表象着和要求。。。。。
的东西。但是自在的法最初不过作为应然而出现,因为这里。。
所存在的意志尚未从利益的直接性解放出来,以至于作为特殊意志它尚未以普遍意志为其目的;而且在这里意志尚未被规定为得到被承认的现实,似乎对着它当事人就得放弃其特殊的观点和利益的。
补充(权利争讼) 自在地存在的法具有一定的根。。。。
据,而我之以不法为法也是用某种根据来进行辩护的。
有限的和特殊的东西的本性就在于为偶然性留余地。在这里我们既然处于有限的东西的阶段,冲突的发生是势所必然的。这第一种的不法只不过否定了特殊意志,对普遍的法还是尊重的,所以一般说来它是最轻微的不法。
当我说蔷薇花不是红的,我毕竟还承认它是有颜色的。这时我并不否定类,而只否定红这种特殊颜色。同样,在这里法是被承认的,每个人都希求法的东西,都盼望得到法的东西。他的不法只在于他以他所意愿的为法。
二 诈欺第87节
自在的法在跟作为特殊的和定在的东西的法有区别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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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第一篇 抽象法
候,是被规定为被要求的并且是本质的东西;但是在这种情。。。。
况下,它同时仅仅是被要求的东西,而且从这方面说它是某种纯粹主观的东西,从而不是本质的而仅仅是假象的东西。
所以当普遍物被特殊意志贬低为单纯假象的东西,首先在契约中被贬低为意志的单纯外在共同性的时候,就发生了诈欺。。。
补充(诈欺) 在不法的这第二个阶段上,特殊意。。
志虽被重视,而普遍的法却没有被尊重。在诈欺中特殊意志并未受到损害,因为被诈欺者还以为对他所做的是合法的。这样,所要求的法遂被设定为主观和单纯假象的东西,这就构成诈欺。
第88节
我为了物的特殊性状的缘故通过契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同时我的取得又是根据该物的内部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一方面是关于它的价值,另一方面是由于该物原系他人所有。。。。。
在这方面,他方的任性可能给我虚伪的假象,因此,该契约作为双方自由合意而就这个物按其直接单一性进行交换说。。。。
来,固然十分正当,但在其中欠缺自在地存在的普遍物这一方面。
(这就是肯定表达或同义反复的无限判断,参阅《哲学全书》,第121节)。
①
第89节
为了反对把物仅仅作为这个物来接受,反对单纯臆测的。。。。
①第8版,第173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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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法31
意志和任性的意志,客观或普遍的东西应认为可以作为价值。。
来认识,并应看做法;此外,违法的主观任性也应予废弃;以上这些,在这里首先都不过是一种要求。
补充(诈欺和刑罚) 对无犯意的民事上不法,不。。。。。
规定任何刑罚,因为在这里并无违法的意志存在。
反之,对诈欺就得处以刑罚,因为这里的问题是法遭到了破坏。
三 强制和犯罪第90节
我的意志由于取得所有权而体现于外在物中,这就意味。。。
着我的意志在物内得到反映,正因为如此,它可以在物内被抓住而遭到强制。因而我的意志在物中可能无条件地受到暴力的支配或者被强迫作出某种牺牲、某种行为,以作为保持某种占有或肯定存在的条件。这就是对它实施强制。。。
补充(犯罪) 真正的不法是犯罪,在犯罪中不论。。
是法本身或我所认为的法都没有被尊重,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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