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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5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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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

    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国家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中,而间接存在于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和他。。。。。。。。

    的知识和活动中。同样,单个人的自我意识由于它具有政治情绪而在国家中,即在它自己的实质中,在它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的自由。。。。。。。

    附释 家神是内部和下级的神;民族精神①。。。。。。。。(雅典那)是认识自己和希求自己的神物;恪守家礼是感觉和。。。。。。

    在感觉中体现的伦理;至于政治德行是对自在自为地存。。。。

    在的、被思考的目的的希求。

    第258节

    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

    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

    实性。这个实体性的统一是绝对的不受推动的自身目的,在这个自身目的中自由达到它的最高权利,正如这个最终目的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利一样,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

    ①参阅本书第163节和第166节两节的附释。——译者

…… 349

    892第三篇 伦理

    义务。。。  附释 如果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末单个人。。。

    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

    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但是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完全不是这样。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

    生活的;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结果。

    抽象地说,合理性一般是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具体地说,这里合理性按其内容是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

    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一;因此,合理性按其形式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

    行动。这个理念乃是精神绝对永久的和必然的存在。现在如果问,一般国家或竟每个特殊国家以及它的法和使命的历史上起源是或曾经是怎样的,又如果问国家最初。。。

    是从家长制关系,从畏惧或信任,还是从同业公会等等中产生出来的,最后如果问,这种法的基础是怎样地在意识中马上被理解而巩固下来的:是把它看作神物或实定法呢,还是把它看作契约和习惯呢,那末,所有这些问题都与国家的理念无关。这里,我们仅仅在谈对国家的哲学上的认识问题,从这一观点说,以上这些都是现

…… 350

    第三章 国家992

    象,是历史上的事物。再从一个现实国家的权威说,如果这种权威有什么根据的话,那末这些根据是取之于国家有效的法的形式的。

    哲学所考虑的仅仅有关所有这一切问题的内在方面,有关被思考的概念。卢梭在探求这一概念中作出了。。。。。。

    他的贡献,他所提出的国家的原则,不仅在形式上(好比合群本能、神的权威)

    ,而且在内容上也是思想,而且。。

    是思维本身,这就是说,他提出意志作为国家的原则。

    然。。。。

    而他所理解的意志,仅仅是特定形式的单个人意志(后。。。

    来的费希特亦同)

    ,他所理解的普遍意志也不是意志中绝对合乎理性的东西,而只是共同的东西,即从作为自觉。。。。。。。。。

    意志的这种单个人意志中产生出来的。这样来,这些单个人的结合成为国家就变成了一种契约,而契约乃是以。。

    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此外又产生其他纯粹理智的结果,这些结果破坏了绝对的神物及其绝对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之故,这些抽象推论一旦得时得势,就发生了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不可思议的惊人场面;在一个现实的大国中,随着一切存在着的现成的东西被推翻之后,人们根据抽象思想,从头开始。。

    建立国家制度,并希求仅仅给它以想象的理性东西为其。。。。。。。

    基础。又因为这都是缺乏理念的一些抽象的东西,所以它们把这一场尝试终于搞成最可怕和最残酷的事变。

    为了反对单个人意志的原则,我们必须记住这一基本概念,即客观意志是在它概念中的自在的理性东西,不。。

    论它是否被单个人所认识或为其偏好所希求。我们又必

…… 351

    03第三篇 伦理

    须记住它的对立面,即知识和意志或自由的主观性(这是包含在个人意志原则中唯一的东西)

    ,仅仅包含着合乎。。

    理性的意志的理念的一个环节,从而是片面的环节,这。。。。。。。

    个意志所以是合乎理性的,就因为它即是自在的又是自。。。。。

    为的。。。把国家在认识中理解为一个自为的理性东西这种思想,还遭到另一种相反的看法,那就是把外部现象——。。

    匮乏的偶然性,保护的必要性,力量和财富等等——看作不是国家的历史发展的环节,而是国家的实体。

    这里,。。

    构成认识的原则的,同样是个人的单一性,而且还不是这种单一性的思想,相反地是经验单一性,并把注意力。。

    集中在它们的偶然特性,即它们的强弱贫富以及其他等等。这种奇思异想,即抹煞国家中绝对无限的和理性的。。。。。。

    东西并排斥思想对它内在本性的了解,的确没有比哈勒。。。。。。

    先生在所著《国家学的复兴》一书中表达得更纯粹的了。。。。。。。

    我说纯粹,其实在理解国家本质的一切尝试中,不论所。。

    持原则是怎样的片面和肤浅,理解国家本质的这种意图。。

    本身总会关联到思想,即普遍规定;可是哈勒先生不仅有意识地抛弃构成国家的合理内容,抛弃思想的形式,并且意气用事,拚命攻击它们。他在这部著作中阐述的原。。。。

    理所发生的广大影响(正如哈勒先生所保证的)

    ,其一部分确由于他故意在阐述中排弃一切思想,而用独幅料毫。。。。

    无思想地雕成一个整体。

    这样来,迷乱和混乱都消失了,而他的阐述所留给人们的印象便不致受到削弱。否则谈到偶然的东西时又要夹杂地引证实体性的东西,谈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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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家103

    纯经验的和外部的东西时又要夹杂地记住普遍的和理性的东西,同样,在贫乏而空虚的领域中要想到更高的、无限的东西,这就不免于迷乱和混乱了。

    正因为如此,这部著作又是首尾一贯的。著者不是。。。。

    以实体性的东西、而是以偶然事物的领域作为国家的本质,在这样一种内容上的首尾一贯,正是存在于一种无思想性的完全不一贯中,这种无思想性表现为顾前不顾后,并且会同它刚才所同意的东西的对立面,现在又相处无间了①。

    ① 上面引证的那本书,就由于所揭示的性质,是一部别出心裁的著作。著者的不满情绪就其自身说来可能有它高贵之处,因为它是被上述错误理论——首先是由卢梭提出的——以及主要是实行这种理论的尝试所燃起的。

    然而哈勒先生。。

    为了挽救自己,却投入另一相反的方面,他排弃一切思想,因此在他那部万分仇恨一切法律和立法以及一切依正式手续和法律程序制定的法的著作中,就谈不到。。。。。。。。。。。。。。。。。。。。

    内容的问题。对法律和依法律程序制定的法的仇恨是一个口号,这个口号显露出。。。。。。。。。。。。。。。。

    疯狂、低能和善良意愿的伪善,并使人们丝毫不爽地认识到这些东西的本来面貌,不论它们披上什么外衣。

    象哈勒那样的别出心裁,始终是值得注意的一种现象。读者如果还没有看过他那本书,我愿意引证书中某些东西作为样品。哈勒先生首先提出了他的主要原理(第1卷,第342页以下)

    :“就跟在无生命世界中大欺小、强凌弱等等一样,在。。。

    动物世界、然后也在人类中重新出现着同一规律,不过采取了较高尚的形态(的。。。。

    确往往也采取不高尚的形态?)“

    ,“这就是上帝永恒不变的定则:有更大权力的人。。。。。。。。。。。。

    进行统治,必须统治,而且将永远统治“。

    从这一点并从下述中就可看出,这里所称权力究竟具有怎样的涵义了。它不是指正义的和伦理性的东西的权力,而是指偶然的自然暴力。

    然后,哈勒先生进一步又根据其他理由来点缀他的原理(第365页以下)。

    他说自然界的惊人的明智,作了这样的安排:恰恰是自身的优越感难以。。。。。。

    抗拒地使个性成为高贵品质,并有利于对付属下所最必要的那些德行的发展。他利用了在教室中应用的修辞学上的推敲而问道:“在科学的领域,到底是强者还是弱者更会滥用权威和信任,以遂其卑鄙自私的目的,并糟蹋轻信受欺的人;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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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第三篇 伦理

    学家中间,难道法学大师们不就是些讼师和狡辩者吗,他们愚弄抱着希望而轻信的当事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滥用法律使成为不法的工具,使仰求他们保护的人倾家荡产,并象饿鹰那样地攫食无辜的绵羊“

    ,如此等等。

    这里哈勒先生忘记。。

    了,他堆砌这些辞藻正是为了支持他的命题,即有更大权力的人的统治乃是上帝。。。。。。。。。。

    的永恒定则(兀鹰攫食无辜的绵羊就是根据这个定则的)

    ;同时,具有法律知识而掌握更大权力的人们把仰求他们保护的轻信的人当作弱者而加以掠夺,他们这样做因而也是完全正确的。可是,把那里的两种思想结合起来,而其实根本连一种思想都没有,这将是一种过分的要求。

    哈勒先生敌视法典,那是不用说的。据他看来,国家的法律一方面是根本。。

    “用不着的,因为根据自然规律,这些法律是不言自喻的”

    ,如果人们从来就安于。。。。。。。。。

    这种基本思想,即一切东西都是不言自喻的,那末自从有了国家以来,人们就可。。。。。。。。。。。

    节省用在立法和修订法典方面,以及现在还用在这些方面和用在研究实定法方面的许多力量。

    “另一方面,法律本来不是供给私人的,而是作为对下级法官的指令,。。

    使他们能明了高级法院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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