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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幸福论-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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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
于利己主义,必须基于自爱,必须基于幸福欲“。
①而利己实际上就是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所以,他所理解的幸福,首先是个人的幸福。
费尔巴哈断然地说:“什么东西阻碍我追求幸福的愿望,根本损害我的自私心和利己主义,它就不应当存在也不能存在。”
②由此可见费尔巴哈对个人幸福的重视和充分肯定。
但是,费尔巴哈也没有一味地强调个人幸福。
他认为,虽然个人的幸福是重要的,每个人都在竭力追求,然而,个人在享受幸福的时候,不能因此而忘记对他人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剥夺别人享受幸福的权利,否则就是不道德的。每个人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承认他人的幸福。同样,如果看见他人的不幸而无动于衷,也是不道德的。应当积极地关心他人的幸福与不幸,大家在一起同甘共苦,这才是真正的道德。
费尔巴哈在坚持他的利己主义幸福观的同时,又告诫人们,应当区别“什么是恶的、残忍的和冷酷无情的利己主义,什么是善的、富有同情心的、合乎人情的利己主义;区别什么是宽厚的、自己克制的、只在对他人的爱中寻求满足的利己主义,什么是任性的、故意的、只在对他人的冷淡无情中或甚至在直接的恶意行为中寻求满足的利己主义”。
③费尔巴哈要求人们在这些不同的利己主义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利己主义,拒绝那些不顾他人利益和权利的极端利己主义;在合
①②③④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1月新1版(下同)
,第802、452、579、5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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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利己中追求幸福和快乐。
费尔巴哈还通过对义务、良心这些道德规范的分析,说明他的利己主义幸福观与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是不矛盾的。
什么是义务?
费尔巴哈说:“对于自己应尽的各种义务不是别的,而是一些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为了保持或获得身体的和精神的健康是必要的,并且是为追求幸福而出现的。”
④义务是为幸福而存在的,因为义务能使我们得到幸福和利益,因此,“义务的囚衣是根据我自己追求幸福……的命令,穿在我身上的。”
①费尔巴哈把义务看作获得幸福的工具和手段,而幸福才是最终目的。但费尔巴哈又认为,义务是对他人追求幸福意向的尊重,就是要使他人和社会感到幸福,并帮助人们消除生活中的不幸。由于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保证自我的幸福,也才能使他人幸福。他指出,义务与幸福并不矛盾,“义务和幸福的争执不是不同原则之间的争执,而只是在不同个人身上的同一原则的争执,只是本人同别人幸福的争执。”
②义务要求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行为作某种限制,而对他人和社会履行自己的责任。费尔巴哈把这样的限制和责任都看作追求幸福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认为由义务而产生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的争执,由义务也可以消除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的争执。
费尔巴哈同时认为,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必须以自己的幸福经验为前提,“自己的幸福自然不是道德的目的和终结,但它是道德的基础及其前提条件。……因为只有由我的对于幸福追
①②③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61、436、5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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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
求的经验,我才知道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我才知道生或死、爱或憎是什么和发生怎样的作用。“
③所以,为了确定对他人的义务,必须首先确定我们在履行对自己本身义务时所能利用的材料和尺度。这就是说,对他人的义务,只有在自己的幸福经验前提下才成为可能。这样,费尔巴哈就把属于利他范畴的义务归入到他本人利己主义幸福观的框架之中;费尔巴哈所说的利他实际上还是利己,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也只不过是个人幸福的派生物和附属物。
费尔巴哈接着论述了良心与追求幸福的关系。
他认为,良心与追求幸福是一致的,并不矛盾。他给良心下的定义是:“良心是在我自身中的他我……。
我的良心不是别的,而只是我的自我,即被放在受损害的你的地位上的自我;不是别的,而是他人幸福的代理者,即立足在自己追求幸福的基础上和根据自己追求幸福的命令的他人幸福的代理者。
……简言之,这是他人的形象,这个形象制止我对他做坏事,或如果我已经对他做了坏事,它就会苦痛我和迫害我。“
①在这里,良心体现为利他的要求,它敦促我们关心他人的幸福,制止我们对他人做恶事。良心还是标示灵魂、心、对他人的情感、怜悯、同情、博爱、人道等等的另一个词。费尔巴哈既认识到了良心在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中的作用,又指出了良心对于他人不幸生活的作用方式,所以,纯洁的良心就是因使他人幸福和快乐,自己也感到幸福和快乐。而不纯洁的良心,则使他人遭受痛苦,而自己也感到痛苦。
良心仿佛是一面镜子,
①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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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78
照耀着自己的行为,为自己的行为提供检视的对象。良心与同情心、怜悯心密切相关,当别人陷入不幸时,就会产生同情,如果自己做了使别人不幸或痛苦的事情,就会自责。但是,良心往往只是在人们做了坏事后才会觉醒或发生作用,而在这之前,人们往往只是追求个人的幸福。如果在人们的行动之前,已经具有纯洁的良心,那么,人类就会免去许多可怕的事情,获得更多的幸福。需要指出的是,费尔巴哈所说的良心,只有在自己知道什么是幸福或不幸的时候才发挥作用,因而,个人的幸福是良心发生作用的前提,这就是他所谓的良心与幸福的一致。
分析费尔巴哈的幸福观,我们对这个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的思想应该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了。首先,费尔巴哈继承了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感性主义幸福论者的基本立场,即以人的感受性为出发点,把趋乐避苦看作人的本质特征,快乐就是幸福,痛苦就是不幸福。当然,在具体的论证上,费尔巴哈比其他人更为彻底和详尽。例如,他对动物希望幸福的论证,不厌其详,其目的是为了把这个他自以为很重要的论证延用到人类身上。但是,人与动物毕竟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动物希望幸福的论证不能简单地推及于人。我们觉得,费尔巴哈对人的趋乐避苦的感受性的理解,从基本的方面看,并没有超出他的前辈,相反,他由于过分强调人与动物感性需求上的一致,不免给人以粗鄙和勉强的印象。不过,联系费尔巴哈对宗教来世幸福的猛烈批判和深恶痛绝,我们似乎又能体谅这位哲学家的良苦用心。他期望以一种坚强的战斗姿态、用一种激进的幸福理论与宗教来世幸福观相抗衡,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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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
此唤起人们对现实幸福生活的热爱和追求。
但是,无论如何,不考虑人的社会性,不对人作出全面而科学的分析,而只是根据人的某些生物性特征,并片面地加以夸大和强化,是不可能正确地理解人类的幸福生活的,也不可能给人类的幸福生活指明正确的方向。其次,费尔巴哈把幸福作为道德的前提,并进而看到了人类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道德及道德进步的作用,这个观点,具有重要的和积极的意义,其真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道德不仅以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道德作为意识形态还与人类的精神生活相联系。
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一定必然带动道德的进步。
在某些情况下,精神的因素对道德的影响相当大;当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道德的进步更多地将依赖于社会的精神文明的提高。况且,幸福本身也不只是物质性享受,幸福还包括人们的精神快乐和精神享受。我们认为,费尔巴哈对康德的批判过于偏激和绝对。康德确实有忽略人的物质需求的倾向,但康德提出的“没有德行就没有幸福”的观点,还是有道理的,尤其在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后,这个观点对于人们认识幸福的本质和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第三,在论述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问题时,费尔巴哈与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相比,提出了一些新的论证方法和观点。如对个人幸福的划分,要求人们在几种可能的个人幸福中选择最为合理的一种,要求人们在比较中行动,尽可能地减少对他人和社会幸福的妨碍。再如,他用义务和良心来解决二者的关系。虽然他的落脚点还是个人利益,但他希望人们通过义务这个尺度和良心这面镜子,能对个人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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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道德上的检视。尽管这种检视的力量是微弱的,但我们看到了费尔巴哈所做的努力,他力图寻找到一个获得合理的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最佳途径。然而,他的幸福观的理论前提——追求感性快乐——决定了他不可能正确地解决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最终被马克思和恩格斯正确地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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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
第一编 第四章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
以趋乐避苦为基础的感性主义幸福观,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影响深远。由于思想家们在理论体系上采取的视角不同,虽然都以感性因素为人生幸福的出发点,却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理论形态,这一章将要叙述的功利主义幸福观就是其中之一。
我们没有把功利主义幸福观与感性主义幸福观放在同一章中进行探讨,一方面是出于上述的考虑;另一方面,功利主义幸福观在西方社会历史进程中,对人们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观念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够感觉到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功利主义幸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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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 有数量差别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幸福观功利原则:增进幸福、减少痛苦A苦乐的价值及其计算A我们在初步了解了感性主义幸福观后,能够得出这样一个印象,无论是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还是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或是费尔巴哈,他们在探讨幸福问题时,都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他们都把追求快乐、避免痛苦作为其幸福观的基本出发点。
这个思想传统到了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又演化为一种新的形式的快乐主义幸福论,这就是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又译作“功用主义”)幸福观。
边沁是英国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自从在大学期间发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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