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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幸福论-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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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是英国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自从在大学期间发现了休谟(171—176年,英国伦理学家)所著《人性论》中的“功利”
概念后,便把研究功利当作自己的学术方向。
1786年,他在对牛津大学的一次访问中,首次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说法,这成为他终生推崇和宣传的伦理信条,也成为功利主义幸福观的经典表述。在对这一说法加以论证和探索之后,他提出了既与感性主义幸福观相联系,又有新的发展的功利主义幸福观,把霍布斯(158—1679年,英国伦理学家)
、洛克和休谟不太明晰的功利思想进一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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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
化。
功利原则:增进幸福、减少痛苦A我们知道,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者崇尚趋乐避苦的快乐主义,这对边沁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边沁继承了爱尔维修的人性论,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类共同的伦理追求。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他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链环。……功利原则承认人类受。。。。
苦乐的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系的目标在于凭借‘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福利的体系。“
①
边沁说得很明确,人类受苦乐感受的支配,苦乐是人类行为的准则和依据,并且是道德判断的标准;人们为什么这样做而不 样做,全是因为对苦乐感受的不同理解。由于苦和乐是“两个至上的主人”
,所以,它们也被功利原则所承认,而且成为功利原则的基础。
什么是功利原则呢?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的原理绪论》一书的开头就作了清晰而确切的说明,他指出:“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
②如果与前面所说的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义”相联系,那么,我
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务馆1987年9月版(下同)
,第210—21、21—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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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9
们可以看到,边沁首先把趋乐避苦当作功利原则的根据,进而又把功利原则看成增进或者减少人们幸福的标准,这样,快乐与幸福就有了必然的联系。边沁认为,当一种外在事物给人们带来幸福而避免灾祸时,就符合功利原则,这种外在事物便趋向于产生福利、利益、快乐、善或幸福,防止与利益相关的人们遭受祸患,如痛苦、恶或不幸。在边沁眼里,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是同一的特性,痛苦、恶或不幸也是同一的特性。至此,边沁毫不隐瞒地公开了他与法国唯物主义相同的快乐主义幸福观,幸福就是趋乐避苦,幸福就是获得快乐。
边沁对功利原则的解释并没有停留在泛泛而论上,他对功利原则又作了详细的说明。他指出,当趋乐避苦所涉及的对象是整个社会时,那么,由快乐而获得的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如果所涉及的对象是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个人的幸福。边沁认为,不了解个人的利益、个人的幸福,就不能侈谈社会的利益和社会的幸福。个人的利益和幸福得不到满足,社会的利益和幸福当然就无从谈起,个人利益和幸福是社会利益和幸福的基础和条件。
但是,边沁又指出,功利原则“讲的是凡有利益攸关的人们的最大幸福,这种幸福是人类行为……的正确适当的目标,并且是唯一正确适当并为人们普遍欲求的目标。”
①这就涉及到个人之外的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那么,怎样由个人的幸福过渡到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呢?即怎样达到“最大多
①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11页之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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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
数人的最大幸福“呢?边沁认为,虽然人人都追求自己的快乐和幸福,而且人人天然有权利这样做,但是在人性中仍然存在着顾及他人和社会福利的因素,这就是人类所具有的同情意识、同情倾向。由于人们之间存在同情,就会产生一种与个人幸福并不矛盾的仁慈快乐,即当他人和社会幸福时,个人并不认为这是对自己幸福的威胁。于是,个人在考虑自己幸福的同时,也能适当地考虑他人和社会幸福,并同情他人的生活境遇,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赋感情。
边沁进一步把社会利益和幸福看成是组成社会的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和幸福之总和。由于趋乐避苦的行为不仅涉及个人幸福,而且涉及社会幸福,所以,边沁区分了符合功利原则的几种情况:(1)
如果一件事物趋于增大某个人的快乐的总和,或者,趋于减少他的痛苦的总和,那么,它就增进那个人的利益和幸福,或者有补于那个人的利益和幸福。这是符合功利原则的。
(2)如果有一种行为,其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其任何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那么,这个行为是符合功利原则的。
(3)如果有一种政府设施,其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其任何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那么,这也是符合功利原则的。
边沁从个人、社会和政府三个方面说明了符合功利原则的几种情况。从他的叙述中,我们看到,功利原则的核心是增进幸福、减少痛苦;无论是个人的行为,还是社会或政府的行为,符合功利原则的特征都是尽可能地获得更多的幸福,尽可能地减少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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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9
功利原则在边沁的思想体系中居于基本的和指导的地位,因而,边沁对这个原则倍加推崇,认为这是不证自明的原则。他指出,人类的天性决定了人们在其一生中的绝大多数场合,都会不假思索地采纳功利原则,因此,无论是哪种原则,只要与功利原则有任何不合,就必然是一种错误的原则。如要使人们相信这一原则的正当性,最好的方法是分析丢弃功利原则后所必须取而代之的其他原则。于是,边沁举出与功利原则不合的两种原则:一是与功利原则始终相反的“禁欲主义原则”
;二是有时与功利原则相反,有时又可能与之相合的“同情与反感原则”。
边沁认为,禁欲主义原则与功利原则一样,“也是根据任何一种行为看来趋向于增加或减少当事者的幸福为准,来决定对之褒贬的;不过方式正相反:这种原则之赞成行为是以它们趋向于减少当事者幸福为准的,它之反对行为是以它们趋向增加当事者幸福为准的”。
①禁欲主义者认为,某些在一定环境下获得的快乐和幸福,久而久之就会伴随着出现远远超出快乐和幸福的痛苦和不幸,为了避免痛苦与不幸,应当反对现世的快乐和幸福。如果继续往下推论,禁欲主义原则就会被推向极端,一直发展到爱上痛苦而反对幸福。功利原则能够始终一致地被人们所奉行,就是因为它对人类有利。
“但禁欲主义原则从来不曾、也从来不能为任何活着的人所坚持奉行。只要让地球上十分之一的居民坚持奉行它,不超过一天,就会把地球变成地狱了。”
②
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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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
至于“同情与反感原则”
,边沁认为,它指的是这样一种原则。
“它赞成或反对某种行为,既不虑及它是否趋于增加有关当事者的幸福,也不计及它是否趋于减少他的幸福,而仅仅因为一个人觉得自己想要赞成它或者反对它,他把赞成或反对本身看成了充分理由,而否认寻求任何外在根据的必要。”
①这一原则仅仅因为某个人赞同一个行为就将其判断为正确,仅仅为了保护个人的偏好就制定出某个原则,这就证明,这一原则的随意性很强,它放弃任何外在的标准。当然,这种原则也常常同功利原则的要求相吻合,因为人的好恶等主观情绪来自人的功利原则,“一个人之所以要憎恨一种行为,其理由还有比深感这种行为之为害更为自然更为普通的吗?
无论任何人,什么东西能置他于苦境,他就会憎恨它“。
④
这样,即便是“同情与反感原则”
,也有与功利原则相合的地方,由此更表明了功利原则的正当性和唯一性。
边沁如此花费笔墨来论证功利原则的正确和有效,无非是要向人们说明,功利原则能够给人们带来快乐和幸福,而其他原则没有这个功能,因而,只要人们的行为符合功利原则,那么,不光是个人能够获得幸福,而且整个社会也会得到幸福。这样的原则,从实践上讲,带有更大的伦理号召力和鼓动性,也表达了边沁希望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伦理理想。
苦乐的价值及其计算A①④同上书,第217—218、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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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79
边沁反复告诉我们,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功利原则是人的行为准则,人的所有行为都应以增进快乐和幸福为目的。
但快乐不是单纯的,任何一个追求快乐和幸福的行为,其后果往往是很复杂的,几乎任何一种行为都会同时带来快乐和痛苦。因此,人们就要对此加以权衡和比较,选择那些快乐大于痛苦的行为。怎样才能知道自己所追求的快乐和幸福大于痛苦和不幸呢?边沁别出心裁地提出了苦乐的价值标准和计算方法。
对个人的行为而言,苦乐价值的大小计算标准有以下七种:(1)强度,即行为给人带来的快乐的强烈程度;(2)
持久性,即行为给人带来的快乐的持续时间的长短;(3)确定性或不确定性,即人们所感受的快乐是确实存在的还是虚假空幻的;(4)迫切性或遥远性,即快乐是眼前可获得的,还是一个遥远的希望;(5)继生性,即快乐或痛苦产生以后随之产生同类感受的机会,也就是乐后之乐、苦后之苦;(6)纯度,即在产生痛苦或快乐之后不产生相反感受的机会,也就是不产生乐后之苦、苦后之乐;(7)范围,即痛苦或快乐的扩展所影响的人数,也就是受痛苦或快乐影响的人数的多少。
为了便于人们记忆,边沁还特地为此编了一首歌诀:“苦乐原有特征,强、久、确、速、继、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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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
为私应求此快乐,为公要推广此快乐;避苦是你本分,如苦不可免,应该求减轻。“
①
制定了以上七条价值标准后,边沁又告诉我们应当怎样考虑和决定行为。他假定在那些最直接受到行为利益影响的人群之中,任选一人,然后计算下列各类价值:(1)计算这个行为首先产生的明确可辨的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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