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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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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私的困扰

让我们回到自助餐的例子那里去。

上文分析,自助餐以一个固定的价格收费,没有食量的约束,食品的边际成本高于顾客的边际用值,是明显的「浪费」。但自助餐不需要量度顾客吃多少及分食品算价等,减少了交易费用。如果后者的节省大于前者的浪费,选用自助餐的安排就不是浪费了:柏拉图情况安寝无忧。

现在假设所有顾客都知书识礼,言而有信,餐室的老板怎样说他们就怎样做。这是个美丽的世界。再简单地假设食品的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相等,二者是同一平线。这样,餐室的老板就把每样食品的每口平均成本以告示挂在墙上,每个顾客要交一个远比先前自助餐收费为低的上头成本「租值」,然后看墙上告示的平均成本,以自己的边际用值等之来决定每样食品吃多少。餐后结账,每个顾客就诚实地说出自己吃了的每样食品之量,以平均成本算价,加上上述的个人「租值」费用。这样做,既没有边际的明显「浪费」,也没有「非自助」的交易费用。同样食品与食量,顾客的总付价会是最低的,而餐室老板也笑逐颜开。

困难是吃自助餐的君子不容易「知书识礼」:不打算大吃特吃,他们不会选吃自助餐。老板挂出平均成本的告示不会有效:若有效,这种告示老早就挂了出来。wωw奇書网是的,人的自私,不断地图私利,会大幅度地增加交易费用。

七十年代初期,托洛克(G。 Tullock)发表了一篇有趣的文章。他问:盗窃何害之有?盗者得而物主失,一得一失,是财富的转移,何害之有?他的答案是:因为有盗窃的存在,物主把家的大门装上锁,而这装锁的费用若没有盗窃是不需要付出的──盗窃于是引起浪费,违反了柏拉图情况。

因为盗窃而装锁是对的,但何浪费之有?人的自私会增加生产,经过史密斯的无形之手(invisiblehand),在市场交易使社会得益。但人的自私也会带来盗窃、欺骗、卸责、恐吓种种行为,增加交易费用。自私对社会有利也有害,要是害大于利,我们早已灭亡。利与害的差距大小,一般来说,是以制度决定的。这是卷三的话题,按下不表。

回头说托洛克的盗窃论点,我们不能说自私对社会有益就是有效率,有害就是无效率。自私就是自私,是一般性的「局限下争取极大化」。要是每个人会为社会有利而自私,为社会有害就不自私,社会当然会比现实的富有得多。

是的,如果每个人都遵守圣经的十诫,交易费用会下降而使社会财富增加。然而,从解释行为的角度看,经济学不能用自私的假设附带圣经十诫的例外。倒转过来,我们要问:圣经为什么会有十诫?中国传统为什么要论忠孝,要讲礼法?我们为什么教自己的孩子要诚实,要负责任?答案是我们的社会要以教育或宗教或伦理来减低交易费用。可以减一点,不减很多,因为减低交易费用也要受到局限的约束。

从社会的整体看,「局限下利益极大化」的假设是含意交易费用是可减则减的最低水平。不同的制度会有很大的水平差距,但那是因为局限不同,也是卷三的后话了。

想想吧。如果每个人都言而有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律师就要转业;如果没有盗窃之类的行为,大部分的公安人员就要另谋高就;如果每个工人都尽责,经理的生活就不会好过

──这一大群的人转向物品生产,社会财富增加势所必然。然而,无信、盗窃、卸责等大幅度地增加了交易费用的行为,是一般性的自私的结果。

史密斯(A。 Smith)一七七六年发表的巨著──《原富》──高举自私给社会带来的利益。他那石破天惊的「无形之手」及有关的论证,观察入微而又深入浅出,令人叹服。本书卷一提及,我与史前辈的不同之处,是我重视自私给社会带来的损害。这损害主要是大大地增加了交易费用。是重要的,因为我们可以藉此而解释数之不尽的行为。

第五节:卸责与博弈理论

卸责(shirking)的问题是我在一九六九年首先以文字提出的。近二十年来博弈理论大行其道,这提点是导火线。在师友之间我以口述提出卸责的问题,是一九六七年初。跟在六八及七○年我先后举出两个例子,提出两个问题,经济学就或多或少地改变了,但改变的方向我是反对的。

在《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那长文中,那两个例子与问题的回顾是这样的:

例一:「两位仁兄要从山上把碎石搬到山下(是昔日香港西湾河山上石矿的例子了),每个人分开来搬,一次可搬五十磅,二人加起来是一百磅。若二人合作抬碎石下山,一次可抬一百二十磅。然而,合作之下,甲方要将重量推到乙方(是卸责),而乙方也要把重量推到甲方(也是卸责),那么二人合作的一次重量,必定少于一百二十磅。但不会低于一百磅,因为低于一百磅,他们分开来搬石的收入会增加。我问:假若二人合作,一次下山所搬的重量是一百一十磅,在有多人搬石的竞争下,这重量是从何而定的?」

例二:「抗战期间,我和母亲在广西逃难,坐船江上行,见到船是由岸上的多个劳工用绳拉行的。每个拉船的人都意图卸责,大作用力之状,其实把船的重量推到他方去。因此,有一个拿鞭子的人,判断谁有卸责之意,挥鞭而下。我问:这个挥鞭的人可能是由被鞭的劳工聘请的,究竟谁是雇主,谁是被雇?」

这卸责问题当年在芝加哥大学与高斯研讨了一段日子,到最后大家同意不管用,需要放弃。我的观点,是卸责与盗窃等是同类的行为,都是自私范畴内的表现。说人自私(争取极大化),又说卸责,岂不是重复了?还有另一个问题。说人会卸责虽然十分可信,但在观察上我们怎可以鉴定哪一种行为是卸责呢?像说谎那样,不是绝对不可以鉴定,起码法庭可以那样说,但要众所认同就会有困难。

当年我想,卸责是因为有交易费用而起,验证假说我们可选「卸责」或交易费用。二者可选其一,但不可二者兼选。我选交易费用。这些费用是约束行为的局限,虽然考查其高低或转变往往不容易,但可以做到。卸责不是局限,而是行为本身的自私假设。像自私一样,其或大或小或转变就不容易考证了。

七十年代中期,与卸责类同的术语──如opportunism、holdup等──在经济学急升。把这些概念数学化,就是博弈理论(theory of games)。这理论起于四○年代初,主要的贡献者是数学大师温纽曼(J。 von Neumann; 1903…1957)。是一门精彩的学问,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为了协助战略而兴起的。一九六二年我拜读过温纽曼与经济学者摩根斯坦(O。 Morganstern; 1902…1977)的经典名著,《博弈理论与经济行为》。当时该书还是洛阳纸贵,但过了几年行内就失却了兴趣。今天博弈理论在经济学大行其道,是卷土重来。

毋庸置疑,博弈理论可以解决某些问题,但解释行为是另一回事。我认为博弈理论是不可以用作解释行为的──到今天,我还没有见过一个以博弈理论为基础而又验证过的解释行为的假说。有时一些「卸责」的假说看来是解释了行为的,但其实是利用了局限条件的转变。

我认为今天博弈理论的盛行,主要是因为考查交易费用的转变很困难,有时花几年工夫也一无所获。一九九八年我说过一句今天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常被引用的话:「交易费用这回事,不是一个希望拿得终生雇用合约的年青助理教授有胆染指的。」我说经济学可以解释世事,可没有说可以容易地解释。

且让我以《博弈理论的争议》一文内提出的贺泰伦反论(Hotelling paradox,是博弈游戏)来解释一下。我写道:

「这个反论说,一条很长的路,住宅在两旁平均分布。要开一家超级市场,为了节省顾客的交通费用,当然要开在长路的中间点。要是开两家,为了节省顾客的交通费用,理应一家开在路一端的四分之一,另一家开在另一端的四分之一。但为了抢生意,一家往中移,另一家也往中移,结果是两家都开在长路的中间,增加了顾客的交通费用。

「这个两家在长路中间的结论有问题姑且不谈,但若是有三家,同样推理,他们会转来转去,转个不停,搬呀搬的,生意不做也罢。这是博弈游戏了。但我们就是没有见过永远不停地搬迁的行为。」

数十年前,玩这个游戏的人把数字加加减减,或把直路改为弯路、球形等,这些都是游戏。

解释上述的地点选择的行为,经济学的方法只有两点。第一、我们要问:依照需求定律,节省交通费用是不是唯一的考虑?第二、两家或更多的超级市场之间的协议费用究竟是怎样的?一家可以收购另一家,或者大家合并,或者不言自明地各自选取顾客交通费用最低的地点,又或者集中在一起,使交通费用增加。

只要你让我随意假设交易(协议)费用是如此这般,你要我把多少家超级市场安定地放在什么地点我也可以做到。困难是考查真实世界的交易费用究竟是怎样的。

(《经济解释》之四十七;第四章完)

第五章:市场概论

永远不要说市场没有竞争。就是政府只发一个牌照,只让某产品有一个供货商垄断地存在,竞争还是无可避免的。竞争获取牌照或竞争垄断权的行为,只要有政府管制就无日无之。而竞争牌照垄断权要出价:牌照之价,贪污之价,向政府提出的产品之价,等等。获得了牌照垄断后,产品还需要竞争。不是一模一样的产品,而是可以代替的。香港的地铁与出租车竞争,与公共汽车竞争,甚至与步行竞争。大家争呀争的,好不热闹。

一个发明者拿得了发明专利权,算是垄断了吧。我和两位助手曾经花了几年时间审查美国的发明专利档案,其竞争发明注册之烈,使我们作研究的感到天旋地转,到最后要放弃这项研究。

话得说回来,政府管制牌照是一项局限,发明专利也是一项局限,而这些对市场的竞争是有影响的。不是减少了竞争,而是把竞争的形式改变了。这形式改变的后果,最重要而又最有趣味的,是影响了价格的安排或行为(pricing arrangement或pricing behavior)。

传统上,价格的行为分两大类:受价(price taking)与觅价(price searching)。「受价」是一般书本所说的竞争市场,指出售者接受市场之价,随波逐流,他自己不能订出与市场不同之价而还有生存的空间。价高于市,一点也卖不出去;价低于市,血本无归。在香港,黄金市场大略是这样的。

「觅价」是一般书本上所说的垄断(monopoly)或寡头竞争(oligopoly)的行为了。精彩绝伦,觅价的行为是这卷二的重点。大约一半是传统所教,一半是我自己研究所得,主要是受到戴维德(A。 Director)与艾智仁的影响。受价呢?既然是受价,订价的行为就没有什么可以大书特书了。然而,我从四十年前作本科生起对书本上所说的竞争(受价)市场就有所质疑,后来觉得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我从来不刻意创新,或希望与众不同。我的困难是任何成见,每次看时都从不同的角度看。这样,好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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