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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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τ茫╱tility)。后者因为过于主观、模糊,很少被采用,近于淘汰;余下来的只有「新奇」这个准则。但「新奇」差不多是说了等于没说:发明不是新奇是什么?另一方面,太阳之下没新事,怎样才算是新奇呢?
要明白这最后一个重点,我们要知道所有可以形象化的发明,都是以旧物合并而成的。在这个大前提下,可以获取专利注册的要符合两个原则。其一,若申请专利的人是将已有发明专利的旧物合并而成「新」的,这合并使用不是一般人见到那些旧物就可以想出来。其二,若申请人将已有发明专利或没有发明专利的旧物合并,这合并的用途一定要跟不合并的用途有所不同。
给读者出一个试题吧。一八六二年,一个名叫勒根杜化(Reckendorfer)的人发明了将擦胶镶在铅笔的一端。这发明的商业价值甚大,应不应该授予专利呢?答案是:差不多所有学者都认为这发明聪明绝顶,应该授予专利,但注册后被人仿袭,打起官司,法官却认为铅笔与擦胶的合并与不合并的用途没有什么不同,废除了专利权。我个人认为法官是错了的。
第五节:商业秘密
发明专利只保障知识产权的一小部分。自己用功争取知识,付出了的代价就是保障,这可能是最普及的。知识有保障,在程度上是垄断者。上苍赐予的天分也可垄断,我们谈过了。余下来的还有商业秘密、版权与商标等。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与发明专利截然不同。后者要公开,前者要守秘。一种以秘密的方法制造出来的产品,若外人见到能追溯其制法,就没有秘密可言。擦胶镶在铅笔上的发明,是不能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的。但如果我植出一种无核的苹果,外人看到了,怎样尝试仿效也植不出来,我的秘密是我所有。追溯(reverse engineering)造法是法律容许的,但要公平地发现(discovery by fair means)。那是说,外人见到以秘方造出来的产品,大可研究追溯其造法,但不能以盗取的方法而得之。
什么是盗取,什么是公平,其判断往往不容易。我盗取了你的秘密,自己不用,把秘密转售给第三者,你就不容易拿出证据说是我偷的。还有的是,秘密被传了出去,差不多不可能收回来。换言之,一项商业秘密的主要保障,是守秘。
因为商业秘密的要点是外人不知是什么,好些学者认为不是产权。这观点是不对的。虽然不公开,但真有其物,可以增加收入,有人要竞争获取,是产权的定义,只是这权利的形成是要由秘密来界定的。
无形的商业知识资产,例如一种做生意的方法,是不可以注册发明专利的。守秘是唯一的保障。但好些有形之物,其发明既可注册专利,亦可守秘。这样,发明者就要选择了。注册专利公开,秘密尽失。守秘呢?若被外人发现就不能再注册专利了。美国的法例,是可以注册的发明专利,若守秘越一年,就再不能申请发明专利。有些产品,某部分可选注册,某部分可选守秘。这种双重保障很常用,但不易用,非专家不行也。
因为商业秘密的主旨是不公开,法律是无从直接保护的。所以世界上没有纯为商业秘密而设的法律。我有一套四巨册的题为《商业秘密》的法律书籍,内里所说的是可以协助保护商业秘密的其它法律,解释怎样可以转用于保护商业秘密那方面去。这些包括合约(contract)、侵犯(tort)、代理(agency)、信托(trust)及归还(restitution)等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合约的法律:你跟我订约,说明不可泄漏秘密,但秘密外泄,我就以合约法起诉。
今天的商业机构,因为有多人参与,上述的保护秘密的法律是重要的。尤其是在一个产品研究室之内,从事研究的大都是被雇用的人(employed inventors),在研究途中,还没有成果注册专利,一个雇员要转到另一家类同的研究室工作,没有法律约束这员工把秘密外泄,岂不是前功尽废了?
虽然商业秘密有上述的法律保障,但成功的守秘绝不容易。美国的商人每年花上数十亿去盗取商业秘密,逾百亿用于守秘。因为秘密外泄而打的官司,一般是精彩有趣的。守秘不容易,商业秘密的租用(licence)远不及发明专利的租用来得普遍。好些发明专利,因为要有商业秘密的协助才能使用,持有专利的人不会轻易租出去。
对保护知识资产来说,商业秘密的好处是没有期限,而好些秘密若不外泄,仿效不容易。可口可乐的秘方是有名的成功例子。意大利制造小提琴最有名的Stradivari,将他炼制木材的秘方带进了坟墓,以致失传。布拉克(Black)的咳药,守秘已逾百年。制造铜钹(一种乐器)最好的混合金属的秘方,是以家传的方法保护了几个世纪。葡萄美酒的酿造,独家出售的名菜,都是秘密。一般而言,经过化学作用而制成的产品,外人是很难追溯其造法的。但从上述的例子可见,成功的守秘充其量只可让几个人知道。
第六节:版权与商标
版权(copyrights)与商标(trademarks)都可以促成有垄断性的产品的。这些都没有期限,可以很值钱,但对知识的竞争发展约束不大。
版权的保障,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法例,而不同的行业也有不同的行规。小说的故事,外人怎样改写其故事本身还是原作者或出版社的。但在学术上,一个思想表达了,外人引用一般是容许的,而有时一字不改的抄袭,没有说明出处,抄袭的人在行内就站不住脚。一个画家的画作,不用注册,其复制权不言自明地在画家之手,到他死后七十五年才取缔。
版权的困难是执行的费用往往高于利益。我将陈逸飞的一张油画复印在一本书内,没有得到他的批准,但说明是他的作品,替他宣传一下,他若起诉,有谁还会替他宣传?在经济学行内,行家要求重刊一篇文章,不付稿酬,作者是例行批准的。但商业价值比较高的作品,盗版可使作者遭受大损失。金庸的武侠小说、邓丽君的唱片都是例子。
数码科技盛行的今天,盗版在中国大陆成行成市,所在皆是。版权在大陆是没有多大保障的。要压制盗版的行为,作者或出版社本身不容易处理,因为要找到证据而成功地诉之于法的费用很大。但政府当局若有决心扫除盗版,其费用就低得多。这方面香港政府是做得比较成功的。可以说,大陆盗版盛行,是政府不为也,非不能也。
版权与商标的权利维护,不容易过大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你写你的小说,她唱她的歌,其它的人大可各自创作,不会像发明专利那样,你要发明可能必须利用我的专利。商标与版权差不多:你设计你的,我设计我的,只要有明显的差别,河水不犯井水。因为这个缘故,版权与商标的专利是无期限的。
商标可以很值钱。名牌的价值不容易夸大,所以冒牌者甚众。昔日香港的制衣厂替名牌制成衣,喜欢静静地多制同样的成衣而用其它牌子出售。产品一样,但牌子不同其价就相差数倍。昔日黎智英的佐丹奴,在国内有「左丹奴」,也有「佑丹奴」。要是打起官司,你认为法官会怎样判?
以名字作商标,要用专有名词。阿司匹灵(aspirin)是人类历史上销量最大的药。但当德国的拜尔(Bayer)厂发明此药时,注册忘记了将aspirin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后来这药名被广泛使用,入了字典,打起官司,法官判为普通名词,商标就失去了。
形象专利的成功例子,首推和路迪士尼的米奇老鼠(Mickey Mouse)。这只老鼠受到版权与商标的双重保障,大半个世纪下来产品无数,注册与代理遍满全球,版税收之不尽。这是孩子们的决定了。
(《经济解释》之五十四)
第七节:反垄断的法例
一八八二年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将与他有关的四十家企业合并在一家信托公司之下,集中管理,成为有名的标准石油托拉斯(Standard Oil Trust)。仿效信托做法的人甚众。这个合并热潮使美国政府认为有以大欺小的可能,于一八九○年通过了Sherman Act这个大名鼎鼎的反垄断法例。二十年后,标准石油被怀疑施行掠夺性减价(predatory price cutting),以本伤人,政府起诉,标准石油托拉斯于一九一一年被瓦解。反垄断的法例在美国称为反托拉斯(antitrust)是那时开始的。
一九一四年美国国会通过Clayton Antitrust Act,一九三六年通过Robinson…Patman Act,三管齐下,反垄断的法例在美国威不可挡。虽然称作反托拉斯(反信托),但有没有信托(trust)的存在是没有关系的。反托拉斯就是反垄断。虽然世界上有好些国家有反垄断的法例,但有关的话题永远集中在美国。那里的法例最广泛,执行最严谨,而差不多每一件案都是学者的研究题材。
我很不愿意在美国的反托拉斯问题上下笔,因为摸不准其性质。但这一章是关于垄断的,总应该分析一下。另一方面,我是个如假包换的专家,作过研究,也曾经为两件反托拉斯大案作过理论顾问,凡六年之久。专家摸不头脑,门外汉却津津乐道。这反映反托拉斯的深不可测。在我所认识的美国经济学大师中,反对所有反托拉斯法例的有佛利民(M。 Friedman)、高斯(R。 H。 Coase)、艾智仁(A。 A。 Alchian)等人,支持的有森穆逊(P。 A。 Samuelson)、夏保加(A。 C。 Harberger)等人。这些学者大智大慧,都是朋友,但所持的观点各走极端,为时甚久,也可见反托拉斯是不容易理解的。
在新古典经济学重视市场的传统上,交易费用被漠视了,不完善的市场历来都归咎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见卷三),及企业的垄断。前者在高斯一九六○年的鸿文之后不再有大争议,而垄断就成为市场的罪魁祸首。但政府与经济学者是不能一般性地反对垄断的。事实上,所有我在本章指出的垄断,政府都不反对。这就是美国政府大事推行反垄断(反托拉斯)法例不容易明白的重心所在。
且让我再列出本章所说的几种垄断的成因,看看谁支持谁反对。
(一)垄断是因为政府有法例或牌照的保护而成的。这组垄断政府当然不反对,但大部分经济学者是反对的。既然政府是这组垄断的始作俑者,反托拉斯不可能是为之而设的。
(二)垄断起于上苍赐予的天分,或特殊环境,或个人的勤修苦练。这组垄断政府不反对,而经济学者也是不反对的,所以不可能是反垄断法例的理由。
(三)垄断是因为有发明专利,有商业秘密,或有版权或商标专利的保障。这组垄断政府不反对,而大部分经济学者也是不反对的,所以也不可能是反垄断法例的理由。
以上三组是我可能想到的有「成因」的垄断,再想不到有其它。说有成因,是说有基本的条件,有资格,可以垄断而赚点钱的。但这些都不是反托拉斯法例针对的。那么美国的反垄断究竟是反些什么呢?这个问题不同的经济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我自己的看法,是反托拉斯反对的大致有两类。
第一类:某企业的甲产品有上述的基本条件的垄断权,但这企业要将甲产品的垄断权伸展到乙产品或其它没有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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