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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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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特是个重要的经济学者,没有拿得诺贝尔奖怎样也说不过去(虽然他有五个学生获该奖)。他那一九二四年的鸿文是他的代表作,在重点上提出了四十六年后的高斯定律!但为什么奈特那样重要的提点,在行内被漠视了,大家还继续在社会成本的话题上吵呀吵的?
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奈特的行文不容易读。他的文字虽然有千钧之力,但就是不容易读得懂。一个伟大的思想家,表达不够明朗可能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其二是悲哀的。庇古没有响应奈特的鸿文。他只是把公路的例子在跟而来的《福利经济学》一书的再版中删除。这删除似是逃避了。一子错,满盘皆落索。公路的例子错了,其它类同的例子又有什么作为呢?作为是有的。其它例子把社会成本的辩论拖长了四十多年,愈吵愈烈,要到高斯一九五九年选用另一个例子才立竿见影。这是后话。
第三节:蜜蜂惹来的争议
虽然庇古在他的巨著中提出多个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例子,但奇怪地到了五十年代初期,经济学行内盛传的例子只有米尔的灯塔与庇古的工厂。这使好些学者认为有社会成本问题的情况不多,市场失败的机会不大。然而,一九五二年,英国的米德(J。 E。 Meade)提出了蜜蜂的例子,社会成本的问题又热闹起来了。
当时经济发展的学说正在兴起,社会成本的概念与发展有关连,火上加油,搞得经济学风起云涌,而到了五十年代后期,社会成本问题就变为界外效应(externality)问题,数之不尽的「界外」名称目不暇给。我当时是学生,被弄得团团转。后来在一九六九年我大发牢骚,手起刀落,把界外效应杀下马来。这是后话。
米德的例子,是养蜂人的蜜蜂飞到隔邻的苹果园采蜜,不用付价给果园的主人,后者所种的果树数量就会少于花蜜可以收费的情况。这是无效率,政府应该补贴(subsidize)给果园,鼓励多植树。另一方面,蜜蜂采蜜之际,无意间把花粉传播,使果花结子的数量增加。但果园的主人没有给钱养蜂的购买蜜蜂传播花粉的服务。这样,在边际上蜜蜂的饲养就过少了。从社会的角度看也是无效率,政府也应该补贴给养蜂者多饲养。
我们不难明白蜜蜂的例子发表后就立刻大名远播。蜜蜂的翻飞,衬托大自然的风和日丽,而又那样新奇,怎会不触发经济学者的想象力?另一方面,近代的经济发展学说起于一九四八年,蜜蜂的例子一九五二年出现,而在那学说中社会与私人的成本或利益的分离是个重要话题。这样,蜜蜂及其它几个例子就把经济学搞得天翻地覆。在讨论这个不幸的发展之前,我要先说一个闲话。
一九七二年,我在华盛顿州有世界苹果之都之称的Wenachee市一带作了养蜂与果园的实地调查,只三个月就大功告成,于七三年发表了《蜜蜂的神话》。其结论是,不仅蜂主与园主有花粉传播的服务合约与蜜蜂采花蜜的合约,而且价格厘定的精确不亚于市场一般的其它物品。我调查了不同的季节(春季需要花粉传播服务,夏季盛产花蜜)与不同的植物(服务的需求与花蜜的供应不同)。租用蜜蜂服务以每箱算,金钱租值是以花蜜回报少为高,花蜜回报多为低,而同一季节,不同用途的平均租值(服务收费加花蜜所值)大致一样。在夏天,不用服务但有花蜜回报的,租值是负值(蜂主要交租给园主,也是每箱算)。
这篇推翻米德的蜜蜂例子的文章是意外的收获。学术生涯四十年,只有这一次,几个月的功夫就轻而易举地发表了一篇数十年来常被引用的文章。这可见研究的回报,也要论碰巧。我幸运过一次,但远不及高斯的音波频率研究那样幸运。这是后话。
回头说经济发展学说与蜜蜂的关系,就没有那样幸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对上美国非常富有,而落后的贫穷国家所在皆是。落后之邦怎样才会有可观的经济发展,才可以不向美国乞怜,是热门的话题。洛克斯(R。 Nurkse)于一九四八年出版了《落后国家积聚财富的困难》(Problems of Capital Formation in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一书,经济发展学说就兴起了,极盛大约十五至二十年。
这发展学说的重心问题,是政府要鼓励哪一种投资才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率。答案的一个重点,是经济发展的投资要重于社会的成本与收益,而不单顾私人的成本与收益。一项私人的投资,要注意的是没有算在私人成本之内的对社会的损害,或没有算在私人收益之内的社会收益。
想当年,什么要算什么要不算是复杂的话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为社会是个人之外,社会成本问题就成为界外效应(externaleffects或externalities)之说。界外的话题始于马歇尔。分析成本,一家工厂的生产成本下降,可能使这工厂之外的其它厂商的成本也下降;一家工厂对生产要素的需求增加,可能使其它厂商的成本上升。这是有名的external economies与externaldis economies,不一定牵涉到私人与社会的成本或收益有所分离。
哪一种界外效应有社会与私人的分离,哪一种没有,是令人头痛的分析。据云:技术上的界外效应(technological externalities)有分离,金钱上的界外效应(pecuniary externalities)没有。但什么算是「技术上」,什么算是「金钱上」,又吵个不休。到后来,单是技术上的界外效应就有几十种!
是在这个模糊不清的日子中高斯拦途杀出,提出了后来有口皆碑的高斯定律。
(《经济解释》之六十九)
第四节:高斯的音波频率
高斯是个幸运的大思想家。五十年代因为经济发展问题而大兴土木的界外效应争议,他没有参与,有关的文章也少读。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在界外效应的话题上高斯是个旁观者。是的,有些科学上的问题,知得越少越有利。更幸运的是他无意间遇到了一个奇特的实例,使他能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成本的问题。
高斯出自伦敦经济学院,二十一岁到美国游学一年,其间在芝加哥大学旁听了奈特两课,若有所悟,写了一篇六年后(一九三七)发表的、四十多年后才被重视的关于企业的本质的文章。一九九一年获诺贝尔奖时,该文是被提及的二文之一。在诺奖演说中,高斯说:「在八十多岁因为二十多岁时写的文章而获奖,是奇异的感受。」
留美一年之后他回到英国任教职,研究的兴趣集中在垄断的话题上,对政府支持的垄断是他的专长。他调查过英国的邮政局的史实发展,但主要的研究是英国广播公司的垄断专利。高斯在一九五一年转到美国的水牛大学任教职,其后转到维珍尼亚大学,最后转到芝大。没有博士衔头,到美国任教不便,他以几篇文章申请,获伦敦大学颁予科学博士,是荣誉性质的衔头。曾经与他有一面之缘的戴维德写介绍信,高斯在美国就找到工作了。
到了美国,高斯的研究还是广播的垄断专利。在美国,管制广播权力最大的是「联邦传播委员会」。高斯问:这庞大的权力是怎样产生的呢?他追查历史,知道这委员会的前身是「电台传播委员会」。后者的诞生,是因为在二十世纪初期,美国东岸波士顿一带的渔民出海捕鱼,一去数天,家人与海上的渔船联络,报天气、问平安等,是以无线电机传达的。问题是多艘渔船出海,好些与家人联络时用同一音波频率,在空中互相干扰,弄得一团糟,而有些好事之徒,乱用频率报出不实的天气讯息。「电台传播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要管治这混乱的情况。后来委员会的权力不断扩张,最后变成为「联邦传播委员会」,管治美国的所有传媒。
一九五九年初,高斯为音波频率混乱的问题写了《联邦传播委员会》(The Federal munications mission)一文,寄到芝大的《法律经济学报》,要求发表。该学报当时的主编是戴维德。后者一读来稿,惊为天文。然而,芝大的众多高手一致认为文内最重要的一个论点错了,不修改就不应该发表。但高斯坚持己见,认为自己没有错,不改。戴老说众多高人说要改,高斯的响应是既然那么多高人关注,就是错了也一定是错得有趣,应该发表。书信来回几次后,戴老与高斯协议,文章发表,但高斯要在发表后到芝大澄清他坚持的观点。
音波频率的混乱,互相干扰,是难得一见的绝妙实例。看来与工厂污染邻居类同,但音波频率的互相干扰却没有好人与坏人之别。工厂污染邻居,工厂是坏人,邻居是无辜。火车损害谷稻,火车坏,农民无辜。蜜蜂采蜜不付钱,园主好,蜂主坏。河的上游污染下游,上游坏,下游无辜。永远是一坏一好,坏的要赔偿给好的或无辜的,顺理成章,从来没有人反对过。但音波频率的例子,是你干扰我,我也干扰你,没有好坏之分。不用考虑谁好谁坏、谁对谁错,音波频率的例子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角度看世界。我损害你,但同时你又损害我,那应该是由谁赔偿给谁了?
高斯在调查联邦传播委员会的档案中,找到一段有趣的发生在一九五八年的对话,是一位议员在聆讯中质疑哥伦比亚广播系统的总裁。该议员问:「广播的频率为什么不公开竞投,价高者得,使纳税人多得利益?要是政府将一块土地给你畜牧,政府是会收费的,但为什么土地收费而频率不收费?使用空间收费为什么不合理?」总裁的响应,是这观点新奇,他从来没有想过。高斯之见,是这新奇观点新于一七七六年的史密斯(A。 Smith),资源(频率)的使用应该由市场而不是由政府指导的。
完全看不见的音波或广播频率,可以界定为私产而其使用可在市场成交,于一九五九年提出来不仅新奇,而且有很大的感染力。我作学生时读到,在床上辗转反侧地想了好几晚:如果看不见、摸不的空中频率可以界定为私产,世界上还有什么物品不可以界定为私产呢?频率可以界定为私产是相当肯定的。
回头说芝大的众多经济学大师反对《联邦传播委员会》文内的一个重点,是高斯提出了另一个例子与分析。高斯说如果一块地用作种麦,又用作停车,其混乱与互相侵犯,与音波频率在空中互损一样。频率的混乱例子既然没有好人与坏人之分,车辆停在农地上,损害了农产品,也没有好坏之分了。农地若因为种麦而不准停车,是种麦者损害了停车的人。是要谁赔偿给谁呢?
高斯的答案,是要看产权谁属。要是农地是种麦者的私产,那么要停车的大可付费给种麦者,付费够高就买了损害种麦的权利。反过来,如果地权是停车者所有,那么要种麦的大可给停车的一个租金,把车辆赶出地外。高斯之见,是停车与种麦的混乱,车停在麦田上,是因为土地不是私产的结果。这是说,混乱与互害是因为产权没有被界定为谁属。如果产权被界定了,不管谁属,市场的交易会导致土地价值最高的用途被采用,不会再有混乱的情况。在这例子之后高斯的一句结论清楚而重要:「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的前奏。」(The delineation of right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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