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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中国酷刑-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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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人获、吴芗等人的著作。但是,吴芗所说的“羞秘骨”是否合乎现在的人体解剖学,需要专家进一步考证。
鲁迅说幽闭决非“将它缝起来”,固然不错,但是,在任何残忍手段都能使出来的古代社会里,缝起来的做法并不是没有。清初亳州(今安徽亳县)有一个儒生和他家中的一名婢女相好,儒生的妻子非常妒忌,她得知此事,就取来一些蒜瓣捣碎,塞进婢女的阴道里,又用针线把阴道口缝起来。婢女痛苦不堪。邻居们知道了,非常愤慨,一起向官府告发。官大怒,下令逮捕妒妇,又叫来个皮匠,带着锥子、线绳等物件,要把她的阴户也缝起来。儒生害怕玷辱家门名声,极力请求官府赦免。官说:“我这城门楼坍塌已久了,你能把它重建起来,我就免罪。”儒生不得已,竭尽家中财物,雇用了许多工匠民伕,把城门楼修造好了。后来,当地人戏称这城楼为“缝阴楼”。顺治年间,常州有个官员和府中的一名奶妈发生了性关系,这官员的夫人知道了,就用锥子在奶妈的阴唇上钻两个孔,用一把锁锁上,把钥匙丢到井里。奶妈惨叫,痛不欲生,人们不得已,请来铜匠用铁条打开了那把锁。后来常州人说起这件事,把那位官太太称做“锁阴奶奶”。
清代的朱梅叔还记述了他亲眼见过的一桩锁阴的事。竹墩这个地方有位沈某,本是儒家子弟,自幼无赖,长大后放弃学业,专事游荡。他性情淫毒,娶妻后常把妻子的妆奁拿去变卖,得钱便到花街柳巷去挥霍。其妻闵氏,相貌端正俊美,沈某置妻子于不顾,在乡里间到处渔色,人们畏惧他的横暴,敢怒而不敢言。闵氏怕丈夫闯祸,经常婉言劝阻他,沈某大怒,说:“你不知道你丈夫本是色中豪杰吗?竟敢这样吃醋?”于是将闵氏剥光衣服,痛加笞责,直打得体无完肤。闵氏哀哭恳求饶命,沈某说:“今天我让你知道我的手段。我玩的女人多了,还是未能满足,你在家中只有我这一个男人,而我又经常不在家里住,哪能保证你不生邪念?”说罢,就把妻子捆绑起来,取出一把钻,在她的阴辱上两边各钻一孔,用一把小锁锁上。闵氏被打伤重,加上下体带锁,寸步难行,但害怕沈某继续虐待,仍然坚持每天为他做饭。闵氏的哥哥有一天来看望,见妹妹步履蹒跚,面容憔悴,问她怎么了,她无法回答,只是垂泪。小外甥女向舅舅讲了母亲受苦的实情,闵兄急忙回去告诉母亲和族人,族人群情共怒,约集多人,乘船来到竹墩,这时,闵氏已僵卧不起,看见母亲,痛哭一场,竟气绝而死。沈氏家族的人也聚集起来,族长下令抓到沈某,堆积柴薪把他烧死,才平息了众怒。
以上三例,虽然不是官方执行的幽闭之刑,但和幽闭具有相似的性质,都是对妇女的非人的摧残。
写到这里,笔者联想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仍然发生的一起骇人听闻的「锁阴事件」。河南省偃师县寇店乡白草坡村农民许幸福怀疑妻子姬某与别人私通,于一九八八年六月晚间把妻子衣服扒光,绑住双手双脚,给妻子注射一支卡因,之后用锥子在妻子阴部两侧各戳一个洞,浇上碘酒,用铁锁把两个孔锁在一起。六月十五日下午,许给姬开锁,但锁已生镑,他用锥子剜去锁簧,仍未打开,只好用螺丝刀、钳子将锁撬开,并且不顾姬疼得死去活来,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晚上八点,许又用同样的方法给姬上了第二把锁。上锁后又迫使姬干活,因不能行走,许又打开铁锁,改用线交叉系在一起,百般折磨后再锁上,想发生性关系时就把锁打开。姬稍有不顺从,许就在她的乳房上一阵拳击。这样将姬虐待达二十天之久。最后,许幸福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了。
枷 项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将犯人枷项后绑在衙门之前或闹市之中示众,又是一种残酷的刑罚。
枷本来是一种农具,又叫做柫或连枷,其样式是在一根长竿的一端固定一节活动的短竿,人用手挥起长竿,带动短竿,用来击打堆在禾场上的稻谷。古代齐地所说道“耒耜枷芟”,指四种常用的农具,枷为其中之一。现代在一些偏僻的乡村里,仍然可以看到有些农民使用这种原始的农具打稻谷。由枷字的本意又引申为“击打”的意思,如《后汉书·马融传》里的“枷天狗,绁坟羊”一句中,“枷”字即可解释为“击打”。
枷作为刑具,早在商、周之际就开始使用了。《周易·噬嗑》篇有“何校灭耳”一句,前人注解说:“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显然,那时的“何校”(即“苛'疑为“荷”,通假字——骨头注'校”)就是后来的枷项。除《周易》之外,枷项的做法最早见于《晋书·石勒载记》,其中写道,东晋建威将军阎粹怂恿并州刺史东瀛公司马腾在山东捕捉北方的胡人卖给富家作奴隶,得到的钱财补充军需。司马腾就派部将郭阳、张隆等掳掠了不少胡人,把每两名胡人用一面枷枷在一起,准备押送到冀州。后来成为后赵皇帝的石勒当时才二十来岁,也在被枷者之列。这时的枷的式样、大小、重量已难详考,但可以肯定它是一种用木头制作的固定俘虏脖项的刑具,二人一枷是为了防止他们逃跑。后来对枷逐渐改进并普遍采用,式样也大体统一。南朝萧子良《净住子》云:“壁如牢狱重,囚具婴众苦,抱长枷,牢大械,带金钳,负铁锁。”可见,这时的枷已成为监狱中管理囚犯的一种常备器械了。
北魏时,朝廷正式颁定枷为官方刑具之一,所以后世有人认为枷“始自后魏”。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枷的制作还不统一,当时法官和州郡长官普遍制造重枷、大枷。除了用枷之外,还给犯人的脖子上挂石块,绑石块的绳子深深勒进皮肉里,甚至勒断项椎骨。太和五年(481),魏孝文帝元宏下诏说,若不是犯下谋逆大罪且有真凭实据的犯人,不许用大枷。但什么才算是大枷,还没有固定的标准。永平元年(508)七月,魏宣武帝元恪下诏让尚书检查各地所用的枷和杖的违制情况。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元怿,尚书邢峦、李平和尚书江阳王元继等人,经过调查,把有关情形及处理意见奏知宣武帝,经圣旨批复,规定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用来惩罚叛逆谋反者,各台寺州郡原来制造的大枷都要焚毁,不许再用。这时规定的枷的尺寸虽然仍旧相当大,但毕竟有了可以参考的统一标准。
就在魏宣武帝下诏之后,还发生一件有趣的事。宋翻任河阴县令时,县衙里原来存放着一面大枷,名叫“弥尾青”。有人说,朝廷下诏不让用大枷了,这面枷就烧掉吧。宋翻说:“不要烧,暂且把它放在墙根下,以待豪滑之徒。”不久,有个名叫杨小驹的太监到县里办公事,颐指气使,,十分骄横,宋翻就命令衙役取来“弥尾青”给他戴上。杨小驹受了一场恶气,回到宫里向宣武帝哭诉,宣武帝认为是打狗欺主,勃然动怒,传旨让河南府尹审问宋翻,同时下诏说,宋翻违抗先帝的旨意,使用超重大枷,是擅行威权以沽名钓誉。宋翻上书申辩说:“这面枷不是我制作的,之所以留下它,不是为了惩罚百姓,而是要惩治杨小驹这样的凶暴之徒”。这件事说明,魏宣武帝以前确实到处有大枷,宋翻不畏权贵,敢于对抗有特殊身份的太监,他的勇气和魄力令人赞赏,因此一举而名震京师。
从北齐、北周到隋,都沿袭北魏的法规,普遍用枷。《齐律》规定:“罪行年者锁,无锁以枷。”《周大律》规定:“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这都说明枷在这时是不可缺少的刑具。隋开皇年间,朝廷也曾对枷和杖的大小作了具体的规定。
唐代用枷更是常事。《唐六典》载:“诸流、徒罪及作者着钳,若无钳者着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但是,唐代的一些酷吏并不按照规定的尺寸,而是挖空心思地制作大枷、重枷。武则天时,著名的酷吏来俊臣制作的枷最为出名。其所制作的大枷有十种名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还有一种特重的枷名叫“尾”。从这些名目可以想见,每一种枷都是十分厉害,令人难以承受的。与来俊臣同时的另一名酷吏索元礼手段更加奇特。他让犯人跪在地上,双手奉枷,在面前的枷板上再放一摞砖,这叫做“仙人献果”。或者让犯人站在高处的横木上,把他的项上的枷掉转方向,使长的一端朝后,犯人必然身体要前倾,而脖子也就被勒得更紧,这叫做“玉女登梯”。索元礼用这样的种种手段,常常把人折磨致死。
宋代,对枷的重量有一定的限制。开始规定,枷分二十五斤和二十八斤两个等级。景德初年,提点河北路刑狱陈纲上书请制杖罪,并且提议增设十五斤重的枷为三等。宋真宗赵恒准奏,下诏颁布施行。但在实行的时候,枷的重量常常超出规定。有的地方制的枷用铁皮包边镶角,称为“铁叶枷”,如小说《水浒传》中林冲和武松发配时戴的枷就是七斤半重的“团头铁叶护身枷”。有的地方用铁铸成铁枷,其重量当然要远远超过木枷。尽管在宋太平兴国三年(978)曾颁发过不得以铁为枷的诏令,铁枷仍被某些酷吏使用。金代的枷常常超出规定,泰和四年(1204)七月,金章宗完颜璟曾派官员到各地巡视,对滥用重枷的现象予以查究,但并不能彻底禁绝。
明代初年,太祖朱元璋诏令统一枷的型号。规定枷长五尺五寸,两端宽一尺五寸,用干木制作,死刑犯人戴的枷重三十五斤,徒罪、流罪犯人戴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戴的枷重十五斤,长短轻重的数据都刻在枷上。洪武二十六年(1393)诏令,凡在京的各衙门所用的刑具都必须经过检查,符合规定的标准才准许使用。而且,各种刑具必须由指定的地方制作,不得随意制造使用。如规定由应天府采办笞杖、讯杖等杖具,龙江提举司成造枷枢,宝源局打造铁索铁镣等。但是,实际上明代用枷超重的情况比以前各代更厉害,由宦官控制的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的大小爪牙们嗜血成性、杀人如草,他们用的枷越做越重、越做越奇。
英宗正统年间,国子监祭酒李时勉得罪了宦官王振,王振以砍伐文庙前古木为大不敬的罪名,制作了几面百斤大枷,命令将李时勉和司业赵琬、掌馔金鉴三人枷号示众。其中一面枷重一百多斤,是王振让人为李时勉特制的,金鉴说:“我年轻力壮,给我戴这面枷爸。”李时勉说:“老夫筋骨更坚,还是我来吧。”就抢先戴了重枷。当时正是炎夏盛暑天气,他们被枷号三天仍未解除,于是激起了公愤,监生李贵等千余人到皇宫门前请命。有个叫石大用的监生愿意以自身代替李时勉戴枷示众,其他监生都一齐呼喊号叫,声音传到内廷。皇太后(宣宗孙皇后)闻知,急忙责成英宗立即释放了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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