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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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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51E—452A。

…… 84

    政 治 学76

    常涉及题外的许多闲话①。

    至于《法律篇》则以法律为主题,关于政体就说得不多。

    这里,他原来说要另外设计一种比较切实而易于为现存各邦所采用的政体,可是,思绪的发展曼衍而无涯际,因此后篇中的政体又往往追踪着前篇的玄想。除了公妇和公产两者而外,他所拟前后两种城邦的政治结构大体相同,教育也相同;两邦的公民都不操贱业,不亲杂务,赋有人生充分的自由;两邦都有会餐制度。仅有的分别是在一邦中妇女也得参加到会餐的餐桌上来②,而战士的人数则已增加到五千人③,但在前一理想国中战士原定一以千人为度④。

    所有《苏格拉底各对话》(柏拉图各篇文章)

    都是新鲜的,优雅而富于创见,具有高明沉着的研究精神。但万物总不能达到尽善和全美。

    [这里也是有缺憾的,]例如所拟五千闲人,这个数目就应该仔细审量一番。这样巨大的人数都得受他人的给养,才能维持其从政从军的闲暇,加上与之相适应的妇女和婢仆以及其它附属人众,这又得有几倍的五千,供应这样巨大的人数,城邦的土地面积就须像巴比伦或与之相仿的地区了。作为理想,固然人人可以各抒所见;但完全不可能

    ①狄奥。克利索斯托姆:《讲演》,赖斯克编校本(Dio

    Chrisostom,“Ora-tiones”

    ,Reiske)

    vi267,也论及柏拉图《理想国》旁涉太多。

    ②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80E。

    ③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7E等节为他的第二理想国所拟公民总数计五千零四十人。这个数目用2、3、4、5、6、7等数可以连续除得整数,所以适合于任何分队分组的编配。

    ④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3A。

…… 85

    86政 治 学

    实现的理想,这就近乎妄诞了①。

    《法律篇》曾说,制订法律时,立法家应注意到国境的大小和境内的居民②这两个要素。但一个城邦的政治生活既不能同四邻隔离,立法家也不可遗忘邻邦关系这个问题。譬如说,一个城邦所备的武装应该不仅可以保证境内的安全,还须有时用到境外③。这一类[偏重实务和军事的]生活,虽对个人或邦国的一般事业说来,都不足重视,可是一个城邦总该保持足够的力量,才可在进攻或退守的时刻,都能使敌国有所畏惧。

    又,财产的数量[以及军备的实际需要]也应加以考虑。

    苏格拉底说到每人财产的数量应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的生活为度”

    ④。我们可研究一下,对于这个数量,是否可以另作较明确的叙述?这样的叙述是含糊的,有如人们随意说“生活优良”

    ,这只是一些不着边际的笼统语言。而且所谓“素朴的生活”实际上竟然可能是穷困的生活。比较清楚的叙述(界说)应该是“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而宽裕

    ①亚氏国家观念同柏拉图相似,限于希腊城邦。希腊半岛为大海环围而境内多山岭,各城邦面积一般约七百方里。雅典特大,也不过一万方里(相当于中国纵横百里的县份)。

    科林多次大,约四千方里。

    各邦在溪谷间经营农田,所能给食的人口实在有限。亚氏就希腊本土和地中海各处殖民城邦看来,无一能维持五千常备军队的(参看章九注、卷七)。

    ②参看柏拉图:《法律篇》卷四704—709、卷五747D。

    ③以武力为外交或国际关系基础,城邦应该兼有陆军和舰队(参看卷七)。

    ④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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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96

    (自由)的生活“为度①。让这两个词联合起来,划出我们应用财富的边际——两者如果分开,宽裕(自由)将不期而流于奢侈,素朴(节制)又将不期而陷于寒酸。人们在处理财富上表现过弱(吝啬)或过强(纵滥)的精神都是不适宜的,这里惟有既素朴而又宽裕,才是合适的品性。

    还有一个疑难是他既规定了全城邦区划地产为总数有定量的若干丘亩,进行平均的分配,对于公民的总数却未作相应的限额②。

    对于婴儿的出生数也未作节制的规定,他估计某些多子的家庭出嗣另些无后的家庭,就可以平衡人口,使不离于原有的定额;在他看来,现时若干城邦人口的自然情况曾历经几代而未见重大的变迁。但在这个拟想的城邦中,人口应维持得更为稳定;在现时的各城邦中,财产可以自由分割和转移,增殖的人口不致乏食,但在那个拟想的城邦,各份产业既已划定,就不可再行分割③,超额的子女,不论多少,都无处可以另得财产。从事限制产业的份数就毋宁设法限制人口,防止出生数超过必需的平衡数;计算婴儿死亡和婚后

    ①财物的使用,对己重俭,待人从厚;在平时尚素朴,对军事当宽裕。参看卷七章五。

    ②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40B—741A,所拟理想城邦的公民数限于五千零四十人,并言明各家子女或多或无的应互相调节,超额人口应另谋出路,例如开辟海外殖民城市。

    ③柏拉图:《法律篇》(740B)规定已划分的各份土地,归属各户后,不能凭遗嘱再行分划;(741B)也不准出售,(742C)也不得由其它方式割裂;(85A等节)并规定那个理想城邦的政府也不得随后用政治权力来分割各份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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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政 治 学

    不育的或然率①,就可以作出繁殖率的限数。繁殖如无限制,势必导致贫穷,——现时恰恰有许多城邦疏忽了限制繁殖这个问题;——跟着贫穷,又导致内乱和盗贼。古代立法家科林斯人斐登主张在开国时,产业的份数相等于公民的人数,这些数额应该作为定制,勿使增减;至于各份产业当初或大或小则可以不必计较。

    但在《法律篇》中的政策恰恰与之相反②。

    关于这一方面,怎样才能改进的意见,我们留待以后另行讨论③。

    《法律篇》中还有一个疏漏。

    他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间的区别说得颇不明白;他只做了一个譬喻:两者间的关系应该像经线和纬线,用不同的毛来纺绩④。

    还有一个疏漏是他容许人们的财物可增加到原有数额的五倍⑤,但他没有说明何以在地产方面却又不容许作相应的增加。又,他所拟农舍的

    ①依原文直译为“注视并计算机会(事件发生和不发生的次数)”

    ,即“计算或然率”。

    ②科林斯人斐登(别于卷五的阿尔咯斯僭主斐登)

    ,给科林斯城创制立法,对公民数和产业份数都确订定限,以后国家一切政治军事业务的计算悉以此数为计算标准。各户份地(产业)当初或大或小,则不为之平均,以后各家出售或转移其部分产业也不加限制。这种城邦虽贫富不均,但因户数和人数先经限定,各不致于全无产业而乏食。

    柏拉图:《法律篇》着意于均贫富,所以规定份地每户大小相等,以后不得分割或转移。照柏拉图的规定超数子女一定无产而乏食。但斐登的限制人口实际上也难以施行。科林斯人在地中海各处建有许多殖民地,足见他的人口增殖超过初限。

    ③这一预约,此后未再专章讨论,只在卷七自述政治理想时屡有涉及。

    ④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4E、735A。

    ⑤同上卷五74E,说“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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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17

    安排也是可疑的;他规定每一公民[在各自的份地上]有两幢分离的房屋①。生活于两幢房屋中对于家务和田亩的管理并没有什么好处。

    他所拟的整个政体既不是民主(平民)政体也不是寡头政体,而趋向于那种称为共和政体②的中间型式,这种政体中的公民以具有重装备的甲兵为限。这种政体倘使作为大多数城邦可以采行的制度而言,那是没有谬误的,但他把它作为仅次于他所初拟的理想城邦,这就不相宜了:如果仍从理想的高尚处立法,那么人们也许宁愿采取拉根尼(斯巴达)

    的宪法或其它较近于贵族政体的型式。的确有些思想家认为理想的政体应该是混合了各种政体的政体;因此,他们就推崇斯巴达式的制度。这些思想家都把斯巴达政体看作君主政体(一长制)

    、寡头(少数制)和民主(多数制)政体三者的混合组织③[但他们对于三者的解释却又各不相同]。有些人认为斯巴达的二王代表君主政体,其长老会议则代表寡头政体,至于埃伏尔(监察)

    ④既由民间选任,则监察会议便代表民主

    ①同上卷五745C。亚氏在本书卷七—18,也规定每人各授予两处份地。

    ②波里德亚(共和政体)

    ,释义参看卷三章七,以及卷二章一注。卷四章八至九,十一至十三详论共和政体,亚氏推崇它为一般城邦可以施行的优良政体。

    这里另有不同观点,举以诽议柏拉图政治思想。巴克尔译本注统称行止各节为亚氏对于《法律篇》的“咕噜”。

    ③卷四,亚氏认为斯巴达政制兼顾品德和人数是“贵族”和“民主”(平民)的混合政体。

    ④“埃伏尔”斯巴达监察官,共五人,始于莱喀古士时。监察官凭借其对城邦各执政人员(包括王室在内)

    的监督和审判权力,逐渐凌驾各行政机构之上,至公元前第五第四世纪间,五个监察官实际上执掌了国政。

…… 89

    27政 治 学

    政体。

    可是,另些人又认为监察会议实际表现为僭主政治;只在斯巴达式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会餐制度中,才显见他们的政体具有民主精神①。在《法律篇》中,论辩的主旨却认为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两合组织②是最优良的政体——这种制度,人们或者宁愿把它列入最恶劣的政体中,或者竟不算它是一种政体。凡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③。又,《法律篇》中所陈述的政体实际缺乏君主政体的要素,他专重寡头和民主两要素而且是偏向于寡头政体那一方面的。这在他所拟行政人员的选任方法上④可以明显地看到。行政人员先由票选方式选举出好几倍的名单,然后进行抽签作最后的决定,这的确是民主制度而兼有寡头政体的方式。但另外两种办法则又是寡头(财阀)性质的:其一,法律强迫较富有的公民必需出席公民大会⑤,选举行政人员,并参加其它政治权

    ①柏拉图:《法律篇》卷三691C—693E、712D。

    ②柏拉图:《法律篇》所说混合政体,卷三701E、卷四710,作为极端平民政体和僭主政治的中和,卷三693D、卷六756E,又认为是多数制民主政体和一长制君主政体的中和。所说君主政体的实例为波斯,民主政体的实例为雅典;柏拉图所取于君主制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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