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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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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治团体的存在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美善的行为。
[我们就应依照这个结论建立“正义”的观念。
]所以,谁对这种团体所贡献的[美善的行为]最多,[按正义即公平的精神,]他既比和他同等为自由人血统(身分)或门第更为尊贵的人们,或比饶于财富的人们,具有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到较大的一份。由此可知,对于政体问题有纷歧意见的两方[平民派和寡头派]所持的“正义”观念都是偏见②。
①参看卷一;《尼伦》卷一。
②本章关于“正义”和“法律”两词的解释,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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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 关于城邦的最高治权应该寄托于什么(怎样的人们)
,这也是一个疑难:寄托于“群众”
①或“富户”或“高尚人士”或“全邦最好的一人”或“僭主”。
[在这五者之中,]选取任何一项,都会发生不相宜的后果:那些后果怎么会不随之而来呢?倘使穷人占据最高治权,就会凭其多数来瓜分富户的财物——这是否有违正义(非法)?
平民派就会出来回答说:“不,神明鉴临②,这是最高统治机构依据正义(依法)而行的措施。”但,我们跟着可以反问,假如这还不算是极端的不义(非法)
,什么才是不义?全邦中任何多数,无论为小康之家,或为穷苦的人,倘使把少数人的财物共同瓜分,取为己有,这种多数显然是在破坏城邦。可是,善德总不做破坏任何善物的行为,而正义也一定不是为害于城邦的。于是,很显然,这种没收(分赃)的法令是不可能合乎正义的。
[如果说这种法令合乎正义,]僭主的行为也就必然是合乎正义的了;恰恰好像平民多数以强力(较高法权)
胁迫富户,僭
①希腊各城邦除为数甚众的奴隶外,自由公民社会一般可分为少数和多数两层。
(一)
“上层少数”主要为“富户”
(资产阶级)
,另有“贤良人士”和“著名人士”(贵要阶级)或“高尚人士”。(二)
“下层多数”()
,“群众”
,即“平民”
;平民群众内,有些是“穷人”
(贫困阶级)
,还有些是失产失业的“群氓”。所谓“高尚之士”为持平公正的人,能弥补法律的遗漏,排解社会的纠纷,也可列在这两层公民的中间。参看《尼伦》卷五章十;《修辞》卷一章十三、章十五。
②不,神明鉴临,直译为“唉,大神”
,这个随口的誓语,用以加重原句的辞意,保证所言的确实。依鲍尼兹:《索引》,这个口语,全集中仅见于本书此节及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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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们也遵循同样行径胁迫他人。那么,要是由少数富人来执政是否就能合乎正义?如果他们也像别人那样掠夺并没收平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否可算是合乎正义(合法)?
倘使认为合法,则平民所施于富户的行为也应当同样认为合乎正义了。这是无疑的,所有这些恃强逞暴的行为都是卑鄙而不义的。
[于是,试问]这就应该由[少数]高尚人士(贤良)执政而掌握最高治权么?
但[高尚人士虽不会没收他人的财物,可是]依照这种制度,其它的人们[虽可常常保有产业,却]都不得任职。城邦的职司本来是名位(荣誉)
,少数的一部分人常常占据这些名位,全邦其它的人们便永远被摈于名位之外了。倘若以最好的一人来治理,是否可以胜过其它各种办法呢?
这种制度的性质[比富户和贤良为政,]实际上就更是寡头;邦内不得名位的人自然也就更多了。
有些人看到,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
[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这不如寄托于“法律”
①。然而法律本身可以或倾向寡头,
①“人治不于法治”之说,毕达库斯早已主张过(狄奥多洛:《史丛》卷九27。
4,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卷一77)。柏拉图:《法律篇“713E说,大神不再像在克罗诺(Cronus)时代派遣精灵来保佑现世间的和平和繁荣,人类俗欲得和平与繁荣当求之于法制。亚氏此节说法律仍旧不易解决原来的疑难,并进而辩析柏拉图的法治主张,认为法律有好坏之别,如为恶法,便不能树立城邦的正义,也不能导致和平与繁荣。下文如卷四章四章五,亚氏也崇高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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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倾向平民;以倾向寡头或倾向平尽的法律为政,又有什么不同于寡头派或平民(民主)派执掌着最高治权?实际上是一样的,上述的后果①还得发生,而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倘若期之于法律,仍然还是一个疑问。
章十一 关于其它的论旨留待往后研究②;这里先行考虑以“群众”为政这一项——似乎把治权寄托于少数好人(贤良)
,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虽存在着一些疑难③,其中也包含某些真理,看来这是比较可取的制度。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
相似地,如果许多人[共同议事,]人人贡献一分意见和一分思虑;集合于一个会场的群众就好像一个具有许多手足、许多耳目的异人一样,他还具有许多性格、许多聪明。群众(多数)对于音乐和诗人的作品的批评,常常较[少数专家]更为正确,情况就是这样:有些人欣赏着这一节,另些人则被另一节所感动,全体会合起来,就
①原题见11—13行,后果见14—27行。
②见本卷章十二一十七和卷四、卷六。
③《纽校》Ⅲ214说,这个疑难是指章二的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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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领略了整篇的得失①。品德高尚的好人所以异于众人中的任何个人,就在于他一身集合了许多人的素质;美人的所以异于平常的容貌,艺术作品的所以异于俗制的事物,原因也是这样,——在人的相貌上或作品上,一样一样原来是分散的众美,集合成了一个整体。
[我们目前所称美的恰恰正是这个整体,]你如果把那整个画像拆散开来审视,也许可说他的眼睛还不如某一个常人的眼睛,其它部分又不如另一某人的相应部分。这种集众人的短处可以胜过少数人的优点的原则,可否应用到一切平民政体以及一切人类团体,这里殊难确切断言。
“神明鉴临”
,也许在某些人的团体中②,不可滥用这种原则;要是说这种理论可以作为通例,也可施之于兽类,这就未免荒谬,而某些人的团体又有什么不同于畜群?然而尽管人们提出这些反对意见,我们这个原则应用到某些公众团体总是正确的。
经过这些论证,似乎已可解答前述的“最高治权寄托于
①亚氏对政治和文艺都重视群众集体原则,这是符合雅典风尚的。雅典传统不仅城邦军政事项由公民大会审议,公共建筑计划的选择、音乐演奏或戏剧比赛的评定也由公民投票来裁决。柏拉图在议论政治时,常常引艺术为喻,但其旨相反;他厌闻平民集体,宁从专家意见,曾称公民议事的民主政体为“剧院(观众)政体”(《法律篇》70E—701A)。阿里斯多芬也轻视群众,《骑士》(Equites)752讥嘲公民大会中被平民领袖所牵率的平民们都像是傻瓜。
②这里指平民政体中的艺匠和佣工,这些人在本卷章四做称为奴性行业,而奴隶在卷一章五则被称为近于驯畜。参看《尼伦》卷一章三;柏拉图:《理想国》496C。赫拉克里图(Heraclitus)崇尚少数贤良而鄙薄群众,曾类群众于群兽(拜渥特[Bywater]编《赫拉克里图残篇》Ⅲ)。希腊著名学者对于政治大都崇尚贤良,亚氏从雅典的政治传统,为平民政体的多数原则辩护时,特多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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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这个问题,以及接踵而来的又一问题:”自由人或公民集团中的一般公民,既无则富又无才德,他们在最高治权中能够发展什么本领、发挥什么作用?“
①辩难者可以提出这样一个观点:让这类人参与最高职司,他们既少正义或欠明哲,就难免不犯罪过和错误。但这里也可以从另一观点提出反质:假如不让他们分享一些权利,又会发生严重的危害;如果一个城邦中大群的穷人被摈于公职之外,这就等于在邦内保留着许多敌人。在两难的处境中寻求出路,就让他们参与议事和审判的职能②。
因此,梭伦和其它某些立法家把平民群众作为一个集体,要给予这两种权力:(一)选举执政人员,(二)
在执政人员任期届满时,由他们审查行政的成绩或功过;但按照他们每一个人各自的能力,却是不得受任官职的。当平民群众会集在一起时,他们的感觉和审察是够良好的,这种感觉和审察作用同较高尚一级[行政人员]的职能相配合是有益于城邦的——恰恰好像不纯净的杂粮同细粮混合调煮起来,供给食用,就比少许细粮的营养为充足;至于他们每一个人,倘使分别地有所审察,这总是不够良好的。
但这样安排平民群众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政体内存在着某些困难。第一,人们可从提出这样的意见,对于医疗事件的得失要有所判断,必须询问具有医术能够疗治这类疾病
①上章“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辩论至此可说业已解答了:在原拟五项人物中应选定“群众”担任最高统治者,即采取“平民政体”。以下各节继续论究第二问题。
②这样的公民职能见章一。
下句所举梭伦法要旨,(一)
选举符合议事职能,(二)审查行政功过符合审判(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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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即医师;对于其它一切行业和技术,也是这样。有如医师的功过应该由医师们集合起来加以审查,其它各业从业者的功过也应该由同业加以审查。所谓医师,为类有三:(一)施行医疗工作的一般医务人员,(二)业有专精,能够担当领导工作的高级医师,(三)还有知道一般医疗技术的[业外]人士——这样的业外人士几乎在每一行业中都是可以找到的;这些人的判断能力并不弱于我们所列举的从业人员和专家①。
[由审查功过]转到次一问题即选举问题时,人们又可提出同样的原则。辩难者可以说,必须是同业的专家才能举出真正的人才。只有精于几何学的人们才能确切地选定一位测量员,只有老于航海的人们才能选定一位舵师;虽然在某些行业、某些技术中有些业外人士也非常擅长识别从业人员技术的精疏,但总不如业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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