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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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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质性群体有着三种类型,它们是派别、身份团体、阶级。
派别是最初级的同质性群体,也是组织一个同质性群体的第一步。它的成员可以是各种教育程度的人士、他们可以从事各种各样的职业、甚至可以属于许多不同的社会阶层。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是共同的信仰。比如宗教派别和政治派别,就属于这一类。
在1788年法国的亚阿城内,一个名叫“罗萨蒂”的新社交团体开始引人注目。在这个团体之内,僧俗齐聚一堂,气氛相当融洽,不起眼的市民在此大声诵读诗歌,举办文学讲座,军人和平民打成一片,教士与屠夫称兄道弟。
在这些人中间,我们可以看到后来权倾一时的约瑟夫·富歇,此人后来数度担任法兰西警务大臣,无论时局如何变迁,他都有办法成功地保住自己的权势。
此时的富歇还是一个不蓄发的教士,每天都在为大家讲述物理学领域的新发现。而那位杀人如麻的革命家罗伯斯庇尔,这个时候还尚未舍弃自己的贵族称号,每天脸色苍白地为大家朗诵辞藻华丽的抒情诗。那位著名的社会活动家马拉,则沉迷于撰写伤感离别、情意绵绵的长篇小说。
这些形形色色的人之所以会聚集在这里,只是因为他们对当时的政府深感不满,要求赋予民众更多的人权而已,尽管那时他们还并没有什么号召革命的主张,但这样的政治派别却遍布整个法国。
比起派别,身份团体是最容易组织起群体的一个因素。
派别中总是包含着职业、教育程度和社会环境大不相同的个人,他们仅仅是被共同的信仰联系在一起,要找到这样的共同点有时候并不容易。而身份团体则由职业相同的个人组成,因此,他们也有大致相似的教养和一致的社会地位,比如说军队和僧侣团体,就属于这一类。
比起前两种群体,由阶级因素而结合成的群体最为特殊。
一个阶级是由来源不同的个人组成的,这一点与派别颇为相似,但是不同的是,让他们结合在一起的既不是共同的信仰,也不像身份团体那样,是因为相同的职业。
一个阶级能够出现,是因为他们的成员有着某种相同的利益、相同的生活习惯,以及几乎同等水平的教育程度。这方面的例子是中产阶级和农民阶级。
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由这三种因素而产生的群体数不胜数,它们在历史上也的确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然而只要当人群由这三个因素中的一个而形成群体后,他们就拥有了明确的指向性,从而成为了一个组织。
组织是与群体完全不同的东西,其特点与我们前面说的群体迥然有别,也就必须用全新的方法来研究它。因此,我们暂时不在这里研究同质性群体的特点,仍然将话题放在那些乌合之众上面。
第二章 被称为犯罪群体的群体
(1)拒绝认罪的罪犯
群体从不承认他们的罪行,即使把事实摆在他们眼前也是一样。
在1868年的美国西部,由恶名昭著的卡斯特中校领导的第七骑兵团,在攻陷了一个印第安营地之后,残酷地屠杀了数百名夏延族印第安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妇女、老人和儿童。
这样的暴行原本不应该发生,即使是放下武器的敌军,也应当得到俘虏的待遇,遑论是没有抵抗能力的妇孺。来自正义一方的指责纷至沓来,然而面对这些质问,不仅是卡斯特中校始终以激烈的态度对抗,甚至就连他部下的士兵,也振振有词地宣称,这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使命”。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事件发生,其原因仍然在于群体的特性。
我们在前面曾经研究过,当个人融入群体之后,会产生一段莫名的兴奋期,既为自己的归属感感到欣喜,也为那种潮水般汹涌的口号、宏大的仪式与场面所感动,对此我们可以在拿破仑时代的阅兵式中找到例子。
在那些被召集过来参加观礼的绅士中,有些人起初也对此冷眼旁观,然而当整齐的近卫军掷弹兵方阵通过观礼台的时候,人群中爆发出了雷鸣般的欢呼。许多人在一瞬间就改变了自己的看法,情不自禁地融入到对帝国军队的歌颂中来。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它再次验证了我们前面的论断,群体具有强大的感染力,而个人的情绪也会因为这一点而发生变化。
当兴奋期过后,群体就会自动进入一种纯粹的无意识状态。丧失了自己的独立人格,也丧失了最基本的思考能力,保持着一种茫然而又躁动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群体很容易受到各种暗示的支配,并且非常容易将这种支配付诸行动。
于是,犯罪行为就此产生了。
(2)不平常的犯罪
通常来说,诱发群体去犯下罪行的动机,往往是一种强烈的暗示。
而这种暗示往往会赋予犯罪以高尚的名义。正是由于这一点的存在,才使得群体犯罪与平常的犯罪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这种区别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比起一般的罪犯,群体犯罪的犯罪动机往往冠冕堂皇,并不等同于卑鄙龌龊的刑事犯罪。
第二,由于这种犯罪动机有着好听的名声,它对犯罪者的控制与影响也就愈发强烈,这使得群体犯罪者更加坚定,在犯罪过程中绝不会出现动摇,因此其手法也就更加残忍,毫不怜悯。
第三,普通的犯罪者在案发之后,总是千方百计地否认掉犯罪事实。而群体犯罪者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却拒绝承认有罪,反而坚信他们的行为是在履行责任,或是在主持正义,仍然以高昂的情绪来面对指控。
这种情绪甚至会感染群体之外的成员。有许多心理学家坚持认为,群体犯罪只是受到教唆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无辜的,它们只是在茫然状态下,被人利用去做了一件他们意识不到的事情。
不错,群体的确受着各种暗示的支配,因此很难把它说成是一个犯罪群体。但如果你据此认为,群体不应该对他们的罪行负全部责任,那你就错了。
在历史上,群体的一些暴行,如果仅就其本身来说,的确是被教唆的结果,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同一只老虎为了保存体力,而让幼虎把一个印度人撕得血肉模糊,然后再动手把他吃掉的行为是一样的。
我们必须在这里指出,认为群体犯罪情有可原的观点是绝对错误的。
犯罪总是犯罪,一旦一桩罪行被实施,那么就绝对没有高尚与卑劣的分别,至少对于被害者来说,群体犯罪与普通犯罪所带来的伤害是一样的,而且前者往往更为严重。
(3)群体犯罪的历史
关于群体犯罪的历史,我们有着详细的记载。
在1789年7月14日,在用大炮轰断了吊桥铁链之后,暴动的民众冲进了巴士底狱。
在监狱里,暴动者既没有如愿以偿地找到政治犯,也没有找到传说中残暴贪婪的看守。
巴士底狱里总共只有八个人,除了监狱长之外,其中有四个是假证件贩子、两个精神病患者,以及一个性变态者——此人的性倾向使得他的父母不得不把他交给巴士底狱代为看管。
监狱长的职责,就是以保姆的身份,照料这些病人。当暴乱者冲进来的时候,监狱长正在替一个精神病患者擦口水,他转过身示意这些暴动者不要大声喧哗,以免刺激到病人让他们发病。
然而很快,监狱长就被这群兴奋到极点的人团团围住了,从四面八方对他拳脚相加,在饱受殴打之后,走投无路的监狱长不小心撞到了一个厨子的身上。
这个厨子之所以来到巴士底狱,主要原因是他无所事事的好奇心。他只是做完饭出门散步,恰好遇到了人们攻打巴士底狱,于是就想要看看这里究竟发生了什么热闹事。
立刻有人建议,将这个“试图反抗”的监狱长吊死,或者是砍下他的头,把他挂在马尾巴上。
这些建议先后被否决了,只有最后一个主意得到了所有人的认同,那就是让这个被撞到的厨子割断监狱长的喉咙。
厨子来这里并不是为了杀人,然而由于大家的意见都是如此,于是他也就相信这是一种爱国行为,甚至自以为应为杀死一个恶棍而得到一枚勋章。
就这样,这位厨子满怀着神圣的心情,从一旁借来一把刀,开始慢慢地割这位监狱长的脖子。但是这把武器有些钝了,他因此没能切动。于是他从自己的兜里掏出来一把黑柄小刀,以他娴熟的厨师手艺,成功地割断了监狱长的喉咙。
我们在前面指出的犯罪过程,清楚地反映在这个例子里面。我们都会服从别人的怂恿,而这种怂恿会因为来自集体而变得更加强大,杀人者会认为自己做了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因为他得到了无数同胞的赞同,也就会很自然地产生这样的想法。
毫无疑问,这样的事情在法律上代表着极大的罪恶,但在心理学上,我们却很难把它视同为犯罪。而这种事情在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或许我们应当在学术领域着手,将它归纳成一种新型的犯罪心理。
由此,我们就需要对犯罪群体的特征,做一番细致的了解。
(4)犯罪群体的特征(上)
犯罪群体的一般特征,与我们在所有群体中看到的特征一模一样。
它们容易受到怂恿,轻信,容易变化,容易走极端,习惯把正面或负面的感情予以夸大,表现出平时未有的道德等等。
假如我们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在法国历史上留下最凶残记录的群体,即参与“九月惨案”的群体之中,有着全部的上述特征。
在那次惨案中,没人确切地知道究竟是谁下达了杀掉犯人,空出监狱的命令。这个人也许是丹东,也可能是罗伯斯庇尔,然而这一点并不重要。
因为无论是谁下达了这样的命令,都意味着对参与屠杀的群众给予了强烈的怂恿。
这个杀人群体残酷地屠杀了3000人,而且它完全是个典型的异质性群体。除了少数职业无赖之外,它的成员包括了一些小店主以及各行各业的手艺人。
这些靴匠、锁匠、理发师、泥瓦匠、店员、邮差,在别人的怂恿之下,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个厨子一样,完全相信自己是在完成一项爱国主义任务。他们呐喊着冲进一间间办公室,把官员与贵族当场活捉。
这些人承担了法官和执行人的双重角色,他们先是大义凛然地对贵族们进行审判,随即又将他们当场杀死,却丝毫不认为自己是在犯罪。
这些人深信自己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亲手搭起审判台与行刑台,与这种行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他们无时无刻不在表现群体的率直和幼稚的正义感。
考虑到受指控的人数众多,他们决定把贵族、僧侣、官员和王室仆役一律处死,没有必要对他们的案件一一进行审判。
群体的伪推理能力在此又一次起到了作用,在他们看来,贵族们犯下了许多恶行,而他们又往往勾结成一股贵族势力,因此整个贵族阶层都是十恶不赦之徒。相应的,那些与贵族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僧侣、官员与王室仆役,自然也就不能予以宽宥。
这就是说,在这些杰出的爱国者眼里,处决一个人并不需要多么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有罪,只要看一下他的职业,就可证明他是罪犯。剩下的人则将根据他们的个人表现和声誉做出判决。
就这样,群体幼稚的良知以这种方式得到了满足,屠杀也就可以合法地进行了,群体残忍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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