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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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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苏福林自杀的第二天早上,耿美华和女儿苏晔、小妹耿美云等几位亲属正在守着苏的遗体沉浸在悲伤之中时,突然大门被人推开,冲进来的是两位民警和个旧供电公司保卫科两名保卫干部。刚开始,耿美华还以为对方是来看望家人的,谁知,这些人冲进来后对苏的遗体看都不看一眼,也不顾耿美华母女的啼哭,就公然搜家。
他枕着未结的议案长眠(3)
耿美华说,当时那些人根本没出示任何证件,两个警察还是全副武装。其中一位保卫科的还不停地逼问耿美华,苏福林死前有没有留下什么东西?比如遗嘱什么的?一位民警还厉声叫道:“如果有的话,你们马上给我交出来,否则后果自负。”
其实,就在这些人进来的半小时之前,细心的耿美云无意之中在姐夫身上发现了一份带血的遗书,共四页纸,上面是苏在临死前写下的一份举报个旧供电公司总经理闫胜江及财务科长杨华等人贪赃枉法的一系列数据和事件,并再三要求妻子在其死后将之送到检察院。
2007年8月3日,我在耿美华的家中,看到了耿氏三姐妹出示的一份保存完好的四页复印件。这就是六年前,苏福林临死前特意留给妻女的遗书。这封带血的遗书从三个方面反映了个旧供电公司存在的账目问题:第一是新建大楼,“新建大楼招标时有明显回扣问题。所有应付款都在公司2000年账上,一查即知……”
第二是公司各类投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查查公司食堂、长期投资元阳20万元、清水河水电站、温水塘电站及五金厂资金分配相关账目,这些都在杨华手中,一查就可以拉出他们的关系网。公司的关系网遍及个旧市的很多部门,具体名单看实业公司的明细;1999年,公司在建行有定期存款200万元,但反映公司情况的账目一团糟,彻底清查财务科以杨华为首的攻守同盟,她有严重经济问题。”
第三是公司应付工资存有问题,“可查1995年至2000年年终兑现奖账目即知。这些现都在杨华和领导手上……”
最后,苏福林这样写道:“我是受害者,我办公室、保险柜及我们家中的钥匙,杨华他们都有,重要的记录都被他们偷走。美华,我对不起你及小苏晔了,我走后你要及时到反贪局去控告供电公司,特别是闫胜江和杨华等人。一定要让他们的丑恶嘴脸公布于众……”
随后,供电公司在根本没有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更没有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擅自撬开了苏福林办公室里的保险柜和抽屉,将里面的东西全被搜走。
耿美华哭着说:“我丈夫肯定是不想死的。出事那天,他还在公司里打了肝炎预防针,这能说明他想死吗?”她还称,就在苏福林出事前几天,他曾去市检察院举报公司几位领导的腐败行为,但就在他刚走到个旧检察院大门口时,却被公司财务科的工作人员大声阻止住。他的行踪早被人盯梢。在此之前,苏曾去有关部门举报公司偷税的事,后来遭到时任公司总经理的闫胜江当众辱骂和威胁。
就在苏福林自杀后的第十天,个旧供电公司车队队长李端正突然因车祸而死亡。他的死令耿美华和女儿大为震惊。他们认为李的突然死亡肯定与苏福林的事有关。因为苏福林的弟弟与李端正是战友,李与苏又是同事,两人是无话不谈的朋友。就在苏自杀的当天下午3时许,李是唯一与其长时间谈过话的人,而且是最后一个接触他的人。火化苏的那天下午;苏家人找到李端正,询问当时他们的谈话内容;但李消沉地回答:“过几天我会告诉你们的。”谁知,仅仅10天后悲剧就发生了……
在处理好苏的后事后,耿美华在两位妹妹的陪同下,手持亲人带血的举报信,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个旧供电公司所存在的问题。
获知耿氏姐妹举报后,时任供电公司财务科长的杨华多次威胁道:“你永远告不了我,我们有的是钱。”后来闫调离,新经理孙勇接任后也多次对他们威胁利诱。
接到举报后,个旧检察院将闫胜江和杨华带走审问。但很快,他们都先后被放了出来。尽管耿美华再三追问,但个旧检察院总是对此讳莫如深。2001年11月,当耿氏姐妹要求检方归还有关举报材料时,对方一位张副检察长称,所有材料都转交给市政府了。
2003年11月4日,云南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在一份个检刑不诉字[2003]第36号“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
被不起诉人杨华,女,1944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个旧市供电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2001年10月退休。2003年6月24日由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此案经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职侦局侦查终结,以杨华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03年9月28日移送个旧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华由于某种原因于1998年9月,在经手办理职工“99鸿福”保险过程中,收受人寿保险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营业员保险经办人王晓丽送给的好处费10 000元;2000年,经手办理个旧市供电公司向红河州新气象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电脑安装后,杨收受了该公司王颖灿送给的价值6748元的“实达”牌电脑一台;2002年初,杨在经办个旧市供电公司向昆明市爱迪电脑公司购买电脑设备,进行电脑安装调试过程中,收受该公司吴桦送给的好处费10 000元……
在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再三认为“被不起诉人杨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杨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2款,第386条、第383条第3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杨华被司法机关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起诉人犯罪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受处刑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华不起诉。”
他枕着未结的议案长眠(4)
杨华出来后,个旧供电公司广大职工强烈要求对其严肃处理,但接替闫胜江的总经理孙勇称,公司已经对杨华进行了党内警告处分,她只不过是一个小干部,根本不需要处理。
耿美华认为丈夫的死与供电公司有关领导有着不可推脱的关系,特别是丈夫临死前用血泪写下的遗嘱,更坚定了她的怀疑。于是,就带着女儿频频跑到个旧供电公司,强烈要求有关领导对此事负责,并要求单位负担女儿苏晔上学的生活费用。为了息事宁人,时任总经理闫胜江答应由公司给予其女儿生活“补助费”,一直到2007年6月苏晔大学毕业为止。
据多位职工反映,他们对前两任总经理闫胜江和孙勇意见极大。他们利用职权调了很多人进来。个体承包商关杰在接建个旧供电公司线路工程时,该公司前任总经理孙勇要求其支付了35 000元现金贿赂。开始;商谈了三次都是给5万元;直到关杰称要公开他的行为时,孙勇最后才擅自支付了关21万元钱的工程款以作为回报。
这些职工个个义愤填膺地称:“我们现在的办公楼及48户职工住宅,都是当年闫胜江和杨华他们一手操办的,每家屋子里都存在多处明显的质量问题。房屋造价在当时个旧市是最高的,超出常规,但也是质量问题最多的。”职工们怨气冲天,但没有一个人敢出来用法律维权,最后只有胡跃琼一个人站出来状告公司和开发商。
2005年4月16日,时年42岁的胡跃琼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自己供职的个旧供电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费人民币65 960。5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胡在诉状中说,她与丈夫李端正于1998年8月向个旧供电公司新建于个旧市金湖西路320号的电力综合大楼购买得住房一套。1999年3月29日;双方签订有“个旧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一份,并经个旧市房地产交易所批准,原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1年10月,原告装修入住时,因被告出售的房屋存在多方面的质量问题,比如严重漏水,造成了房屋装修费损失65 960。59元。由于没有领到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的房屋一直无法进入市场交易,加之房屋经几次修理尚还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
2005年12月12日,个旧市人民法院无视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胡家房屋渗漏水的原因进行的鉴定,无视大量的事实,竟驳回胡跃琼的诉讼请求,并让其承担受理费2490元及鉴定费3000元。
胡当即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有关房屋的诉讼与其丈夫的交通事故能连在一起,因为审判长刘明康和交警队当时负责人刘明科是亲兄弟,只要我胜诉,就能牵连出交通事故的内幕,在房屋诉讼中,更是疑点重重,例如,被告采用公司房屋大修后废去的“交工验收证书”来作证据,还有一幢大楼竟出现两份不同内容的“质量保证说明书”。但对于这些明显的假证,刘审判长却视而不见。
2006年5月1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胡的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胡跃琼又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但至今无果。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官司败诉后的胡跃琼马上受到公司领导的打击报复,最后让她这位工作了27年的老职工“待岗”了。
原告的代理人、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飞认为,原告胡跃琼居住房的墙体开裂和卫生间渗水问题确实存在,因被告多次对房屋进行返修后仍然漏水,而且有一半人家的房屋都严重存在着漏水和其他问题,足以证实此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隐患,被告理应承担有关装修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只不过是一宗看似平常的民事诉讼,但在这宗纠纷背后,却隐藏着一系列惊心动魄的不为人所知的黑幕。
正如胡跃琼对我所说那样:“我打这场官司并不是目的,而是希望通过诉讼来告知社会,个旧电力公司花几千万元做的房地产到底是什么样的工程,我们的那些领导究竟做了些什么。”
2007年8月5日上午10许,我特意来到个旧供电公司办公大楼三楼,找到几位领导的办公室,大门紧锁,不见人影。后来工会主席张锡跃称,李书记和戴经理去外面开会了,得下周才能回来。
第二天上午9时许,我又一次来到个旧供电公司。当我找到总经理戴绍金,并出示由其签名的有关胡跃琼的待岗决定通知书,正欲了解相关情况时,戴着高度近视眼镜的他马上拒绝道:你必须先到省电网公司开个介绍信才行,我们不接受任何采访。当我又找到该公司书记李楠时,此君挠着头皮说,省网公司最近有明文规定,所有记者、作家来访,一律得经他们同意……
我当即要求其出示所谓规定时,他半天不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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