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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第6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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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学未曾有过任何进展。亚里士多德所给予我们的这些形式,一部分是关于概念的,一部分是关于判断的,一部分是关于推理的,——它是一种至今还被维持着的学说,并且以后也并没有获得什么科学的发挥,——这些形式被后人加以引申,因而变得更加形式化。对于思维的有限的应用,亚里士多德是把握到了的,并且也明确地表达了出来。在处理思维的这些形式的时候,亚里士多德像一个博
①“政治学”
,第三卷,第一三章(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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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704
物学家,逐一加以论述,但是在把一个形式从另外一个形式推断出来的时候,他却只是提出其有限的形式;这只是一种有限的思维的自然史。
由于逻辑是对于纯粹理智的抽象活动的一种意识(而不是对这个或那个具体的东西的知识)
,是纯粹的形式,所以这种意识事实上是值得惊叹的,并且更值得惊叹的是这种意识的这个发挥,——这个逻辑学乃是一部给予它的创立人的深刻思想和抽象能力以最高荣誉的作品。因为对思维、表象的最大的统摄能力乃是:把思维与质料性的东西分开来并且加以把握,这种能力几乎表现得还要更高,如果当思维是这样与质料混合在一起、并且变化多端、能够有无数的用途的时候,竟然能够把握它的话。
亚里士多德不但考察思维的运动,而且考察通常表象中的思维。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包含在他的一些逻辑学著作中,这些著作被集结在“工具论”的名目之下,其中共有五种著作。。。
甲 〔第一种著作所讨论的是〕①各种范畴或简单的本质性、普遍的规定、可以用来述说存在物者;——既包括我们称为理智概念者,也包括事物的本质性。这可以说是一种本体论,属于形而上学范围之内;因此这些规定也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里面。
〔“范畴篇”
〕第二章是:论语言的形式。述说一字是由′γs(定义)而来的,由此可以看出它不只是指单纯的“说D C话”
;它又是与第一章所谈及的“歧义语”等等相对立的。语
①据下文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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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言的形式一般地是用来表达一定的概念的。第一段开始是谈。。。。。
语言的形式〔之区分为复合的和非复合的〕,①第二段谈语言所指的东西即事物本身中有一些〔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而绝不存在于主体里面。
〕②——这两者是互相对立的。
但语言的形式纯粹作为语言的形式时,即作为主观的关系时,亚里士多德仅仅这样提到:“〔语言的形式〕②或者是简单的,或者是复合的;〔复合的语言形式如〕②‘人奔跑’,〔简单的语言形式〕②如‘人’、‘奔跑’。”事物本身中的这一些,乃是属于第一类的〔复合的形式〕,并且无疑地只是那些独立自存者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并不是在这些东西自身里面的,而只是主观所加的,或者是在它们之外的。虽然关于(存在的东西)
他立刻又说(事物本身中有一些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
,但他以后也常常把′γαι(述说)用来谈(存在D K E B的东西)
,并且把它和(存在于……之中)对立起来,以致Hγαι(述说)被用来说“种”对其个体的关系,反之HδιD K E B K B(存在于……之中)
则被用来说普遍者,而这里普遍者并不是指理念,而是指一种简单的东西。
“第二节(一)
事物本身有一些可以用来与一个主体联结起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
,但是绝不存在于任何东西里面;例如人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个别的人,但却不是存在于一个个别的人里面。“
(二)
“另外一些东西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但是绝不能用来和一个主体联结起来(不能用来述说一个主体)
;
①据亚里士多德“范畴篇”原书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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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904
(‘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意思,并不是指像主体的部分存在于主体里面那样的存在,而是指离开了主体就不能存在)
,例如一点语法知识或一种颜色乃是存在于一个主体(灵魂)
里面的,但却不能用来述说一个主体,“或者说,不能当作主体所归属的”种“与主体联结起来。
(三)
“另外一些东西既可以与主体联结起来,又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例如知识”
(语法知识)
“就是存在于灵魂里面,并且可以用来与语法联结起来。”
①
(四)
“另外有一些东西是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也不能用来与一个主体联结起来:例如某一个人、一个个体、一个在数目上具有不可分的单一性的东西;——不过这一类的东西之中也有一些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例如一点语法知识。”
主体(cπιμ)
,或者不如说基体:它乃是概念与之R C Q E E F C F发生关系的东西,乃是在抽象中被省略去的东西;——一个概念必然与之发生对立关系的东西:个体。
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注意到种、共相和个体之间的区别。
(1)
种被用来述说一个人,却不是存在于一个人里面,或。。。
者说,不是作为一种个别的性质;——那个勇敢的人乃是一个实在物,但是却被一般化地表达了。
在逻辑及其概念中,永远有那种与实在者的对立;逻辑的实在者本身就是一种被思维的东西。这种逻辑企图在它自己的三个阶段里面模仿绝对
①指“知识”可以用来述说“语法”
,例如说:语法是知识。——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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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者的范畴。概念是逻辑的实在者,本身只是一种被思维的东。。
西、可能性的东西。在判断里面,逻辑把一个概念甲当作一个实在者(主体)
,并以另一个实在者作为概念乙与它联结起来;乙被称为概念,而甲则是联系到乙而存在,——但是乙却不过是更普遍的概念而已。在三段论式里面,据说必然性已被模仿了;在一个判断里面,已经有一个概念与被设定的实存物之间的一种综合,在三段论式里面,这种综合应该带上必然性的形式,因为两者在一个第三者里面被等同起来,在mediumterminus(中项)里面,按照必然性,正像在伦理学中那样,把两个对立的东西在μση(中庸)里面等同起E C B O来。大词表达逻辑上的实存;小词表达逻辑上的可能性(卡猷士在逻缉家看来单纯地只是一种可能性)
;结论把两者联结起来。那勇敢的人只是一个被思维的东西,被设定具有存在的形式,它乃是抽象之纯粹形式,纯粹被思维的东西的纯粹的设定。从理性看来,美德是具有生命的东西;它就是真的实在。
(2)那不是种的最普遍者(就是说,它本身不就是普遍。。。。
和特殊的统一,——或绝对的个体性、无限性)
,这诚然是一个主体里面的环节或宾词,但它却不是独立的,不可用来述说主体的,它本身是不能自存的;因为可用来述说主体的乃是能够作为普遍者而独立的,或者说,在自身之中同时就是无限的。
(3)特殊者,它是可以用来述说的,例如知识〔科学〕在。。。
自身里面乃是无限的,因此它乃是像语法这样东西的种;而同时它也是普遍的东西,或者说,不是个别的,而是主体的
…… 414
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114
一个环节。
(4)亚里士多德所说第四种东西,是那种可以称为直接的观念的东西:个体,个别的东西(他所说的那个例外,即有些个别的东西——例如某一点语法知识——也可以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在这里是不适当的,因为这点语法知识本身并不真正是一个个别的东西)。
“第三节 如果某物用来述说作为它的主体的另一物,则凡用来述说这个宾词的,”
即凡可以作为普遍者和这个宾词联结起来的,“也可以用来述说这个主体”
(这是通常的三段论式;从这里面我们能看得出,既然这一点在这里被处理得这样简短,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真正的三段论式是有更大的意义的)。
“第四节 彼此不相隶属的不同的种,具有不同的属差;(第五节)反之,有隶属关系的种则能够有相同的属差:因为可以适用于上级的种的,也可以适用于主体”
(此处主体意思不是指作为主体的主体,或者真正作为个体的一定的东西,而是指一般的下级的种)。
“第六节 不带联结而被述说的。”
①。。。。。。。。。前面所谈的是那被联结起来的,如种等等。在第二章里面亚里士多德把概念从根本上区分为简单的和复合的;前面所谈的都是后一种,下面要谈的乃是简单的概念,这些简单的概念乃是真正的范畴。。。
“第八节 任何一个范畴本身都既不是一种肯定,也不是一种否定,既不是真,也不是假。”
①按即非复合的语言形式。——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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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这些范畴在这里被列举出来;但是不可以把这篇作品当作是完全的。亚里士多德①一共举出十种:(1)实体,存在(HσVα)
;(2)
质(πι)
;(3)
量(πσ)
——Lη(质料)
——;C R S C F C F R D(4)关系(πρι)
;(5)场所或空间(π~)
;(6)时间C O B C R(πH)
;(7)姿态(Jσαι)
;(8)具有(H V ι)
;(9)动作C B K Q E S E K Q E F(πιJ )
;(10)遭受(πασι)。这些东西他称为“可作宾词Q E F C E S F的”
;此外,他还举出五种“副范畴”
,②但他只是把它们彼此平列在一起而已。
第五章(布勒本第三章)
:“论本质(Hσια实体)。”第一C R节:实体,就其最初的和主要的意义而言,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乃是个体,个别的东西(参看第二章的第四种)
;“可是也有第二实体,第二实体作为‘属’包含第一实体,这些‘属’以及这些‘属’的‘种’,乃是第二实体。”
关系范畴是质和量的综合,因此它们乃是属于理性的;但就其被当作关系而言,则是属于理智的,并且是有限性的形式。在它们里面,存在、本质占第一位;其次是可能的东西(偶性、效果)
,不过后面这些东西乃是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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