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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第16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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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的疑问是:不节烈(中国称不守节作“失节”,不烈却并无成语,所以只
能合称他“不节烈”)的女子如何害了国家?照现在的情形,“国将不国”,自不
消说:丧尽良心的事故,层出不穷;刀兵盗贼水旱饥荒,又接连而起。
但此等现象,
只是不讲新道德新学问的缘故,行为思想,全钞旧帐;所以种种黑暗,竟和古代的
乱世仿佛,况且政界军界学界商界等等里面,全是男人,并无不节烈的女子夹杂在
内。
也未必是有权力的男子,因为受了他们蛊惑,这才丧了良心,放手作恶。
至于
水旱饥荒,便是专拜龙神,迎大王,滥伐森林,不修水利的祸祟,没有新知识的结
果;更与女子无关。
只有刀兵盗贼,往往造出许多不节烈的妇女。
但也是兵盗在先,
不节烈在后,并非因为他们不节烈了,才将刀兵盗贼招来。
其次的疑问是:何以救世的责任,全在女子?照着旧派说起来,女子是“阴类”,
是主内的,是男子的附属品。
然则治世救国,正须责成阳类,全仗外子,偏劳主体。
决不能将一个绝大题目,都阁在阴类肩上。
倘依新说,则男女平等,义务略同。
纵
令该担责任,也只得分担。
其余的一半男子,都该各尽义务。
不特须除去强暴,还
应发挥他自己的美德。
不能专靠惩劝女子,便算尽了天职。
其次的疑问是:表彰之后,有何效果?据节烈为本,将所有活着的女子,分类
起来,大约不外三种:一种是已经守节,应该表彰的人(烈者非死不可,所以除出);
一种是不节烈的人;一种是尚未出嫁,或丈夫还在,又未遇见强暴,节烈与否未可
知的人。
第一种已经很好,正蒙表彰,不必说了。
第二种已经不好,中国从来不许
忏悔,女子做事一错,补过无及,只好任其羞杀,也不值得说了。
最要紧的,只在
第三种,现在一经感化,他们便都打定主意道:“倘若将来丈夫死了,决不再嫁;
遇着强暴,赶紧自裁!”试问如此立意,与中国男子做主的世道人心,有何关系?
这个缘故,已在上文说明。
更有附带的疑问是:节烈的人,既经表彰,自是品格最
高。
但圣贤虽人人可学,此事却有所不能。
假如第三种的人,虽然立志极高,万一
丈夫长寿,天下太平,他便只好饮恨吞声,做一世次等的人物。
以上是单依旧日的常识,略加研究,便已发见了许多矛盾。
若略带二十世纪气
息,便又有两层:
一问节烈是否道德?道德这事,必须普遍,人人应做,人人能行,又于自他两
利,才有存在的价值。
现在所谓节烈,不特除开男子,绝不相干;就是女子,也不
能全体都遇着这名誉的机会。
所以决不能认为道德,当作法式。
上回《新青年》登
出的《贞操论》⑧里,已经说过理由。
不过贞是丈夫还在,节是男子已死的区别,
道理却可类推。
只有烈的一件事,尤为奇怪,还须略加研究。
照上文的节烈分类法看来,烈的第一种,其实也只是守节,不过生死不同。
因
为道德家分类,根据全在死活,所以归入烈类。
性质全异的,便是第二种。
这类人
不过一个弱者(现在的情形,女子还是弱者),突然遇着男性的暴徒,父兄丈夫力
不能救,左邻右舍也不帮忙,于是他就死了;或者竟受了辱,仍然死了;或者终于
没有死。
久而久之,父兄丈夫邻舍,夹着文人学士以及道德家,便渐渐聚集,既不
羞自己怯弱无能,也不提暴徒如何惩办,只是七口八嘴,议论他死了没有?受污没
有?死了如何好,活着如何不好。
于是造出了许多光荣的烈女,和许多被人口诛笔
伐的不烈女。
只要平心一想,便觉不像人间应有的事情,何况说是道德。
二问多妻主义的男子,有无表彰节烈的资格?替以前的道德家说话,一定是理
应表彰。
因为凡是男子,便有点与众不同,社会上只配有他的意思。
一面又靠着阴
阳内外的古典,在女子面前逞能。
然而一到现在,人类的眼里,不免见到光明,晓
得阴阳内外之说,荒谬绝伦;就令如此,也证不出阳比阴尊贵,外比内崇高的道理。
况且社会国家,又非单是男子造成。
所以只好相信真理,说是一律平等。
既然平等,
男女便都有一律应守的契约。
男子决不能将自己不守的事,向女子特别要求。
若是
买卖欺骗贡献的婚姻,则要求生时的贞操,尚且毫无理由。
何况多妻主义的男子,
来表彰女子的节烈。
以上,疑问和解答都完了。
理由如此支离,何以直到现今,居然还能存在?要
对付这问题,须先看节烈这事,何以发生,何以通行,何以不生改革的缘故。
古代的社会,女子多当作男人的物品。
或杀或吃,都无不可;男人死后,和他
喜欢的宝贝,日用的兵器,一同殉葬,更无不可。
后来殉葬的风气,渐渐改了,守
节便也渐渐发生。
但大抵因为寡妇是鬼妻,亡魂跟着,所以无人敢娶,并非要他不
事二夫。
这样风俗,现在的蛮人社会里还有。
中国太古的情形,现在已无从详考。
但看周末虽有殉葬,并非专用女人,嫁否也任便,并无什么裁制,便可知道脱离了
这宗习俗,为日已久。
由汉至唐也并没有鼓吹节烈。
直到宋朝,那一班“业儒”的
才说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⑨的话,看见历史上“重适”⑩两个字,便大惊小怪
起来。
出于真心,还是故意,现在却无从推测。
其时也正是“人心日下,国将不国”
的时候,全国士民,多不像样。
或者“业儒”的人,想借女人守节的话,来鞭策男
子,也不一定。
但旁敲侧击,方法本嫌鬼祟,其意也太难分明,后来因此多了几个
节妇,虽未可知,然而吏民将卒,却仍然无所感动。
于是“开化最早,道德第一”
的中国终于归了“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的什么“薛禅皇帝,完泽笃皇帝,
曲律皇帝”⑾了。
此后皇帝换过了几家,守节思想倒反发达。
皇帝要臣子尽忠,男
人便愈要女人守节。
到了清朝,儒者真是愈加利害。
看见唐人文章里有公主改嫁的
话,也不免勃然大怒道,“这是什么事!你竟不为尊者讳,这还了得!”假使这唐
人还活着,一定要斥革功名⑿,“以正人心而端风俗”了。
国民将到被征服的地位,守节盛了;烈女也从此着重。
因为女子既是男子所有,
自己死了,不该嫁人,自己活着,自然更不许被夺。
然而自己是被征服的国民,没
有力量保护,没有勇气反抗了,只好别出心裁,鼓吹女人自杀。
或者妻女极多的阔
人,婢妾成行的富翁,乱离时候,照顾不到,一遇“逆兵”(或是“天兵”),就
无法可想。
只得救了自己,请别人都做烈女;变成烈女,“逆兵”便不要了。
他便
待事定以后,慢慢回来,称赞几句。
好在男子再娶,又是天经地义,别讨女人,便
都完事。
因此世上遂有了“双烈合传”,“七姬墓志”⒀,甚而至于钱谦益⒁的集
中,也布满了“赵节妇”“钱烈女”的传记和歌颂。
只有自己不顾别人的民情,又是女应守节男子却可多妻的社会,造出如此畸形
道德,而且日见精密苛酷,本也毫不足怪。
但主张的是男子,上当的是女子。
女子
本身,何以毫无异言呢?原来“妇者服也”⒂,理应服事于人。
教育固可不必,连
开口也都犯法。
他的精神,也同他体质一样,成了畸形。
所以对于这畸形道德,实
在无甚意见。
就令有了异议,也没有发表的机会。
做几首“闺中望月”“园里看花”
的诗,尚且怕男子骂他怀春,何况竟敢破坏这“天地间的正气”?只有说部书上,
记载过几个女人,因为境遇上不愿守节,据做书的人说:可是他再嫁以后,便被前
夫的鬼捉去,落了地狱;或者世人个个唾骂,做了乞丐,也竟求乞无门,终于惨苦
不堪而死了⒃!
如此情形,女子便非“服也”不可。
然而男子一面,何以也不主张真理,只是
一味敷衍呢?汉朝以后,言论的机关,都被“业儒”的垄断了。
宋元以来,尤其利
害。
我们几乎看不见一部非业儒的书,听不到一句非士人的话。
除了和尚道士,奉
旨可以说话的以外,其余“异端”的声音,决不能出他卧房一步。
况且世人大抵受
了“儒者柔也”⒄的影响;不述而作,最为犯忌⒅。
即使有人见到,也不肯用性命
来换真理。
即如失节一事,岂不知道必须男女两性,才能实现。
他却专责女性;至
于破人节操的男子,以及造成不烈的暴徒,便都含糊过去。
男子究竟较女性难惹,
惩罚也比表彰为难。
其间虽有过几个男人,实觉于心不安,说些室女不应守志殉死
的平和话,⒆可是社会不听;再说下去,便要不容,与失节的女人一样看待。
他便
也只好变了“柔也”,不再开口了。
所以节烈这事,到现在不生变革。
(此时,我应声明:现在鼓吹节烈派的里面,我颇有知道的人。
敢说确有好人
在内,居心也好。
可是救世的方法是不对,要向西走了北了。
但也不能因为他是好
人,便竟能从正西直走到北。
所以我又愿他回转身来。
)
其次还有疑问:
节烈难么?答道,很难。
男子都知道极难,所以要表彰他。
社会的公意,向来
以为贞淫与否,全在女性。
男子虽然诱惑了女人,却不负责任。
譬如甲男引诱乙女,
乙女不允,便是贞节,死了,便是烈;甲男并无恶名,社会可算淳古。
倘若乙女允
了,便是失节;甲男也无恶名,可是世风被乙女败坏了!别的事情,也是如此。
所
以历史上亡国败家的原因,每每归咎女子。
糊糊涂涂的代担全体的罪恶,已经三千
多年了。
男子既然不负责任,又不能自己反省,自然放心诱惑;文人著作,反将他
传为美谈。
所以女子身旁,几乎布满了危险。
除却他自己的父兄丈夫以外,便都带
点诱惑的鬼气。
所以我说很难。
节烈苦么?答道,很苦。
男子都知道很苦,所以要表彰他。
凡人都想活;烈是
必死,不必说了。
节妇还要活着。
精神上的惨苦,也姑且弗论。
单是生活一层,已
是大宗的痛楚。
假使女子生计已能独立,社会也知道互助,一人还可勉强生存。
不
幸中国情形,却正相反。
所以有钱尚可,贫人便只能饿死。
直到饿死以后,间或得
了旌表,还要写入志书。
所以各府各县志书传记类的末尾,也总有几卷“烈女”。
一行一人,或是一行两人,赵钱孙李,可是从来无人翻读。
就是一生崇拜节烈的道
德大家,若问他贵县志书里烈女门的前十名是谁?也怕不能说出。
其实他是生前死
后,竟与社会漠不相关的。
所以我说很苦。
照这样说,不节烈便不苦么?答道,也很苦。
社会公意,不节烈的女人,既然
是下品;他在这社会里,是容不住的。
社会上多数古人模模糊糊传下来的道理,实
在无理可讲;能用历史和数目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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