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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世界我的梦(姚明口述)-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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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飞到了韩国办另一件事,之后再回到中国。但碰到了问题———我上次是用单次入境签证进入中国的,现在我身处韩国,又是星期六,美国领事馆不办公,而我必须星期天早上到北京。我只好硬着头皮买了张票。我出示护照,他们发现签证无效。最后我说服他们让我走,但得与航班签个保证:如果到中国,出入境管理处把我遣送回来的话,我必须支付返回的全额机票。
到了北京,通过海关检查时,他们看了我的护照说,“你必须回去。”
第五章 一波三折的谈判(6)
我说,“我是休斯顿火箭队的,来带姚明去NBA。”然后我向他们出示了观看姚明在国家队训练时与他的合影。这其实是那张照片的复印件。一下子,很多官员聚过来看照片。他们说了很多,我一句也听不懂。最后他们说,“好吧,我们给你一个新的签证。
”我跟到办公室,他们给我拍了照后就让我入境了。我也得给他们100美元。我的看法是,世界各地的情况都是一样的:有时关键不在你知道什么,关键在于跟谁认识。
我们用辆小车接姚明去医院,他得挤着进去,但却没有一句怨言。检查进行了几个小时。检查结果一切都好。在等结果的时候,我给家里打了个电话,跟妻子和孩子通话。我转过来对姚明说,“你是否不介意和我儿子说两句?”我不想强迫,而且我知道他对自己的英语很敏感。但他说,“好啊。”他跟我儿子聊了十到十五分钟。那时候我意识到我们之间有一种很特殊的关系。不去考虑什么篮球、媒体、国际影响等等———他首先是一个好孩子。
很多人不知道的一件事是:我与东方队的最后一份合同2002年12月31号到期。如果没有球队选我,按照NBA的规则,我是一个自由的人,能做任何事,能够选择在任何球队打球。但我想,这样做对东方队不公平。我想感谢他们让我成长为好篮球手,我想让他们为此得到回报。
与东方队的合同并不是让我留在中国的唯一合同。在美国,你可以坐等3个月过去,合同期满,然后离开,想和谁签约都行。中国事情不是那样的。球队对球员有控制权,除非球队领导决定不再要这名球员———这时他若能找到球队就可以自由签约。
我和东方队签了约,跟上海体委还另有一份合约,约定在全运会上为上海队打球。全运会4年一次,打了一次,再另签一份合同打下次。我的跟上海体委的第一份合同是1997年签的,第二份是2001夏季签的,关于打2005年全运会。合同只是约定打全运会,不涉及中间的年份,但还是控制我那些年里是否离开中国。如果他们说我可以离开,那么我就可以去别的地方打球,只要第4年回来就行。但如果他们说某方面有问题,我不能离开,那我就得整整4年呆在国内,即使3年没比赛可打。东方队和上海体委是一体的,如果东方队不让我走,我跟他们有没有合约都没关系。上海体委可以用他们的合同帮东方队,把我留在国内。
总而言之,必须他们表态说不再需要我,我才能到其它球队。
章明基(姚明经纪人):假如我代表东方队谈判,我会让谈判躲开公众的视线。第一次去跟东方队谈判的路上,我跟我们的律师打赌。我说东方队的律师说的第一件事,会是让我们的谈判秘密进行,整个过程必须保密。结果打赌我赢了。
“我们会很负责地进行,”我跟东方队说,“但我们不能承诺保密。”我没说出来的话是,“公众的支持是我们的基础,把我们与公众隔开,就像在赤手空拳的打斗中断了我们的右臂。”我告诉他们的只是我们会以负责任的方式行事。“不,”他们的律师说,“你们一定要保密。”
我们在约翰不参加谈判的问题上已经让步了,不能再在这一点上让步。最后他们态度缓和了下来。一个小小的胜利,但最终证明是一个重大的胜利。虽然约翰不在场,他的作用都很重要。谈判最终的问题是给东方队的赔偿———姚明转会到底要付给他们多少钱、付多少年。最后的协议非常复杂。我们把姚明受伤的潜在影响、未来的利率、通货膨胀等等因素都考虑了进去。约翰和我把这当作商学院的资金估算项目来对待。开始,我提出不同的提议,关于我们能够接受和不能接受的,约翰做了一张表,等式中任何一个数字变化,表格都会反应整体合约的价值。比如说,改动第一年的一个数字,下面12年的这一数据都随之改变。或者用一个不同的折扣率,就得到新的结果。依据是姚明在NBA打球的年限,我们用它来协商不同的特别付款。每天我都带着手提电脑去谈判。但除此之外,跟一般谈判没什么不同。我觉得最后姚明拿到的结果还比较合理。我们双方签了保密协定,所以我不能透露细节。
当谈到协议的最后一点时,对方开始拖时间。我们知道必须跟东方队达成协议,中国篮协才会跟我们谈,而且火箭给了我们一个期限,就是选秀3天前拿到姚明的放行令,不然他们就要将选择权和别的队交换了。
“就是这样了,我们钻进了死胡同,没时间了,”我说。“也许你们的目的就是让事情拖着。但这个礼拜六我们会在上海开一个记者招待会。要么宣布达成了协议,要么告诉公众为什么没达成协议。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我们会公开我们提出的建议,和你们的要求。选择权在你们手上。”
我觉得东方队是利用我们时间的紧迫,让我们在最后一点上让步。当初不答应保密,这时显得很关键。如果当初答应了,我们再威胁开记者招待会,他们就可以说我们撒了谎,或者谈判无诚意。下这样的最后通牒还真不容易。不是每个人都认为开记者招待会是个好主意,我们聚在姚明家的公寓里商量决定。姚明还在北京,跟国家队一起训练。姚明的妈妈方凤娣不希望我们得罪球队,律师也这样想。讨论很激烈。他们明白,如果这件事不成功,我会失去很多。我计划有朝一日回上海定居,我在这边有许多生意。如果这件事搞砸了,或者我做得太过火,全上海人都会知道。但姚明的妈妈和律师最后同意跟俱乐部说记者招待会的事情。
第五章 一波三折的谈判(7)
不出所料,俱乐部被此事搅得非常慌乱。我们不想让东方队尴尬,只想以此获得取胜的砝码。事情又白热化了。结果会议中断了3小时。那天是星期四,记者招待会定在星期六。上海体委通知我们,作为个人我们不能开记者招待会。我就告诉他们,我会租一个酒店,叫一个别的什么名字。星期六我们开了记者招待会,宣布协议达成了。
对于发生过的事情我大部分是知道的,每天我都跟章明基通电话。有些天似乎我们又回 到了起点。坏消息来了,如“他们停止跟我们谈了”,“有人要照顾孩子,今天来不了”,或者其他事情。但章明基跟我说:“不要担心。不要一听到什么消息就想‘也许今年去不成NBA了’,那样很不好。我告诉你,今年去NBA已是十拿九稳了。他们无法阻止你。”我相信他的话。
我听到从章明基那里传来的消息,或者说,任何影响我去NBA的消息,我认为也是对中国的不利消息。如果美国记者知道发生的事情而这样报道———“他们要很多钱”或者“姚明必须回国打很多比赛,要不然就会被国家队除名”,中国篮球界就会很难堪。在我看来,中国在其它方面都日渐开放,这样的报道会有负面影响。
我觉得发生在我周围的事情,也反映了中国篮球界的很多问题。每当奇怪的事情发生,官员们就会说,“中国情况特殊。”似乎NBA和欧洲的合同是一回事,而中国合同完全是另一回事。他们说,“中国很特殊,我们得按自己的方式处理。”比如说一定要用中国的经纪人。其他哪个国家会说职业运动员一定要用自己国家的经纪人呢?我不介意用中国的经纪人,那不是个大问题,我只是解释自己为什么说,他们有许多特殊规则。
约翰·海逊格(姚之队成员):记者招待会之前,我一直在为我们的成果兴奋。“东方队的人呢?”我问。
“他们不来,”章明基说,“他们不作评论。”“但至少有书面协议吧?”
“没有。但明天的会议你被邀请了。”“太好了。”
记者招待会后,我们与东方队会面解决几个细节问题,让东方队给中国篮协发传真,告知他们说与姚明的合同已经解除。东方队给我们一些吃的东西,给我们看赢得CBA锦标赛总冠军的照片。我看了看我们的律师,他面色很不好,说要走开一会,等他回来时,章明基说,“我们得送他去医院。”
我想,“这些恶棍!他们下了毒!”其实,他是犯了肠胃的毛病,东方队没有责任。又一天过去了,我们还没拿到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关于传真也是各种借口,传真机坏了,签字的人去开会了等等。
我的计划是来一周,但事情一直拖延着。我还负责着投资一亿两千五百万美元的芝加哥大学商学研究生院的校园建设项目,半夜里要为此事参加电话会议。一个建筑公司的人看到报纸上说约翰·海逊格在协商姚明的合同,“太巧了,我也认识一个叫约翰·海逊格的人。
”下次电话会议,他问我:“等等,你在哪呢?”
“在中国,”我说。
“你就是那个约翰·海逊格?”
传真终于发出去了,我确信东方队站到了我们这边。我对中国篮协的担心远不如对东方队的担心。我根本不知道后面有什么事发生。
章明基(姚明经纪人):与中国篮协的谈判分几个阶段,但关键一点,是有关姚明是不是能当选状元秀。中国篮协的目标有两点:一是确保姚明当上状元秀,或者如果他没当上,不能归咎于中国篮协的责任。二是不作任何承诺,以免自己在跟火箭或是姚之队的最后协商中被束缚手脚。
卡洛尔·道森(火箭队总经理):我们前去与东方队会面,看见他们的办公室在一座火箭形状的建筑物内,我认为那是吉兆。我们在上海停留几天,跟大家见面而已,然后就去北京,见了中国篮协的秘书长信兰诚。北京的见面比上海公事公办。姚明在国家队训练。我们问能不能去看,跟他谈话。整个北京之行最大的惊奇,是姚明向我们走过来,用完美的英语问我们,“我没像大多数NBA球员那样打过4年大学篮球,你们是不是觉得我会落后很多呢?”我们没进行太多谈判,只是告诉他们我们想要姚明。没有人作任何承诺,但跟我们谈的每个人都觉得他去NBA的时间到了。
章明基(姚明经纪人):我觉得还有一个因素在起作用:中国篮协觉得姚明什么时候去、怎样去NBA应由他们来决定。NBA在世界篮球界的影响,让中国篮协担心它会主导条款的制定。我个人认为,担心不无道理。NBA的一支球队以35万美元为上限,要买断一名外国球员的合同,这样即专横又不切实际。这会迫使外国球队把进NBA的转会费用转嫁到球员身上。比如,在职业足球界,球队可以通过向另一支球队支付转会费,以得到其合同期未满的球员。欧洲职业球队的转会费常常达到几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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