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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政治论-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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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家认可的教旨以及国家的一般的法律相合。 若是他的证件不足,或他的教旨是新颖的,就可以合法地把他处死或容纳,这完全由首领负责,他有全权。不但如此,首领们在身分或出身方面并不高于别人,只是因他们的年纪与本身的资格而处理政务。 最后,不管是首领们或是军队,都没有理由爱好战争而反对和平。 一个人在军营里是个士兵,在街上就是个公民;在军营里是个首领,在法庭里就是个法官;在军营里是个将帅,在国中就是个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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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 所以没人会为打仗而想打仗,而是为保持和平和自由而想打仗;也许首领们竭力避免变迁,这样就不必请示于高级祭司,就不必蒙站在高级祭司面前的这种耻辱。约束首领们的预防办法就讲到这里为止。 现在我们须看一看约束人民的办法是什么。 而这些办法分明地见于社会组织的基础之中。凡对于此事略加注意的人就会明白国家之形成,其办法是在一般公民的心中养成极热烈的爱国之心。 如此则人民极不容易起叛国之心。宁愿忍受一切,而不愿受外国人的羁绊。他们把权利交给上帝之后,他们就认为他们的王国是属于上帝。 他们自己是上帝的儿女。 别的国家他们认为是上帝的敌人,对之怀有强烈的仇恨(他们以此为虔诚,见《诗篇》第一百二十四篇第二十一、第二十二节)。在他们看来,没有比立誓效忠于一个外国人答应服从于他再可怕的了。 背叛自己的国家,也就是自己崇拜的上帝的王国,他们不能想像再有比这个更罪大恶极的了。那时认为如有人在国外住下来,那是心术不好的。 因为他们是借崇拜上帝以结成一体。 此对上帝的崇拜是不能在别处进行的。 只有他们自己的国土是认为神圣的。 世界上其余的地方认为是不洁与不敬神的。被迫流放的大卫对扫罗有以下诉苦的话:“如果他们是鼓动你反对我的人的子女,他们应在主的前面被人诅咒;因为他们今天已把我赶出来,不许我居留在上帝遗留下来的地方,他们说道,去,侍奉别的神吧”

    (《撒母耳记》上第二十六章第十九节)。我们应该特别说明,也是因为这个道理,没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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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公民曾经被流放过。 曾经作恶的人是要受惩罚的,但是不能受辱。这样说来,希伯来人对于他们的国家之爱不仅仅是爱国之心,也是敬神之心,用每天的礼仪来养育,以致他们对于别的国家的仇恨必是已经深入于他们的本性之中了。 他们每日都举行的礼拜不仅是与别的国家的礼拜有所不同(由于他们是一个特殊的民族,并且完全与别的民族隔绝,自是不同的)

    ,是绝对相反的。 这种一日复一日的斥责,自然而然地养成一种不可磨灭的仇恨,深深地长在心中,因为各种仇恨之中,以由于极度的虔敬而来的是最为深固的了。 此种仇恨其自身即被人认为是敬神的。煽动这种仇恨,使之愈来愈甚,也不是没有一个总的原因,因为这是互为影响的;邻国对于犹太人其仇恨也是一样强烈的。至于不受人的统治,对于他们国家的专诚,对于所有别人的绝对权,一种仇恨不但是许可的,而且以为是敬神的,对于他们同类的轻蔑,他们的风俗与宗教仪式的特异,我再重复一次,加强犹太人为他们的国家以非常的坚忍与勇气忍受一切之心的所有以上这些原因的效果是如何之大,立刻就可以为理智所认识,并为经验所证明。 只要城池还存在,他们对于外人的统治就不能忍受;因此之故,他们称耶路撒冷为“一个反叛的城”

    (《以斯拉记》第四章第十二节)。他们的国家在重建之后(这不过是第一个国家的一个影子而已,因为那些高级祭司们已经把支派的首领们的权力篡夺过来)

    ,罗马人好不容易把它毁掉了,这有太西特可以为证(《历史》,第二章第四节)

    :“威斯柏辛已经结束了对犹太人的战争,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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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围困耶路撒冷,以为这是一件艰巨的工作,此乃是由于犹太人的性格与其迷信之坚强,而不是由于被围困的人尚有气力以满足生活之必需。“

    但是除了个人的意见所举的特点之外,有一特点是为这一个国家所特有的,对于保持公民的友爱,遏止逃亡与放弃国家的思想,是很重要的。 此无他,即利己是也。 这是人类所有的行动的力量与生命。在希伯来国这特别是有保证的,因为任何别的地方都没有像这一个社会的公民其财产是那么有保障的。因为他们对于土地之所有和他们的首领们是均等的。他们对于地亩有永久权。 因为如果有人由于贫困不得不卖出他的田地或草地,他在五十年节那一年又原璧收回来。 还有一些类似的法令以防不动产的转让。还有一层,在这一个国家中,人对于其邻人,也就是说,对于其同胞之义务以最大虔敬之心行之,以为这是获得君王上帝的荣宠的方法。 在这样的一个国家中,贫困是比在任何别的地方容易容忍的。 所以希伯来的公民在什么地方都没有比在他们自己的国家中富庶。 出了国的边境,他们遇到的只有损失与受辱。下列各点对于使他们不出外以及防止内战与免除发生争端,都是很重要的。 人都没侍奉他的同仁的义务,只有侍奉上帝的义务,同时对于同国的人的慈善与仁爱认为是最高的虔敬,此对于同胞之情有不少是由对于外国之普遍的憎恨与外国对他们憎恨养成的。 更有进者,他们自幼至长在服从方面所受的严格的训练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为他们的行动必须遵从法律的固定的规条。 一个人想耕田的时候也许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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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田,而是他只能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年份,一次用一种牲畜耕田;所以,他也许只能用某种方法在某种季节播种与收获。 事实上他的一生是一个服从的长期的学校(见第五章论礼仪的用处)

    ;这样的习惯之养成是由于服从好像是自由而不是奴役,而且人希求所让做的而不希求所禁止的。 尚有一事,对于这种结果颇有助力,就是,在一年的一定季节中,人民必须尽兴地休息与欢乐,这不是为他们自己的快乐,而是这样他们才能高高兴兴地崇拜上帝。他们在主之前每年欢宴三次;每礼拜的第七天不许他们做任何工作,以从事休息;除此以外,还有别的时节,没有不良影响的欢乐和宴饮不仅是许可的,而且是受命要做的。我以为比这个影响人心更好的方法是想不出来的,因为再也没有比出自虔敬的喜悦,景仰与爱的混合体这种引诱更强有力了。 经过反复的重复不易失掉效力,因为各种佳节的仪式是有变化的,很少重复。 此外还有对于神殿庄重的崇敬,大家是极其小心地培养的,由于将近神殿之前他们必须行的仪节,他们极其崇敬神殿。 即使到现在,犹太人读到摩拿西所犯的罪行,他竟胆敢把一个偶像放在神殿里,也是不寒而栗的。律法小心地保存在至圣所的最深处,对于人们也是崇敬之物。所以,流行的传闻与谬见在此是不足怕的,因为没有人对于神圣的事物敢于有所决断,而是不用理智,大家都觉得必须听从在神殿中所接受的上帝的回答所下的命令,遵守上帝所立的一切律法。我想现在我已把希伯来国主要之点解说清楚了,虽然说得很简短。 律法常使希伯来人顺从。 现在我应研究一下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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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人犯法的原因,最后讲到他们的国家的完全复灭。 也许有人要告诉我这是由于他们的硬心肠;可是说这话是幼稚的,因为为什么这个民族的心肠会比别的民族的心肠更硬呢?那是天性使然吗?

    但是,个人是天性养成的,天性则不足以造成不同的民族。民族与民族之差是由于他们的语言、风俗与法律的不同;而由于最后说的两项,即风俗与法律,他们可能有一种特具的性情,一种特具的生活方式与特有的偏见。 那么,如果希伯来人比别的民族心肠硬,其咎是在他们的法律与风俗。这当然是真的,意思是说,如果上帝原来意在他们的主权更能久远,他是会给他们以别种仪式与法律的,是会建立一个不同的政体的。 所以我们只能说,他们的上帝对他们发了怒,不止如耶利米所说,由于建造这座城,甚至也是因为他们的法律的设制。这一点有《以西结书》第二十章第二十五节可以为证:“我也任他们遵行不美的律例,谨守不能使人活着的恶规。因他们将一切初生的经火,我就任凭他们在这供献的事上玷污自己,好叫他们凄凉,使他们知道我是主。”

    为的是了解这些话和希伯来国的灭亡,我们必须记得,最初意在把祭司的全部职务都托交于初生的人,不交于利未人(见《民数记》第八章第十七节)。除利未人之外,当所有的支派都崇拜金犊的时候,初生的才被摒斥和玷污,选出利未人来以代之(《申命记》第十章第八节)。当我把这种变化加以思索的时候,我有意叫出太西特的话来。 那时上帝的目的不在犹太人的安全,而在报仇。 律法本应是为促进人民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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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幸福和安全,而天心竟然震怒,创制律例意在报复,旨在惩罚,我对此大吃一惊。 这样,法律就不像是法律,就是说,人民的保障,而是痛苦与惩治了。人民所不得不赠给利未人与祭司们的礼物——初生子的超度,欠利未人的人头税,专由利未人行圣礼的这种特权——我说,所有这些都是对人民的没有尽期的责难,长期让人想到他们所受的摒斥与侮辱。不但如此,我们未尝不可以断言,利未人总是不断地把责言加之于他们,因为在成千整万的人之中,必有不少的人对于神学喋喋不休,而又不求甚解。 所以人们养成一种习惯,密切注意利未人的行动,其实利未人也是人;养成一种习惯把一个人的过失加之于整个团体,不断地发出怨言。除此以外,尚须使他们所憎恨的而且与他们没有血统关系的人不做事。当供应缺乏的时候,这似乎是特别可悲的。这样说来,如果在太平无事,动人听闻的奇迹不再发生,极有权威的人不出现的时候,人民的易怒和贪婪的脾气就冷静起来,最后废弃了一种崇拜,(这种崇拜虽然是神圣的,却也是让人难堪的,甚至是有敌意的,)寻求一些什么新的东西,这是无足怪的。 首领们为获得统治权,总是采取博得人民的同情与疏远高级祭司的这种流行的办法。 他们竟答应了他们的要求,采行一种新的崇拜,我们对此能大惊小怪吗?若使当初国家是照原来的意思形成的,则各支派的权利与荣誉就会是平等的,事事就会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之上。 谁会愿意侵犯他的同族的宗教之权呢?除了赡养自己的弟兄与父母以尽宗教上的义务,一个人还何所求呢?谁不乐得承受他们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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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的解释,与通过他们接受上帝的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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