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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传-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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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苟存 而已,尚何暇法象规矩而为制度。今宋之为宋,八十 年矣。外平僭乱,无抗敌之国;内削方镇无强叛之臣; 天下为一,海内晏然。为国不为不久,天下不为不广也。然而兵不足以威于外而敢骄于内,制度不可为万 世法,而日益丛杂,一切苟且,不异五代之时,此甚 可叹也!
苏轼亦论之云:
夫兵无事而食,则不可使聚,聚则不可使无事而 食,此二者相胜而不可并行,其势然也。今夫有百顷 之闲田则足以牧马千驷,而不知费,聚千驷之马而输 百顷之刍,则其费百倍,此易晓也。昔汉之制,有践 更之卒,而无营田之兵,虽皆出于农夫,而方其为兵 也,不知农夫之事。是故郡县无常屯之兵,而京师亦 不过有南北军期门羽林而已。边境有事,诸侯有变, 皆以虎符调发郡国之兵,至于事已而兵休,则涣然各 复其故。是以其兵虽不离农,而天下不至于弊者,未尝聚也。唐有天下置十六卫府兵,天 下之府八百余所,而屯于关中者至有五百,然皆无事 则力耕而积谷,不惟以自赡养。而又足以广县官之储, 是以兵虽聚于京师,而天下亦不至于弊者,未尝无事 而食也。今天下之兵,不耕而聚于畿辅者以数十万计, 皆仰给于县官。有汉唐之患,而无汉唐之利,择其偏 而兼用之,是以兼受其弊而莫之分也。天下之财,近 自淮甸,而远至于吴楚,凡舟车所至,人力所及,莫 不尽取以归于京师。晏然无事,而赋敛之厚,至于不 可复加,而三司之用,犹苦其不给,其弊皆起于不耕之兵聚于内而食四方之贡赋。非特如此而已,又有循 环往来屯戍于郡县者。昔建国之初,所在分裂,拥兵 而不服。
祖太宗,躬擐甲胄,力战而取之,既降其君而籍 其疆土矣。然其故基余孽,犹有存者。上之人见天下 之难舍而恐其复发也,于是出禁兵以戍之,大自藩府 而小至于县镇,往往皆有京师之兵。由此观之,则是 天下之地,一尺一寸,皆天子自为守也,而可以长久 而不变乎?费莫大于养兵之费,养兵之费,莫大于征 行。今出禁兵而戍郡县,远者或数千里,其月廪岁给 之外,又日供其刍粮,三岁而一迁,往者纷纷,来者 累累,虽不过数百为辈,而要其归,无以异于数十万 之兵。三岁而一出征也,农夫之力,安得不竭?馈运 之卒,安得不疲?且今天下未尝有战斗之事,武夫悍 卒,非有劳伐可以邀其上之人,然皆不得为休息闲居 无用之兵者,其意以为为天子出戍也。是故美衣丰食, 开府库辇金帛,若有所负,一逆其意,则欲群起而噪 呼,此何为者也!天下一家,且数千百年矣。民之戴 君,至于海隅,无以异于畿甸,亦不必举疑四方之兵 而专信禁兵也。曩者蜀之有均贼,近岁贝州之乱,未 必非禁兵致之。臣愚以为郡县之士兵,可以渐训而阴 夺其权,则禁兵可以渐省而无用。天下武健,岂有常 所哉?山川之所习,风气之所咻,四方之民一也。昔者战国常用之矣。蜀人之怯懦,吴人之短小,皆尝以抗衡于上国,夫安得禁兵而用之?今之士兵, 所以钝弊劣弱而不振者,彼见郡县皆有禁兵,而待之 异等,是以自弃于贱隶役夫之间,而将吏亦莫训也。 苟禁兵渐省,而以其资粮益优郡县之士兵,则彼固以 欢欣踊跃,出于意外,戴上之恩,而愿效其力,又何 遽不如禁兵邪?夫士兵日以多,禁兵日以少,天子扈 从捍城之外,无所复用。如此则内无屯聚仰给之费, 而外无迁徙供亿之劳,费之省者,又过半矣。
又云:
三代之兵,不待择而精,其故何也?出兵于农, 有常数而无常人,国有事要,以一家而备一正卒,如 斯而已矣。是故老者得以养,疾病者得以为闲。民而 役于官者,莫不皆其壮子弟,故其无事而田猎,则未 尝发老弱之民;师行而馈粮,则未尝食无用之卒。使 之足轻险阻,而手易器械,聪明足以赴旗鼓之节,强 锐足以犯死伤之地,干城之众,而人人足以自捍,故 杀人少而成功多,费用省而兵卒强。及至后世,兵民 既分,兵不得复而为民,于是始有老弱之卒。夫既已 募民而为兵,其妻子屋庐,既已托于营伍之中,其姓 名既已书于官府之籍,行不得为商,居不得为农,而 仰食于官至于衰老而无归,则其道诚不可以弃去,是 故无用之卒,虽薄其资粮,而皆廪之终身。凡民之生自二十以上至于衰老,不过四十余年之间;勇锐强力 之气,足以犯坚冒刃者,不过二十余年。今廪之终身, 则是一卒凡二十年无用而食于官也。自此而推之;养 兵十万,则是五万人可去也;屯兵十年,则是五年为 无益之费也。今天下募兵至多,往者陕西之役,举籍 平民以为兵,加以明道宝元之间,天下旱蝗,次及近 岁,青齐之饥与河朔之水灾,民急而为兵者日益众。 举籍而按之,近世以来,募兵之多,无如今日者。然 皆老弱不教,不能当古之十五,而衣食之费,百倍于 古,此甚非所以长久而不变者也。凡民之为兵者,其 类多非良民。方其少壮之时,博奕饮酒,不安于家, 而后能捐其身,至其少衰而气沮,盖亦有悔而不复者 矣。臣以谓五十以上,愿复而为民者,宜听。自今以 往,民之愿为兵者,皆三十以下则收,限以十年,而 除其籍。民三十而为兵,十年而复其归,其精力思虑, 犹可以养生送死,为终身之计。其应募之日,心知其 不出十年,而为十年之计,则除其籍而不怨。以无用 之兵终身坐食之费而为重募,则应者必众,如此县官 常无老弱之兵,而民之不任战者,不至于无罪而死。 彼皆知其不过十年而复为平民,则自爱其身而重犯法, 不至于叫呼无赖以自弃于凶人。今夫天下之患,在于 民不知兵,故兵常骄悍而民常怯,盗贼攻之而不能御, 戎狄掠之而不能抗。今使民得更代而为兵,兵得复还而为民,则天下之知兵者众,而盗贼戎狄将有所忌。
读此则当时养兵之积弊,其万不能以不革也明矣。 则范欧苏诸公所建议者,乃即荆公后此所实行者也。 而其必有待于荆公者何也?则甚矣言之易而行之难, 天下大业,终非坐论者之所能了也。夫仁宗固优柔之 主,不可以语于大计矣。若夫神宗则英断天纵,宜若 可辅之以行其言。然帝一议及实行,则群臣相率动色, 莫敢负此责任矣。其首沮挠者则司马光也,其言曰:
沙汰既多,人情皇惑,大致愁怨,虽国家承平, 纪纲素张,此属□,亦无能为。然诏书一下,万一有 道路流言,惊动百姓,朝廷欲务省事,复为收还,则 顿失威重,向后不复可号令骄兵。若遂推行,则众怨 难犯,梁室分魏博之兵,致张彦之乱,此事可鉴者也。
温公此论,殆可为当时反对党之代表矣。问其理 由,则不过虑骄兵之不可制,一省之遂激而为变,而 务为姑息以养痈而已。使非有荆公,则此举亦以筑室 道谋而废耳。当帝与公议省兵也,帝曰:密院以为必 有唐建中之变。公对曰:陛下躬行德义,忧勤政事, 上下不蔽,必无此理。建中所以致变,以德宗用卢杞 之徒而疏陆贽;其不亡者幸也。今但当断自圣心;详立条制,以渐推行。帝意遂决。于是熙宁元年,诏 诸路监司察州兵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军者降厢军, 不任厢军者免为民。寻又诏拣诸路半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为大分,五十以上愿为民者听之。旧制兵 至六十一始免,犹不即许也,至是免为民者甚众,冗 兵由是大省。二年,遂诏废并诸军营,陕西马步军营 三百二十七,并为二百七十。马军额以三百人,步军 以四百人。其后总兵之拨并者,马步军五百四十五营, 并为三百五十五,而京师之兵,类皆拨并畿甸诸路及 厢军,皆总会畸零,各定以常额。自熙宁至元丰,岁 有废并甚众,而增置武卫军,严其训练之法,不数年 皆为精兵云。
夫冗兵之当省,当时夫既尽人而知之,然而不敢 发难者,谓惧兵之为变也。然以荆公毅然行之,匕鬯 不惊,则其所谓可惧者安在?毋亦诸贤惮于兴作,不 肯负责任,不肯贾劳怨,宁坐视国家之凋敝,而终不 以己之爵位名誉尝试于成败不可知之数也。夫自为计 则得矣。但不知国家果何取乎有此大臣也。治平间之 兵,凡一百十六万二千,至熙宁,省为五十六万八千 六百八十八。元丰稍有增置,亦仅为六十一万二千二 百四十三,盖视前省其半矣。夫以荆公初执政,而能 省宫廷费及其他冗费十之四,执政十年,而能次第省 冗兵十之五,此其魄力之雄伟果毅,岂复可以测度耶! 而其任事之艰贞劳瘁,亦可以想见矣。夫此二者,皆 当时言论家所日日鼓舌以谈之者也。谈之而不能行, 荆公行焉,则又从而诋之,其可谓无人心者也。而后之论史者,于此伟绩,熟视若无睹焉,其可谓无目者 也。荆公所省之兵,宋史兵志,详胪其废并之迹,以 建隆以来之制与熙宁以后之制两两比较,学者欲知其 细,可以覆视,今弗具也。
军政第二 置将
荆公之省兵,非退婴政策,而进取政策也。宋之 兵所以虽多而不可用者,其原因不一,而其最病者, 则将与兵不相知,兵与将不相习也。艺祖鉴晚唐五季 之敝,惧将之能私有其兵也,于是创为更戍之法,分 遣禁旅,戍守边城,其以弭悍将骄卒之跋扈,计良得 矣。然其敝也,非徒践更旁午,蚀财病民而已。而以 将不知兵兵不知将之故,而有兵等于无兵。及荆公执 政,始部分诸路将兵,总隶禁旅,使兵知其将,将练 其士,平居知有训厉,而无番戍之劳,有事而后遣焉, 此实宋兵制一大改革也。
其所谓将者,非将帅之谓,而一团体之名称也。 殆有类于今日新军制之所谓镇,有类于日本军制所谓 师团。其以第一将第二将等为之记号,亦与今制暗合, 而其择全国险要扼塞之地,而分配之各得其宜,则又今之治兵者所未能望其 项背也。其第一项之三十七将,所以拥卫京师,且防 契丹也。韩琦请撤之以免契丹之疑者即此也。( 颜习 斋尝斥韩说,即御批通鉴辑览亦不直之 。)其第二项 之四十二将,所以图西夏也。公之于二虏,处心积虑 以图之,故其兵力之集于此者特厚焉。其第三项之十 三将,则以保境内之治安而已,故置之远在后,而其 兵力亦仅全国五之一也。将兵之制,所以与晚唐五代 之制异者,以其悉为禁旋,天子自为大元帅以统之, 将官不得私有其兵,故兵权无旁落之患也。其所以与 建隆以来之制异者,则将与士相习,有训练之实,而 无更戍之烦也。求诸今世,惟德国日本之陆军编制法 最近之,若中国现今之制,则犹学焉而未能至者也。 呜呼,荆公倜乎远矣!
自元兴推翻新政,将兵之制,虽未尽废,然兼令 州县官得统辖兵队,与将官分权,军令不出于一,而 兵之偷惰乃日甚。驯至女真长驱,莫之能御,而宋遂 以此南渡矣,悲夫!
军政第三 保甲
省兵也,置将也,皆荆公一时权宜之政策,聊救 时弊而已。若其根本政策,尚不在是,荆公者盖持国 民皆兵之主义者也,欲达此目的,则必废募兵以为征 兵,于是乎保甲法兴。保甲之性质有二,其一则为地方自治体之警察, 其一则为后备兵及国民兵也。荆公办保甲之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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