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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第26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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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飞燕说:“这是我应该做的。”

    说完,她把张海的检查抓在手中,便准备上支行的人事考评会了。

    却说陈作业除了完善这摊档案材料的手尾外,还从他的同学尹信那里了解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西湖春天公司看到深圳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在黄贝岭的一个楼盘购买了十四套商品房,成交价值为600万元。这虽然与他们拆出去的1000万元相比,有差距,但是有物总好过什么都没有。第二天,他满心欢喜地向王显耀汇报,两人一个动笔,马上写一个民事立案申请,报中院立案;一个忙着打电话,托中院领导马上审批诉前保全措施,准备到罗湖国土局查封这十四套商品房。

    因为要协调怡进公司判决书问题,郝文婷律师来到夏天办公室。夏天将总行杨阳律师研究的意见跟她进行了协调沟通。夏天说:“这笔贷款数额不大,总行的意见是,罗湖法院帮了我们很多忙,判决书上出的一些问题,被这家公司抓着把柄了。如果对方以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来搞的话,会让法院很难看。总行同意我们这边让点步,退点利息(大致三万元)给它把事情摆平。”

    郝律师表示理解。

    后来,两人谈起皇龙大酒店系列案件的执行工作,郝文婷要求将皇龙抵押房产拿出去转换成受让人的房地产证书。

    夏天听后说:“凭心而论,我对这件事是有看法的,我与王行长汇报过,当初也写了一个紧急处理该房产的报告,会同总行一起去中院和拍卖行要求以起拍价3800万元起拍。核心问题是什么呢?就是究竟是3800万元,还是1400万元的成交款的问题。这关系到这个案子日后的一些很敏感的事。如果买方只划了1400万元给我们行,我的看法是不宜过户,以免日后扯皮。”

    郝文婷听后说:“好吧,让你跟行长统一了意见后再说吧!”

    第二天一大早,王显耀还在市中院协调对西湖春天公司的诉前保全事宜。但是,因为他在昨天晚上听了郝文婷转达夏天的看法,觉得也是有一个问题的,他到了中院后便首先来到执行皇龙房地产的李瑟文处谈起其余款项的划拨问题。

    李瑟文说:“没有了,要划的都给你划了。怎么,我帮了你的大忙,还被你们怀疑?”

    于是,王显耀就在李瑟文的办公室打通了给夏天的电话,对夏天说:“老夏,你昨天跟郝律师讲的意见,我听郝律师转达给我了。你的看法怎么样?”

    夏天说:“王行长,我的看法本来是我们的成交价是怎么样,钱就必须给我们,然后我们按规定一项一项支付应该由转让方支付的费用。这样,就把事情办到了明处。”

    王显耀说:“我跟法官也说了这个观点,他十分生气,说:‘冒着危险帮了你们的大忙还被你们怀疑。’”

    夏天说:“他帮我们的忙,我们应该感谢他。但是手续上我们还是要清楚的。不然的话,我们交不了差,就是日后出了问题,中院也被连累上。你看呢?”

    王显耀说:“我回来再商量一下。”

    夏天放下电话,在心里想道:“贷款是自己做的,当时是足值的;发现拍卖的操作手法离题后,也尽了全力处置。怎奈半路杀出程咬金,与一家国有银行的诈骗案联系在一起,出现说情的尴尬局面。也不是我的觉悟特别高而逆着行长行事,现在我把话说清楚了,日后有什么问题也好有个回应的根据。”

    夏天随即写了《关于皇龙大酒店房产拍卖有关问题》一文,就拍卖的核心问题、手续问题、提示等三个方面作了建议。下午,王显耀回来后,便交给了他。

    王显耀看后,无奈地对夏天说:“我再跟他们协调一下。”

    但是,王显耀此时的兴趣显然不在这里,他有更紧迫的事情要处理。他接着说:“你派任尔为到陈行长办公室与中院的法官到罗湖国土局查封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的房产。”

    夏天说:“好的。”说完,离开了行长室,通知任尔为到了陈作业办公室。

    不一会儿,陈作业带着法官,坐上任尔为开的车,到罗湖国土局查封西湖春天公司的房产去了。

    后来,徐东海来到夏天办公室,问道:“老夏,你最近老是和行长神神秘秘的忙些什么呢?”

    夏天苦笑着说:“这话说起来复杂。我不知道去年这个时候你是在这里,还是在笋岗办事处上班?”

    徐东海说:“早就在笋岗了。”

    夏天说:“那就是我的问题了。两个行长私下搞了一单好像是拆借的业务,开始说存单质押,后来存单没有了。最近在着急这事。”

    徐东海说:“我说呢:以前庄总他忙有他的理由,现在两个头儿也没有闲着,也有他们忙的理由。但是,这没有你什么事,你忙前忙后干啥?”

    夏天说:“两个行长已经无心做事,‘两清’这摊事就只有我们忙乎了!有时候事情会找上门来,不得不忙。”

    徐东海说:“我跟吴维维约好了,晚上到八卦一路吃蛇去。看去多少个人?”

    夏天问道:“你那边有谁去?”

    徐东海说:“我准备叫上舒光荣、申平就行了。”

    夏天看到他叫的是准备做贷款的阵容,便说:“我这里叫上汪洋吧,如果晚上要送他们回去,再叫上任尔为就行了。”

    徐东海说:“那就这样定。”

    ……

    下午五点半钟,任尔为经办完查封房地产的事回到了行里,法官由两个行长招呼着。任尔为来到夏天办公室,私下向夏天汇报查封情况后,夏天对他说:“我们一起去吃个晚饭。”

    于是,大家按照约定,夏天开着一部车,任尔为开着另一部车,到了八卦一路的食街,与等在那里的吴维维他们围坐一台露天的台子,吃起了蛇餐。

    席间,夏天对吴维维说:“我和老徐对吴总的为人有很高的评价,不要说你‘只喝酸奶’的超前意识让我们觉得你的思想解放得比我们早,是个干事业的好手;就是你走后,那建华公司就让我们看不到一丁点希望了,也深感你是人才。好在现在总行把建华公司纳入了他们的清收范围,要抢功了。不然,你一走真让我抓瞎。”

    吴维维说:“夏经理对我的评价是过奖了,我没有那么好。你看,白手起家的时候,我和李一剑是何等的合拍;后来搞社会集资,被人民银行查处,变成了非法集资而坐了牢,我俩还是义无反顾,出来后,又红红火火干起了企业。问题就出在有了成绩之后,这李总裁逐步逐步把三姑六婆的男丁都拉来当上了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这点我看不惯。我想,世上没有不散的筵席,就让李总裁放手干吧!人老了,说话多,碍手碍脚,阻着人家发展总不是好事,于是就出来了。”

    夏天相信吴维维讲的话是他离开建华公司的理由之一,但肯定不是全部。夏天想:要导致他离开为创建它而坐过牢的企业是一个多么痛苦的选择!但他没有点破,而是说:“你这点就让我们年轻人永远也学不完,也就是俗话讲的:‘达天命,知进退。’进固可喜,退亦欣然,你就是高人。”

    吴维维谦虚地说:“夏经理过奖了!我说徐经理呀,你们几个能与夏经理一起共事,真的是一个享受。我是相见恨晚,来,我们干一杯!”说完,吴维维站起来,把一个个哄着,让大家都干了一杯五粮液。

    这晚露天的蛇宴就在这样融洽的氛围中进行,大家吃得都很开心。(未完待续。)

三一〇、胜诉审结友邦贷款纠纷案() 
在办公室里,夏天翻开省高院对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上诉案的判决书,在认真地、字斟句酌地读道:

    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X1号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住所地:深圳福田振兴路佳美大厦。

    法定代表人:韦建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一审原告)。

    住所地: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友邦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12日,友邦公司和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八公司)与被上诉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后改为现名,下称湖贝支行)签订一份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分两期贷款人民币540万元给友邦公司,月利率12。078‰,期限12个月。由三八公司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本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三八公司又于1994年9月13日向湖贝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方式、期限与担保贷款合同无异。合同签订后,湖贝支行依约于1994年9月17日,10月13日分两期将540万元划入友邦公司帐户。合同履行期届满,友邦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三八公司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湖贝支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1994年9月15日,三八公司向友邦公司借款人民币5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称此款到期后直接归还湖贝支行。并于1995年5月15日向湖贝支行出具一份证明书,确认了以上事实。

    案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湖贝支行与友邦公司和三八公司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和三八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友邦公司应偿还所欠湖贝支行的贷款本息。三八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可另案处理。友邦公司提出的本案贷款与其无关的理由不成立,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友邦公司尚欠原告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应如数偿还。还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二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三八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41890元,由友邦公司承担。

    友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故未能作出正确认定。原审判决书认定:“原、被告签定的担保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并认定:“被告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可另案处理。”上述认定均未能反映客观事实。事实情况是: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友邦公司与湖贝支行签定担保贷款合同,所有手续均由实际用款人即合同担保方三八公司办理。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三八公司出具借条给友邦公司说明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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