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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第30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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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天同情地说:“行长的身体还是要注意,你的病究竟是三叉神经的问题还是神经官能症?要是后者则很麻烦,我曾经碰到一个病友,是钢铁厂的工人,平时能吃能睡,但是只要一到厂里的高炉旁就不能工作了,人们说他是好吃懒做。后来,到了广州几家大医院,用仪器检查也没有查出有什么病,最后搞出了一个名词,叫做大脑植物神经紊乱,在中医院住着。我曾经看到过另一个病例,那是我在十八岁当农村干部管理大队合作医疗的时候,有一个干部也就是患这个病,发展到后来歪了嘴巴,最后还是医好了。当时在农村的干部,没有多少钱用于治病,他也没有花很多钱就医好了。怎么样,你敢不敢吃我开的药?”

    “可以试试。”王显耀半信半疑地说,末了又开玩笑说:“你也许是我的救命恩人也未可知。”

    夏天笑着没有再搭话。

    这天下午,夏天召开资金信贷部会议。会议一是对前一段部门工作的总结,二是对本月工作的安排。在谈到春节后的工作时,夏天说:“春节后大家是动起来了,都有一种愿望努力把工作做好,这是应该肯定的。在完成存款任务方面,增加比较大的是高尚同志,她利用工作的空隙发动存款,两次就挖掘到100万元的增量。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只要我们重视起来,还是很有潜力可挖的。另一方面,我们在贷款审查岗位上也取得了成绩,前几天我们又堵住了产品开发部报上来的一笔企图利用假抵押、假公章骗取贷款的业务,为支行的信贷资金安全做出了贡献,当然,也保护了经办人的安全。在这件事情上,老徐是有责任的。我要强调说一下,我们在这里把关,只要产品开发部再这样不伦不类地开发他们的‘新产品’,他开发一单,我就堵一单,绝不让这种目无法纪、唯利是图的案件在我的眼皮底下发生并成为现实。”

    夏天说到这里,板起脸孔,看了在座诸位一眼,只见汪洋红着脸,好像还为自己当初写了同意贷款的意见而内疚。

    接着,夏天谈了四月份的工作安排。

    会议行将结束的时候,夏天办公室的座机响了,来电的是深圳中院的孙萍小姐,她告诉夏天:“你们行与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贷款纠纷再审案的判决书已经出来了,你们过来领一下。”

    夏天说:“好的。明天上午,我派人过来,你在吗?”

    孙萍说:“在,派人过来取吧。”

    放下电话后,夏天对任尔为说:“明天上午,你到中院审监庭孙萍法官那里,拿判决书。”

    任尔为机灵的大眼睛闪了闪,问道:“岸尾公司的案子判下来了?”

    夏天平静地说:“判下来了。”

    散会后,夏天在会上讲的关于徐东海的内容正像夏天当初预料的那样,很快反馈到王显耀和徐东海的耳朵里。夏天乐得其所,在观察着他俩的应变态度。

    王显耀听到消息后,联系到昨天陈作业跟他说的话,觉得这事要处理了,如果再放任不管,支行就要乱套了。于是,他思考了几天,在考虑着从谁开始下手,怎样开始谈起。

    却说徐东海看到夏天与王显耀、陈作业这几天忙忙碌碌,在行长室进进出出,也不知忙些啥?想到自己竟然无事可做,炒股票吗,又没有行情,俗话说:不可逆市而为。这样,心中一股酸劲又上来了。他找了一个借口来到行长室,与王显耀套近乎。不料,正中王显耀的下怀,开始了调教徐东海的进程。

    起初,徐东海根据别人转述的夏天在两次部门会议上的讲话,在王显耀面前诉苦,说夏天诋毁他的名誉,要行长做主。

    王显耀听他发了一通牢骚后,对他说:“我总的要求是,你们两个不要闹矛盾,你这边的看法我知道了,也不是什么大事。夏天那边我可以找他了解一下。然后,能不能在我主持下,你们都交换意见,把矛盾化解了?”

    徐东海无奈地说:“那最好。”

    王显耀说:“老夏有老夏的缺点,但是他做人的品德是得到全行员工公认的,这点你要向他学习。就说你弄的两单业务吧,我看了老夏写的东西,也还是很客观的。另外,我就弄不明白了,过去你做他的副手,他多次主持分配‘两清’奖金,你一点意见都没有。为什么上次你们整个部门、包括你,都是那么大意见?”

    徐东海说:“王行长,我们是少了一点。”

    王显耀没有再说他。(未完待续。)

三六八、“两个行长害怕什么?”() 
夏天接过任尔为从深圳中院拿回来的审监庭的再审判决书后,在办公室全神贯注地阅读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0155X-0156X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

    地址: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羽大海,广州市外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

    原审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夏天,该行信贷部主任。

    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

    地址: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周凯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非,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案,业经本院于1997年11月20日(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下称岸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1998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01X4-01X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二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申请再审人岸尾公司、被申请再审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下称湖贝支行)、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下称安延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1994年3月至6月初,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下称服务社)违反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在无资信调查、无担保、无抵押,甚至不签订借款合同情况下,以借款借据形式,先后分18笔,贷给安延公司人民币16400万元。同年6月上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下称市人行)组成工作组,派驻湖贝金融服务社对安延公司扰乱金融秩序所涉及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湖贝金融服务社当时的负责人庄X为了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查处和监管,与安延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赤儿互相串通,商议对策,决定将安延公司在服务社的借款进行分解和改换,提出把安延公司的借款改以岸尾公司名义贷款。随即找到岸尾公司法人代表及岸尾村负责人,服务社向其表示:由岸尾公司先出具手续将安延公司在服务社的贷款换到岸尾公司名下,待市人行工作组检查过关后,即重新改为安延公司贷款,保证今后不会向岸尾公司追讨该债务,决不会给岸尾公司及岸尾村集体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安延公司则以不改帐,将取消安延公司在岸尾村的建设计划,由此造成损失由岸尾公司承担为要挟,迫使岸尾村答允了服务社和安延公司的要求,于1994年6月20日,与服务社签订了18张借款借据和两份贷款合同,以此承接顶替安延公司向服务社所借的16400万元借款。经查,岸尾公司所签的18张借据与安延公司上述所签的18张借据每笔借款时间和金额(除一张由原来的500万元改为1000万元外)均相一致。两份贷款合同,一份为《抵押贷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0O万元;一份为《担保贷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900万元,担保人为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凯歌公司),该公司也是在服务社许以重利才答应充当担保人。该两份合同的金额7900万包含在18张借款借据16900万元中。服务社凭籍与岸尾公司所签的借款借据、合同以及由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改帐手续,蒙混过了市人行工作组的检查和惩处。1994年7月,安延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赤儿被公安机关羁押,1995年7月,湖贝金融服务社被市民银行接管。安延公司未能归还服务社的借款,岸尾公司顶替借款的帐也未改回到安延公司。湖贝支行于1997年10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岸尾公司承担两份贷款合同的本金及利息,要求金凯歌公司承担其担保责任。

    本院受理该二案后,查明岸尾公司贷款的真正使用人是安延公司,贷款实际投入到“安延汽车城”的开发建设中。安延公司于1997年9月20日致函本院称:如果岸尾公司在银行限期的1998年8月30日前不能偿还该二笔贷款。我公司愿交出“安延汽车城”的部分物业作为抵押偿还物交由银行(湖贝支行)处理还债。为此,湖贝支行于199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安延公司为被告。本院支持湖贝支行的申请,将安延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1997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岸尾公司尚欠湖贝支行贷款本金1800万元和5700万元(两合同各扣除了已还的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国家规定计算),于1997年12月30日前各还500万元,以后每月30日前还500万元和1000万元,至1998年5月30日前还清余额。金凯歌公司对5700万元在1997年8月30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延公司对岸尾公司欠湖贝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0000元由安延公司承担(安延公司应迳付湖贝支行)。调解生效后,岸尾公司以借款借据、贷款合同是虚假的,调解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于1998年11月25日作出前述的(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01X4-01X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再审又查明:安延公司于1994年5月23日归还服务社人民币900万元、6月2日归还500万元、6月10日归还4000万元、6月14日归还190O万元、6月17日归还700万元。5月14日安延公司存入1000万元定期存款到服务社,后该款被湖贝支行扣划用作归还借款;安延公司另行还400万元给湖贝支行(湖贝支行已认可)。以上合计,安延公司还款人民币9400万元,其中4650万元用于归还其他贷款(已另案处理),4750万元用于归还本案借款;尚欠湖贝支行人民币11650万元借款及利息。

    本院再审认为:安延公司向湖贝金融服务社借款人民币16400万元的事实,不仅双方认可,而且有借款借据及有关凭证印证,因此,双方之借款行为应予确认。安延公司在本案的借款业已归还4750万元,尚欠11650万元的借款本息应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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