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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义.洗冤集录-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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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及手足、他物,得罪悉同,并无差降。“伤重者加凡斗二等”,假有殴
折二齿,凡斗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二年半之类。“缌麻以上,各递加一
等”,假有殴缌麻折二齿徒三年,小功流二千里,大功流二千五百里,期亲
流三千里。殴不伤,从徒一年上递加;殴伤者,从徒二年上递加,不加入死。
故云“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问曰:皇家袒免亲或为佐职官,或为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
父母、妻、子,或是己之所亲,若有犯者合递加以否?
答曰:皇家亲属,为尊主之敬,故异余人。长官佐职,为敬所部。尊敬
之处,理各不同。律无递加之文,法止各从重断。若己之亲,各准尊卑服数
为罪,不在皇亲及本属加例。
又问:皇家袒免之亲若有官品,而殴之者合累加以否?
答曰:律注殴袒免之亲,据皇家亲属立罪,此由缘敬为重,官高亦合累
加。
九品以上殴议贵
诸流内九品以上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
殴伤议贵,各加凡斗伤二等。
【疏】议曰:流内九品以上、六品以下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
谓他物殴凡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殴议贵合加二等徒一年半。此名“伤重”。
其六品以下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或殴不伤,亦各加凡斗殴二
等。
主杀奴婢
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期
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下条部曲准此。
【疏】议曰: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于杀戮,宜有禀承。奴婢有罪,
不请官司而辄杀者,杖一百。“无罪杀者”,谓全无罪失而故杀者,徒一年。
注云“期亲及外祖父母杀者,与主同”,谓有罪杀者杖一百,无罪杀者徒一
年。故云“与主同”。“下条部曲”者,下条无期亲及外祖父母伤杀部曲罪
名,若有伤杀亦同于主,故云“准此”。
殴伤妻妾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
【疏】议曰: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故得“减凡人二等”。
“死者以凡人论”,合绞;以刃及故杀者斩。殴妾非折伤无罪,折伤以上减
妻罪二等,即是减凡人四等。若杀妾者,止减凡人二等。
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皆须妻、妾告乃坐,即至死者听余人
告。杀妻仍为“不睦”。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若妻殴伤杀妾”,谓殴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
论。注云“皆须妻、妾告乃坐”,即外人告者,无罪。“至死者听余人告”,
余人不限亲疏,皆得论告。“杀妻,仍为不睦”,妻即是缌麻以上亲,准《例》
自当“不睦”,为称“以凡人论”,故重明此例。“过失杀者,各勿论”,
为无恶心,故得无罪。
殴兄妻夫弟妹
诸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
【疏】议曰:嫂叔不许通问,所以远别嫌疑。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者,
礼敬顿乖,故“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谓妾殴夫之弟、
妹加妻一等,总加凡人二等。夫之弟、妹殴兄妾,以凡人论。
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
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疏】议曰:“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为匹敌之故,得罪稍
轻。“殴妻之子,以凡人论”,为女君尊重,故同凡斗。若妻之子殴伤父妾,
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称“又加”者,总加三等,若殴折
一齿徒二年半之类。注云“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当条虽有加减,至死者
并与凡人同。
殴妻前夫子
诸殴伤妻前夫之子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死者绞。
【疏】议曰:“殴伤妻前夫之子者”,谓改醮之妇,携子适人,后夫殴
伤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谓与继父同居,立庙服期。“又减一等”,
谓减凡人二等。若殴之令至笃疾及断舌、毁败阴阳,如此之类得徒二年半。
不同居,徒三年。因殴致死者,同居、不同居,俱得绞罪。
殴伤继父者谓曾经同居,今异者。与缌麻尊同,同居者加一等。余条继
父准此。
【疏】议曰:继父者,谓母后嫁之夫。注云“谓曾经同居,今异者”,
依礼继父同居服期。谓妻少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所适者亦无大
功之亲,而所适者以其资财,为之筑家庙于家门之外,岁时使之祀焉。是谓
“同居”。继子之妻,虽不从服,若有犯夫之继父者,从下条“减夫犯一等”。
其不同居者,谓先尝同居,今异者。继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亲,虽复同住,
亦为异居。“若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即同凡人之例。其先同居今异者,
殴之同缌麻尊合徒一年,伤重者各加斗二等,死者斩。同居者虽著期服,终
非本亲,犯者不同正服,止加缌麻尊一等,谓殴者合徒一年半,伤重者加凡
人三等。注云“余条继父准此”,谓诸条准服尊卑相犯得罪,并准此例。虽
于“继父”下注,即称“妻前夫之子”并与“继父”义同。律称“与缌麻尊
同”,其有谋杀及卖,理当“不睦”。于前夫之子不言与缌麻卑幼同,殴之
准凡人减罪,不入缌麻卑幼之例。
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
【疏】议曰:《礼》云“凡教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道尊,方知敬学”。
如有亲承儒教,伏膺函丈而殴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称“各”
者,并殴继父至死,俱得斩刑。注云“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儒业谓
经业,非私学者,谓弘文、国子、州县等学。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
遂有序”之类。如有相犯,并同凡人。
问曰: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其博士若有高品累加以否?
答曰: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先有官品,亦从品上累加。若斗殴无品
博士,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九品以上,合杖八十;若殴五品博士,亦于本
品上累加之。
部曲奴婢詈殴旧主
诸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杀者,
皆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
【疏】议曰: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
绞,有首从;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过失杀伤者,并准凡人收赎,铜入伤
杀之家。
即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等,奴婢又减二等;过失
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主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等”,
谓折齿合杖九十;“奴婢,又减二等”,合杖七十之类。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部曲、奴婢殴詈旧主期以下亲,或旧主亲属殴伤所亲旧部曲、奴
婢,得减凡人以否?
答曰:五服尊卑,各有血属,故殴尊长,节级加之。至如奴婢、部曲,
唯系于主。为经主放,顾有宿恩,其有殴詈,所以加罪。非主之外,虽是亲
姻,所有相犯,并依凡人之法。
又问:有人谋杀旧部曲、奴婢,或于旧部曲、奴婢家强盗,有杀伤者,
合减罪以否?
答曰:殴旧部曲、奴婢,得减凡人,爰至于死,亦依减例,明谋杀及诸
杂犯合依减法。唯盗财物,特异常犯,止依凡人之法,不合减科。
告祖父母、父母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
此。
【疏】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
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注云“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
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故虽父祖
听捕告。若故告余罪者,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刑。下条准此者,谓告
期亲尊长,情在于恶,欲令入罪而故告之,故云“准此”。若因推劾,事不
获免,随辩注引,不当告坐。
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
【疏】议曰:嫡、继、慈母者,《名例》并已释讫。此等三母杀其父,
及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并听告。若嫡、继母杀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
故律文但云杀其父者听告。
问曰:所生之母被出,其父更娶继妻,其继母乃杀所出之母,出母之子
合告以否?
答曰:所养父母,本是他人,杀其所生,故律听告。今言出母,即是所
生,《名例》称:“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即子之于母,孝爱情深,
顾复之恩,终无绝道。继母杀其亲母,准例亦合听告。
又问:嫡、继、慈母,有所规求,故杀子孙,合得何罪?又,子孙得自
理诉以否?此母或被出,或父卒后行,若为科断?
答曰:子孙之于祖父母、父母,皆有祖父子孙之名,其有相犯之文,多
不据服而断。贼盗律:“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幼者,绞。”论服相犯,
例准傍期;在于子孙,不入期服。然嫡、继、慈、养,依例虽同亲母,被出、
改嫁,礼制便与亲母不同。其改嫁者唯止服期,依令不合解官,据礼又无心
丧,虽曰子孙,唯准期亲卑幼,若犯此母,亦同期亲尊长。被出者礼既无服,
并同凡人。其应理诉,亦依此法。
告期亲尊长
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
者减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
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
【疏】议曰:“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例
律》并相容隐,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于徒二年者,“减
所告罪一等”,假有告期亲尊长盗上绢二十五匹合徒三年,尊长同首法免罪,
卑幼减所告罪一等合徒二年半之类。注云“所犯虽不合论”,谓期亲以下,
或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犯罪虽不合论,而卑幼告之,依法犹坐。
即诬告期亲尊长,得罪重于二年徒者,“加所诬罪三等”,假有诬告期亲尊
长一年半徒罪,加所诬罪三等合徒三年,此亦是“计加得重于本罪即须加。”
“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谓告得实徒一年半,重于徒一年半者即减期亲
罪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长三年徒,减期亲一等处徒二年。告小功、缌麻尊长,
虽得实,同减期亲二等合徒一年;告事重者,亦减期亲尊长二等。假有告三
年徒,虽实,徒一年半之类。“诬告重者”,谓诬告大功、小功、缌麻重者。
“各加所诬罪一等”,假有诬告大功尊长一年半徒,加所诬罪一等合徒二年;
诬告小功、缌麻尊长徒一年罪,亦加所诬罪一等徒一年半之类。
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
自理诉者听。下条准此。
【疏】议曰:小功、缌麻非相容隐,被告之者不得同于首原,各依律科
断,故云“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谓期亲尊长以下,犯
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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