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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三世-第39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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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主要罪名:谋反、操国事不道、偶语诗书、盗、贼、不直、失刑、乏、违令卖酒等等。另,早在秦律中就已经有了对司法官员因各种情形犯渎职罪而对应的罪名。二、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见十田律、)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单行法律的部分条款。三、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政与司法不分。在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
    由此看来,《秦法》的确是最接近现代法律的法律。但是在此时的秦旭看来,《秦法》有太多的缺点。最关键的就是:法律篇名、条文繁杂;有的罪名就事论事,不似后世封建法律那样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法律既鼓励奴隶解放,又保留和维护大量奴隶制残余。
    当然,这些都是在一个现代人的身份去看的。但如果换成另一个身份:大秦帝国的皇帝身份来看旭并不打算把这些优秀的《秦法》给全部废除。而那些缺点,在现在看来许还会成为大秦帝国立足的优点。
    在历代史书的教导下,《秦》给人都是残暴形象。而如今秦军杀戮行为如此严重给那些辱骂大秦帝国的更多的借口攻击。
    但秦旭不会为了照顾那些人的想法就改变自己的施政方略。《秦法》就是保证秦旭施政方略的最重要关键。
    新修订的《秦法》规定:
    :皇帝,为大秦帝国最高行政决策高军事统帅,最高执法者。天下无论大事小事必须都由皇帝裁决。
    :皇帝对帝**队拥有对的领导权。对于军队上至统帅下至小卒皆有生杀大权。
    :皇帝负责组建有内阁。对于国政拥有决策权,却无行驶权。
    :皇帝组建之内阁必须由三省六部员中选出。内阁负责国内内政。内阁政策颁行天下必须有皇帝朱批。否则无效。
    :三省六部官员由公民和裔民选出。成年公民一人一票,成年裔民三人一票。票多者上位。
    :皇帝掌握兵部官员任命权。
    :御史大夫府负责统计选举票数。身为御史,不得参加三省六部官员选举。治理才能卓著者,需退出御史大夫府方可参加选举。
    :太学为帝国最高学府。太学学生毕业后必须下放地方锻炼四年,而后以政绩评定等级,为官一方。
    :帝国每隔四年进行考试选举。由皇帝亲自主持殿试。全国各地两年一试,选举人才进入殿试。考试结果不设状元,榜眼,探花。设冠者三人,辎者六人者九人。十八人选入禁卫军任职三年后可退伍,入方为官。
    :裔民可升公民。裔民也可为官。
    这十条法规是新《秦法》的基础十条。相当于帝国的宪法。
    十条宪法中规定了皇帝的绝对权威和无上权利。但是又限制了皇帝对内政的绝对影响力。可以说这是秦旭打算拿对政策的约束换取对军权的绝对掌握。
    同时,作为辅助法律。秦旭还颁布了《大秦帝国刑名律》,《大秦帝**爵律》,《大秦帝国民事律》,《大秦帝国行事律》《大秦帝国帝王赏罚律》。。。。。。。一共十大律。作为对《秦法》的新一次补充。
    《刑名律》规定了帝国居民的生杀大权不是掌握在皇帝手中,而是掌握在三公手中。一旦有人犯死罪,只要不是涉及造反谋逆的大罪那这名犯人的最后死刑定罪需由三公进行最后决定。三公一旦决定,皇帝都无权更改。这样就等于将司法权从皇帝手中剥夺出来。皇帝不再能任意决定子民的生死。
    但《刑名律》规定,皇帝有随时调查和拘押官员的权利。只要皇帝怀疑官员有谋反,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皇帝可以调动镇楚司进行拘押审讯。国有三十六郡,若有十九个郡的御史同时检举一名官员,皇帝必须下诏将其拘押审讯。
    这样,皇帝又对官员有了绝对的威慑力。
    《军爵律》是依照商鞅的军功授爵制制定的律法。商鞅规定:斩敌一级者,封一级爵“公士”;斩两级者两级爵“上造”;斩四级爵者,封三级爵“簪枭”;斩八级者四级爵“不更”;依次类推,接下来是“大夫”“官大夫”,“公大夫”“更车”,“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在这个基础上,《军爵律》
    公、侯、伯、子、男五等文武官员的世爵。
    这五等世爵不是军职,而是单纯的爵位。和军功所授的爵位可以同时并有。
    秦旭还细分了各个军爵和世爵的待遇。总体来说,爵位越高,所获得权利越多。责任也越大。
    而获得侯爵者可免一次非谋逆大罪的死刑。不能转让,不能世袭。
    《民事律》规定了公民裔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拥有国内共场所的优先进入权。只要拥有公民身份,帝国除皇宫等军事民政机构外,都拥有优先进入权。任何个人或家族不得以私法进行阻拦。
    公民有告御状的权利。皇在大秦广场设“登闻鼓”。公民可敲响“登闻鼓”告御状。然若公民戏弄帝王,不管是何原因,一律斩立决,直系一代亲属车裂,两代亲属~面,三代亲属全部贬为裔民,终身不得升为公民。然祸不及四代。
    公民在单身可以从户部获取一处一房一厅的住房,结婚后还可以获得一处两室一厅的住房。然若公民父母健在,必须以至孝赡养父母,若有悖逆之事,帝国一律处以极刑。
    公民一到十八岁,必须参军四年。以选择禁卫军,羽林卫,甲等军团,乙等军团进行服役。兵部统一安排。
    禁卫军,羽林卫,甲等军,乙等军团会设立十二所军校,公民也可选择进入军校学习代替服役。但一旦选择进入军校,必须服役七年以上。才可退役。
    退役后,公民可选经商,做官,做工。。。。。
    。任何一个想从事的职业。若不知如选择,可以去户部报备,工部会对其进行安排。所从事职业除了参军之外,一律享受优先和减税政策。
    而一等和二等,三等公民在所享受的优先和减税政策上有一定的区别。仅此而已。
    而裔民和公民的区别就在于不能告御状,但可以直接对郡守进行申诉。也可以向御史申诉。同时,帝国是以武至上的国度,裔民满十八岁也必须参军,但服役时间只有两年。且只能选择加入甲等军团和乙等军团。所享受的优先权和减税政策也低于公民。裔民也可以凭借自身能力考取军校。
    《民事律》还规定,公民裔民的身份可以转换。裔民可凭借军功升爵,爵位只要达到四级簪枭就可自动转化为公民。
    如果不凭借军功,裔民还可通过捐税来完成身份的转化。或者通过时间---裔民只要六十年内没有任何犯法记录,也可以升为公民。
    可以说,秦旭这样的安排并没有明确谁的身份一定高贵,只是为大秦帝国的子民设定了一个奋斗的目标。让他们不至于像现代年轻人那般不知所措,整天处于一种茫然状态。
    特别是《民事律》还规定了一点:无论公民裔民,十六岁后必须参加工作历练。秦帝国不养懒人。人人都必须为自己的生活付出。而之后一系列的《民事律公射令》《民事律生活上谕》《民事律劝学上谕》《民事律写意上谕》《敕天下臣民减免诏》等等圣旨又重新不断修正了这个观点。
    《行事律》规定了公民和裔民的行事准则。
    大到公民裔民的思想品德,小到公民裔民的行路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当然,相对来其他律法动不动就是斩和杀的惩罚来说,《行事律》的处罚是极其低微的。整个《行事律》里只有五处是需要耐为隶臣,刑为鬼薪,+为城旦,为城旦作为惩罚的,但都罪不至死。
    然而这并不是说《秦法》就不森严。事实上,这样一来,更加凸显了《秦法》的森严。因为对于初期的很多裔民来说,他们追求的是六十年不犯法,好升为公民。但《行事律》却是最容易让人犯错的。
    好在秦帝国制定法律只是希望人人不犯法,并不是希望人人犯法,所以对于这些法律条规的宣传也是不遗余力。学生在学校《秦法》成为必修课,家中长者则会有里正上门讲解。
    而且秦旭还规定,在未来十六年内,每年每个公民有六次触犯《行事律》而赦免的机会,裔民则只有三次。而儿童,十三岁以前触犯《行事律》可免罪。然父母要罚款。
    《帝王赏罚律》则对帝王如何赏赐臣民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由此公民裔民可以通过这个律法看见帝王对那些官员是否器重,由此引发臣民对这个官员的品德为官等等方面的监督,同时也对帝王的行为产生监督作用。
    可以说,《秦法》的颁布实行,使得整个秦帝国的所有工作都开始转入了一个拥有正常秩序国家的进程里。
    但首先秦旭要面对是对现有居民的一种笼络和约束。十六年后,大秦帝国治下的臣民能否在秦旭的带领下走向强大,所要看的就是现在秦旭能不能坚决地对帝国的稳定做出果断措施。
    所以,秦旭在昭武元年七月三十日时突然明发天下。
    《大秦帝国双都诏》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斯有天下之民而后有帝王之家。帝王家者,世所表率。臣民互望,天佑眷隆。平王东迁,乃创春秋;孝文迁都,胡服汉化;永乐北迁,天子戍边。。。。。。。
    今帷幄上意,朕不忍视黔首万民陷于水火,故迁都以安民心,戍边望镇宵小。使夷狄不敢南下,更让风雨不临我民。。。。。。。
    属意,咸阳为大秦东都,腾水为大秦西京。今由东都迁往西京,以镇西方诸夷,安天下民心。
    钦此。”
    秦旭巧妙的没有废除咸阳所为国都的策略,而是实行双都制。有东都和西京两个都城。腾水,自然就是原哈萨克斯坦的首都阿斯塔纳了。大秦以水德居天下拥四方,取名“腾水”正好合理。(未完待续,如欲知后事如何,请登陆www**com,章节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阅读!)
第一第一百零六章 北方四岛
    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迁都都将是举国的大事。反对者也会缺。
    但是秦旭这次的迁都诏书(《双都诏》)却奇怪地没有引起任何的震动。
    只有冯四郎提出了一些修正意见外,满朝文武都非常愉快地接受了秦旭的这个诏令。
    这当然首先要归功于秦旭如今的威望达到了顶峰。没有人敢拂逆秦旭的意愿。连威武王极力的反对的紫宸殿,也在最后秦旭的坚持下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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