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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寒资料集-第1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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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戟已广用於舞具。《唐书·;礼乐志》:「太宗制舞图,命吕才以图教乐工百二十八人,披银甲,执戟而舞,每三变,每变为四阵,象击刺往来,歌者和曰『秦王阵乐』。」此虽是银甲执戟,但戟已完全失去武器性质,沦为舞具了。
宋代的戟很少用於战场。《武经总要》在长柄铁刀类中,绘有一种「戟刀」,可知其形制为适应战场而变化,不是原形戟了。
清代杂兵中有一种月牙短戟,或名手戟,除月牙刃外,上有尖锋、曲钩,亦具有勾兵、刺兵、割兵、兵等作用。
目前仍有练戟者,戟的练法与刀枪不同,戟一般不做舞花,以剁、刺,勾、片、探、挂掳、磕,为主要的招式。
古代戟分戟分马上戟、步战戟、双戟等不同用法,明清以後,同样形制的戟,各种武术流派,亦有各种不同练法。
十八般兵器——鞭
鞭亦为短兵之一种,其由来与锏相同,惟戬必双用,鞭则有单双軮硬之分;考诸古籍所载,大都系单鞭硬鞭;稽之现在,则都重軮鞭。軮鞭之制,不知起于何时?创自何人?至双鞭之法,疑后人因见于戬法双用,攻禦并行之便利,故窃其法,易单为双。然鞭戬同为无刃之短兵,不过形式稍异;至若抡舞攻禦之法,主力点既完全相同,自不能大异,彼创双鞭者,亦正见其矜奇眩世耳。鞭之区别如是,而名称亦至不一,即就硬鞭而言,有竹节鞭,虎尾軮等数种,其余无论矣;大概皆就其形式而厘定其名耳。然因名之不同,其法亦因之而门户杂出,多少不同,惟尉迟鞭法为世所崇尚,但近巳不得其传,甚堪惋惜。此外即寻常之硬鞭法,亦大都拾各短兵之唾余,勉强组成,亦正不可为训故本编以軮鞭补其缺,不愿以鱼混珍珠也。
铁鞭为六角形,铁锏为四楞形「大小短长,随人力所胜用之。」有的鞭首上联缀一条短铁链,上系两节铁棍,称做联珠双铁鞭。还有一种铁链夹棒,出自西北地区,是受农家打禾连枷启发创制而成的。
鞭、锏二者,始源甚早,但鲜见出土文物。《史记·;伍子胥列传》:「及吴兵入城,伍子胥求昭王,乃掘楚平王墓,出其尸,鞭之三百,然後已。」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已开始用鞭。
《初学记·;武部·;刀》:古者用革,以扑罪人,亦以驱马。故其文从革。《书》曰:「鞭作官刑。」此则施於民也。《传》曰:「左执鞭弭。」又曰:「虽鞭之长,不及马腹。」此则施於马也。其後以竹代革,则策、二文,又并从竹,盖因驱策击之义以立名也。
後梁战将王彦音,不仅善枪,而且善铁鞭。冯云鹘《金石索》中,图示了王彦章铁鞭一幅,「长仅六尺二寸强,重清秤十五斤,凡十九节,每节以铜条束之,柄饰木而束以铜,柄端如槌,四面环列『赤心报国』四字」。(《中国兵器史稿)可知鞭虽属短兵类,但其形制较长,而且较重,需大力演练。
宋丁度、曾公亮《武经总要》:「铁鞭多节,系袭晋代遗制。连珠三节鞭亦系胡人器形。铁唐代已广用之。」
宋人喜欢用短小的打击兵器、主要靠重力打击敌人,使用者必须是力气大的人,多在马上使用,徒手持用则重了一些。
明代出现了两节铁鞭,其形略如宋代铁链夹棒,但宋器铁链颇长而短棒怍方体;明器则中链甚短,而上下棒均系细圆体,所以其名叫鞭。其他鞭,明代甚多,何良臣《阵纪》说:「钯尾鞭、丈八鞭、连珠铁鞭、豹尾鞭、铁鞭,各有专门,但身法、手法、步法,皆由拳棍上来。」此可知,明军中多有用鞭者,而且重视以拳棍技术为基础,来提高高鞭的实战能力。
清代鞭形制已有软硬之分,但软硬之广用,是在清军入关之後,因为当时满族人及北方人喜练这种鞭。当时为九节鞭,每一节长仅三至四寸,联以铁环,不用时,可以收小握於一手之中,或围绕腰际。用时抽开鞭头,套索於腕,猛力一抽,鞭即挺直,可用其击、笞、勾、缚,善用者常可胜敌人之刀剑,一击而可拖拉敌颈或腿,使其倒地。
还有一种木质鞭杆,其长度以人之一臂加肩宽度之,亦称「短鞭」。因其形短小,用时极方便。
鞭有单、双、软、硬之分,其质有铜、铁、铁木、纯木之别,与用皮革制成,驱赶牛马的鞭子,是完全不同的器具。但软鞭类的七节鞭、九节鞭、十三节鞭等,与赶牛马的鞭子,在来源上,可能有一定的关系。
鞭与锏使法相似,主要以挡、摔、点、截、扫、盘、板、戳、拦、撩、拨,以及绞压等主。它要求演习者在身法上转折圆活,刚柔合度;步伐轻捷奋迅,与手法紧密配合。
软鞭是软硬兼施的兵器,其特点是身械协调性强,演练者强,既要有击打速度,又要体现灵巧的方法。尤其舞动时,上下翻飞,相击作响,如银蛇飞舞,使人眼光撩乱,因此有极好的表演效果。
十八般兵器——锏
锏为短兵之一,方形有四棱,连把约长四尺,因形似简故名。锏无刃,每距六七寸有节者,名竹节锏;自把至端,完全平直者,名方棱锏;盖以形之不同而变更其名也。考锏之由来,与剑为同时;至二十四法之出,则在秦汉以后,创自何人,亦不复可考;惟以短兵利于步战之故,后人多有习之者,即今南北拳家,类能娴之;亦正如单刀軮鞭之携带便利,可随身防护也。惟锏无单用,法重双行,故后人有雌雄锏鸳鸯锏等名,亦矜奇胘异,增减原有之二十四法,而另立门户者;然终脱不了此母法也。且有用长兵之人,而藏锏腰间,以防不测者;是则锏为短兵而兼为暗器矣,此大都皆后人之自作聪明,立伪欺人,不可为训也;世之学武者,宜遵古法行之,庶不至多所皆谬。
铁鞭为六角形,铁锏为四楞形「大小短长,随人力所胜用之。」鞭、锏都属短兵器,因为二者形制相似,所以历代都把鞭、锏相提并论。宋《武经总要》:「铁鞭、铁锏二色,鞭,其形大小长短,随人力所胜用之。有人作四棱者,谓之铁锏,谓方棱似形,皆鞭类也。」明《武备志》亦同。
清王《兵仗记》说:「与剑相类者为铁锏,无刃起四棱,言方棱似也;有与为类者为铁鞭,纯铁为之,状如竹根节也。鞭、锏大小长短,各随力所胜用之。」由以上历史专著,我们可以了解,鞭形戕如竹根节,而状为四棱体,二者长短因人而异,以力量大小而权衡。
鞭与锏历代视之为杂兵,因为在短兵器中不及刀、剑用之广,除双鞭双锏外,多配於其他兵器作战,尤其和长兵为伍来使用。
唐初的战将秦琼善使双锏。
十八般兵器——镐
挝亦为古兵杖之一,形式奇特,长一丈三尺,柄端安一大拳,拳握一笔,纯以铁制,其重量不亚于斧銊,旧式仪仗中时见之。此器大约赤始于周秦之世,非猛勇之将,不得其用也,近来习此者,巳寥若晨星,盖古法失传矣。惟锤镋之法,皆脱胎于此,略能想象耳。嵩山拳叟李杰,曾从名武师真传,转辗传授,故北方健儿多能之者。法只十五手,而各势不同,非若刀枪剑斧等法之有重复,意古人随势换法,并未加以组织耳;然按抡舞,亦并不觉其散漫无序,而每手换势,尤见其神化敏捷之妙;惟器重无锋,尃以猛攻见长,毫无含蓄之意,未始非微疵也;故力弱之人,决不宜用笔挝,因易迟钝而受算也。
镐(挝)、骨朵。锤、椎。
《後汉书·;独行列传》:温序「素有气力,大怒,叱宇等曰:『虏何敢迫胁汉将!』因以节杀数人。」《旧五代史·;唐书·;李存孝传》:「阵中易骑,轻捷如飞,独舞铁,挺身陷阵。」宋洪迈《夷坚丙志·;婺州雷》:「面丑黑,短发血赤色,蓬首不巾,执如骨朵状。」
骨朵,本名胍肫,讹为骨朵,现代人犹称这种兵器,类似锤头,木柄上安装一个蒜头或蒺形的重铁器,凭藉重力锤击敌人。
明代的与宋代的骨朵相似,但柄较短。
椎,在著名的「窃符救赵」故事中,魏国公子信陵君无忌,窃得虎符,矫诏命将军晋鄙发兵援赵,晋鄙尚有所疑,即遭勇士朱亥取出暗藏的四十斤重的铁锥击杀。过了四十七年,秦始皇巡游至博浪沙时,张良使大力士怀一百二十斤重的大铁锥埋伏路旁,企图行刺,而误中副车。这种可以随身携带的铁锥,没有固定形状,随使用者的力气而制汉初淮南厉王刘长,刺杀辟阳侯审食其时,用的是一种小型的金锥。
锤,是一种带柄的状打击兵器。元朝蒙古骑兵善用铁锤,一种六棱形,称「西夏帕耳」;一种锤头为六角形,用短铁链系於柄上,称「佛来尔」。
清军入关前也很喜欢用锤,成立过铁锤军,定鼎中原後,遂不复用。
挝是一种构造较复杂的兵器。宋代有两种长兵,一种抓枪,长二丈四尺;一种抓子棒,无刃而有铁爪,都有击抓之作用。但这种「抓」与「挝」是否一物呢?明茅元仪《武备志》上图示了一种双飞挝,「用净铁打造,若鹰爪样,五指攒中,钉活,穿长绳系之。始击人马,用大力丢去,著身收合,回头不能脱走。
挝兼有抓勾之作用,与宋之抓枪、抓子棒相似,但挝要抛,而抓则不离双手;同时挝五指活动具有机械能力,被抓住即难逃脱,可辅助长短兵器之不足。何良臣《阵记》亦提到明有抓枪与抓子棒,说明「挝」与抓」是有明显区别的兵器。
清代有一种飞爪,脱胎於棉绳套索,《中国兵器史稿》说:「此器仅一绳一爪,爪以铁制,与人掌同;惟而略短,每指除大指外,亦均三节。第一节之端锐利有如鸡爪,每一节相连之处,皆活络,装有极小及灵活之机关,能使各节伸缩活动,盖每节小机括,亦有弦索通於总索也。飞爪著人,将索一抽,小机括使爪深陷入人体,敌挣奔则愈深,万难逃脱。」估计,飞爪可能是承袭《武备志》之双飞挝而制,而且因明之双飞挝不便,而改为单爪。
十八般兵器——棍
殳(棍)之由来已久,古人山居穴处,不免为毒蛇猛兽之侵凌,又无锐兵利刃以禦敌;山间树木丛杂,随处皆是,往往折之以为自卫之器;故别种兵器,或全用铁制,或铁器而以木为柄,惟殳则完全木质,且搆造亦异常简单,自首至尾,并无机括,不过一浑圆坚质之木桿耳;于此可见古时各事之简单,而原人之无机械心也。殳长约一丈二尺,粗细不等,盖亦视人力而为标准者;其实多用檀枣栗桧等木为之,或取其坚实,或取其柔韧,总以不易损折者为上品;若白蜡桿等,后已嫌其太軮矣。
殳法初无一定之组织,任意扑击耳,后人实创之,惟嫌其太长,使展不甚便利,故改为八尺,易名为棍,后又以人体之长度为准,使殳及其人之眉间而止,名之曰齐眉棍,始有棍之传世。按棍之有法,实始于魏;孝文时沙门跋陀入少林寺,始以棍法传入,惟非僧不授;唐之昙宗,宗之明性,又继其宗派而阐发之;故少林寺僧,至今以棍法为护教之袓,秘而不传,而世之言棍者,亦莫不崇少林,于此可见殳法乃出自禅家与拳术有相击之关系矣。且今之人,皆知有棍而不知有殳,盖因其更名巳久;而长短又绝不相同,即虽知有殳,而疑为与棍非一物,其实棍之制,则由于殳,殳之法创于棍,一而二,二而一者也。至于矜奇眩异,而必谓之二物,而殳另有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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