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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入世之后-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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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正当竞争、违规经营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加剧了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使某些险种隐藏了严重的支付危机。
(7)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账户管理有漏洞,内部控制薄弱。
第一,重要的单证管理和使用过于混『乱』。第二,账户管理不严格。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便于『操』作,没有按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责任准备金存款户,造成保险资金不合理占用,保险财务效益减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潜在风险。第三,会计核算不合理。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做假账,两套账等现象严重。第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内部稽核监管力度不够。不少保险公司重业务、轻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疏于对下属机构及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难以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8)社会保险机构及有关部门人市混『乱』。
持权代理、强制保险,如:『政府』指定劳动人事部门推出〃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推出〃农民养老保险〃,工会社团组织推出〃工伤医疗保险〃等。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不协调『性』,导致市场混『乱』。其次,一些部门持权代理保险展业比较普遍,如:交通大队代理〃母子安康险〃,『政府』劳动部门实行〃养老保险〃等。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平等,公众对之难免产生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服务形象。
3保险需求方面的问题
从〃用户是上帝〃发展到〃用户是朋友〃,是市场营销理论中的基本理论依据。如何将潜在的消费者变成现实的购买者,并将〃整个馅饼作大〃,是每一家保险公司都必须考虑的问题。中国的消费者拥有与其他国家的消费者的共『性』,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特『性』,这是由其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所决定的。当前,各家保险公司在偌大的消费者群体前无计可施,是否曾经想过真正地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为消费者考虑过。如果没有,那么这可以说是每一家保险公司必须上的一节课。
(1)公众风险意识薄弱,投保意愿偏低。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承担风险的主体逐渐由『政府』转移到个人和企业。但由于1959…1980年,国内商业保险停办长达20年之久,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对部分城市居民的调查表明: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的状态,35。1%的居民根本不了解,形成了社会风险总量增加与保险者保险意识落后的矛盾。造成这种现象保险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原因:第一,由于保险广告宣传不够深入,居民对保险并非〃家喻户晓〃。第二,保险公司缺乏开发设计新险种能力,限制了有效需求的产生。
(2)在我国,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影响下的人们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影响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这也是农村寿险不容易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保险公司潜在的支持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压力,直接影响人们参加长期寿险的积极『性』。
(4)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4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
保险中介市场是盘活整个保险市场的致关重要的环节,然而,中国的保险中介市场可以说是整个保险市场中最为混『乱』的部分,急需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克服保险中介市场的混『乱』无序状态、保障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市场统一监管、促进保险创新、防范风险、推动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1)各类保险代理人发展欠平衡,行为不规范,保险经纪人尚未起步。
目前国内产寿险市场上的代理组织以个人代理人形式居多,归属于产险公司的代办站或寿险公司的营销部。个人代理人的快速超常发展,造成寿险公司负债结构单一、不合理;由于个人代理人受自身利益驱动,粗放经营,短期行为严重,既损害投保人利益,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由于个人代理人不实行登记制,无登记注册的财产,所以个人代理人的行为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在追偿上难以执行。
由于历史的原因的存在,我国的兼业代理人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他们依靠特权垄断保险市场。哄抬手续费,销售假保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政策原因,专业代理人的发展举步维艰,全国还没有批准一家专业代理公司,导致大量兼业代理人变成彻头彻尾的专业代理人,优秀的个人代理人也无法向专业代理公司分流。各类保险代理人结构上的失衡,造成大量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人违法违规经营,保险市场被搅『乱』,保险中介产业更是灾难深重。
在欧美国家保险经纪人市场比较发达,保险经纪人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国,保险经纪人销售的工业企业保险业务份额占业务总额的90%,英国这一比率超过60%。日本是典型的代理制度,自1996年实施新的保险法以来,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随着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和国际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引进保险经纪人已成为大势所趋。1998年2月,人总行出台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但到现在为止,仍没有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获得批准。
(2)违规、违法经营现象严重。
一些保险公司严重违规经营,导致保险代理人涉及经济诉讼案件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更有甚者,由于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为少数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出现少数保险代理人非法印制和贩卖假保单,私编保险公司电脑出单程序,私刻业务公章,鲸吞和骗取保险费和赔款等犯罪行为。
非法的国外保险机构在境内未经批准而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由此造成每年保费大量外流;有的国内保险机构隐匿、包庇甚至串通国外保险机构在国内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些保险公司未经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属于无经营主业或者其主业已变更而变相成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这些机构往往是以信息咨询服务和代办手续为名向工商行政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3)管理松懈、手续费标准执行混『乱』。
一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已订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规代理、超越业务范围代理和不按实务手续『操』作的情况很多;有的保险公司单证丢失严重,账户和资金管理混『乱』;有的保险公司对兼职代理人资格条件不加审核,对其业务管理不严,导致兼职代理人业务管理混『乱』,挪用、拖欠保险费和吃单、撕单。埋单、鸳鸯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保险公司对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利,许多个人代理人未经过认真培训和考核,职业道德水平低,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差,有的甚至对一些险种的基本条款都解释不清。据中国保监会统计,目前近50万个人代理人之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半数以上。
一方面,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有的保险公司不计成本,『乱』提手续费,与代理人签订违规的低费率、高回扣的代理协议;另一方面,一些握有较多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在市场上炒单买单,获取正常费率与低费率之间的差价和高回扣的手续费,客观上侵犯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这种手续费标准执行混『乱』的情况,也引发了有些代理人不择手段与企业主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相互串通,利用假保单和假收据套取保险费中饱私囊,而有些兼业代理人利用特权垄断本行业保险业务,或者利用上下级关系强制『性』地责令下属单位购买非必需的保险。
(4)存在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保险代理人的素质过低,一些保险人滥用些授权,采取告知不实、误导、欺蒙、诱骗等手段侵犯保户权益以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有的则以许诺回佣等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拉客户;由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无序竞争,使得保险代理人实际上控制了保险代理关系的主动权,因而出现了哄抬手续费,擅自扩展保险业务范围,非法截留保费,甚至印制并出售假保单,携款潜逃的情况,扰『乱』保险人正常的经营秩序。
(5)机构设置有待规范。
保险代理人制度在我国的完美程度,对保险业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城市,专业保险代理人制度尚属空白,大量保险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在农村,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律人格特征有待完善,政策有待配套;少数城市出现的保险顾问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咨询服务公司大都是保险公司投资参股或全资的附属机构,还有的机构则改头换面合法支取〃手续费〃而已,其独立『性』和规范『性』有待加强。
二、我国保险业的历史『性』进展
1迅猛发展的中国保险业
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宣告了外资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局面的结束和新中国保险业的兴起。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个世纪50-70年代,中国保险业经历了严重萎缩的时期……自195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止国内业务开始,中国保险业实已名存实亡的。
改革开放为中国保险业重新带来了生机。1979年底,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1984年,全国各地的保险机构从中国银行脱离,开始独立经营。
随着保险业务得以在中国的全面恢复,中国保险业积聚多年的能量开始以惊人的速度释放出来。在渐入正轨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业也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代〃。20年来,中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费迅速增长、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提高
中国保监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为4。6亿元,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人均保费仅0。47元。到1999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已达1393。2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521。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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