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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尘陷落-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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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等等,声势其实不弱,只不过淹没在当时浩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洪流中,有人因此称之为“静悄悄的革命”。
与第一次离婚浪潮不同,“文革”中的第二次离婚浪潮前期,离婚大多是由女性提出,男性接受,双方都别无选择,是强权政治导致了心灵的扭曲,是一种在变态社会的政治压力下畸形的离婚现象。
众所周知,当时的境况,一个被打成政治异类的人的妻子,极难逃避和承受各方面的压力,甚至是来自亲友的压力。有人发疯,有人自杀。“界线论”甚嚣尘上,为了自身的生存,更主要是为了子女的前途命运,离婚也就成了政治漩涡中人的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丈夫动员恩爱的妻子与自己离异这一现象之普遍,大概可算是人类离婚史上的一大奇观。
稍加考察,也不难发现,尽管当时的离婚案大多数是迫于政治淫威而不得不离,但不应排除少数妻子落井下石、寻找新的依靠的这样一种事实;还有一部分确实死亡了的婚姻,政治运动恰好提供了最有效的解脱的借口。
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及回城,带来的离婚现象,是第二次离婚浪潮后期的热点。
当时,很多在农村结了婚生了孩子的人,由于无法把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落到城市,及其它各种各样的主客观原因,离了婚。其主要特点并不在于离婚本身,而在于遗留下来的问题之复杂:政府部门千头万绪的安置调解工作、个人恩怨斩不断理还乱的纠葛、理智和情感的冲突、重组家庭的困扰,种种种种。
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及回城,还带来了很多高干子女跟根正苗红的贫下中农的子女结婚离婚的悲喜剧。大部分高干千金后来都跟丈夫离了婚,但大部分纨绔子弟倒是没有离婚,因为他们在家里有绝对的权威,在外面有充分的性自由,回家是老爷,出门是公子,何乐而不为!
这里既有许多令人为之动容的爱情婚姻故事,也有不少丑恶的现象存在。无须讳言,人性中有十分善良的一面,也有十分丑陋的一面,善与恶常常互为表里,一个人表现得善良,通常是由于他把恶的一面压抑得很深的缘故。真实的人性流露,往往受控于外因。于是道德问题,这时在婚姻问题中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如果说前两次离婚浪潮中的男女之间,总有一方没有足够的自由权利的话,那么,第三次离婚浪潮的外部环境则要宽松得多,其规模和迅猛程度远远超过前两次,其所依据的《婚姻法》也不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迄今,前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
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3月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行的;第二部《婚姻法》则是198o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两者之间,时间相差3O年。
在离婚问题上,两者的指导思想存在较大差异,旧《婚姻法》的指导思想是:没有过错就不能离婚;新《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则是: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
这也是婚姻法学界长期以来的两大流派之争。
第三次离婚浪潮,是在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后渐渐兴起的社会潮流,也是十年动乱后思想解放、个性复苏的表现。
不少“维持会”式的家庭,开始摇摇欲坠,人们要还婚姻本身一个说法,给自己的感情讨一回公道,同床异梦的夫妻纷纷走上法庭,寻求一个并不圆满但可能满意的解脱。
第三次离婚浪潮在8O年代还比较平稳,起主导作用的还是人们感情的不能承受之轻或不能承受之重,所以更富人性的色彩和“正常”的意味。
进入9O年代以来,无论其质还是其量都迥异于以往,商品经济的全方位介入,西方性开放观念及其生活方式的日久浸浮,物欲的膨胀和心灵的空虚,使越来越多的人们,推波助澜或者为浪潮裹挟,乐意或者不乐意,潇洒或者不潇洒,在婚姻“下海”中,走一回或者走几回。
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既然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我们当然应该更多地从经济方面、社会方面来看问题。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妇女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导致了离婚率的节节攀升,而且越是高收入、高知识结构层的女性离异者越多。
女性经济上的独立使得她们对男性的人身依附关系降到有史以来的最低点,自身素质的提高,又使自信心空前高涨,对配偶的要求也有了相应的水准,对低质量的婚姻状况当然不能满意。1992年,据最高法院统计,提出离婚的70%是女性(这个包括协议离婚)。
与此对照的是男性世界变化的缓慢,这种性格角色发展的相对停滞,使男性在婚姻失败中承担的责任不仅不再具有以往的价值,且容易让女性轻视。
数千年来,男性的潜能在社会各方面得到充分发掘的同时,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却如同一个被宠坏了、结果永远长不大的孩子。如今面对女性群体的崛起,男性固有的心理优势正慢慢缩小甚至消解,这使他们越来越不自信,越来越相信外在的依附——比如金钱、权力和手段,等等。尤其在商品经济时代,女人在通常是男人呼风唤雨的地方也如鱼得水时、男人的失落和焦虑便是双重的了—一既在家庭,也在社会。这导致其或卑琐小气自甘沉沦,或一有机遇便名利财色样样都要,结果砸得头破血流。
与这些男人纠葛,女人深失价值感,于是只好分道扬镳。
导致离婚潮愈演愈烈的原因,当然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相对变化的失衡,还在于商品社会里,无论是金钱的秘密,还是人的需要,都得到了“尽善尽美”的挖掘。如果一个人稍稍正视现实,他便会发现,寻求物质的保护和支持已成为时代的信仰。
在所有的族类中,人依赖他人或他物的时间和程度远远超过其它动物,没钱的人依赖有钱的人,有钱的人依赖更多的钱。更多的钱需要更多的人去花。这种“生物链”缺一不可。
女人A说:“做得好不如嫁得好”,女人B什么也不说,干脆直接去傍大款。A 可能瞧不起B,却冷不防(其实防也防不了,因为你防不胜防)被B打了个措手不及,“围城”内外,就不可避免发生一场又一场激烈的厮杀,其结局可能是B取代A。问题是,硝烟未散,B很可能又依稀看到C的出现了……这个金钱打成的“生物链”真可谓环环紧扣啊,容不得人有半点喘气的悠然。
而“傍”金钱的男人,一旦离开所依赖之物,失去安全感。马上就萎缩了,甚至面对最亲近的人也不敢表白自己;而一旦拥有更多的金钱,又感到自己无所不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滔滔不绝。这种男人对傍自己的女人的需要,骨子里是为了使其“傍”金钱的心理不致过于倾斜而已——“瞧,我是金钱的奴隶,可也有人是我的奴隶啊!”
就这些男人女人来说,婚姻已泾渭分明地分裂为不同的成分——性爱方面、金钱方面、社交方面、工作方面,等等。
每个方面都有不同的人。是他这一方面或她那一方面更好的,但永远不会有一个在各方面都最好的人,男人便“顺理成章”地借助一群女人,女人也就“理直气壮”地借助一群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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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种种利害关系而暂时结合,同样会因种种利害关系而迅速分开。
尽管,这样那样的问题造成了第三次离婚浪潮的愈演愈烈,第三次离婚浪潮又带来了这样那样新的问题,但我们应该看到,它表现了社会转型时期人的观念的转型,是一种社会进步。历来的许多现象表明(比如,奴隶制社会就没有离婚现象,封建社会的妇女就没有离婚的权利),男女之间的关系是衡量社会文化水平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之一,十分明显地反映着“自然界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具有的人的本性”(马克思语)。
在过渡型社会形态中,婚姻男女在人生际遇的丰富性与情感历程的多样性面前,不可能不面临诱惑。我们生活的稳定性连贯性正在被不断跳跃的“场景化”所取代,不同的外部事物刺激出同一个人身上不同的人性内容,现代人内心已无恒定的宁静。婚姻内部各种因素的相互激活,显然促进了人们的进取心,男人和女人走到一起,不再仅仅是为了生存,为了寻求某种可靠的安全感,已有更多更重要的东西有待他们去追求。
据婚姻法学研究会权威人士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婚姻法》的出台指日可待,并将更名为《婚姻家庭法》,条文从原37条扩大到2OO多条。《婚姻家庭法》在夫妻关系上将增加“互相忠诚”一条,强调夫妻双方互相忠诚的义务。
对于离婚,将判决离婚条件由“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制定一个婚姻破裂的标准,并将婚外恋与第三者置于违法地位。
《婚姻家庭法》颁布以后,将降低还是增加离婚率?会不会引起第四次离婚浪潮?
让我们拭目以待。
静悄悄的革命笔者在酝酿写作此书的过程中,采访到一家三代真实而又传奇的爱情婚姻故事,很典型地说明了三次离婚浪潮的波澜起伏。
我们首先从第一代的官之麟说起。
1951年2月6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离婚诉状,诉状的呈递人竟是本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1937年震旦大学政法系肄业生官之麟。
当时,人们对中高层干部的离婚再婚现象已有所耳闻目睹,但这一个案还是引起了知情者极大的兴趣。按照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离婚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作为共和国首批大法官之一,官之麟对于离婚之难心中当然有数,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数次调解之后,他为什么还如此执着呢?
官之麟之妻刘月琴,湖南省白石铺镇人,杂货店主之女,9岁那年,与小她3岁的官之麟订了一桩娃娃亲。因幼年丧母,月琴自小精明能干,柜前台后,家里家外,让她梳理得井井有条。
官之麟一度被视为白石铺地面的神童:5岁,能背《论语》,7岁,能解乐府。1O岁,父亲便把他送到衡州府读书。
16岁那年春天,官之麟突然收到父亲的来信,催促他回家与月琴完婚。他一时陷入了深深的矛盾之中:就他已接受的教育和所读的西洋小说的影响而言,要他娶一个“三从四德”的乡下姑娘,显然不大情愿,但在中国旧式社会,违抗父命简直是大逆不道,如果我行我素的话,则意味着与家庭彻底决裂。为了不使年过半百的父亲为他这个独生子伤心,伤心的官之麟谢绝了几位学友同赴上海求学的邀请,起程回乡,准备看情况再说。
在摇摇晃晃的二等车厢里,官之麟的大脑极力搜索刘月琴留给他的印象,遗憾的是如同看一部模糊的黑白默片,他怎么也想不起她的音容笑貌,倒是有一件小事铭刻在记忆中:官之麟辞亲到衡州府上学之前,由父亲引领去看了一回“媳妇”。“小俩口”在院子里喁喁细语,月琴突然要他闭上眼睛,接着迅疾把一粒剥好的糖塞进他的嘴里,小之麟没有准备,一咕噜就咽了下去,压根儿不知是什么滋味,然而许多年后,他仍觉得那味道挺美。
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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