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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94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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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街;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军事委员会****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五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被决定任命为****军事委员会副****、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军事委员会****授予上将军衔。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第六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01章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三节首长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官兵关系
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节部队(分队)相互关系
第五章礼节
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
第二节仪容
第三节举止
第四节军容风纪检查
第七章对外交往
第八章作息
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
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
第九章日常制度
第一节行政会议
第二节请示报告
第三节连队内务设置
第四节登记统计
第五节请假销假
第六节查铺查哨
第七节军官留营住宿
第八节点验
第九节交接
第十节接待
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节保密
第十章值班
第一节值班制度
第二节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
第十一章警卫
第十二章零散人员管理
第十三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日常战备
第二节紧急集合
第十四章装备日常管理
第十五章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节伙食管理
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十六章卫生
第一节个人卫生和保健
第二节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十七章营区及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营区管理
第二节房地产管理
第十八章野营管理
第十九章安全工作
第一节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常见事故预防
第二十章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节军旗的使用
第三节军徽的使用
第四节军歌的奏唱
第二十一章附则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增强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军人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
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新时期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二条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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