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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之王-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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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死生之间16
第一次庭审之后,各种媒体上有关此案和“安乐死”的争吵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尽管此案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安乐死,但似乎一点也不影响争吵者的类比。尤其是在网络上,对此的争吵只能用口水横飞来形容。
庭审的第二天是周末,点开网页的陈可羽着实被吓了一条,网站上一则不足千字的新闻,后面的评论跟贴却有足足一百多页。电脑前的陈可羽感慨,原来这就是所谓的“唾沫星子淹死人”啊。
总的来说,在网络调查中,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要比反对的人多的多。因此对杨丽珍持同情态度的人也要比持批判态度的人多。看到一切都在朝着预想的方向发展,陈可羽高兴的和坐在他的腿上一起看新闻的叶小蔓来了一个法式长吻。
另一张椅子上的钱玲却没有那么乐观,“舆论对判决的影响有那么大吗?”
陈可羽解释道,“虽然法官的独立性上有一条,叫做排除舆论的影响。但是人是社会人,要做到完全不受舆论影响,又怎么可能?何况现在这个案子有他的特殊性,因为这是第一个这样的案子,这就使这次的判决有可能影响以后的判例,甚至是相关的立法。那么法院审起来就要特别的慎重,甚至要向上请示。这个时候,舆论的声音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说到这个话题,陈可羽自然的就继续了下去,“司法独立如美国,法官也是没有可能完全排除舆论的影响的。美国历史上一些非常著名的案子,如“辛普森杀妻案”,律师都在庭审里提出被告是黑人,所以警察在查案的过程中采用了不合法的手段,涉嫌种族歧视。这样的无罪判决,谁敢说和舆论的影响没有关系?毕竟法官和陪审团还都是由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组成的,还都要吃饭、睡觉、看电视的。”
“说完媒体发达的美国,再回来说中国,曾经有一位黑社会头子的案子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开始判处的是死缓,之后案子被最高院提审,最后他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在我看来,与其说他死于最高法院的判决,还不如说他是死于全国人民的舆论更恰当。”
“为他辩护的那位律师是当年中国最好的刑事律师,在他这个案子之前,那位律师也曾经导演过多次利用舆论影响判决的好戏,只是这一次,情况完全超出了他的控制,那也只能徒叹‘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了。”
两女认真的听着陈可羽的分析,只是听到那八个字的时候,钱玲突然脸红了。陈可羽也马上想起了什么,看着钱玲不怀好意的呵呵笑。只有他怀里的叶小蔓不知道这两人在打什么哑谜。
“得意的你,什么时候不要也落得一样的下场。”钱玲实在受不了陈可羽的笑容,忍不住打击他一下。
“你放心吧,你老公我和他的最大区别就是永远不会让舆论超出我掌控之外。”
“你是谁老公啦,死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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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之后,本案再次开庭,鉴于此次申请旁听的记者比第一次又有大幅度的增加,法院临时将审判地点调换到了一个更大的法庭。
陈可羽有先见之明,提前半个小时到了法庭。哪知人算不如天算,法庭已经早早开放,旁听席上坐满了记者。不由让人感叹他们的敬业。
三人最后只在角落找到了两个座位,没办法,只有挤一挤了。好在旁听席的椅子是连体的,三人两座也不算非常难受。
在简单的回顾了上次庭审之后,吴徽宣布了庭审继续进行。首先是质证。其实上次对鉴定人和证人的交叉询问也算是质证的一部分,只不过今天的主要是针对物证和书证等材料了。
其实本案的案情实在是太简单了,可以说,要说本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点也没有错。所以那些针头、病例之类的证据只是摆上来走了过场就下去了,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
由于双方难得的默契,这个过程居然之持续了不到半个小时便告结束。庭审也进入了第三个阶段——法庭辩论。此时,法庭里众人都像被打了兴奋剂般清醒起来,等待庭审最激烈也最精彩的部分到来。
首先是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杨丽珍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在以上的法庭调查中,通过宣读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出庭作证,出示物证书证以及讯问被告,已清楚的证明了本院起诉书中所指被告杨丽珍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公诉意见,请法庭判决时予以考虑:
首先,公诉人认为,被告杨丽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杨丽珍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由各种证据和她自己的供诉予以证明。主观上,杨丽珍存在拔去赵阳针头,并致其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她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赵阳的死亡,本院认为,杨丽珍的行为符合刑法中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其次,被告杨丽珍,明知剥夺他人生命是违法行为,但是在丈夫的恳求之下,仍然拔去了他的营养液使其死亡。本院认为,这充分说明了杨丽珍对法律和生命的尊严的漠视,这种漠视源自法制观念的长期缺乏。有必要通过严惩来达到警戒后人的目的。
最后,公诉人认为,杨丽珍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处理。但鉴于杨丽珍行为是处于被害人的哀求,以及她在被拘留之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参照故意杀人罪中三到十年刑期予以量刑。
以上几点意见请法庭结合全案情节,考虑被害人的态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
审判长,公诉意见到此为止。
第二十三章 死生之间17
冗长的公诉词念完,胡旋自己也觉得口干舌燥,但依然对自己的表现极为满意,想来今天之前他已经准备多时了。
下面自然是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经天则律师事务所委派,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她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通过与被告交谈,询问证人和阅读卷宗,对本案有了深入的了解。基于此种了解,我认为杨丽珍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所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所以,下面我将为杨丽珍做无罪辩护。
念到这里,旁听席上一阵哗然。案件进行到现在,却从来没有人想到胡凯要为杨丽珍进行无罪辩护。他自己在之前也从来没有做过这样的表示。在杨丽珍案发到上一次庭审结束,几乎所有人都先入为主的认为胡凯肯定要进行罪轻辩护。不止是记者们,胡旋也感到了很大的意外。
胡凯却不管他们的反应,继续念了下去。
我之所以认为杨丽珍的行为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赵阳在杨丽珍拔去他的营养液之前,已经是一个生命垂危、药石无效的绝症病人了,在庭审中查明,即便杨丽珍不做出这种行为,赵阳也将活不过一个月。
第二,杨丽珍的行为是在赵阳的苦苦哀求之下进行的。在刑法中,对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中包含了一条,那就是被告人的承诺。事实上,本案的被告人已经不是在承诺,而是在请求了。
第三,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安乐死的规定的缺位,是造成这起悲剧的最根本原因。大家都在庭审中注意到了,赵阳在生命的最后时间里,还要忍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他曾经数次请求他的主治医生王大夫为他执行安乐死,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王大夫拒绝了他。无奈之下,他才看是去求他的妻子,那个最爱他的人,用拔出营养液的方法终结他的生命。我可以说,这不是一个家庭的悲剧,而是一个社会性的悲剧,是广大绝症患者的悲剧。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中,提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杨丽珍在赵阳已经病危之下,由于赵阳的恳求,通过的不适当的方式为他解除痛苦,但是这种不适当的方式是由于我国法律缺位所选择的一种无奈的方式。其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我认杨丽珍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她的行为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被当庭无罪释放。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评议的时候予以考虑。
胡凯的辩护词一念完,旁听席上那些刚刚还在认真听的记者们又发出了各种各样的声音,吴徽不得不敲了几下法槌,大声喊着:“肃静!肃静!”这才让法庭恢复了秩序。
下面才是真正的法庭辩论时间。
在一旁听的胡旋早就忍不住了。
“按照辩护人的观点,杨丽珍应该被判无罪的原因里居然有一条,就是赵阳已经时日无多,那么你的意见是不是将死的人的生命就和正常人的有所不同?对他们的生命的剥夺就应该处以更低的刑罚,甚至不处以刑罚呢?”
胡凯微微一笑,“我想公诉人理解错我的意思了,我毫不怀疑如果一个人拿着刀或者是枪去杀人,那么不管他杀的是什么人,判处的刑罚都不应该有区别的。但是我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想要大家看到,杨丽珍终结的是他丈夫身患绝症时日无多而且痛苦无比的生命。换个角度来说可能要比较好理解,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一位年轻的瘾君子痛苦无比就杀了他,那么公诉人指控他故意杀人,我是没有意见的。我想这之中的区别大家还是能看出来的吧?公诉人你说呢?”
胡旋语塞,实际上胡凯的无罪辩护完全打乱了他的部署,刚才那个问题也是他听到辩护词之后临时想到的。没有想到胡凯对此早有准备,不仅轻易的化解了,而且还使他处于被动之中。
看到胡旋愣在那里,胡凯继续跟上,“我也有一个问题想问公诉人,你在公诉词中说我的当事人杨丽珍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事是源于她对法律和生命尊严的漠视,那么我想问你,生命是生命的尊严?在你看来,赵阳会认为痛苦的活着还是平静的死去哪种更有尊严?”
胡旋脸又涨的通红,不知道他着急的时候是不是都有这样的表现。这次又是林影救了他,她又将一张纸条递到了胡旋手里,旁听席上的陈可羽暗笑,原来这个女生还有递小纸条的习惯呢。
结果纸条的胡旋飞快的看了一眼,脸色稍稍恢复了一点正常。尽管胡凯没有逼他马上回答,但是在这么多记者面前,爱面子的胡旋怎么丢的起这个人。
胡旋显然不准备正面回答胡凯的问题了。“刚才辩护人的第三条理由里提到,由于安乐死的法律缺位,杨丽珍不得不选择亲手拔出赵阳的营养液。那么我想请问,是不是法律缺位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一件医生都不敢做的事,为什么杨丽珍就敢去做呢?从杨丽珍和王大夫行为的差异上,难道还不足以说明她对法律的尊严的漠视?”
“看来公诉人无意再和我讨论生命的尊严,改为探讨法律的尊严了。”胡凯这个小小的调侃直指胡旋刻意回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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