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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才是正义-第2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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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露丝伯格的指点下,爱德华从柜子里找到了卷宗。

    这个案子不大,但倒还真是挺麻烦的……

    “难怪,他们找到你……但,为啥不让你来担任出庭律师?”爱德华一边翻看一边皱着眉头问道。

    小案子,但很有趣,并且正好打中了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上,外行看来平平无奇,但作为业内翘楚,爱德华知道这是可以兴风作浪的。

    顿时蠢蠢欲动起来。

    “是的,一开始他们确实建议我去。但是……”露丝伯格耸耸肩“后来又被他们高层给否决了……”

    “原因?”

    “嗯,你也应该看出来,这个案子很有可能会打到最高法院,并且大法官们多半也会欣然受理,他们觉得我可能会和那几个老不死当庭干起来……但实际上还是想把我放到更大的案子上去……”

    “呃……”爱德华额头冒出黑线若干,那些高层的顾虑是有道理的。

    “我觉得,那些老不死未必是你对手……”

    “是啊,但他们是法官,是裁决者啊……所以,就让我提供辩护策略咨询……”

    “怎么,你有兴趣的话,我可以给ACLU写信,让你加入团队……”

    “啧……”爱德华有点犹豫。

    这是露丝伯格动用特权在给他铺路了,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辩控双方都有成熟的班底,这时候插个人进去……不是不行,但摆明了是非常规手段。

    而且能去最高法院面对九个大法官侃侃而谈,这本身也是可以写到简历上的事情,对爱德华这种初出茅庐者而言,价值巨大。

    “不,谢谢”想了想他坚定的回答道。

    “为什么?”露丝伯格说着从沙发站起来,去拿杯子喝水。

    “因为我只想站在你的身后……”

    爱德华言行合一,前胸贴上了露丝伯格的后背,还弯下腰,这样方面蹭着她面颊,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小爱同学不至于太过于突兀……

    “这里是办公室……”露丝伯格敏捷的跨出一小步,像只小鹿脱离了大灰狼的掌控。

    “真的不考虑,这机会挺不错的……不管官司输赢,能站到大法官面前就是胜利……”

    “不,谢谢,露丝,如果和你一起,我什么地方都去,但是和别人,白宫我都没兴趣……”

    “嗯,这话听起来倒是让人有点心跳的感觉呢……我看来真没看错人……”

    “嘿嘿,嘿嘿”傻笑声声。

    “嗯,我是说,你的记性实在让人惊讶。上述这些大法官的言论,我只能记个大概,而你不但一字不差,甚至连引文出处都写了出来,甚至还有脚注……天让人吃惊了……”

    “一般,一般……”某人的谦虚病再度发作,不过肚子里也嘀咕“姐姐是没看过当年的国产律政剧吧,能背法条那就是专业的象征啊……那儿想咱们这苦兮兮的,为了说服大法官还得去找他们的语录……”

    吐槽归吐槽,但如果真让他接这个案子,他也只能选择这种看起来毫无技术含量的做法。

    《米勒诉加利福尼亚案》是个奇葩。

    案情其实非常简单。

    1968年,原告马克·米勒先生,像往常一样,把一堆黄书黄杂志按照地址挨个儿寄出去。

    米勒先生开了一家书店,嗯,说是书店,但进门就感觉像是到了女澡堂子的那种。

    这里面格调最高的杂志可能就是《阁楼》……

    要知道,米国是出了名的地广人稀,哪怕热闹如加州,米勒先生的买卖也并不算太火,于是他琢磨是不是可以扩大一下业务范围,比如开展邮购业务。

    米国是世界上最早且最成功开展目录邮购业务的国家,当无数的铁轨开始向内陆和西海岸延伸时,大胆精明的商人看到了其中的无限商机,于是轻巧的邮购目录随着轰鸣的蒸汽火车头一起大肆开拓。

    通过目录邮购简直在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米勒先生决定效法。

    但是,加州也是有法律的。

    《加州刑法》第311。2(a)条,就明确规定:“任何故意寄送或者导致寄送、携带或导致携带至本州进行销售或分发;或者是在本州持有、筹备、出版、生产或印刷,意图分发或者向他人展示;或提供分发、实施分发或向他人展示任何淫秽物品的,且为初犯者则属犯轻罪。”

    该条法律是加州州议会根据,最高法院的《麦茅司诉马萨诸塞州》以及《罗斯诉美国》案的精神所制定的。

    那么米勒的行为是不是犯法了呢?

    一开始并没有。

    加州非常开放的。

    虽然有法律,但对毛书毛片管得并不严格,想想也是,有着无限阳光海滩酒精的地方,经济又发达,管这种事情干什么?这玩意能拉动多少gdp啊!

    罗纳德·雷根州长隶属于保守的共和党,但是!

    他老人家年轻时候在好莱坞混过很长一段时间,这种人怎么可能对色情制品大打出手?

    自己当年稀拉哗啦一路睡过来,现在年轻人不过看看杂志撸一管,这都要管的话,未免也太丧失人性了。

    这是一方面,让州政府对色情制品眼看眼闭的还有个最重要的原因:眼下学生运动风起云涌,加州是重灾区之一,这群学生h高了后就敢和警察对着干!

    打学生不是不行,但那是芝加哥戴利父子的民主党做派,保守而优雅的共和党绝对不会尝试这种黑手党做派…至少加州警察朝学生挥动警棍时可没摘下警徽…好歹算是体面人了。

    雷根也很清楚,学生运动是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背景的,正是因为社会矛盾激化,学生才开始不满,才开始和政府放对。

    那么怎么才能熄灭学生们的怒火?

    来个社会主义改革?显然不行啊……

    那就对色情制品眼开眼闭吧,这玩意对革命意志的腐蚀效果可不是一般的强。

    在这个大背景下,加州的色情制品业务开始蒸蒸日上,著名的a/v谷也借着这股风潮大发展,以至于成为全美毛片中心,其地位大致类似于瑞士之于钟表业。

    既然毛片都能公开拍了,那么邮寄点黄书自然不是什么大的罪孽。

    米勒是个挺成功的商人,不是什么愣头青,他既然敢这么干,那肯定有他所依仗的地方,他看到了上述一切,并且还找自家的法律顾问做了详实的咨询工作。

 第273章 罗斯诉美国案

    <;!……go……>;    273

    在什么才是“淫秽物品”的问题上,不但米国人民无法达成一致,就是九个大法官之间的观点也往往南辕北辙,这才有了露丝伯格让爱德华搜集各位大法官观点的事情。

    由于大法官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在定义“淫秽物品”这个问题上,只能采取“逐案审查”(bsp;by case)的原则。

    也就是说,大法官们或者集体或者个别的去“审查”那些玩意儿。

    这对控辩双方来说就非常难受…大法官们很忙而且年纪很大对这玩意毫无兴趣,甚至可能会因为看着难过而刻意拖延,这使得“审查”过程会拖很久。

    并且看完被“审查”的标的后,还要相互讨论,以确定这到底算不算色情制品。

    原本米国司法效率就低(公理1:律师越多,司法效率越低。公理2:律师越多,打官司就越花钱。公理3,综合以上两点,律师就是赚差价的中间商。),现在还要横插一杠子审核的流程,打个官司就更加慢了。

    不但控辩双方难受,大法官本身对此也充满抱怨。

    1966年,在“米氏肯诉纽约州”一案中,在高院工作了30年,已经耄耋高龄的大法官雨果·布莱克对联邦最高法院负责定性色情物品案的做法公开表示不满。

    “我希望再一次表达我的反对意见,以使联邦最高法院负起最终决定这类……案件的责任,不要让大法官一个案子一个案子、一种观点一种观点地各自判断,说一些太硬核而看不得或者读不得之类的话。”

    作为当时高院中的年长者,他站出来说这话,是非常厚道的,反正就要准备退休了,也就放开说了,临走前替老同事们做件好事。

    可见大法官也觉得这事情没必要管太细,眼开眼闭得了,毕竟最高法院是负责研究宪法的,对于女主角双腿打开多少角度才算色情这类专业性问题显得非常不在行,而且浪费时间。

    有了这个背景,邮寄点毛片毛书自然不是问题。

    人之常情,民不举(没有说米国人民yangwei的意思)官不究,大家其乐融融。

    但……

    米勒先生有五本书是寄到新港市一家店里的,儿子下得订单,却由老母亲签收。

    老母亲拆开后,顿时吓了一跳,随即报警!

    然后找律师起诉!

    律师才不理会雨果布莱克大法官的一片苦心呢……

    谁付钱,他就听谁的。

    而且这案子也挺简单,有现成的法律条文,直接往上套就是。

    米勒肯定也觉得日了狗了。

    这事情全加州的书商都在干,凭什么就我要上法庭?

    他的律师拿到案子后,也挺为难。

    因为案情清楚的就像白铁板上叮俩苍蝇一样,自己的委托人就收钱寄毛杂志了,按照现行加州法律这就是要去吃牢饭的。

    钢一般的事实无可抵赖。

    但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律师也是要讲职业操守。

    思来想去,还真就给他想出了一个辩护策略。

    从何谓“色情物品”的定义下手。

    只要能从法律上证明寄出去的那些肉香扑鼻的杂志不算“色情物品”,那岂不是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这种事情在爱德华看来简直是让人笑掉大牙。

    建国都快两百年的超级大国,竟然连什么是“色情制品”的定义都没有?

    事实是还真Td就没有!

    否则雨果·布莱克大法官也就不会说那段话了。

    非但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色情制品定义。

    就算是对于“儿童sq物品”也存在巨大的法律空白。

    已经是1969年了啊,仅有加州和纽约州立法禁止在制作色情物品的过程中利用儿童,或者利用儿童传播sq物品,或者进行sq表演。

    而恰恰这俩个州对于其他色情制品的态度是最开放的,反而是那些所谓的保守州,对此完全不闻不问,这里面的道理倒是挺耐人寻味的。

    一个号称最讲法律的国家却没有关于sq制品的统一定义,仔细分析也不无其道理。

    实际上对于“色情制品”的定义一直是麻烦事情,就像渣男一样不停的纠缠着人类文明的发展。

    在古代或者近代其实问题不算太大,毕竟文字和图片虽然黄,但传播效力也就那样,不管是古登堡印刷机还是代表最高科技的大型胶印机,传播的依然只是“诱导信息”,真正着味的部分还得靠人自己去想。

    但进入电影时代后,事情开始起变化……

    早期好莱坞电影公司众多,毛片这种资金需求少,场地要求低,演职人员一个也凑合的片子很适合小公司入门,但好在数量不多,一般的大家眼开眼闭,真黄的,被举报到最高法院,就由九个老东西负责审核。

    那时候每周有专门的一个下午,大法官们坐在一起,一边看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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