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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为官-第59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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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当人看了,人权这个概念,便可以用在他们的身上,而在此之前,殖民地人民甚至连被当做人看的资格都没有,只是一群牲畜而已,所以他们在屠杀殖民地人的时候,并不会有丝毫的怜悯,他们只会觉得自己是如此的英勇,就像那些打猎归来的猎人一样,甚至还向其他人炫耀自己的武功,和这一次的狩猎所取得的成绩。
从殖民时代到二战,这中间经过了多少年的时间,才让欧洲列强慢慢开始把殖民地老百姓也当做人来看待了?而如今的宋朝又才经过多少年,这种思想是很难改变的,尤其是当你的国家已然强大到可以镇压这些殖民地的反抗,而根本不需要付出多大努力的时候,当你的国家已然全方位领先于时代的时候,回过头再看看这些依旧在茹毛饮血的部族,自然会产生自豪感,同时也羞耻于跟这些人作为同一个种族,这个时候,人们会在内心极为自然的排斥自己成为一个与殖民地人一样的人,在这种观念下,除非殖民地人能够表现出杰出的天赋,不然人们是很难有这种改变的。
但即便有,也是万里挑一的,那些天才们在宋朝会受到礼遇,但这并不代表宋朝人会对整个殖民地人就有好感,就像英国人崇拜泰戈尔,欣赏他的文采,但对于整个印度民族,依旧是不屑的,即便是给予印度人民独立,也是以一副高傲的姿态来体现出大英帝国殖民者的傲慢,崇拜一个人,和他的民族并没有什么关系,在如今的宋朝,人们能够接受天才的殖民地人,但不能接受整个殖民地人为自己的同胞,是同一个种族的,这种观念想要改变,没有一百年的时间,是不可能做到的。
第672章()
所以徐清也不可能强求,只有在遇到一些特别没有道理的事情时,徐清才会追查,成立专案小组,以平息地方事宜,而像这种肆意屠杀显然就算在其中,因为一个少尉的怒意,便可以将整个村庄毫无道理的屠杀,这根本就是徐清不可能容忍的事情,即便他再怎么尊华夏,而贱夷狄,但在他的心中,殖民地人也始终是人,然后再是剥削而已。
剥削的前提是建立在人这个基础上的,所以殖民地人不可以像是家养的牲畜一样,在他的年轻时,让他吃草,然后付出努力,为家庭提供源源不断的收入,等到老了便宰杀吃了它的肉,这是家畜,而殖民地人始终还是人,剥削他是必然的,但也要给予他一定的权利才是,这一点是徐清的底线,那就是把他们当人看,而不是家畜,想杀就杀,这是徐清所不能容忍的。
地方官员显然也知道徐清的这个态度,所以地方上的事情,若是小事情大多数时候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出了大事,则必然要快速平息,最后不让这件事情捅到朝廷那里,不然无论什么样的结果,他们的官途是必然不畅的。
所以这位州牧最后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妥协,保住了自己的官位,而那些受到伤害的殖民地人也得到了一些补偿,同时这也是一次普法的过程,在以前,殖民地人即便受到了委屈,也大多认为这是应得的,因为徐清把他们当人看,并不代表殖民地人也把自己当人看,其实在大多数殖民地,他们也并不把自己当人看,他们认为自己的国家,或者是部族被宋朝打败,他们便是亡国奴了,是奴隶,而奴隶,显然是财物,而不是人,所以他们是没有把自己当人看的。
这就导致即便宋朝人对他们做了什么,他们基本也不会反抗,除了哀求之外,不懂的应该怎么做来保护自己,而如今,这些家人被烧杀抢掠的可怜人竟然因为上诉,而得到了补偿,如此一来,其他人必然有样学样,虽然宋朝的法律对于殖民地人和宋朝人之间有着巨大的区别,同样一个错误,宋朝人或许只需要上缴赎金就可以了,但殖民地人则或许要承受酷刑或者是坐牢的惩罚,但上诉显然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途径,毕竟法院还是有基本的是非观的,即便是殖民地人和宋朝人之间发生了冲突,他们也基本会秉公办理。
只不过惩罚的力度不同罢了,比如说一个宋朝人打了殖民地人,殖民地人不服去告他,或许法院就会判宋朝人赔款几贯钱,然后公开道歉,如果打死了人,则多赔一些,一般来说是不会坐牢的,更加不可能被判处死刑之类的刑罚。
而若是殖民地人打了宋朝人,那么就不是赔钱能够解决的了,往往他们会被贬为奴隶,然后缴纳高昂的罚金,又或者是被砍去双手,成为一个废人,若是杀了人,首先他的性命必然是没了,然后全家都将被移籍到死亡者家属的手中,成为奴隶,从此以后,一家人的生死都掌握在主人的手中,这就是宋朝的法律,对于殖民地人和宋朝人有着严格的区分。
但这毕竟是一种手段,起码通过法院,他们能够得到补偿了,而不再是像以前一样,即便自己的亲人被伤害了,又或者是被打死了,连一个寻求补偿的地方都没有,起码法院可以做主让加害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的一条道路,因为这次事件,被以十分显眼的方式摆在了坦桑尼亚人民的面前。
这无疑是一次成功的普法运动,因为在此之前,法院的主要顾客便是宋朝人,基本很少会有坦桑尼亚人愿意来到这个地方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院是一个暴力机构,进到里面的人,大多数都是哭丧着脸出来的,至于法律,他们根本就不懂。
在这些部落里面,族长的话或者是巫师的话便是法律,他们认为你应该死,那么你就要死,而不是有什么明文规定来遵照的,所以对于法律,他们是并不能特别理解的,相比于这一点,宋朝老百姓对于法律显然就要理解的更快了。
毕竟宋朝一直以来都有各种各样的法律,从春秋战国时代起源的法家,便对于各种各样的律令有着严格的规定,到后来的秦国更是以法家而胜其余六家,并吞天下,成为整个中国苍茫大地唯一的一个国家,法律这个概念,也慢慢开始深入人心,只不过这个时候的法律,是刑法,判处的都是一些十分严重的罪行,并没有所谓的民法和行政法,以及宪法,所以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
但毕竟是有法律这个概念的,人们也知道,如果人犯了罪,便会被押送到衙门里去遭到审问,而县太爷便会根据本朝的法纪来判决,这是人们心中一个共有的概念,虽然县太爷并没有那么繁忙,大多数的犯罪,也都是由乡下的族老们代为完成的,但这么一个概念起码是存在的。
所以当徐清开始修缮法典,奠定宋朝如今法律体系的时候,无论是官员还是老百姓,起码都能够理解,法律到底是个什么东西,而不像这些部落民,他们根本无法理解法律是什么东西,至于法典之中的思想,则更是让他们无法理解,部落民们显然习惯了弱肉强食的世界,而宋朝的法典所宣传的公平,是非观,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
就像现代中国人对于杀人偿命基本上是持肯定态度的,认为凶手杀了人,就必须判处死刑,但其实如今的中国法律,除非杀人犯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不然很少会判处死刑,至于外国许多发达国家,更是取消了死刑,这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是无法理解的,这就是法律,法律不仅仅是需要人们遵守的,在通过制定法律条文的这个过程中,一个国家的道德观,是非观便在这其中确定了。
比如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又比如说人人都享有精神上的自由,信仰自由,生而平等这些思想,都是通过法律来传达的,法律,可以说是一个国家道德的准绳,而一个国家的道德则是由这个国家的文化来奠定的,在中国杀人偿命是人们心中最为朴素的愿望,而在外国,罪犯则是可以宽恕的。
在中国,人们更加喜欢站在被害者的立场去考虑问题,认为被害者很可怜,所以必须要严厉惩罚加害者,从而让被害者得到心灵上的慰藉,而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则更是喜欢站在加害者的立场去考虑问题,认为死者不可复生,但活着的人还有改造的空间,所以他们提议取消死刑,因为在他们的道德观里,坏人是可以通过道德感化变成好人的,而他们愿意给坏人这个机会。
这就是两种道德观的差别,也因为道德观的不同,所以虽然中国的法律是引进的欧洲大陆法系,但在法律的具体细节上却有着许多的不同,这就是因为每个民族都有每个民族不同的文化,而法律便是这种文化的体现,所以中国的法律是适合中国的,而有些国家则不同,他们并不懂法律到底是什么,只是盲目照抄而已,比如说我们的邻居印度,他全盘照用英国人留下的法律,但那套法律是根据英国人的工作习惯,生活习惯,以及道德观所制定的,跟印度人的生活以及道德许多地方可谓是相差甚远,所以就经常会出现一些啼笑皆非,又充满了悲剧的事情。
且在法律上,不同发达程度的国家,所使用的法律也不相同,就比如劳动法,发达国家的劳动法往往更加照顾劳工,而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法,往往更加照顾企业,因为发达国家的企业已经十分完善,他们的盈利规模也相当可观,这个时候就要让企业付出给劳工更好的生活,而发展中国家,因为企业本身就十分的落后且不稳定,这个时候只能让劳工出让一部分利益,让企业尽快发展起来,这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但印度,明明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却始终用着发达国家的劳工法,对待劳工,完全是发达国家的标准,导致印度许多的公司都只招收临时工,或者干脆干涉小作坊,而不成立公司,最后导致许多地方的税收根本收不上来,以此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也让企业在招工的时候,面临着许多的问题。
这就是法律的作用,他是道德的体现,是一个国家观念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体现,而这些对于一个部落来说,实在是有些高深了,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不情愿去法院的,在他们看来,那是吃人的野兽,是敌人的巢穴,去了也只能有来无回,而租界的这一次妥协,则让坦桑尼亚人们知道,上诉是有胜诉机会的,而他们也可以从宋朝人的手上得到补偿。
这对于他们的思想来说,绝对是一种冲击,在他们的原本思维中,战败了的人便是奴隶,生死皆有主人决定,而如今,他们竟然可以状告这些战胜自己的人,这让他们的心中不由生出了一丝自己也是主人的感觉,也有了一丝作为人的自觉,对于这样的现状,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这就说不清了。
毕竟人类历史的进程从来不是既定的,面对这些开始对法治有所理解的坦桑尼亚人,租界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些坦桑尼亚人的态度,这一切都需要时间去推断,而除了坦桑尼亚这种部落民居多的殖民地外,像是印度殖民地,东南亚殖民地的情况则要好得多。
毕竟在这些地方,宋朝来之前便有着灿烂的文明,所以对于宋朝的一些法律制度,老百姓虽然很难理解,但王公贵族们还是可以很快理解的,再加上宋朝对他们表现出的善意,所以这些地方的矛盾往往就不那么深了,毕竟有贵族帮助朝廷进行弹压,总比这些部落民们要好得多。
人最怕的就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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