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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第9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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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
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
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
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
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
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
分。
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为:“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
化之本,事实由之。若断不断,常轻重随意,则王宪不一,人无所错矣。故观人
设教,在上之举;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周悬象
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今法素定,而法为议,则有
所开长,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三公曰:“昔先王议事以
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夺法,
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案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
史已下,应复出法驳案,随事以闻也。”
及于江左,元帝为丞相时,朝廷草创,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
主簿熊远奏曰:“礼以崇善,法以闲非,故礼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恶而无邪
心。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弘大道,以至刑厝。律令之作,
由来尚矣。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周备。自军兴以来,法度陵替,至
于处事不用律令,竞作属命,人立异议,曲适物情,亏伤大例。府立节度,复不
奉用,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咨,委之大官,非为政
之体。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按法
盖粗术,非妙道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为以情坏
法。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
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
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
也。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主者唯当征
文据法,以事为断耳。”
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敗适掠胁缓锨
者,又上书曰:“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近主者所
称《庚寅诏书》,举家逃亡家长斩。若长是逃亡之主,斩之虽重犹可。设子孙犯
事,将考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孙,而父祖婴其酷。伤顺破教,如此者众。相隐之
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秦网密文峻,汉兴,扫除
烦苛,风移俗易,几于刑厝。大人革命,不得不荡其秽匿,通其圮滞。今诏书宜
除者多,有便于当今,著为正条,则法差简易。”元帝令曰:“礼乐不兴,则刑
罚不中,是以明罚敕法,先王所慎。自元康已来,事故荐臻,法禁滋漫。大理所
上,宜朝堂会议,蠲除诏书不可用者,此孤所虚心者也。”
及帝即位,展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
辟。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愚谓宜复古施行,
以隆太平之化。”诏内外通议。于是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
郎庾亮、大将军咨议参军梅陶、散骑郎张嶷等议,以:“肉刑之典,由来尚矣。
肇自古先,以及三代,圣哲明王所未曾改也。岂是汉文常主所能易者乎!时萧曹
已没,绛灌之徒不能正其义。逮班固深论其事,以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
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过怒也,非以残人也,所以救奸,所以当罪。今盗者窃
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无杀害也,则加之以刑。刑之则止,
而加之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
闻,而况行之于政乎!若乃惑其名而不练其实,恶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
避坎蹈井,愚夫之不若,何取于政哉!今大晋中兴,遵复古典,率由旧章,起千
载之滞义,拯百残之遗黎,使皇典废而复存,黔首死而更生,至义畅于三代之际,
遗风播乎百世之后,生肉枯骨,惠侔造化,岂不休哉!惑者乃曰,死犹不惩,而
况于刑?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虽加斩戮,忽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
未以为改。若刑诸市朝,朝夕鉴戒,刑者咏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之长废,故
足惧也。然后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显诫以惩愚,其理远矣。”
尚书令刁协、尚书薛兼等议,以为:“圣上悼残荒之遗黎,伤犯死之繁众,
欲行刖以代死刑,使犯死之徒得存性命,则率土蒙更生之泽,兆庶必怀恩以反化
也。今中兴祚隆,大命惟新,诚宜设宽法以育人。然惧群小愚蔽,习玩所见而忽
异闻,或未能咸服。愚谓行刑之时,先明申法令,乐刑者刖,甘死者杀,则心必
服矣。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谓宜如旧,不在刑例,则进退为允。”
尚书顗、郎曹彦、中书郎桓彝等议,以为:“复肉刑以代死,诚是圣王之至
德,哀矜之弘私。然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时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
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化刑而济之。肉刑平世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方今
圣化草创,人有余奸,习恶之徒,为非未已,截头绞颈,尚不能禁,而乃更断足
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者轻犯宽刑,蹈罪更众,是为轻其刑以诱人于罪,残
其身以加楚酷也。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畏重之常人,
反为犯轻而致囚,此则何异断刖常人以为恩仁邪!受刑者转广,而为非者日多,
踊贵屦贱,有鼻者丑也。徒有轻刑之名,而实开长恶之源。不如以杀止杀,重以
全轻,权小停之。须圣化渐著,兆庶易威之日,徐施行也。”
议奏,元帝犹欲从展所上。大将军王敦以为:“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刑,
必骇远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于是乃止。
咸康之世,庾冰好为纠察,近于繁细,后益矫违,复存宽纵,疏密自由,律
令无用矣。
至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
议。蔡廓上议曰:“建邦立法,弘教穆化,必随时置制,德刑兼施。长贞一以闲
其邪,教禁以检其慢,洒湛露以流润,厉严霜以肃威,虽复质文迭用,而斯道莫
革。肉刑之设,肇自哲王。盖由曩世风淳,人多惇谨,图像既陈,则机心直戢,
刑人在涂,则不逞改操,故能胜残去杀,化隆无为。季末浇伪,设网弥密,利巧
之怀日滋,耻畏之情转寡。终身剧役,不足止其奸,况乎黥劓,岂能反于善。徒
有酸惨之声,而无济俗之益。至于弃市之条,实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杀,考律同
归,轻重均科,减降路塞,钟陈以之抗言,元皇所为留愍。今英辅翼赞,道邈伊
周,诚宜明慎用刑,爱人弘育,申哀矜以革滥,移大辟于支体,全性命之至重,
恢繁息于将来。”而孔琳之议不同,用王朗、夏侯玄之旨。时论多与琳之同,故
遂不行。
卷三十一 列传第一
◎后妃上
宣穆张皇后景怀夏侯皇后景献羊皇后文明王皇后武元杨皇后武悼
杨皇后(左贵嫔胡贵嫔诸葛夫人)惠贾皇后惠羊皇后(谢夫人)怀
王皇太后元夏侯太妃
夫乾坤定位,男女流形,伉俪之义同归,贵贱之名异等。若乃作配皇极,齐
体紫宸,象玉床之连后星,喻金波之合羲璧。爰自敻古,是谓元妃;降及中年,
乃称王后。四人并列,光于帝喾之宫;二妃同降,著彼有虞之典。夏商以上,六
宫之制,其详靡得而闻焉。姬刘以降,五翟之规,其事可略而言矣。周礼,天子
立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王者内政。故《婚义》
曰:“天子之与后,如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由斯而谈,其所从来远矣。故能
母仪天宇,助宣王化,德均载物,比大坤维,宗庙歆其荐羞,穹壤俟其交泰。是
以哲王垂宪,尤重造舟之礼;诗人立言,先奖《葛覃》之训。后烛流景,所以裁
其宴私,房乐希声,是用节其容止。履端正本,抑斯之谓欤!若乃娉纳有方,防
闲有礼,肃尊仪而修四德,体柔范而弘六义,阴教洽于宫闱,淑誉腾于区域。则
玄云入户,上帝锡母萌之符;黄神降征,坤灵赞寿丘之道,终能鼎祚惟永,胤嗣
克昌。至若俪极亏闲,凭天作孽,倒裳衣于衽席,感朓侧于弦望。则龙漦结衅,
宗周鞠为黍苗。燕尾挻灾,隆汉坠其枌搁社矣。自曹刘内主,位以色登,甄卫
之家,荣非德举。淫荒挺性,蔑西郊之礼容;婉娈含辞,作南国之奇态。诐谒
由斯外入,秽德于是内宣。椒掖播晨牝之风,兰殿绝河雎之响。永言彤史,大练
之范逾微;缅视青蒲,脱珥之猷替矣。晋承其末,与世污隆,宣皇创基,功弘而
道屈;穆后一善,绩侔于十乱。洎乎世祖,始亲选良家,既而帝掩纨扇,躬行请
托。后采长白,实彰妒忌之情;贾纳短青,竟践覆亡之辙。得失遗迹,焕在绨缃,
兴灭所由,义同画一。故列其本事,以为后妃传云。
宣穆张皇后,讳春华,河内平皋人也。父汪,魏粟邑令。母河内山氏,司徒
涛之从祖姑也。后少有德行,智识过人,生景帝、文帝、平原王干、南阳公主。
宣帝初辞魏武之命,托以风痹,尝暴书,遇暴雨,不觉自起收之。家惟有一婢见
之,后乃恐事泄致祸,遂手杀之以灭口,而亲自执爨。帝由是重之。其后柏夫人
有宠,后罕得进见。帝尝卧疾,后往省病。帝曰:“老物可憎,何烦出也!”后
惭恚不食,将自杀,诸子亦不食。帝惊而致谢,后乃止。帝退而谓人曰:“老物
不足惜,虑困我好儿耳!”魏正始八年崩,时年五十九,葬洛阳高原陵,追赠广
平县君。咸熙元年,追号宣穆妃。及武帝受禅,追尊为皇后。
景怀夏侯皇后,讳徽,字媛容,沛国谯人也。父尚,魏征南大将军。母曹氏,
魏德阳乡主。后雅有识度,帝每有所为,必豫筹画。魏明帝世,宣帝居上将之重,
诸子并有雄才大略。后知帝非魏之纯臣,而后既魏氏之甥,帝深忌之。青龙二年,
遂以鸩崩,时年二十四,葬峻平陵。武帝登阼,初未追崇,弘训太后每以为言,
泰始二年始加号谥。后无男,生五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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