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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对华战争-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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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是印度外交部的最高级文官,其次是外事秘书(Foreign 
            Secretary),再其次是联邦事务秘书(Commonwealth Secretary)。 ' 
            一九五二年时巴志帕伊已辞去秘书长的职务,担任孟买邦长。当时他以邦长的身分写信给印度外交部,敦促印度政府主动向中国政府提出麦克马洪线的问题。他警告说,对于中国说来,麦克马洪线可能是“英国侵略中国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疮疤之一,中国可能想在修改边界的基础上医治或者消除这个疮疤,而这种修改可能既不会使我们高兴,又不符合我们的利益”。

      尼赫鲁和当时正回国述职的印度驻华大使潘尼迦讨论了这个建议,并由潘尼迦答复巴志帕伊。潘尼迦告诉他说,尼赫鲁总理认为提出麦克马洪线问题不符合印度的利益。潘尼迦解释说,尼赫鲁的看法是既然印度已经毫不含糊地公开申明麦克马洪线是边界线,那就应该让中国来提出问题。假如由印度提出,“就会迫使'中国人'在以下两种态度中作出选择:或者是接受我们和西藏过去签订的条约;或者是拒绝这个条约,同时建议谈判。鉴于历届中国政府明确拒绝承认印藏条约对它们有约束力,因此,很难设想中国会采取第一种态度,而第二种态度则将对我们不利”。

      潘尼迦接着说,如果“中国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直截了当地拒绝谈这个问题,并且可以采取尼赫鲁总理'在他的公开声明中'所采取的立场,即麦克马洪线南边的领土是我们的,因而也就没有什么可以讨论的”。

      巴志帕伊并没有被说服。他指出:中国曾经要求解决一切“悬而未决的问题”,中国人既然“从来没有同意把麦克马洪线作为西藏和我国之间的边境线,他们多半不会认为这条边境线已经确定。当然,他们不到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是不会提出这个问题的”。他争辩说,印度应该干脆利用这个机会通知中国,印度认为麦克马洪线是边界线,并打算把它当作边界线来对待。中国或者同意,或者对印度的声明置之不理(听任人家把它的沉默解释为默认),或者不同意。无论如何,印度将从而摸清中国的立场。但当时决定早已作出,巴志帕伊最后提出的意见就成了一场已经结束了的争论的注脚。
 

            第一章 对撞的方针(2)
      在一九五四年谈判缔结关于西藏通商和交通的新协定时,印度代表团没有提到边界问题,而且是有意地避开了这个问题。不仅如此,印度人连一九一四年英国同西藏为了履行西姆拉条约而签订的贸易协定也没有提及,而是把这次谈判仅仅当作是一九O八年中国同英国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继续。

      这表明当中国重新在西藏行使权力的时候,印度对西藏的政策也发生了转变。一九四八年中国国民党政府曾向印度指出,一九O八年协议三十年有效期已满,应当重新谈判。印度政府当时答复说,它只承认一九一四年印藏协定有效。正是这个答复促使中国国民党政府再度申明:中国认为西姆拉条约以及由该条约所产生的一切都是无效的。

      中国似乎认为,印度放弃一九一四年先例,表明印度的立场有所松动,并默认西姆拉条约以及有关的协定在法律上无效。当时中国无疑地知道印度打算把麦克马洪线定为印度的东北边界线。前面讲过,中国也早已表示他们默认这条线;而印度在一九五四年谈判中所采取的立场,也可说是暗示了印度准备在适当时候通过外交程序来使这条事实上的东北边界线得到批准。

      因此,一九五四年的谈判所涉及的问题仅限于印度驻拉萨的代表机构,驻江孜、亚东和噶大克等地的商务代理处和一般贸易问题,邮政和电报设施,印度在西藏继承英国的权力而保持的武装卫队以及香客入境等事宜。但是,当讨论到边境中段 
            ' 
            注:新德里和北京之间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会谈中,为了明白起见,把中印边界划分为三段:从喀喇昆仑山口到印度河地区的碟穆绰克(Demchok)为西段;从碟穆绰克到尼泊尔边界,包括印度这边的北方邦(Uttar 
            Pradesh)和喜马偕尔邦(Himachal 
            Pradesh)在内,为中段;从不丹到缅甸这一段,即麦克马洪线,为东段。本书将沿用这些名称。 ' 
            某些山口的使用问题时,也就间接地涉及到边界问题。中国的草案写道,“'中国'同意开放下列山口……供商人和香客出入之用”。草案的措词反映了中国的主张,即西藏'因此也就是中国'的管辖范围是延伸到这个地段的主要山口以外的地区。印度人正如当年的英国人一样,主张边界线是沿着分水岭的,因此主要山口本身就是边界线的地形特征。他们拒绝了中国人的提法。但是他们并没有把问题挑开,宁愿接受一项回避了具体的山口归属问题的措词:“商人……经由下列山口来往……”双方代表团至少是心照不宣地同意了不将边界问题纳入这次的谈判议程。

      后来,当边界争端发生后,印度就说,他们这一次之所以没有提出边界问题,是“因为,就印度政府来说,边界是人所共知的,是无可争论的,不可能存在有关边界的问题”。他们还说:“印度代表团自始至终认为,两国间所有争论的问题都在被考虑之列,并且一旦达成解决,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了。”但是从巴志帕伊同潘尼迦的通信中可以看出,事实上印度政府完全了解中国并不认为麦克马洪线是正式确定的边界线。而且,中国的草案为印度所拒绝,表明双方对于中段边界线的走向的看法存在分歧。后来印度争辩说中印关于西藏贸易的谈判结束了边界问题,这种说法显然是不老实的。这说明印度在一九五四年时有意要套住中国,从而使印度后来能够争辩说,因为中国没有提出边界问题,就等于是默认边界已定。

      事实上印度当时正企图按照他们自己的条件结束边界问题,这可以从一九五四年七月,在西藏协定签字后三个月,尼赫鲁口授的一份备忘录中得到证实。但是在研究这份备忘录以前,还必须提到一九五四年关于西藏通商协定的内容实质。 
            ' 
            注: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该协定全文及有关照会载于白皮书第1号第98…107页。 
            ' 

      这个协定毫不含糊地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协定提到西藏时都称“中国西藏地方”——从英国开始,就把西藏当作独立国来同拉萨打交道,印度独立后还试图继续这样做,这一协定正式结束了这种企图。接着该项协定在序言部分宣布了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印度称之为“潘查希拉”: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惠; 
      和平共处。

      五项原则本身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毛泽东早在一九四九年的一次讲话中就曾把第一项和第四项列为中国外交政策的原则,当时使用的也是同样的字句。有人说,使用“潘查希拉”这个字眼应当归功于尼赫鲁;尼赫鲁说过,他曾在印度尼西亚听到过这个“绝妙好词”,并且声称潘查希拉渊源于印度的道德传统。“潘查希拉”被恰当地说成是这样的“一句流行语,它能使人联想到某些古老的概念,但它同过去的联系又只是限于在一切宗教遗产中都可以找到的那种精神”,但潘查希拉变成了一个体现了当时印度外交政策的道义愿望的口号,特别是标志并象征着印度和中国之间友情洋溢时期的开始。当时在印度继续有人反对和批评尼赫鲁的对华政策,但这还只是一股暗流。亚洲的两个伟大的新兴的共和国,朝着未来的革新携手前进的这种设想,对印度民族主义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潘查希拉”被认为不仅是印度对华关系的指针,而且是所有国家的指路明灯。

      尼赫鲁在其备忘录中把关于西藏的协定同边界问题联在一起。这份给内阁各部的备忘录,把上述协定说成是“我们与中国和西藏关系的新起点”。他接着写道:“根据我们的政策和我们同中国的协定,应该认为这条'北部'边界是牢固的,明确的,不容同任何人讨论的。应沿边界全线建立一系列的边境哨所,特别是在可能有争议的地方,必须建立边境哨所。”

      这个关键性政策指示的意图是很清楚的:印度应当扩展到它认为是自己边界的地方,然后拒绝同中国谈判。中国既然已经在关于五项原则的序言中同意要尊重印度的领土完整和主权,那就只好接受既成事实。

      对于尼赫鲁和他的顾问们来说,这只不过是把他们从前应用于麦克马洪线的政策扩大到整个北部边界:即印度把它自己认为是它的边界的走向明确起来,并且当作已定界来对待,听任中国提抗议,而印度则“拒绝重提这个问题”。自从尼赫鲁公开宣布麦克马洪线是印度的东北边界线以来的四年中,北京方面一直没有提出异议;中国默许印度于一九五一年接管达旺,表明北京当时并不想就麦克马洪线挑起争端。在印度人看来,把这项政策扩大到边界的其他各段,乃是合乎逻辑的必然步骤。然而,尼赫鲁武断地决定北部边界的其他地段都是“明确划定”、“不容讨论”的边界线,他这个步骤就把边界问题转化为争执,而争执最后又转化为边境战争。

      印度不把麦克马洪线提交谈判的决定,排除了印度同中国就这条边界走向取得正式协议的可能性。但麦克马洪线毕竟是一条清楚地(虽不是精确的)画在地图上的已知线,这是印中双方都知道的。现在尼赫鲁把同一原则扩大到中印边境的西段,而这一段的情况却根本不同。在西段,从来没有过象麦克马洪线那样清楚的拟议线,由于对西段地区从没有进行过全面的勘测,也就不可能画出这样的一条线。再者,多年来英国自己所赞成的边界的走向多次更动——数一下,就有十一次更动,但基本上反映了边界的三种走向。尼赫鲁的指示意味着印度将从这三种走向中单方面选定一种,加以贯彻,作为事实上的边界,然后把它当作“不容'同中国'讨论”的题目。假如印度选定的边界走向正是中国所能接受的,那倒也不会有什么害处(当然,如果真的“不容讨论”,也无法正式划界),在这种遥远而又荒凉的地区,有一条双方接受的事实上的边界,也就可以过得去了。然而,当时明摆着的危险是:印度打算在西段选定的一种走向会是中国所不能同意的。

      在谈到印度为西段边界选定的究竟是哪一种走向之前,还要解答这样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当时中国没有把边界问题提出来谈判?周恩来后来解释说这是由于“时机尚未成熟”,这句话可以作恶意的解释。也许中国根据自己的经验深刻地体会到,边界谈判最好是留到可以从实力地位出发时再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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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九日尼赫鲁在联邦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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