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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11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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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
项是运军在漕船尚未离开水次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抵通之苦”一是“投文之苦”。漕船经过长途航行一旦抵达通州需到仓院粮厅大部云南司等衙门投文每船须费十两。因都由保家包送书办保家从中另索每船常例三两。二是“胥役船规之苦”。坐粮厅总督仓院京粮厅云南司书房等各索常规每船可至十金。还有“走部代之聚敛其不送者则禀官出票或查船迟或取联结或押取保或差催过堂或押送起来或先追旧欠种种名色一票必费十余金”。三是“过坝之苦”。过坝时有委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费每船又须十余两“而车户恃强剪头偷盗耗更不赀”。四是“交仓之苦”。交仓时有仓官常例还有“收粮衙门官办书吏马上马下等等名色极其需索每船又费数十两。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虽经奉旨题革今又改名复用小歇家改名雇长大歇家改名住户借口取保每船索银四五两不等。有送者可得先收无送者刁难阻冻”。五是“河兑之苦”。河兑法本来为了收交两便然而仍然生践踏、偷盗、混等、抢筹等种种难言之弊。以上五项是运军在漕船抵通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过淮之苦”指“积歇摊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诸费”每帮过淮漕费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这是运军在漕粮运输中受到的一部分搜括。
王命岳的这段文字将运军在运粮过程所受到的各种名目的勒索基本上概括出来。真是“势要官胥视运军为奇货诛求横出朘剥日深”1。生在整个运粮过程中的种种敲榨勒索必然会影响漕运的顺利进行清政府曾不断设法克服这些弊病然而终清一世未见奏效。
运军是漕运的主力所以运军的待遇问题是清朝廷十分重视的漕事要务。
运军能得到屯田作为衣食之资。实际上这是明代卫所屯田的继续。清代规定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顷。漕船原额一万零四百五十五艘嘉庆时实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常年承担运粮任务的漕船大体在六千艘之上。每船装载粮米五百石总数能运三百余万石。用于运粮的卫所旗丁有六七万名分配给运军的屯田约六百三十多万亩。其中山东有六万多亩江苏、安徽有四百二十五万余亩。但是运丁“得田不能自耕势必召佃收租”。甚至“辗转相售屡易其主”。在乾隆二十五年(176o)漕督杨锡绂的奏疏中已经出现了负债累累的“疲帮”1。
运军还能得到行月钱粮其数额各省不一一般每名运军支行粮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粮十石左右。本折各半折色价每石银一两四钱。
运军从屯田和行月钱粮上所得仅能养家糊口根本无法满足各种名目1《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1《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的勒索。于是他们就将各种盘剥再转嫁到纳粮农民的身上。在清代漕运中运军敲榨纳粮农户激起农民不满和反抗的事例是很多的如:江宁卫运军擅自加征行月二粮激起百姓反对结果耆民倪拱辰、6德秀被害。知县潘师资愤慨地说:“正供额赋诚不得已此行月粮何为者?且嘉定漕故永折无漕则无运费何用加行粮为?”对于早已交纳永折漕银的地方尚要擅征更何况那些“有漕有运”之地呢?对此钱大昕评论说:“以不堪加之县出不应派之粮供不应给之卫敲骨竭髓徒资群蠹瓜分、酌酒、6博之资民实不服。”2顺治七年(165o)江南苏州府常熟县还生运官率领运丁“殴官藐运”的事件。当时有仪真卫运官崔邦泰领运常熟他统率悍丁“玩漕勒赠苛索无厌”常熟知县瞿某敦请兑崔邦泰等竟“聚众鼓噪各持棍械殴辱印官乘机抢掠”酿成事端3。
在清廷看来“国家之待运军为不薄矣”。“舡只则有修理风蓬银两安家则有坐粮水手则有月粮路费则有贴备回南则有羡余解给各项支销外平日尚有屯田之利。”正粮之外还有加四耗赠比兑时每石再加湿润米三四升。如此等等仍不能满足运军的利欲还要“巧恣需求”。1于是清朝廷为了保证漕运尽量优待运军而漕运官吏又千方百计地到运军身上搜括运军再将各种勒索转嫁到纳粮农民身上就这样形成恶性循环。而受害最深的当然是承纳漕粮的农民。正如任源祥所说:“今之有辖于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于运军者乎运军之常例有丝毫不出于斯民之膏血者乎。”2总之清代漕运与明代不同之处仅在于官收官兑更加突出因而运军问题往往成为清廷议论漕运的焦点。任源祥曾建议:“欲惠百姓自运军始;欲饬运军自胥吏始;欲厘胥吏自官府始;欲正官府自朝廷始。”3如此推本寻源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根治的药方。清代漕运完全依靠官收官兑依赖军运因而在明代漕运中已经暴露的运军问题更加明显更加严重。
清代漕运的弊端纵观有清一代漕运弊窦百出。
在漕粮的征收上有所谓“拨花”即在派兑时奸棍劣衿与衙门书吏、运船官弁串通一气故意将一石米拨分几军使纳粮农户受尽往来颠倒之2钱大昕:《潜研党文集》《记加征省卫运军行月粮始末》。
3《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1《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2《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3《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累。
有所谓“做样”即有奸棍串同运军抢先出兑故意多出“赠耗”银两使后来者不得不遵其例。
有所谓“押兑”即借上司之令承牌持票任意催督从中索取耗银。有的在百两耗银中公然索走二十两。
粮米过斗时还有所谓“踢斛”、“淋尖”、“样米”以及“三笆三涌三捧”种种恶套。另有所谓“伍长酒钱”、“装载船钱”、“倒箩钱”种种名色。
仅漕粮加耗一项有增无减。如“昆山一县正米百石有加耗银至六七十两者”。而当地米价每石不过六七钱“今耗银至六七十两是正米百石耗赠亦百石”。在这样沉重地敲剥之下农民“皆深自逃匿惟恐为人鱼肉”1。
本来按漕运则例规定江南每船受兑五百石解至京通交仓四百石这是在所兑米中已经包括了在船折耗。但州县征收时却又每百石再加五石真是“耗外加耗”。
交纳漕粮的小农更害怕“转廒”之苦。因漕粮是冬兑冬开立有准限。
各处粮印官在漕船未到时即通令百姓交兑交兑后仍令粮户管廒待船到时复又交兑使粮户于赠耗使费之外再受赔补苛索。“以致民间卖男鬻女无可告诉”。收漕胥吏为了索取钱财唯视贿金之多少先令富户交粮贫穷粮户则挨日等候往往全家老幼出动终日守护粮堆若遇风吹雨淋更是苦不堪言。贫苦农民“被重复科征纳而又纳”实在交纳不起漕粮的:“一年之内血杖死者盈万盈千”1。
清代漕粮以江浙为重造成了江浙地区的贫困。俞樾曾这样描述:“苏松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过十亩。倚山傍湖旱潦难均即丰稔之岁所得亦自有限。而条银漕白正耗以及白粮经费、漕赠、五米、十银、杂项、差徭不可胜计。而仰事俯育婚嫁丧葬俱出其中。终岁勤动不能免鞭扑之苦。”“耕田输纳之民艰难实甚。”2为了保证漕粮平安无误地运到京通清朝廷想方设法堵塞漏洞尽管如此依然是弊端丛生。先是清政府安排了庞大的督运漕粮的官僚队伍来保证漕运的正常通行结果适得其反成为漕运的负担。
清代设置的督漕官吏有漕运总督(简称总漕)、巡漕御史、督抚(有漕粮省分的督抚)、粮储道(简称粮道)、监兑官等。这些都是专理漕务的官员。漕粮的征收以县为单位设立印官、胥吏、里正等主持事务。漕粮的运输中设立押运官、卫所守备、领运千总、随帮武举、什长、本军、副军、1《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6世仪《漕兑揭》。
1《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徐旭龄《厘剔漕弊疏》。
2俞樾:光绪《川沙厅志》卷四《汤斌疏略》。
水手、船政同知。治理河道的有河道总督(简称总河)、闸官、标夫、浅夫。漕粮的收储有仓场侍郎、坐粮厅、大通桥监督、仓监督、稽查官等。这样庞大的官吏队伍专门为漕运四百万石粮食的督催是绰绰有余的。但是“各卫本帮千总领运足矣而漕臣每岁另委押运帮官又分为一人押重一人押空。每省有粮道督押足矣又别委同通为总运。沿途有地方文武催趱足矣又有漕委督抚委河委自瓜洲以抵淀津不下数百员。各上司明知此等差委无济公事然不得不借帮丁之脂膏以酬属员之奔竞且为保举私人之地。”真是“十羊九牧为人择官多方以耗剥之”。冗官必然误事。如:淮安盘粮漕臣不去亲查米数而“委之弁兵”通州上仓仓臣不去亲验米色而“听之花户”。“两处所费数皆不资”。就这样清廷官吏都视漕运为“利薮”争逐不已。而各级漕司官吏则人浮于事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贪污风行清漕的管理陷入混乱状态。
其次漕船的修造也是清朝廷的沉重负担。如前所述清代漕船常年在六千艘之上。原来规定每年修造十分之一谓之“岁造”。修船所用价银按地方之远近时间之久暂为差。费用来源起初于民地征十分之七于军地征十分之三备给料价。如不足则征军卫丁田以贴造漕船。十年限满由总漕亲验实系不堪出运方得改造新船或者准许旧船在通州售卖。漕船大部分在清江关成造“自仪征逆流抵淮四百余里沿途需用人夫挽曳船成后复渡大江道经千里到次迟延”。实在是劳民伤财。负责修船的官吏“或诈朽坏或修造未竣诈称已完或将朽坏船册报掩饰或承造推诿不依限竣工”弄虚作假从中取利。本来漕船长年航行不免有遭风沉溺之事而运丁因贪图私利多携土宜揽载客货夹带愈多漕船难承重荷损坏更快故而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折造非常频繁。另外运河南北水势相差甚大如果船身过大掉挽困难清政府曾规定酌量减小漕船尺寸但江苏、广东两省漕船因运丁贪图夹带务求广大船身结果“载重则行迟行迟则雍塞民船被阻甚有相去数丈守候旬日者”1。“漕船建造修葺其费有经常有额外”嘉庆十七年以浙省承造漕船赔累日甚清政府决定每船除例给二百零八两外复给银五百九十余两。以此可见清王朝为了维持这么一支庞大的漕运船队仅修船一项就要“年糜国帑数十百万”1。
再次漕船在航运沿途受到的各种苛索是清漕难以克服的痼症。漕运“沿途有总押、分押及漕委、督委、抚委、河委等官陋规馈送以及行河有量水之费湖口有放水之费淮上盘粮有兵胥比对之费通州卸米有经纪验收之费又过坝过闸在在需索奸徒放帐被诱百端”。于是“帮丁等无计补累势必满揽客货致误程期。甚且挟制州县勒增兑费”。而1《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1《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地方官吏则“苛取病民任意朘削”2。
漕船自南方而来过淮是一大关。雍正时粮船过淮的陋规已经是“一帮费至三四百金者”清廷虽然命令淮安的漕运官司严饬属下不许“向旗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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