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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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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封建法典达到了定型化的阶段。隋朝的《开皇律》是一部有名的封建法典。唐朝尤其重视法典的修定先后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的颁行。高宗为解释律文诏修律疏成《唐律疏义》流传至今。唐律集秦汉以来封建法典的大成被誉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外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不少国家产生了影响。
唐律共十二篇篇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以唐律跟汉律相比唐律显然反映了更复杂的社会矛盾在法典的结构上也远比汉律为严整。《名例》是关于唐律的原则性规定其中大部汇集了前代律文而突出了十恶和八议。十恶是:1谋反(对皇朝统治的颠复活动)。
2谋大逆(破坏皇帝宗庙、陵墓、宫阙的活动)。
3谋叛(叛国投敌)。
4恶逆(谋杀殴打尊亲属及丈夫尊、近亲属)。
5不道(杀死一家三口及肢解等残酷手段)。
6大不敬(盗窃御用物品等)。
7不孝(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
8不睦(谋杀或出卖近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或尊亲属)。
9不义(杀害本地及五品以上官长夫死不举哀、守丧期做乐或改嫁)。10内乱(近亲属间不正当的性关系)。
犯十恶罪一律不得赦免。八议是:1议亲(皇室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2议故(皇帝的故旧)。
3议贤(朝廷认为有贤德的人)。
4议能(有大才能)。
5议功(有大功勋)。
6议贵(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
7议勤(有大勤苦)。
8议宾(前朝的后裔之为国宾者)。
凡适用八议条款的罪人除十恶罪外都可从轻议处。十恶、八议的规定表明了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之尊严、三纲之为封建秩序必须遵循的准则以及上下尊卑的等级之不可逾越。法律是有强制性的是封建皇权分别套在臣民身上的枷锁。唐律于《名例律》之后即列《卫禁律》、《职制律》而置《赋盗律》于全律第七这也反映皇权在法典中地位的提高。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这书的编修经过三十年时间由朱元璋亲自审阅而完成。律的条文大体上因袭唐律但在篇章结构上是按照《名例》及《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为次序的。这种按六部官制编排的方法有利于法的执行和监督。
明初社会经济比较繁荣但封建势力对新生的生产力采取压制态度这种重大的社会矛盾现象在《大明律》中都有相应的反映。
朱元璋在《大明律》完成后要求后代子孙各守祖训不得对律文加以更改这是要后代皇帝必须守法、执法以确保皇权的巩固。但这种对待法律的严肃态度在法律展史上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清修律书条款篇章基本上因袭《明律》而附以大量的例因而称为《大清律例》。例文之烦既利于酌情断狱也便于吏人因缘为奸。对于反叛罪清律量刑远较明律为重这反映了满族贵族统治集团之狭隘的民族猜忌心理。
以上所说封建法典基本上都属刑法性质。还有行政法如《唐六典》、《大明会典》、《大清会典》旨在明确各部门各级官署的职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这和上述封建法典都是封建国家的基本大法。
中国封建社会编了一套套的法典一般称之为王法或三尺法。王法的提出最早是指治国之道。付与它法律意义的是三国时的曹操。当时曹彰为北中郎将奉令征乌丸临行前曹操对他说:“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动以王法从事尔今其戒之。”1三尺法的来历是因古代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王法或三尺法在封建社会对人民来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但是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绝不限于已经编成的法典条文最根本的是它与现实的利害关系。汉武帝时杜周为廷尉管刑狱办案时最愿意按他的上司张汤尤其是按皇帝的意旨裁决。“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有人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杜周说:“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1杜周的话说出了封建王法的本质法就是当代封建专制皇帝的意旨。朱元璋虽告诫他的子孙不得更改法律事实上也并不能做到。
中国封建社会制定的大量法典在近代法律分类上基本上属于公法范1《三国志·魏书·任城威王彰传》。
1《汉书·杜周传》。
围而缺乏私法内容。私法与公法不同是关于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恩格斯说:“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末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2私法包括物权、债权、契约和继承等权利与相互承担的义务。
在中国封建法典中从来没有专门的私法典在公法中涉及私法的条例数量也较少。李悝的《法经》列一“盗”当然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不过内容不详。秦汉时代法律大兴有关私法方面的也极罕见。反映私法较多内容的开始于唐律。唐律的《户婚律》有几条涉及保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厩库律》有几条涉及保护私有牲畜。《贼盗律》有几条涉及保护私有财产。《杂律》中有几条跟契约、借债及商品生产与贸易有关。但这远比不上人们熟知的罗马法那样大量而又明确地表现私法的内容和性质。欧洲一些国家的私法比中国达他们吸收了罗马法的这种特点。
私法在中国的欠缺先在于商品经济不达。罗马法全部的宗旨是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而更具特色的是它保护商品生产者的权利。它有商品生产展的基础。马克思曾把罗马法称为“商品生产的那个经济展阶段的法律”1。其次是中国向来是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生产的主要手段土地大量为地主、贵族和皇帝所占有表现在法律上有关保护个体农民土地占有和交换的条例就非常少。相反法律上保护国有官有土地的条例更多。第三是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对人民的生命财产根本不关心人身既不能完全自主私有财产更难得到法律保护。
近代的立法和司法历代的封建法典重伦常明等级尊特权反映了地主阶级的意志也反映了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近代为时短浅但也形成了近代的法律体系。近代的法典反映了地主、官僚、买办的意志也反映了帝国主义在华利益。总的说来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其特点是一、立法权从皇帝的钦定转向民议的形式和政治脑的独裁;二、接受外力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干扰;三、引用西方法典的形式保留封建法典的某些内容;四、有了系统的私法如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鸦片战争的失败使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受到极大冲击国家的主权受到严重损害外国侵略者根据与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外国人在中国犯法只能由外国驻华代表审理中国政府不得干涉。中国的政治家、思想家也认为照老样子统治下去不可能了。以康有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在戊戌变法运动中对立法、司法提出了革新建议。康有为可能不是最早主张君主立宪的人但他的确是提出了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他认为要象西欧国家那样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应当设议会由选举的议郎组成凡议郎三分之二通过的决议就可以付诸实施。他主张制定宪法皇帝和人民同受宪法约束。
康有为提出建立法制局并把法制局列于应设的十二局之位。他认为2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48页。1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展》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95页。外国人在中国自治其民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实为非常之国耻。”他明确表示应重新制定法律即不能骤行于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口岸。康有为进一步提出凡民法、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一切中国原来没有的新法律都应由专门设立的机构制定。戊戌变法的另一重要人物梁启赞同康有为的建议和主张并从历史上为之详加论证。
以慈禧太后为的守旧派扼杀了康梁维新之后在国内外舆论压力下也迫不得已提出“革新”“变法”。他们建立专门管理机构督办政务处又设考察政治馆派人出国考察。他们炮制的杰作不过是君主立宪又不想真正实行。19o8年清政府公布了一个《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其中规定皇帝总揽立宪、行政、司法等大权。所谓“革新”“变法”有名无实。这时有资政院及各省谘议局的设立。资政院的议员有的由皇帝委派有的由各省的谘议局以成员的十分之一选出。资政院作为上下议院的基础讨论国家岁入岁出及法典朝章等议决之后会同国务大臣奏报皇帝裁决。这在立法上比封建专制君主制总算有一点进步。但是省谘议局的成员限制出身、资历、财产等只有官僚地主和少数资产阶级可以入选。它反映了非常微弱的一点民主。资政院开院后来自他们那里的舆论清政府也不重视。清政府下了一定的功夫来修订法律。有名的法学家沈家本以修订法律大臣的身份带领法律馆的人员经过多年的努力编出了《大清现行刑律》。191o年清朝公布了由日本法学士岗田朝太郎起草的《大清新刑律》。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就是由这位外国人制定的。还有《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国籍法》等也在这一年编成与《现行刑律》同时公布。
应当指出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立法、司法上反映了本阶级的意志。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二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在南京组织临时政府孙中山任临时政府大总统。这个政府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设有议院为立法机关大总统为行政元司法权操在大总统手里。这与欧美资产阶级国家有所不同不完全是三权分立。
民国建立不久接连出现军阀独裁统治。南京政府只有三个月袁世凯便搞了独裁孙中山等又创定《临时约法》扩大民主权利。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采用众参两院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为国务院司法机关为大理院和检察厅有点表面上的资产阶级民主。后来袁世凯为实现皇帝梦炮制《中华民国约法》又来个大倒退立法、行政、司法集于袁氏一人。1915年底袁世凯正式演出了一场当皇帝的闹剧。但是袁世凯垮台以后至1928年北洋军阀的统治才结束代之而起的是国民党蒋介石的新军阀。他们一直搞封建买办法西斯独裁统治无论在政府组织上怎么变来变去总离不开国民党一党专政总不能改变蒋介石一人独裁。正如列宁所说的“如果人民代表机关没有充分的权力如果它是由旧政权召集的如果同它并存的旧政权还是完整的那末人民代表机关就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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