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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68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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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原行银钞之价顿亏文统采纳宣抚使刘肃的意见许各路之钞如数收换使百姓免受损害。文统对实行钞法极为谨慎日与主管部门交钞提举司及诸省官商议博采众议深为讲究利病制定了周密的制度并命各路宣抚司限期将所管地方“钞法有无阻滞及物价低昂与钞相碍于民有损者”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因此中统钞法初行时信用很高流通甚畅既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又方便了民间贸易。1文统当政的两年间主要精力放在理财方面。忽必烈即位伊始就爆了与阿里不哥的争位战争军马调频繁军需粮饷供给浩大加以诸王朝会赏赐、设立新的军政机构、营造宫室都城等都需要大笔经费而当时库藏几无积储因此保证足够的财政收入是忽必烈新政权面临的紧迫大事。忽必烈将“凡民间差、宣课盐铁等事一委文统等裁处”授以管理财政的全权。文统的理财方针是“欲差办而民不扰”。当时主要的弊病是财赋制度混乱地方各自为政诸侯、投下征敛无度官吏贪赃作弊差不均多征少纳以致百姓逃亡者多国赋严重亏损。针对这些弊病中书省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通过立十路宣抚司、改革投下五户丝制和实行统一钞法将财权集中到中央政府手中;核实户口从实勘定各路差总额府、州、县、村逐级验户数物力科征张榜晓示差数目县榜需开具各村人户花名及其合纳差使负担合理均平不致隐漏或偏重;对各级官吏加强督责检查以户口增、田畴辟、赋役均、差办作为考核标准不称职或贪赃欺弊、侵损国赋者予以罢黜或治罪;定盐酒等税法申严私盐酒之禁并置互市于颍州、涟水、光化等处与宋人贸易禁军民越境私商使课税不致流失。文统的理财政策获得了显著成效。中统二年忽必烈召文统等行省官至开平集议政务并检查财赋情况命文统与前燕京行尚书省臣辩论中统元年民赋虚实、比上年(宪宗九年1259)多寡之数继而诸大臣会集中书省检查前省民赋“以上年比中元数多而所入者鲜以中元比上年户同而所入者广论辩者久之前省官屈服”前后政绩优劣遂较然分明1。就是说中统元年不但没有比上年增加赋额且有所减少。据记载行省本欲按丁巳(宪宗七年1257)户籍征赋李昶进言由于逃户很多这样做势必迫使现存人户替逃户补纳加重负担文统接受他的意见蠲免了逃户之赋2;中书左丞、行大名等路宣抚使张文谦也向王文统提出百姓疲弊已久又遇岁旱应该量免税赋终于说服文统“竟蠲常赋十之四商酒税额十之二”3。按中统元年宣抚司条款规定:“被灾去处以十分为率最重者虽多量减不过四分;其余被灾去处依度验视从实递减三分二分等科降差视此为差。不被灾去处1王恽:《中堂事记》。
1王恽:《中堂事记》。
2《尚书李公》《元朝名臣事略》卷十二。
3李谦:《张文谦神道碑》《元文类》卷五八。
斟酌民户难易委实偏重去处虽多不过裁减一分。”4。尽管减免幅度较大但由于措置有法中统元年国家财政收入反而过了上年。燕京帑藏起运到开平后忽必烈检视内藏喜甚曰:“祖宗以来未有如是之多也。”5可以说做到了前代政治家提出的理财目标:“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任相两年中文统殚精竭虑为朝廷效力充分挥了他的政治才干忽必烈问以钱谷大计他“敷对明敏虑无遗策”这是因为他“凡军国大事皆有成算然后撮其要领使例相比虽纵横论难不出所预”。他兢兢业业勤于政务。主持行省工作与同僚“未明已即事过晡始散是早”;行钞法如履薄冰日与僚属讲究利病惟恐有失;下至薄书钱物细务也亲为规画指授掾属如诸路所造狐貉衣裘报上数目他教省掾用“棋方抹子”方法(类似古史臣编制年表之法)通类比附即可见估值高下孰省孰费。他决定和处理政务颇能倾听不同意见兼采众长并不刚愎专断如上述采纳李昶、张文谦意见量减民赋采纳刘肃之策许各路行用钞如数兑换中统钞即是显例。中统二年四月中书省诸宰执集议中央和地方政事(选官、户口、赋税及钞法等)意见颇纷歧文统曰:“何伤取其长便者用焉。”经反复集议始以所定军国大政上奏皆获允准。
治国方针的分歧与派系斗争忽必烈对文统的见识、才能和政绩极为赞赏至有相见恨晚之叹屡屡召见多所顾问。中统二年五月新拟中书省宰执人选忽必烈有意擢文统为丞相召宋子贞、张德辉、杨果等征询意见杨果等奏:“王文统材略规模朝士罕见其比然骤加登庸物论不无新旧之间。如史天泽累朝旧臣勋硕昭著若使宅百揆大厌人望令文统辈经画其间则省事成矣。”就是说文统才干群是无可否认的但因他是新进之人若擢为相会引起旧臣不满不如用史天泽可以服众而让文统等实际筹画政务。于是以史天泽为右丞相文统遂仍为平章政事忽必烈特慰之曰:“卿春秋高恐劳于奏请今后可运筹省幄若有大议须面陈者及朕有所咨访入见小事令人奏来不必烦卿也。”可见其对文统的敬重和信任。随后决定史天泽等一部分省官留在开平中省一部分省官以文统为行中书省事于燕京诏“管民官、管军官、鹰房、打捕、诸色造作一切大小公事并听行省从宜处置”。文统向皇后、太子辞行“太子慰奖甚厚有元老克壮谋猷之谕”;刘秉忠在南屏山迎送“待遇甚恭”1。
对任用文统当政窦默、姚枢等一帮儒学派谋臣自始就不以为然。忽必烈即位之初召窦默问有无如唐魏徵之人才默即推荐以深契程朱理学闻名的许衡但忽必烈未予任用却将政务委付给以权谋智略著称的王文统。文统受命于国用急迫之际自以理财为头等大事力求收实效故颇主功利之说这和窦、姚、许等人“以义为本”的主张正相对立。文统与忽必烈素无因缘而骤掌大政许衡则完全被冷淡有十多年顾问资格的窦默仅任翰林侍讲学士清职曾长期效力于藩邸、以治平自许的姚枢也只授东平路宣抚使4《元典章》卷二五《被灾去处量减科差》。
5王恽:《中堂事记》。
1王恽:《中堂事记》。
为此姚枢竟不愿入觐陛辞诡称:“文统新当国彼将以我为夺其位。”2于是由政见不同开始演变为权位上的矛盾。据载文统与中书左丞张文谦也有不和“文统素忌克谋谟之际屡相可否积不能平公(文谦)遂求出诏以本职行大名等路宣抚司事”3。文谦也是老资格的藩府侍臣对位居文统之下未必服气加以意见不尽一致难免生争执。但他也是实务派又与支持文统的刘秉忠为同窗好友而且文统也接受了他提出的量免灾区税赋的意见从《中堂事记》的记载看来他们合作还比较融洽未见他有不利文统的言论。
中统二年四月诸臣集开平文统以政绩(尤其理财方面)显著更受忽必烈器重几乎言无不从。五月新拟中书省宰执人选文统呼声甚高而姚、许等都没有被提名。大约就在这时窦默上书忽必烈谓“平治天下必用正人端士唇吻小人一时功利之说必不能定立国基本。为子孙久远之计其卖利献勤、乞怜取宠者使不得行其志斯可矣。若夫钩距揣摩以利害惊动人主之意者无他意在摈斥诸贤独执政柄耳此苏、张之流也望陛下察之”1。很明显地对文统进行了不指名的猛烈抨击。但忽必烈正倚重文统仍任为平章政事并特加慰勉使行省事于燕京。文统于开平私第置宴与诸官话别姚、窦、许皆应邀出席然而此时双方矛盾已十分尖锐。六月窦默与王鹗、姚枢等入朝时又在忽必烈面前指斥文统谓“此人学术不正久居相位必祸天下”。忽必烈问:“然则谁可相者?”窦对:“以臣观之无如许衡。”忽必烈颇轻许衡不悦而罢。姚枢、窦默都是忽必烈旧臣许衡名声颇大文统担心他们屡在帝前进言于己不利因奏以姚为太子太师窦为太子太傅许为太子太保“阳为尊用之实不便数侍上也”。窦默屡攻文统不中颇惧欲依太子以避祸与姚枢都接受了任命诏书独许衡以为不可:尚未正式立太子岂能先有师保。于是三人同辞新命退还诏书遂改以姚为大司农窦仍翰林侍讲学士许授国子祭酒。不久窦默、许衡均辞职归家2。文统赢得了这一回合权力斗争的胜利。中统二年下半年的政事也多有可道者如罢诸路所役民夫还之州县河南、怀孟等处军马牧地大部分听民耕垦核实新增户口和措置诸路转输法诏诸王、贵戚不得擅取官物和私自断决民间词讼修筑燕京旧城免民间赋税等等其中应有不少出于文统之谋画。
李璮之乱与文统之死中统三年二月三日李璮动叛乱使文统陷入了杀身之祸。在此之前济南路万户兼总管(世侯)张宏曾秘密向忽必烈揭李璮谋逆之迹十条其中与文统有涉者为:诏命市马诸路无论军民概属括买独不及益都;中统钞法诸路通行唯璮用涟州会子而以所中统钞到济南买物;山东盐课之额岁以中统钞计应纳三千五百锭减为二千五百锭中统元年本应恢复旧额2姚燧:《姚枢神道碑》《元文类》卷六o。
3李谦:《张文谦神道碑》《元文类》卷五八。
1《内翰窦文正公》《元朝名臣事略》卷八。
2《元史》卷四《世祖纪》一;《元朝名臣事略》卷八《内翰窦文正公》、《左丞许文正公》;《元史》卷一五八《许衡传》。
而未复继续侵用国家盐课又以取宋涟水请功邀赏留用本境岁赋。张宏认为:“平章政事王文统故璮参佐倘中外连构窥伺间隙以逸待劳此尤可虑。”并指出免益都市马一条尤可见文统与李璮交结因此建议“亟宜罢王文统”并调李璮从征漠北而择人代治益都。忽必烈以事属机密但令勿泄1。从张宏所揭诸条看来文统在中央当政确有偏袒李璮之处(如许用益都官银赏其本部军功命自领益都盐课等皆见《元史·世祖纪》)。据《元史》本传李璮乱后许多人揭“文统尝遣子荛与璮通音耗”忽必烈召文统质问:“汝教璮为逆积有岁年举世皆知之。朕今问汝所策云何其悉以对。”文统与李璮是翁婿关系有音信往来是情理中事说他“教璮为逆”则并无确凿证据。文统写成书面材料回答忽必烈的质问具体内容不详只知其中有“蝼蚁之命苟能保全保为陛下取江南”之语看来并没有承认上述指控。本传接着记载:“会璮遣人持文统三书自洛水(当为涟水)至以书示之文统始错愕骇汗。书中有‘期甲子’语世祖曰:‘甲子之期云何?’文统对曰:‘李璮久蓄反心以臣居中不敢即臣欲告陛下缚璮久矣第缘陛下加兵北方犹未靖也。比至甲子犹可数年臣为是言姑迟其反期耳。’世祖曰:‘无多言。朕拔汝布衣授之政柄遇汝不薄何负而为此?’文统犹枝辞旁说终不自言‘臣罪当死’乃命左右斥去始出就缚。”这段记载的头一句颇费索解柯绍忞仅于其下加“为逻者所获”(《新元史·王文统传》)仍未能解释李璮何以将文统写给他的三封信送还。信的内容未载只举出隐晦的“期甲子”(甲子为中统五年)一语。据文统自辩之言判断李璮很可能向他透露过反蒙的意图文统大概只是以隐约言辞含糊答之既没有明确反对(如果反对则可证明无罪)也没有表示赞成(如果赞成则无辞以自解)。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他事先知李璮有反心而没有向忽必烈报告就足以构成有罪。但似不至于死罪故文统虽承服而不肯自言“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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