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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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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等等按一般惯例都要办理严格规定的契据手续。
“绝卖”为地产原主(卖主)将土地卖掉、放弃赎回权的一种卖契即地产一次性了割。为了使该项土地买卖得以认可法律规定地契上须写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
“活卖”为卖主保留赎回权的一种契约。活卖的地价要比绝卖的低。
法律规定这种形式的地契须写明“活卖准贴找回赎”字样。同时必须写明回赎的年限。如卖主到期不赎买主则继续管业。事实上农民的土地一经活卖或典当出去便不易回赎回赎的件数一般不过半数。
“典当”(俗称活典)为原业主(出典主)交出地产作为所得代价的担保品的一种契约。典当价一般相当于地价的5o%至6o%。原业主在未偿还借款(典当价)赎回土地以前放弃土地的使用而典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土地的收益抵替利息。典当与活卖相似都保留要求加找地价差额和在规定年限内回赎土地的权利。不同之处典当的回赎年限短些一般也要三年如果届时不赎则转为售卖另立卖契。但已典当出去的地产原业主不能再典当或抵押给第三者即“一产两典”为法律所不许可;但“先典后卖”却为习惯所公认即“拦典不拦卖”的惯例。
“抵押”则不同。抵押土地的债务人只以地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并不交出土地但要对借款付息债权人并不收用土地只是债务人不能照约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有权索取所担保的地产。当原业主(债务人)还清借款本息时“抵押”契约即撤销。
“加找”是指活卖或典当的原业主无力回赎时卖主向买主收受地价差额的一种契约将地产完全割让对方。这种另立的新契也叫“找绝”。如果买主或典主不同意原业主(卖主)加找地价差额的要求原业主可依法将地产以较高价格售与第三者偿还从前得自第二业主的借款所谓“当不拦卖”的惯例。法律也允许第二业主将地产转典给第三者如果和原来典当价有差额那么在“回赎”或“加找”时就涉及三方加以协议解决。
“回赎”按活卖或典当契约上规定期限进行回赎。在规定期限以前未得买主、典主的同意不能回赎。规定期限届满时也不得拒绝原业主回赎。如果没有规定期限一般是允许三年后随时可以回赎。回赎时地产如有损坏(非自然灾害的损坏)原业主可从赎金中扣除。地产如有增补改良典主可向回赎者提出收回其投资或索取补偿金。如果回赎时地价确有增涨原业主应“加价回赎”其增加之额由双方协定。还有政府与民间对于荒年迫于糊口贱价出售的绝卖地有“皆许回赎”的惯例。
对于“回赎”制度民国四年(1915年)北洋政府曾专门颁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规定活卖的回赎期以2o年为限典当以不过1o年为限届期不赎则听凭买主或典主过户投税。即取消往日无限期的“回赎”制度。到三四十年代新买主往往不愿“回赎”而愿“绝卖”一次性了割回赎制度趋向没落反映了土地商品化程度之加深但又促使无地化度之加快。土地买卖、典当活动必须办理立契据手续。契据没有统一格式但内容、专用名词是比较一致的。契据的内容一般载明:(1)卖地人或卖主情因需款兹将某某处几亩几分田地凭中出卖或出典给某人得价若干;(2)地亩坐落四至;(3)地价笔下交足不欠;(4)写明“绝卖不准回赎”或“活卖”或“典当”规定回赎期限;(5)该地以后由买主、典主或现业主管业悉听自便不得干涉;(6)欲后有凭立契存照等等。手续要求很严格地契的数字一律是大写末后要写上“整”以防将来涂改伪冒的问题。办理时还必须有“中人”2人以上在场参与“中人”多半是买卖双方的亲朋或邻居契据上必须有卖主(原业主)和“中人”的姓名亲笔签名画押或加盖印章。
土地买卖、地产过户的最后一道手续由买主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移交割的税契手续税契规定为卖价的3%至5%。买卖双方为了减轻契税的负担也有隐瞒地价的做法比如绝卖价为1ooo元分写成两张内容完全一样(各5oo元)的卖契买主只用其中的一张到政府部门去办理税契当缴纳契银后盖上政府的朱红钤印一般称之为“红契”即有法律效力从此地产正式过户今后由新业主承纳粮差。没盖印的契据俗称“白契”虽无法律保障但在民间地产转移中也承认其效用。
第三节农村的租佃关系民国时期农村的土地关系中广泛存在着租佃经营主要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封建性地租剥削而只存在极少量的采用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租佃关系。中国的封建租佃制由来早形态杂租额重对中国农业经济的作用和影响极大。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的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封建社会地租形态的一般展顺序是: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后两种形态也称作代役租。这三种地租形态虽然按顺序生但纯粹的形态很少有常常是相互交错。在中国一直是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劳役地租也还有相当的残余(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而货币地租则始终没有占主导地位。由于民国时期社会经济展很不平衡租佃关系是非常错综复杂的。
佃农比重大经营规模小中国自秦汉始佃耕现象一直存在。民国以后佃耕的比重仍在加大。根据1936年全国22省112o个县的调查报告佃农占农户总数的3o%半佃农占24%。在地区分布上华中华南的佃农半佃农在7o%以上而华北地区比重较低。1947年调查佃农半佃农在全国总农户中的比重上升为58%。佃农半佃农中很少有佃耕大量土地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者绝大部分都是租佃5亩上下的小块土地进行手工业生产的小农经营形式仍属于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封建半封建的租佃关系。
租佃形式多样而落后据1934年对22省879县的调查统计实物地租占78。8%(其中分成租占28。1%定额租占5o。7%)货币地租占21。2%并存在劳役地租。分成租是佃农按当年生产的农产品的一个固定的比例数(或称若干成)交纳地租。分成租制下地主往往直接干预甚至完全控制出租地块的全部生产过程以及佃农的人身自由。当收割时地主往往亲自或派管家到场监督分成。
定额租是在生产前即按亩规定好地租量的租佃形式是民国时期最流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14页。
行的一种实物地租形式。定额租由于租额事先已定佃农在生产上有较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对于改进生产技术增加投资和劳力起了积极的刺激作用。定额租又有硬租和软租之分:硬租又称“铁租”不论年成如何都要不折不扣地交足租额;软租又称“议租”在遇到灾年时可以商议酌情减免。货币地租是实物定额租的转化形式是以货币形态占有佃农的剩余劳动所以最初的货币地租有实物折租之说称为“折租”或“钱租”。货币地租在民国时期比重仍然不大仅占租佃形式的21。2%(1936年)它多流行于商品经济比较达的地区、大城市附近、经济作物区以及东北和河套的新垦区。货币地租迫使农产品投向市场促进旧生产方式生变革即导致封建主义地租向资本主义地租过渡。
地租形式的变化也受其他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影响如抗日战争时国民党统治区由于物价猛涨货币贬值粮食奇缺地主豪绅为了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就有不愿收取钱租而出现了向实物地租的逆转。据1941年对后方的12省调查钱租改为分成租的19。1%改为定额实物租的17。9%其中四川、浙江、西康、湖北等省钱租改为实物租的占5o%至75%甚至还有逆转为劳役地租的情况。
劳役地租前文讲述的西藏、云南等地少数民族中存在的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剥削就是这种地租形式的典型表现。但是经济比较达的沿海地区也残存有劳役地租如江苏的宝山、嘉定等地有佃户租种一亩田称为“脚色田”必须给地主出工4o天左右此等天数能耕种两亩田折合实物地租相当一倍上下而且在农忙季节“脚色”(地主称佃农为“脚色”具有农奴含义)必须先到地主自营地上劳动而眼看租种的“脚色田”耽误农时受损失。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上海后工人失业众多纷纷回乡谋生当地地主乘人之危采取“脚色田”榨取佃农。
租佃期短或者无定期据1934年对11省的调查统计租佃期限如下:租佃期限(%)
总计1年3—1o年1o—29年永佃无定期1924年%2624912291934年%27248113o表中反映租佃期为1年的和无定期的比重从1924年的55%上升到1934年57%而且口头租约居多。租佃期短这不利于佃农投资和投力往往出现掠夺式的破坏地力。租期不定使佃农唯恐地主随时抽地不得不唯命是从。而地主缩减租佃期限是为了随时抽田另佃以达加租的目的。地租量重剥削率高民国时期占统治形式的实物地租的租率一般占亩产量的5o%左右在南方有的县份高达7o%至8o%甚至个别地区高达正产物的1oo%以上货币地租一般都过地价的1o%有的高达2o%上下。国际惯例地租的高低是以土地购买年来衡量购买年指用多少年的地租额等于该地地价。购买年越长地租越轻反之地租就越重。据1934年对14省的统计各式租额的购买年一般是8至9年有的地区仅有4至5年。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欧的购买年英国为27至3o年德国为2o年可见中国地租量苛重。
地租剥削程度通常以地租率(即亩地租量亩收获量%)来表示剥削率是不=大精确的。因为佃农投入的生产资料如种子、肥料、农药、农具折旧等成本费一般占去亩收获量的15%至2o%并未扣除。所以有人认为地租量应和田场实际收获量的增值部分比较(即亩地租量亩收获量生产资料成本%)=来衡量地租剥削程度是有道理的。还有人认为地租量侵占剩余劳动甚至侵占部分必要劳动的程度(即地租量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来衡量也是有道理=的。
我们认为地租剥削率作为一个衡量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租剥削程度的科学概念诚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剩余价值剥削率那样准确揭示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程度的话那么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地租剥削率也应该以地租对劳动力的剥削程度来加以揭示才是比较科学的。地租剥削率即以地租量除以必要劳动量来计算其公式表示如下:封建主义地租剥削率地租量必要劳动量(即生活资料支出)
==%这个公式和上文所举的那几种计算法是有区别的它把地租看作是佃农劳动的使用所创造的把地租剥削看作是对佃农劳动力的剥削这是更深层地触及了封建主义地租的本质。举例而言:11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选辑》第311—312页以及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27o页。
地区四川成都广西郁林江苏吴县浙江武义河北北塘时期1926年1933年1933年1934年1934年佃农(家)23家平均26家平均1111。租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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