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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8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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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上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关于明太祖颁定的赋役黄册史料多有记载俱可资参考。其中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一文所载似更为详细清晰。其文如下:“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侍会。皆十户。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粮。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绝者附畸零。”

    以里甲为基层单位编制赋役黄册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一项重要变革。以里中富裕者(丁、粮多者)轮充里长;以老人劝督里中居民“导民善平乡里争讼”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另一个特点。如前所述明代对户等的划分俱以职业为标准“毕以其业著籍”为其户籍制度的根本特征但它却是沿用元代旧制非明代之创举。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凡漏口、脱户必须向官府自目的是防止人民逃避赋役。

    明代的役法实行配户当差制即由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充当某类特定的差役时称“户役”。最主要而又最重的户役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四种。役户各有籍“列其人户丁数于内以便差派。民户籍、灶户籍隶户部军户籍隶兵部匠户籍隶工部。全部各类役户在五十种以上。充当户役的则是全国的编户齐民。上述四类役户中军户户役、灶户户役最重”2。军户、灶户都是世代永充不得更改。匠户也是如此。赋役黄册侧重于户口管理强调人户统计与控制。洪武十四年第一次大造黄册时南直隶应天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广东、广西、四川、湖广、江西、福建等十二省(布政司)编入赋役黄册的户口数共计为一千零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户、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五百零五口。

    以里、坊、厢为编审赋役的基层单位以及里长、坊长、厢长职能的确立是明代赋役管理体制日为完善的表现也是当时地方基层政权暂趋成熟的反映。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给的“路引”(通行证)。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越于前代。

    可是在封建剥削制度下这种层层控制的高压政策事实上很难维持下去。更不可能杜绝人户逃亡、移徙隐瞒人户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终于迫使封建皇朝不得不认真对付这部分群众。

    2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年第13、14期。第二节抚辑各色人户《明史》称:“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1在封建社会“逃户”与“流民”的出现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历史、地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则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压迫本质所决定的。附籍却有些不同。应该说它是社会展过程中人口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至于朝廷所实施的“移民”原因更复杂这个问题将在下面专门叙述。这里先介绍朝廷对待逃户、流民、附籍等各色人户的政策。

    关于逃户与流民逃户和流民的产生除了“避徭役”、“年饥或避兵”之外躲避赋税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这两种情况历代皆然。就明朝而言从明建国开始迄明朝灭亡为止逃户与流民从未间断。从展阶段来看大约可以宣德朝为界始宣德以前由于国力相对强大社会比较稳定逃户和流民问题尚不十分突出规模小对封建国家的直接威胁还不严重。从宣德后期开始从南到北人民逃亡的现象已经变得相当严重。为了明白起见先将《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1391)至正统十二年(1447)五十多年间逃户与流民的一些资料表列于下: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山西繁峙县逃民3oo余户“累岁招抚不还”。

    迫于苛政。《明太祖实录》卷2o8。

    建文四年八月丁丑南直隶淮安、北平、永平、河间诸郡流移复业者713oo余户。

    “避兵流移”。

    《明太宗实录》卷11。

    永乐元年正月庚辰北平布政司流民复业者13o6oo余户。

    《明太宗实录》卷16。

    (续表)

    1《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永乐元年闰十一月了未河南开封诸府复业之民3o223o户计男女198556o人。未复业者32o5o余户男女146o2o余人。

    因赋税繁重“不得已而去”。

    《明太宗实录》卷25。

    永乐五年八月壬辰广东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1ooo余户。

    “此皆逃避差役之人”。

    《明太宗实录》卷7o。

    永乐八年七月戊子山东莒州等县复业之民134oo户。《明太宗实录》卷1o6。

    永乐十六年二月癸巳湖广随州等地各处逃来之民5oo余户。

    “厄于饥寒”。《明太宗实录》券197。

    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山东高密县复业逃民7oo余户。“科差烦扰衣食不给”。

    《明太宗实录》卷252。

    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浙江海宁等县民逃徙复业者91oo余户。

    “科敛无度所致”。

    《明宣宗实录》卷12。

    宣德三年闰四月甲辰河南南阳诸县由山西流入之饥民不下1o余万人。

    “民饥流移”。《明宣宗实录》卷42。

    宣德五年十一月甲寅河南开封等府逃民复业者1156oo余户。

    徭役所致。《明宣宗实录》卷72。

    宣德十年六月丁未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5oooo余户。

    “追累年负欠税粮民不聊生”。

    《明英宗实录》卷6。

    正统二年三月戊午陕西汉中逃民四、五万人。“比因徭役频繁饥寒《明英宗实迫切遂致转徙”。录》卷28。

    (续表)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正统二年四月戊寅河南归德诸处逃民54o余户。“赋税浩繁家道贫窘”。

    《明英宗实录》卷29。

    正统五年正月辛亥真定、太原各州县招抚逃民复业计3664o余户。

    租役烦扰。《明英宗实录》卷63。

    正统五年正月甲子山西、河南等处流民3423o户。“贫民困乏迫于科关遂致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63。

    正统五年十二月甲午山西招回复业流民计11533户。

    “岁荒艰窘流移各处”。

    《明英宗实录》卷74。

    正统十年五月庚子凤阳宿州自山东、山西诸处逃入之民动以万计已招抚男女41oo余人计78o余户。

    差徭所致。《明英宗实录》129。

    正统十二年三月戊子河南邓州自山东、山西逃入流民35o余户。

    “徭役繁重逃移至此”。

    《明英宗实录》卷151。

    正统十二年四月戊申山东青州诸城县民先逃移者1o3oo余户继又逃者25oo余家。

    “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荒歉”。

    《明英宗实录》卷152。

    正统十二年五月壬子河南自各处逃入流民将及2o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

    累因旱伤辗转流移。

    《明英宗实录》卷154。

    正统十二年六月丁卯山东兖州府沂州饥民逃移者55oo余户。“累岁旱涝民饥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155。

    表中所列的数字虽然只是一小部分但从中不难看出:在此五十多年间从南到北从东到西都已出现大批逃户和流民。如果每户按五口计算人数多达44o余万(包括复业与尚未复业)。在如此众多的“辗转流移”的农民中不排除有些在元末战争中已经弃家逃出但大部分都是明皇朝建立以后由于经济剥削和“靖难”战争等原因而造成的。无论是还乡复业者还是累招不还者概不例外。洪熙元年(1425)十二月浙江海宁县的奏言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逃徙复业者九千一百余户所欠夏税丝绵四万余斤粮三万余石乞恩优免。上谓尚书夏原吉曰:一县几何民而逃者九千余户。此必官不得人科敛无度所致”1。宣德时宣宗又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只缘有司不善抚恤横征暴敛致其如此。”2他还1《明宣宗实录》卷十二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条。

    2《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说:“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税已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3正统时英宗说:“朕自即位以来屡诏轻徭役蠲逋负慎简官僚善加抚字。今岁未为荒歉而民流移如此。盖由府、州、县官尸位素餐苟且度日。稍有科差则放富差贫。征收税粮则横加科敛。或徇势要所嘱督追私债甚于公赋。或为豪猾所饵通同侵渔无所不至。以致小民不能存活弃家业携老幼流移境外”4“迁徙不常”5。

    逃户与流民大量涌现的后果是“田地荒芜庐舍荡然”经济萧条。

    例如:苏州府太仓城洪武二十四年编造赋役黄册时原有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户。至宣德七年(1432)只余下十里、七百三十八户。四十一年间户口逃亡十分之九1。经济最达的苏州府尚且如此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人户逃绝田多荒芜势必“逋负税粮遗累乡里”“公私耗竭”皇权的经济基础也受到猛烈冲击。为此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予以调整。

    逃户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选户的政策一般说来是恩威并重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有暴力强制又有宽恤之举。洪武二十三年(139o)明太祖命国子监生会同各地府、州、县官员审查逃户派人押回原籍复业免其徭役一年。而对于老弱不能还乡以及不愿还乡者则令所在著籍授田输赋2。洪武二十四年(1391)山西繁峙县奏言:“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明太祖不同意谕户部官曰: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因此而逃宜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加以善抚3。永乐七年(14o9)山西安邑县奏曰:逃民田土荒芜而税粮尚征里甲赔纳。明成祖立即指示户部尚书夏原吉说: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有逃徙。于是租税愈不足。应马上文凡有此种情形者一律停止征收租税4。永乐十九年(1421)令原籍有司核审逃户。永乐二十年山东高密县奏言:“逃民七百余户已还乡复业。其历年所欠粮料上司一再遣官催征请予宽免。”明成祖即谕户部官宜申令有司:“自今逃民复业者历年所欠粮料等物悉与蠲免。”1永乐帝勇于开拓进取他在位二十二年为中华民族的展壮大作出了重3《明宣宗实录》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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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4《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七正统十年三月辛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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