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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第1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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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阿姨陪我爸爸走到今天,我感谢XX阿姨的所有子女晚年给我父亲带来的快乐。我父亲留了遗嘱,将干休所的价值百万左右的房子给了老太太,遗嘱中只字未提他的两个亲儿子和两个亲孙子。我最爱唱的父亲是崔京浩唱的“父亲”每当唱起这首歌,我心里有着说不清感情滋味。父亲是那拉车的牛,父亲是那登天的梯……我心中有怨……我心中有”恨“……我也努力的在给我儿子做个“进职进责”的父亲。
律师看望了北京科技大学校内银行抢劫案嫌疑人黎力。黎力在拘留所精神状态尚可,向律师称对不起父母,对不起社会,请求社会原谅。
收到父亲500元后痛哭
7月12日中午,北科大学生黎力挟持人质,从校内一银行抢走了10万元钱,5小时后被抓获(本报7月13日报道)。
事发后,京国律师事务所表示免费为黎力提供法律帮助。昨日,受家属委托,律师刘淮杨到海淀拘留所看望黎力。
刘淮杨说,黎力精神状态及认罪态度很好,口吃症状已减轻,基本听不出来。
黎力对律师说,他自己有抑郁症,抢劫前半个月痴迷网络游戏,“当时就是不想活了,弄点钱留给父母。”
黎力说他现在非常想家人,收到父亲给他存在拘留所的500块钱后,曾痛哭。
黎父曾担心儿子会自杀
黎力对律师表示,这起案件是他本人实施的,经过半个多月反思,他认为自己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学校、对不起社会,希望求得社会的原谅,能给他一次悔改的机会。
黎父因身体不适已于近日返回深圳,黎兄留在北京关注案件进展。
此前黎父担心儿子性格自闭,在拘留所内自杀。得知黎力精神状态尚好,他称,终于可以放下心来,“他能认识到错误,并加以悔改,这才最重要的。”
谁来为我父亲讨公道;
我父亲姚芳然;1962年11月24日出生;系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兴隆镇大群村六组农民因拐卖人口于1992年11月21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1993年1月14日起至2006年9月21日止
因我父亲患严重疾病;新晃看守所于1993年2月6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2004年9月21日收监2006年11月14日;新晃县公安局以我父亲“保外期间,未能按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为由认定我父亲保外就医超期十年七个月零十五天,未将此段时间计入执行刑期,而顺延刑期十年七个月零十五天,即顺延至2017年5月6日。我父亲及其属均不服这一决定。原由如下:
(一)对于我父亲的保外就医具体执行期限相关执法部门没有依法告知说明。具体隐情如下:在1993年2月6日,我母亲杨金菊、姑姑姚春云到县看守所接回我父亲时,看守所领导及检察官在释放我父亲时没有丝毫履行告知义务的意思,而是直接将我父亲让我母亲杨金菊、姑姑姚春云带回。且《监外罪犯手册》也是在一年以后即1994年2月17日接到新晃检察院通知要求领取,才由我父亲前去领取的,且《监外罪犯手册》仍未表明我父亲的监外执行的具体时间期限,致使没有丝毫法律知识农民出身父亲及家属误认为保外就医是无具体期限的。有关部门没有履行应尽的法律告知义务,未能把应该告知的相关事项告知我父亲或任何在场亲属,使我父亲无法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没有及时到相关部门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而且自1993年2月6日对我父亲执行保外就医起至2004年9月21日被新晃县看守所收监止这十多年时间内,公安机关及看守所从未派出任何执法人员对我父亲进行考察或进行发函考察。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部及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保外就医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考察,应对罪犯进行当面考察”。而我父亲在保外就医期间没有受到有关部门任何调察以及任何形式的考察。是由于相关部门的失职和不作为使我父亲没有受到政府的监管和督促,对此,我认为新晃县公安局及看守所的执法部门应负全部责任。
(二)保外就医期间,我父亲痛改前非,以《监外罪犯手册》作为自己的行为法条,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遵章守法,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且在临时外出寻医找药时都是主动向村领导及监管小组汇报,经过批准后才离开的,从没有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外出的行为。而新晃县看守所无视我父亲的遵纪守法的行为和痛改前非的态度,无理强硬的将我父亲收监关押,打破了一个犯错农民想要弥补过错的梦想,拆散了一个破镜重圆的家庭。这不符合我国法律惩治犯罪,教育罪犯的目标,不符合我国法律保护人民利益的宗旨。
(三)公安机关顺延服刑期限至2017年5月6日的决定是违反有关法律程序的。顺延刑期其实质是加重刑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加重刑期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定,公安机关无权对犯人随便延期或加重刑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及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了“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但是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延长刑期的裁定,而公安机关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越权执法,将我父亲收押并在送往怀化市监狱强制服刑时,怀化监狱有关人员因为“新晃县公安局没有人民法院开具的执行通知书”认为新晃县公安局在执法程序上违反法律而拒绝接收我父亲到其监狱,而原新晃县公安局局长现芷江县公安局局长杨军通过其私人关系将怀化市人民检察院驻怀化市监狱检察官请到新晃县,以酒肉款待,然后使起签字,作出同意收监的意见,怀化市监狱领导看到其有驻监狱检察官的签字意见后,被迫同意接收我父亲到监狱服刑。我一直以为法律应该是高尚无私的,但看到此种行为,我认为他们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他们的行为不配作为为民请命捍卫人民利益的公正执法者。这种种的行为都与我国法律相违背,他们违反法律程序,越权执法,人情执法将会严重侵害我们人民的利益,让正义无法得到伸张。
我父亲虽是罪犯,但是其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以上执法部门无视其权益,任意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作出错误的执法行为,互相推诿,致使我父亲至今仍被关在监狱,不得自由。在此发帖,希望网上的各位正义的人士能给予帮助,关注这发生在看守所的冤情。让正义得到伸张。
他俩是同年生的表兄弟,又在同一天被执行死刑。他们究竟犯下什么罪恶呢?临行诀别,家人相见,又会是怎样的场面?2008年7月8日下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两被告人在执行死刑前会见家人最后一面的请求。
武清体,男,汉族,22岁,新乡市王村乡人;2007年5月24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侯玉刚,男,汉族,22岁,新乡市大块镇人,与武清体为表兄弟;2007年5月24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8年7月8日,武清体、侯玉刚先后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
2008年7月8日,武清体、侯玉刚临刑前,经批准,记者在新乡市公安局看守所监号外采访了他们。
「回放」讨要房屋损坏费杀死房客
2006年6月30日中午,两名青年男子来到新乡市牧野区五村镇高湾村董秀省租房处,进入卧室后,杀死了房客董秀省。行凶者是表兄弟,表哥叫武清体,表弟叫侯玉刚,他们当时均为20岁,为何杀人?
武清体被抓后交代,董秀省是河北邢台人,38岁,在新乡市做生意,曾租住在武清体家。董秀省在搬离武清体家时,没有把用坏的马桶修好,还带走了房间内的部分物品。武清体多次讨要未果。武清体说,他去找董秀省协商时被其骂了一顿,一怒之下,他就叫上表弟侯玉刚,去“教训”一下董秀省,结果却酿成悲剧。
董秀省被杀两天后,邻居发现报警。民警很快抓获了武清体和侯玉刚。根据警方调查,武清体之前还有两次抢劫的“前科”。
「诀别」亲属和杀人犯泪流满面
7月8日下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清体、侯玉刚执行死刑。此前,法院批准了两人临刑前会见家人的请求。两人的父母早早赶到看守所。侯玉刚的父母看到儿子后,泪流满面,放声大哭,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面部一直平静的侯玉刚此时泪也流了下来,哽咽着:“别伤心,你们别伤心,别哭了,让我难受,下辈子还做你们的儿子。”
一看到父母到来,武清体立刻跪下:“爸、妈,我知道错了,不怪你们,你们不要哭!”“让我再抱你一次吧,我的儿,让俺摸摸你的头……”武清体的母亲泪水长流。武清体也哭了:“你们别哭了,让孩儿看着不好受啊,你让孩儿好好走吧……”
对话侯玉刚:我想捐献各个器官来弥补过错
记者:当时你和武清体做这事的时候,知道这是犯法吗?
侯玉刚:知道。但当时不知道怎么想的,脑子很乱,所以听了他的话。
记者:你现在最后悔的是什么?
侯玉刚:最后悔的就是太冲动了。
记者:还有最后的话要说吗?
侯玉刚:我想捐献各个器官来弥补过错。
记者:你想和同龄人说点什么?
侯玉刚:想劝他们不要触犯法律,我的结局就是一个教训。
记者:你还有什么要说吗?
侯玉刚:我的心在忏悔,想对我所有的亲人说,我辜负了他们。
对话武清体:脾气暴躁害了我
记者:为什么两个人一起做这个事情呢?
武清体:我怕自己对付不了,所以我才叫上了我舅家的孩子。
记者:为什么杀人?
武清体:当时被害人说话有点过激,骂了我。我也太冲动了。
记者:他欠过你们家房租吗?
武清体:欠过。
记者:欠租你们也可以容忍,就是说关系已经处得很不错了,那为啥这点小事让你生这么大的气呢?
武清体:就是当初他骂我,我一时冲动,就想打他,也没想把他打死。
记者:为什么他一骂你,你就会那么生气,你是什么样的性格?
武清体:我脾气比较暴躁,可能就是这脾气把我害死了。
他俩是同年生的表兄弟,又在同一天被执行死刑。他们究竟犯下什么罪恶呢?临行诀别,家人相见,又会是怎样的场面?2008年7月8日下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两被告人在执行死刑前会见家人最后一面的请求。
画面——
被告人武清体,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于新乡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新乡市王村乡高湾。因涉嫌抢劫犯罪,2006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5月24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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