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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异史-第4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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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自清叹道:“如今世道真是变了,乡下泥腿子也能登堂入室了,听说这些人都认识字。”
    冯世义摇头叹息,道:“谁说不是呢?东帅在各地广设义学,那些没钱读书的佃户都可以将子女送入义学读书,不仅学写字,还学做人,听说还学法律条文,今后要想蒙他们,可真是难喽!”
    柳自清跟着叹息道:“东帅行事处处透着古怪,让人摸不着头脑,乡下泥腿子用得着读书吗?居然还要在各省咨议院中占两成,真是让人气恼。”
    冯世义道:“说起来我这样的商贾才应该是咨议院里的人,毕竟我每年缴税无数,那些和尚、道士、传教士也还罢了,可是这些泥腿子居然也来了,倒真让人大开眼界,白白挤占了商贾的席位,两成锄社的人,两成军队的人,一成各教派的人,剩下的商贾工匠就只能跟儒生抢那四成席位了。”
    柳自清道:“怪不得最近听说冯老爷在忙着成立商会的事情呢,却原来另有深意。对了,听说南洋也有不少人要来。”
    冯世义赞许的点点头,说道:“南洋来的人也有几百个,虽然没咱们的人多,不过也不少了,现在的西帅是东帅的晚辈,自然要听他的话,而且听说他还想请东帅派兵前往南洋协助镇压叛乱,有求于人,不敢不来。”他将手中的报纸放下,又说道:“柳老爷毕竟是见多识广的人,一下子就看出不对劲的地方了。是啊,锄社都是一社一社的,大社小社,他们能抱成团儿,而商贾之人却是一盘散沙,单个肯定是不行的,所以必须也抱成团儿,幸亏朝廷允许结社,否则此事没那么简单。”
    柳自清若有所思的说道:“东帅的用意我能猜出一点儿,他是想将战场上的你死我活变成咨议院里的讨价还价,果然高明!就比如那旧东林,东帅依然将其纳入各地咨议院,就是为了让他们光明正大的骂,免得他们背地放冷箭。”
    冯世义苦笑道:“一相情愿恐怕是不成的,此事以后慢慢才能见分晓。”
    两人又喝了会儿茶,随后柳自清首先站起来告辞,说道:“腿脚毛病,坐不了太长时间,还望冯老爷见谅。柳某告辞了。”
    冯世义也站起身,说道:“一同走,我也要早些赶回去,不然明日起不了身。门外有我的马车,咱们一同坐车回去。”
    柳自清赞道:“冯老爷的马车是全城最漂亮的,我能坐上此车,真乃三生有幸。”
    冯世义苦笑道:“马车再好有什么用?却无人能够继承。”
    柳自清劝道:“冯老爷不必灰心,正所谓心诚则灵,你给佛爷、菩萨、观音烧了那么多香,磕了那么多头,想必神仙是知道的。”
    冯世义回头看了看那两个脸现红润的小妾,心中暗叹:“只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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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林清华的主持和安排下,精心筹备了三年的立宪大会于共和2521年,即公元1680年正式召开。
    大会从农历十二月初六开始,一直持续到第二年三月中旬才结束,中间休会一个月。参加大会的一共有两千多人,除了中原地区的参与者之外,南洋的西帅系统也派来了五百余人。
    在林清华的努力下,大会终于将一些悬而未决的事情和一些不规范的规定形成了法律条文,并制订了一部粗略的宪法大纲。
    宪法大纲确定了一些基本的行政与法律制度,规范了中原东帅系统与南洋西帅系统的关系,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根据宪法大纲的规定,国家体制正式被确定为联邦体制,而这个联邦又由两大部分组成,其一为东帅的中原地区,而另一部分则为西帅的南洋地区。
    这两个地区的范围界定是动态的,即每个被镇虏军控制的地区全部归属中原地区,而每个被镇南军控制的地区即为南洋地区,为了将这些概念与以前“中原”、“南洋”的概念区分开来,这两个地区又被称为“大中原地区”和“大南洋地区”。
    对于以前的那份由林清华与郑森共同制订的“立国诏书”,宪法大纲依然承认,不过,对于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
    根据宪法大纲的要求,中原地区和南洋地区将各设立一个“常设国民大会”,各自设立在南京与新南安,各自向自己的地区负责。但是,出于对西帅本人意愿的尊重,宪法大纲并没有强制规定南洋地区建立常设国民大会的时间,而是建议西帅在适当的时候自行决定。
    由于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特别是在东西帅继承人的问题上,由于林清华与郑经的意见出现严重分歧,因此,这个问题被悬了起来,双方约定,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再举行一次联合立宪大会,制订一部规范的宪法,解决这些问题,而在这一过程中,宪法大纲处于试行阶段,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若是遇到不合理的情况,将进行修订和改写,但是,关于“大中原地区与大南洋地区永远不可分离”的规定则不可做任何形式的修改,并且明确规定,在这两个地区,将同时推行国语与汉字的教学,以便加强两地联系。
    由于中原地区与南洋地区的行政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双方并没有在这些细节问题上纠缠,而是规定由各自的常设国民大会自行解决。在两个常设国民大会之上,另设一“总制国民大会”,由双方各派出十五名咨议员,负责协调和联络,并为以后可能的调整做准备,其另一个主要职责是共同制订联邦的法律,根据两个地区的不同制度,制订出能让双方满意并遵守的《大宪法》。
    联合立宪大会结束之后,林清华在十几年前就开始的新政基础上,对大中原地区的行政、军事、经济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总结起来有七大方面:
    第一个方面,他改变了大中原地区的大部分行政机构的名字。“朝廷”变更为“政府”,各“布政司”正式更改为“行省”,“行省”以下设立“县府”。各部称呼也改变了,如兵部被称为“国防部”,户部改称“财政部”,而且主管教育的机构从财政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教育部”。官员的称呼也改变了,各省主官为“省长”,县长官为“县长”。
    第二个方面,将大中原地区的行政区划进行了修改。按照他的安排,大中原地区的行政区划分为两种,一种为行省,而另一种则为边疆区。
    行省主要位于内地,这里的各省设立咨议院,咨议院的咨议员由各县县长按照商贾工匠儒生四成,锄社两成,政府雇员一成,教派一成的名额提名,此外,军队的两成名额则由军队单独提名,常设国民大会的咨议员职业配额也是如此。这些候选人提名送到省府,由省咨议院进行第一遍筛选,待将筛选落下的名额补齐,再送到常设国民大会进行最后的筛选,最终确定咨议员人选。咨议员必须年满二十周岁,而且必须认识汉字,其自行向县长提出候选申请,若县长将其资格否决,则县长必须指出否决原因,而被否决人若不服,则可以拿着县长的否决缘由,向省咨议院申诉,由咨议院决定其是否有被提名资格。
    由于最开始时,无论是省咨议院还是常设国民大会,其成员都没有选出,因此,第一届常设国民大会和第一届省咨议院的咨议员们全部是由林清华和他身边的亲信从数万名候选人中抽签选定的,当第一届常设国民大会和第一届各省咨议院的咨议员被选定之后,往后各届的咨议员则按照程序由咨议院和常设国民大会自行选举,而且每五年改选其中一半。
    具体选举程序并不复杂,当候选人的资格认定结束,名单最终确定之后,将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最终的人选,而负责抽签的人为三人,一为地方检察院的检察官,一为省高等法院的法官,而另一人则为上届常设国民大会或咨议院的议长,而且上一届常设国民大会或咨议院的全体成员将在一旁监督。抽签分组进行,分别按照各职业预定配额抽取,当军队的人员名单送来后,则咨议员的最终人选即可确定。
    每隔五年的改选程序也同样采用抽签的方法进行,所有的成员全部参加抽签,而省高等法院将派人现场监督。签为红绿两签,抽到红签的人自动解除咨议员身份,而空缺出来的名额则按照职业比例在三个月内补齐,而在这期间,原咨议员暂时以代理身份履行职责。
    常设国民大会的咨议员人数与咨议院的咨议员人数相同,均为两百人。常设国民大会负责制订全国性法律,而省咨议院则负责制订地方法令,这两者所制订的法律和法令必须通过三分之二咨议员的认可方可施行。
    常设国民大会的咨议员与省咨议院的咨议员一样,都有固定生活补助,虽然不高,不过却能保证出身贫寒者能够在省府驻地正常生活。
    与行省一样,边疆区的咨议院也是如此组建,但在某些方面,边疆区却另有一套自己的办法。
    在行省中,省长与县长都是由通过科举产生的人才担任,具体由常设国民大会任命,但其若想上任,则必须得到省咨议院至少半数赞同票的支持,一旦其被咨议院允许上任,则连续任期为八年,在这八年中,每隔两年,省咨议院就对其任内政绩、廉洁等进行考核,若不合格,则咨议院可由议长主持,进行弹劾,当弹劾票达到一半时,即可罢免。
    省、县官员被罢免后,若其本人不服,则可向常设国民大会直接提出复查申请,由常设国民大会派出调查组赴当地进行调查核实,若确有不妥,则由常设国民大会的代表主持,再次进行弹劾,若此次再被弹劾,则官员自动离任,但其若无违法行为,则其政府官员身份可以保留,并可继续等候上级政府新的任命。
    若省、县主官能够连续任满八年任期,则由各省咨议院写出书面报告,将其政绩上报常设国民大会,再由常设国民大会决定是否将其提升,或者继续留任原职。省长、县长都只管理民政事务,而无其他管理权,即无权管理法律事务,也无权管理军事事务。
    与行胜”,而是“总督”。总督的任命不需要边疆区咨议院的同意和表决,只要被任命,则直接上任,不过,有权任命总督的只有东帅一个人,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否则常设国民大会不能越级任命总督。边疆区的咨议院规模稍大,人数为三百人,其中一百人的名额是专门为当地土著预留的,这些人可以不认识汉字,但必须承认总督的权威。边疆区其它的行政事物与内地行省一致,县长也是由同样的选举程序产生。
    总督的权限很大,除了管民政之外,还能够管当地驻军,实际上,总督就是当地的最高司令,他的军事命令在边疆区是最高命令,除非东帅、国防部或者是总参谋部下达了更高等级的命令,否则,边疆区总督的话就是当地军队唯一执行的命令。
    总督唯一不能管的事情就是边疆区的法律。与其他行省一样,这里的法官也是独立的,其由常设国民大会从科举人才中选拔任命,并仅向常设国民大会负责。每个省仅设一个高等法院,而在每个县则各设一个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案子可直接上诉至省高等法院,若仍对高等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则原被告双方可继续上诉至国家的最高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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