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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第10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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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令本路榷税及诸名色钱,折交钞。官兵俸,许钱绢银钞各半之,若钱银数少,

即全给交钞。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间钱所以艰得,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

元和间,尝限富家钱过五千贯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上令参

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二万贯,猛安谋克则以牛具为差,

不得过万贯,凡有所余,尽令易诸物收贮之。有能告数外留钱者,奴婢免为良,

佣者出离,以十之一为赏,余皆没入。又谕旨有司,凡使高丽还者,所得铜器令

尽买之。

承安二年十月,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工墨钱十五

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

制便。若以钞买盐引,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工墨钱,贯

可令收十二文。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作一贯一百文。”时交钞所出数多,民间成

贯例者艰于流转,诏以西北二京、辽东路从宜给小钞,且许于官库换钱,与它路

通行。

十二月,尚书省议,谓时所给官兵俸及边戍军须,皆以银钞相兼,旧例银每

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

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仍定销铸及接受稽留

罪赏格。

承安三年正月,省奏:“随处榷场若许见钱越境,虽非销毁,即与销毁无异。”

遂立制,以钱与外方人使及与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驵侩同罪。捕告

人之赏,官先为代给钱五百贯。其逮及与接引、馆伴,先排、通引、书表等以次

坐罪,仍令均偿。时交钞稍滞,命西京、北京、临潢,辽东等路一贯以上俱用银

钞、宝货,不许用钱,一贯以下听民便。时既行限钱法,人多不遵,上曰:“已

定条约,不为不重,其令御史台及提刑司察之。”九月,以民间钞滞,尽以一贯

以下交钞易钱用之,遂复减元限之数,更定官民存留钱法,三分为率,亲王、公

主、品官许留一分,余皆半之,其赢余之数期五十日内尽易诸物,违者以违制论,

以钱赏告者。于两行部各置回易务,以绵绢物段易银钞,亦许本务纳银钞。赴榷

货出盐引,纳钞于山东、河北、河东等路,从便易钱。各降补官及德号空敕三百、

度牒一千,从两行部指定处,限四月进纳补换。又更造一百例小钞,并许官库易

钱。一贯、二贯例并支小钞,三贯例则支银一两、小钞一贯,若五贯、十贯例则

四分支小钞、六分支银,欲得宝货者听,有阻滞及辄减价者罪之。四年三月,又

以银钞阻滞,乃权止山东诸路以银钞与绵绢盐引从便易钱之制。令院务诸科名钱,

除京师、河南、陕西银钞从便,余路并许收银钞各半,仍于钞四分之一许纳其本

路。随路所收交钞,除本路者不复支发,余通行者并循环用之。榷货所鬻盐引,

收纳宝货与钞相半,银每两止折钞两贯。省许人依旧诣库纳钞,随路漕司所收,

除额外羡余者,亦如之。所支官钱,亦以银钞相兼,银已零截者令交钞库不复支,

若宝货数少,可浸增铸。银钞既通则物价自平,虽有禁法亦安所施、遂除阻滞银

钞罪制。四年,以户部言,命在都官钱、榷货务盐引,并听收宝货,附近盐司贴

钱数亦许带纳。民间宝货有所归,自然通行,不至销毁。先是,设四库印小钞以

代钞本,令人便赍小钞赴库换钱,即与支见钱无异。今更不须印造,俟其换尽,

可罢四库。但以大钞验钱数支易见钱。时私铸“承安宝货”者多杂以铜锡,浸不

能行,京师闭肆。五年十二月,宰奏臣:“比以军储调发,支出交钞数多。遂铸

宝货,与钱兼用,以代钞本,盖权时之制,非经久之法。”遂罢“承安宝货”。

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卢构言:“民间钞固已流行,独银价未平,官之所

定每铤以十万为准,而市肆才直八万,盖出多入少故也。若令诸税以钱银钞三分

均纳。庶革其弊。”下省议,宰臣谓‘军兴以来,全赖交钞佐用,以出多遂滞,

顷令院务收钞七分,亦渐流通。若与银均纳,则彼增此减,理必偏胜,至碍钞法。

必欲银价之平,宜令诸名若‘铺马’‘军须’等钱,许纳银半,无者听便。”先

是,尝行三合同交钞,至泰和二年,止行于民间,而官不收敛,朝廷虑其病民,

遂令诸税各带纳一分,虽止系本路者,亦许不限路分通纳。户部见征累年铺马钱,

亦听收其半。闰十二月,上以交钞事,召户部尚书孙铎、侍郎张复亨,议于内殿。

复亨以三合同钞可行,铎请废不用,既而复亨言竟诎。自是而后,国虚民贫,经

用不足,专以交钞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业衰焉。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弥

甚,乃谓宰臣曰:“大定间,钱至足,今民间钱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问

百官,必有能知之者。”四年七月,罢限钱法,从户部尚书上官瑜所请也。四年,

欲增铸钱,命百官议所以足铜之术。中丞孟铸谓:“销钱作铜,及盗用出境者不

止,宜罪其官及邻。”太府监梁絪等言:“铸钱甚费,率费十钱可得一钱。识者

谓费虽多犹增一钱也,乞采铜、拘器以铸。”宰臣谓:“鼓铸未可速行,其铜治

听民煎炼,官为买之。凡寺观不及十人,不许畜法器。民间鍮铜器期以两月送

官给价。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纠坐其官。寺观许童行告者赏。

俟铜多,别具以闻。”八月,定从便易钱法,听人输纳于京师,而于山东、河北、

大名、河东等路依数支取。后铸大钱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宝”,与钞参行。

五年,上欲罢交钞工墨钱,复以印时常费遂命贯止收六文。

六年四月,陕西交钞不行,以见钱十万贯为钞本,与钞相易,复以小钞十万

贯相参用之。六年十一月,复许诸路各行小钞。中都路则于中都及保州,南京路

则于南京、归德、河南府,山东东路则于益都、济南府,山东西路则于东平、大

名府,河北东路则于河间府、冀州,河北西路则于真定、彰德府,河东南路则于

平阳,河东北路则于太原、汾州,辽东则于上京、咸平,西京则于西京、抚州,

北京则于临潢府官库易钱。令户部印小钞五等,附各路同见钱用。七年正月,敕

在官毋得支出大钞,在民者令赴库,以多寡制数易小钞及见钱,院务商税及诸名

钱,三分须纳大钞一分,惟辽东以便。时民以货币屡变,往往怨嗟,聚语於市。

上知之,谕旨于御史台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论钞法难行者,许人捕告,赏钱

三百贯。”五月,以户部尚书高汝砺议,立“钞法条约”,添印大小钞,以钞库

至急切,增副使一员。汝砺又与中都路转运使孙铎言钱币,上命中丞孟铸、礼部

侍郎乔宇、国子司业刘昂等十人议,月余不决。七月,上召议于泰和殿,且谕汝

砺曰:“今后毋谓钞多,不加重而辄易之。重之加于钱,可也。”明日,敕:

“民间之交易、典质、一贯以上并用交钞,毋得用钱。须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诸

物。六盘山西、辽河东以五分之一用钞,东鄙屯田户以六分之一用钞。不须立契

者,惟辽东钱钞从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赏有差,监临犯者杖且解职,县官能奉

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罚,集众沮法者以违制论。工墨钱每张止收二钱。商旅赍

见钱不得过十贯。所司籍辨钞人以防伪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见钱,比旧减其数,

若旧有见钱多者,许送官易钞,十贯以上不得出京。”又定制,按察司以钞法流

通为称职,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给券应得钞一贯,以难支用,命取见钱。

御史以沮坏钞法劾之,上曰:“纠察之官乃先坏法,情不可恕。”杖之七十,削

官一阶,解职。

户部尚书高汝砺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宜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

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

以闻。民间旧有宋会子,亦令同见钱用,十贯以上不许持行。榷盐许用银绢,余

市易及俸,并用交钞,其奇数以小钞足之,应支银绢而不足者亦以钞给之。”上

遣近侍谕旨尚书省:“今既以按察司钞法通快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仍于州府

司县官给由内,明书所犯之数,但犯钞法者虽监察御史举其能干,亦不准用。”

十月,杨序言:“交钞料号不明,年月故暗,虽令赴库易新,然外路无设定库司,

欲易无所,远者直须赴都。”上以问汝砺,对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

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

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昏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

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昏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十一月,上谕户部官曰:“今钞法虽行,卿等亦宜审察,少有壅滞,即当

以闻,勿谓已行而惮改。”汝砺对曰:“今诸处置库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颇难,

虽有商贾易之,然患钞本不丰。比者河北西路转运司言,一富民首其当存留钱外,

见钱十四万贯。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谓宜令州县委官及库典,于市肆要处置

库支换。以出首之钱为钞本,十万户以上州府,给三万贯,以次为差,易钞者人

不得过二贯。以所得工墨钱充库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贰及转运司官一员提控。”

上是之,遂命移库于市肆之会,令民以钞易钱。

是月,敕捕获伪造交钞者,皆以交钞为赏。

时复议更钞法,上从高汝砺言,命在官大钞更不许出。听民以五贯十贯例者

赴库易小钞,欲得钱者五贯内与一缗,十贯内与两缗,惟辽东从便。河南、陕西、

山东及它行钞诸路,院务诸税及诸科名钱,并以三分为率,一分纳十贯例者,二

分五贯例者,余并收见钱。

八年正月,以京师钞滞,定所司赏罚格。时新制,按察司及州县官,例以钞

通滞为升降。遂命监察御史赏罚同外道按察司,大兴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县官。

是月,收毁大钞,行小钞。

八月,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

一贯以上皆用交钞,不得用钱。十月,孙铎又言:“民间钞多,正宜收敛,院务

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本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渐重

钞,可以流通。比来州县抑配市肆买钞,徒增骚扰,可罢诸处创设钞局,止令赴

省库换易。今小钞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上命亟行之。

十二月,宰臣奏:“旧制,内外官兵俸皆给钞,其必用钱以足数者,可以十

分为率,军兵给三分,官员承应人给二分,多不过十贯。凡前所收大钞,俟至通

行当复计造,其终须当精致以图经久。民间旧钞故暗者,乞许于所在库易新。若

官吏势要之家有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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