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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第1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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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便。

五月,以山东人户造卖私茶,侵侔榷货,遂定比煎私矾例,罪徒二年。

泰和四年,上谓宰臣曰:“朕赏新茶,味虽不嘉,亦岂不可食也。比令近侍

察之,乃知山东、河北四路悉椿配于人。既曰强民,宜抵以罪。此举未知运司与

县官孰为之,所属按察司亦当坐罪也。其阅实以闻。自今其令每袋价减三百文,

至来年四月不售,虽腐败无伤也。”五年春,罢造茶之坊。三月,上谕省臣曰:

“今虽不造茶,其勿伐其树,其地则恣民耕樵。”六年,河南茶树槁者,命补植

之。十一月,尚书省奏:“茶,饮食之余,非必用之物。比岁下上竞啜,农民尤

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

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

馈献。不应留者,以斤两立罪赏。七年,更定食茶制。八年七月,言事者以茶乃

宋土草芽,而易中国丝锦锦绢有益之物,不可也。国家之盐货出于卤水,岁取不

竭,可令易茶。省臣以谓所易不广,遂奏令兼以杂物博易。宣宗元光二年三月,

省臣以国蹙财竭,奏曰:“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阙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

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后以宋人求和,

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

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余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银二两,

是一岁之中妄费民银三十余万也。奈何以吾有用之货而资敌乎?”乃制亲王,公

主及见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余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

告者赏宝泉一万贯。

○诸征商

海陵贞元元年五月,以都城隙地赐随朝大小职官及护驾军,七月,各征钱有

差。大定二年,制院务创亏及功酬格。八月,罢诸路关税,止令讥察。三年,尚

书省奏:“山东西路转运司言,坊场河渡多逋欠。”诏如监临制,以年岁远近为

差,蠲减。又以尚书工部令史刘行义言,定城郭出赁房税之制。五年,以前此河

泺罢设官,复召民射买,两界之后,仍旧设官。二十年正月,定商税法,金银百

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户部言天下河泊已许与民同利,其

七处设官可罢之,委所属禁豪强毋得擅其利。

明昌元年正月,敕尚书省,定院务课商税额,诸路使司院务千六百一十六外,

比旧减九十四万一千余贯,遂罢坊场,免赁房税。十月,尚书省奏:“今天下使

司务,既减课额,而监官增亏既有升迁追殿之制,宜罢提点所给赏罚俸之制,但

委提刑司,察提点官侵犯场务者,则论如制。”诏从之。二年,诏减南京出赁官

房及地基钱。三年,谕提刑司,禁势力家不得固山泽之利。又司竹监岁采入破竹

五十万竿,春秋两次输都水监,备河防,余边刀笋皮等卖钱三千贯,苇钱二千贯,

为额。明昌五年,陈言者乞复旧置坊场,上不许,惟许增置院务,诏尚书省参酌

定制,遂拟辽东、北京依旧许人分办,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视,量添设院务于二

十三处,自今岁九月一日立界,制可。大定间,中都税使司岁获十六万四千四百

四十余贯,承安元年,岁获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九贯。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务

课亏,令运司差监榷。

○金银之税

大定三年,制金银坑冶许民开采,二十分取一为税。泰和四年,言事者以金

银百分中取一,诸物取三,今物价视旧为高,除金银则额所不能尽该,自余金银

可并添一分。诏从之。七年三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言:“旧制,小商贸易诸物收

钱四分,而金银乃重细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复止三分,是为不伦,亦乞一例收

之。”省臣议以为如此恐多匿隐。遂止从旧。

 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货五

○榷场

与敌国互市之所也。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岁之所获亦

大有助于经用焉。熙宗皇统二年五月,许宋人之请,遂各置于两界。九月,命寿

州、邓州、凤翔府等处皆置。海陵正隆四年正月,罢凤翔府、唐、邓、颍、蔡、

巩、洮等州并胶西县所置者,而专置于泗州。寻伐宋,亦罢之。五年八月,命榷

场起赴南京。国初于西北招讨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间尝置之,以易北方牧畜。

世宗大定三年,市马于夏国之榷场。四年,以尚书省奏,复置泗、寿、蔡、唐、

邓、颍、密、凤翔、秦、巩、洮诸场。七年,禁秦州场不得卖米面、及羊豕之腊、

并可作军器之物入外界。十七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宋人喜生事背盟,或与大

石交通,恐枉害生灵,不可不备。其陕西沿边榷场可止留一处,余悉罢之。令所

司严察奸细。”前此,以防奸细,罢西界兰州、保安、绥德三榷场。二十一年正

月,夏国王李仁孝上表乞复置,以保安、兰州无所产,而且税少,惟于绥德为要

地,可复设互市,命省臣议之。宰臣以陕西邻西夏,边民私越境盗窃,缘有榷场,

故奸人得往来,拟东胜可依旧设,陕西者并罢之。上曰:“东胜与陕西道路隔绝,

贸易不通,其令环州置一场。”寻于绥德州复置一场。

十二月,禁寿州榷场受分例。分例者,商人贽见场官之钱币也。

章宗明昌二年七月,尚书省以泗州榷场自前关防不严,遂奏定从大定五年制,

官为增修舍屋,倍设阑禁,委场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举察。惟东胜、净、

庆州,来远军者仍旧,余皆修完之。泗州场,大定间,岁获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

贯,承安元年,增为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三贯六百五十三文。所须杂物,泗州场岁

供进新茶千胯、荔支五百斤、圆眼五百斤、金橘六千斤、橄榄五百斤、芭蕉干三

百个、苏木千斤、温柑七千个、橘子八千个、沙糖三百斤、生姜六百斤、栀子九

十称、犀象丹砂之类不与焉。宋亦岁得课四万三千贯。秦州西子城场,大定间,

岁获三万三千六百五十六贯,承安元年,岁获十二万二千九十九贯。承安二年,

复置于保安、兰州。三年九月,行枢密院奏:“斜出等告开榷场,拟于辖里尼要

安置。”许自今年十一月贸易。寻定制,随路榷场若以见钱入外界、与外人交易

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宋界诸场,以伐宋皆罢。泰和八年八月,以与宋和,

宋人请如旧置之,遂复置于唐、邓、寿、泗、息州及秦、凤之地。

宣宗贞祐元年,秦州榷场为宋人所焚。二年,陕西安抚副使乌古论衮州复开

设之,岁所获以十数万计。三年七月,议欲听榷场互市用银,而计数税之。上曰:

“如此,是公使银入外界也。”平章尽忠、权参知政事德升曰:“赏赐之用莫如

银绢,而府库不足以给之。互市虽有禁,而私易者自如。若税之,则敛不及民而

用可足。”平章高琪曰:“小人敢犯,法不行尔,况许之乎?今军未息,而产银

之地皆在外界,不禁则公私指日罄矣!”上曰:“当熟计之。”兴定元年,集贤

咨议官吕鉴言:“尝监息州榷场,每场获布数千匹,银数百两,兵兴之后皆失之。”

金银之税。世宗大定五年,听人射买宝山县银冶。九年,御史台奏河南府以

和买金银,抑配百姓,且下其直。上曰:“初,朕欲泉货流通,故令行,岂可反

害民乎?”遂罢之。十二年,诏金银坑冶,恣民采,毋收税。二十七年,尚书省

奏:“听民于农隙采银,承纳官课。”明昌二年,天下见在金千二百余铤,银五

十五万二千余铤。三年,以提刑司言,封诸处银冶,禁民采炼。五年,以御史台

奏,请令民采炼随处金银铜冶,上命尚书省议之。宰臣议谓:“国家承平日久,

户口增息,虽尝禁之,而贫人苟求生计,聚众私炼。上有禁之之名。而无杜绝之

实,故官无利而民多犯法。如令民射买,则贫民壮者为夫匠,老稚供杂役,各得

均齐,而射买之家亦有余利。如此,则可以久行。比之官役顾工,糜费百端者,

有间矣。”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谋克县令籍数,召募射买。禁权要、官吏、弓

兵、里胥皆不得与。如旧场之例,令州府长官一员提控,提刑司访察而禁治之。

上曰:“此终非长策。”参知政事胥持国曰:“今姑听如此,后有利然后设官可

也。譬之酒酤,盖先为坊场,从后官榷也。”上亦以为然,遂从之。坟山、西银

山之银窟凡百一十有三。

○和籴

熙宗皇统二年十月,燕、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等路秋熟,命

有司增价和籴。世宗大定二年,以正隆之后仓廪久匮,遣太子少师完颜守道等,

山东东、西路收籴军粮,除户口岁食外,尽令纳官,给其直。三年,谓宰臣曰:

“国家经费甚大,向令山东和籴,止得四十五万余石,未足为备。自古有水旱,

所以无患者,由蓄积多也。山东军屯处须急为二年之储,若遇水旱则用赈济。自

余宿兵之郡,亦须籴以足之。京师之用甚大,所须之储,其敕户部宜急为计。”

五年,责宰臣曰:“朕谓积贮为国本,当修仓廪以广和籴。今闻外路官文具而已。

卿等不留心,甚不称委任之意。”六年八月,敕有司,秋成之后,可于诸路广籴,

以备水旱。九年正月,谕宰臣曰:“朕观宋人虚诞,恐不能久遵誓约。其令将臣

谨饬边备,以戒不虞。去岁河南丰,宜令所在广籴,以实仓禀。诏州县和籴,毋

得抑配百姓。”十二年

十二月,诏在都和籴以实仓廪,且使钱币通流。又诏凡秋熟之郡,广籴以备

水旱。十六年五月,谕左丞相纥石烈良弼曰:“西边自来不备储蓄,其令所在和

籴,以备缓急。”十七年春,尚书省奏:“先奉诏赈济东京等路饥民,三路粟数

不能给。”上曰:“朕尝谕卿等,丰年广籴以备凶歉。卿等皆言天下仓廪盈溢,

今欲赈济,乃云不给。自古帝王皆以蓄积为国长计,朕之积粟岂欲独用。即今不

给,可于邻道取之。自今多备,当以为常。”四月,尚书省奏:“东京三路十二

猛安尤阙食者,已赈之矣。尚有未赈者。”诏遣官诣复州、曷苏馆路,检视富家,

蓄积有余增直以籴。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粮。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诸猛安、西

北路招讨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庆云县寔松河等处遇丰年,多和籴。

章宗明昌四年七月,谕旨户部官:“闻通州米粟甚贱,若以平价官籴之,何

如?”于是,有司奏:“中都路去岁不熟,今其价稍减者,以商旅运贩继至故也。

若即差官争籴,切恐市价腾踊,贫民愈病,请俟秋收日,依常平仓条理收籴。”

诏从之。明昌五年五月,上曰:“闻米价腾踊,今官运至者有余,可减直以粜之。

其明告民,不须贵价私籴也。”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诏制内饥谨之地令减价

粜之,而贫民无钱者何以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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