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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第1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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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无公私罪堪任使者,岁一人,仍令兼领枢密院弹压之
职,以镇军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凌辱决罚。到任半年,委巡按官体访具申籍记。
又半年覆察,考满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四事为中等,减二
资历,其次下等减一资历,不称者截罢。
凡省选之制,自熙宗皇统八年以上京僻远,始命诣燕京拟注,岁以为常。贞
元迁都,始罢是制。其常调制,正七品两任升六品,六品三任升从五品,从五品
两任升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升刺史。凡内外官皆以三十月为考,随朝官以三十月
为任,升职一等。自非制授,尚书选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始命
置簿勾取。
大定十五年,制凡二品官及宰执枢密使不理任,每及三十月则书于贴黄,不
及则附于阙满簿。内外三品官以五十月为任。泰和三年,制凡文资右职官应迁三
品职事者,五品以上历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门荫杂流职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应至
三品者,皆历六十月,方许告迁。七年,自按察使副依旧三十月理考外,内外四
品以四十月理考,通八十月迁三品。泰和八年,诏以门荫官职事至四品者甚少,
自今至刺史而散官应至三品者,即许告迁三品。此省选资考之制也。
世宗大定元年,上谓宰臣曰:“朕昔历外任,不能悉知人之优劣,每除一官
必以不称职为忧。夫荐贤乃相职,卿等其各尽乃心,勿贻笑天下。”又曰:“凡
拟注之际当为官择人,勿徒任亲旧,庶无旷官矣。”又曰:“守令之职当择材能,
比闻近边残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边民也。若资历高者不当任边远,可取
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复降,庶可以完复边陲也。”边升之制,盖始于此。三
年,诏监当官迁散官至三品尚任县令者,与省除。四年,敕随朝六品以繁剧局分
官有阙者,省不得拟注,令具阙及人以闻。六年,制官至三品除,朝廷约量劳绩
岁月,特恩迁官。七年,制内外三品官遇拟注,其历过成考以上月日,不曾迁加,
或经革拨,可于除目内备书以闻。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并五品合升除官,
皆具阙及人以闻。六品以下官,命尚书省拟定而复奏。上又谓宰臣曰:“拟注外
官,往往未当。州县之官良则政举,否则政隳。卿宜辨论人材,优劣参用,则递
相勉励,庶几成治矣。”又曰:“从来顿舍人例为节副,今宣徽院同签银术可以
特收顿舍,然后授以沧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签也。且
如自护卫、符宝、顿舍考满者与六品五品之职,而与元苦辛特收顿舍者例除,则
是不伦也。”十年,谓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为随朝职任,便不能离常调。
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滞,如验入仕名项或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称职,即与外
除。”十一年,上谓宰臣曰:“随朝官多自计所历,一考谓当得某职,两考又当
得某职,故但务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违。近除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
而奏谢言‘臣内历两考’,意谓合得五品则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干事,尝除监察
御史,及为大理司直,未尝言情见一事,由是除长官,欲视其为政,故授是职。
自今外路与内除者,察其为政公勤则升用,若但务苟简者,不必待任满即当依本
等出之。不明赏罚,何以示劝勉也。”十二年,上谓宰臣曰:“朕尝取尚书省百
官行止观之,应任刺史知军者甚少,近独深州同知辞不习为可,故用之。即今居
五品者皆再任当例降之人,故不可也。护卫中有考满者,若令出职,虑其年幼不
闲政事,兼宿卫中如今日人材亦难得也。若勒留承应,累其资考,令至正五品可
乎?”皆曰:“善。”十六年,敕宰臣:“选调拟注之际,须引外路求仕人,引
至尚书省堂量材受职。”二十一年,谓宰臣曰:“海陵时,与人本官太滥,今复
太隘,令散官小者奏之。”二十四年,以旧资考太滞,命各减一任,临时量人材、
辛苦、资历、年甲,以次奏禀。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定制,自正七品而上皆以两任而后升。明昌四年,以前
制有职官已带三品者不许告迁,有司因之不举,以致无由迁叙。上虑其滞,遂定
制,已带三品散官宝历五十月,从有司照勘,格前进官一阶,格后为始再算。五
年,命宰臣拟注之际,召赴选人与之语,以观其人。六年,命随朝五品之要职,
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阙进呈,以听制授。七年,敕随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
有急阙,则具阙及人奏禀。寻复令,不须待考满后,当通算其所历而已。承安四
年,敕宰臣曰:“凡除授,恐未尽当。今无门下省,虽有给事中而无封驳司,若
设之,使于拟奏未受时详审得当,然后授之可也。”乃立审官院,凡所送令详审
者,以五日内奏或申省。承安五年,以六品、从五品阙少,敕命历三任正七品而
后升六品。泰和元年,谕旨宰臣曰:“凡遇急阙,与其用资历未及之人,何如止
起复丁忧旧人也。”命内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旧在职补足,而
后升除,或有余月日以后积算。遇阙而无相应人,则以资历近者奏禀。二年,命
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补,六月至十四月者本任或别除补之。是制既行之后,至六年,
以一例递升复恐太滥,命量材续禀。卫绍王大安元年,定文资本职出身内,有至
一品职事官应迁一品散官者,实历五十月方许告迁。二品三品职事官应告本品循
迁者,亦历五十月,不得过本品外。四品以下职事官如迁三品者,亦历五十月,
止许告迁三品一资。六品以下职事官历六十月告迁,带至三品更不许告。犯选格
者皆不许。如已至三品以上职事者,六十月亦听。凡迁三品官资及致仕并横迁三
品者,则具行止以闻。四品则六十月告迁,杂班则否。宣宗兴定元年,徒单顽僧
言:“兵兴以来,恩命数出,以劳进阶者比年尤多。贱职下僚散官或至极品,名
器之轻莫此为甚。自今非亲王子及职一品,余人虽散官至一品乞皆不许封公。若
已封者,虽不追夺其仪卫,亦当降从二品之制。”从之。
凡选监察御史,尚书省具才能者疏名进呈,以听制授。任满,御史台奏其能
否,仍视其所察公事具书于解由,以送尚书省。如所察事皆无谬戾为称职,则有
升擢。庸常者临期取旨,不称者降除,任未满者不许改除。大定二十七年前,尝
令六十以上者为之。后,台官以年老者多废事为言,乃敕尚书省于六品七品内取
六十以下廉干者备选。二十九年,令台官得自辟举。明昌三年,复命尚书省拟注,
每一阙则具三人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承安三年,敕监察给由必经部而后呈省。
泰和四年,制以给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优劣。八年,定制,事有失纠察者
以怠慢治罪。贞祐二年,定制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为称职,数不及且无切
务者为庸常,数内有二事不实者为不称职。四年,命台官辟举,以名申省,定其
可否。
廉察之制,始见于海陵时,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能官复与差除之令。大定三
年,命廉到廉能官第一等进官一阶升一等,其次约量注授。污滥官第一等殿三年
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年,皆降一等。诏廉问猛安谋克,廉能者第一等迁两官,
其次迁一官。污滥者第一等决杖百,罢去,择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
等杖七十,皆令复职。蒲辇决则罢去,永不补差。八年,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
所廉之官,上曰:“职官多贪污,以致罪废,其余亦有因循以苟岁月者。今所察
能实可甄奖,若即与升除,恐无以慰民爱留之意,且可迁加,候秩满日升除。”
十年正月,上谓宰臣曰:“今天下州县之职多阙员,朕欲不限资历用人,何以遍
知其能。拟欲遣使廉问,又虑扰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举之法,复恐久则生弊。
不若选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后升黜之,何如?”宰臣曰:“当如圣训。”
十一年,奏所廉善恶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细微者盖不能禁制妻拏
耳,其诫励而释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实,同则升擢。三品以上以闻,
朕自处之。”时陈言者有云:“每三年委宰执一员廉问者。”上以大臣出则郡县
动摇,谁复敢行事者。今默察明问之制,盖得其中矣。又谓宰臣曰:“朕以欲遍
知天下官吏善恶,故每使采访,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劝也。若常设访察,恐任
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罢之。”皆曰:“是官不设,何以知官吏之善恶也?”
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尽心亲察之。”上曰:“宜加详,勿使名实淆混。”
十二年,以同知城阳军山和尚等清强,上曰:“此辈,暗察明访皆著政声。夫赏
罚必信,则善者劝、恶者惧,此道久行庶可得人也。其第其政绩旌赏之。”三月,
诏赃官既已被廉,若仍旧在职必复害民,其遣驿使遍诣诸道,即日罢之。大定二
十八年,制以阁门祗候、笔砚承奏、奉职、妃护卫,东宫入殿小底,宗室郎君,
王府郎君、省郎君,始以选试才能用之,不须体察。内藏本把、不入殿小底、与
入殿小底、及知把书画,则亦不体察。
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则有清廉之声,而政绩则平常者,敕命不降注。以石仲
渊等四人,虽清廉为百姓所喜,而复有行事邀顺人情之语,则与公正廉能人不同,
敕命降注。凡治绩平常者,夺元举官俸一月。四年,上曰:“凡被举者,或先选
者不同,其后为人再举而察者同,或先察者同,而后察者不同,当何以处之?其
议可久通行无窒之术以闻。”省臣奏曰:“保举与体察不一者,可除不相摄提刑
司境内职事,再令体察,如果同则依格用,不同则还本资历。”时有议“凡当举
人之官,岁限以数,减资注受者。”是日,省臣并奏,以谓如此恐滋久长求请侥
幸之弊。遂拟:“被举官如体察相同,随常升用,不如所举者元举官约量降除。
如自嘱求举,或因势要及为人请嘱而举之者,各追一官,受贿者以枉法论,体察
官亦同此。岁举不限数,不举不坐罪,但不如所举则有降罚,如此则必不敢滥举,
而实材可得。”上曰:“是可止作条理,施行一二年,当别思其法。”承安四年,
以按察司不兼采访,遂罢平倒别路除授之制。泰和元年,定制,自第一等阙外,
第二等阙满,合注县令者升上令,少一任与中令,少二任与下令,少三任以上者
与录事军防判,仍减一资,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等任满,合注县令
者升中令,少一任与下令,少二任以上者与录事防判,亦减一资,注令。少四任
以上者并注丞簿。已入县令者,秩满日与上令,仍依各等资考内通减两任呈省。
已任七品、六品者减一资注授,经保充县令,明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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