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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18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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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题奏、揭帖一应机密文书,各王府敕符底簿。

洪武七年,初设直省舍人十人,秩从八品,隶中书省。九年,为中书舍人,

改正七品,寻又改从七品。十年,与给事中皆隶承敕监。建文中,革中书舍人,

改为侍书,升正七品,入文翰馆,隶翰林院。成祖复旧制。寻设中书科署于午门

外,定设中书舍人二十人。(其恩荫带俸者,不在额内。)宣德间,内阁置诰敕、

制敕两房,皆设中书舍人。嘉靖二十年,选各部主事,大理寺评事,带原衔直诰

敕、制敕两房。四十四年,两房员缺,令吏部考选举人为中书舍人。隆庆元年,

令两房办事官不得升列九卿。按洪武间,置承敕监、(洪武九年置,设令一人,

正六品,丞二人,从六品。寻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年改令、丞为承敕郎,

设二人,从七品。给事中、中书舍人咸隶焉。后罢。)司文监、(洪武九年置,

设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从六品。寻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年罢。)考

功监,(洪武八年置,设令、丞。九年定设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从六品。

寻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八年罢。)参掌给授诰敕之事。永乐初,命内阁学

士典机务,诏册、制诰皆属之。而誊副、缮正皆中书舍人入办,事竣辄出。宣德

初,始选能书者处于阁之西小房,谓之西制敕房。而诸学士掌诰敕者居阁东,具

稿付中书缮进,谓之东诰敕房。(此系办事。若知制诰衔,惟大学士与诸学士可

带。)正统后,学士不能视诰敕,内阁悉委于中书、序班、译字等官,于是内阁

又有东诰敕房。(因刘铉不与辅臣会食始。嘉靖末,复以翰林史官掌外制,而武

官诰敕仍自其属为之。若诏赦、敕革之类,必由阁臣,翰林诸臣不得预。)其直

文华、武英两殿供御笔札者,初为内官职,继以中书分直,后亦专举能书者。大

约舍人有两途,由进士部选者,得迁科道部属,其直两殿、两房舍人,不必由部

选,自甲科、监生、生儒、布衣能书者,俱可为之。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

试中书舍人,不得迁科道部属,后虽加衔九列,仍带衔办事。(楷书出身者,或

加太常卿衔,沈度、沈粲、潘辰等有加至翰林学士、礼部尚书者。)洪武初,又

有承天门待诏一人,阁门使四人,观察使十人,后俱革。

行人司。司正一人,(正七品)左、右司副各一人,(从七品)行人三十七

人。(正八品)职专捧节、奉使之事。凡颁行诏赦,册封宗室,抚谕诸蕃,征聘

贤才,与夫赏赐、慰问、赈济、军旅、祭祀,咸叙差焉。每岁朝审,则行人持节

传旨法司,遣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册,批缴内府。

初,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设行人,秩正九品。左、右行人,从九品。寻改

行人为司正,左、右行人为左、右司副,更设行人三百四十五人。二十七年升品

秩,以所任行人多孝廉人材,奉使率不称旨,定设行人司官四十员,咸以进士为

之。非奉旨,不得擅遣,行人之职始重。建文中,罢行人司,而以行人隶鸿胪寺。

成祖复旧制。

钦天监。监正一人,(正五品)监副二人。(正六品)其属,主簿厅,主簿

一人,(正八品)春、夏、中、秋、冬官正各一人,(正六品)五官灵台郎八人,

(从七品,后革四人。)五官保章正二人,(正八品,后革一人。)五官挈壶正

二人,(从八品,后革一人。)五官监候三人,(正九品,后革一人。)五官司

历二人,(正九品)五官司晨八人,(从九品,后革六人。)漏刻博士六人。(

从九品,后革五人。)

监正、副,掌察天文、定历数、占候、推步之事。凡日月、星辰、风云、气

色,率其属而测候焉。有变异,密疏以闻。凡习业分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

回回,曰历。自五官正下至天文生、阴阳人,各分科肄业。每岁冬至日,呈奏明

岁《大统历》,(成化十五年改颁明岁历于十月朔日。)移送礼部颁行。其《御

览月令历》、《七政躔度历》、《六壬遁甲历》、《四季天象录》,并先期进呈。

凡历注,御历注三十事,(如祭祀、颁诏、行幸等类。)民历三十二事,壬遁历

七十二事。凡祭日,前一年会选以进,移知太常。凡营建、征讨、冠婚、山陵之

事,则选地而择日。立春,则预候气于东郊。大朝贺,于文楼设定时鼓、漏刻报

时,司晨、鸡唱,各供其事。日月交食,先期算其分秒时刻、起复方位以闻,下

礼部,移内外诸司救之,仍按占书条奏。(若食不及一分,与《回回历》虽食一

分以上,则奏而不救。)监官毋得改他官,子孙毋得徙他业。乏人,则移礼部访

取而试用焉。五官正推历法,定四时。司历、监候佐之。灵台郎辨日月星辰之躔

次、分野,以占候天文之变。观象台四面,面四天文生,轮司测候。保章正专志

天文之变,定其吉凶之占。挈壶正知刻漏。孔壶为漏,浮箭为刻,以考中星昏旦

之次。漏刻博士定时以漏,换时以牌,报更以鼓,警晨昏以钟鼓。司晨佐之。

明初,即置太史监,设太史令,通判太史监事,佥判太史监事,校事郎,五

官正,灵台郎,保章正、副,挈壶正,掌历,管勾等官。以刘基为太史令。吴元

年,改监为院,秩正三品。(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五

官正,正六品,典簿、雨旸司、时叙郎、纪候郎,正七品,灵台郎、保章正,正

八品,副,从八品,掌历、管勾,从九品。)洪武元年,征元太史张佑、张沂等

十四人,改太史院为司天监,设监令一人,(正三品)少监二人,(正四品)监

丞一人,(正六品)主簿一人,(正七品)主事一人,(正八品)五官正五人,

(正五品)五官副五人,(正六品)灵台郎二人,(正七品)保章正二人,(从

七品)监候三人,(正八品)司辰八人,(正九品)漏刻博士六人。(从九品)

又置回回司天监,设监令一人,(正四品)少监二人,(正五品)监丞二人。(

正六品)征元回回司天监郑阿里等议历。三年,改司天监为钦天监。四年,诏监

官职专司天,非特旨不得升调。又定监官散官。(监令,正仪大夫;少监,分朔

大夫;五官司,司玄大夫;监丞,灵台郎;五官保章正,平秩郎;五官灵台郎,

司正郎;五官挈壶正,挈壶郎。)十四年,改钦天监为正五品,设令一人,丞一

人,(属官五官正以下,员数如前所列。)俱从品级授以文职散官。二十二年,

改令为监正,丞为监副。三十一年,罢回回钦天监,以其历法隶本监。明初,又

置稽疑司,以掌卜筮,未几罢。(洪武十七年,置稽疑司,设司令一人,正六品,

左、右丞各一人,从六品,属官司筮,正九品,无定员。寻罢。)

太医院。院使一人,(正五品)院判二人。(正六品)其属,御医四人,(

正八品,后增至十八人,隆庆五年定设十人。)生药库、惠民药局,各大使一人,

副使一人。

太医院掌医疗之法。凡医术十三科,医官、医生、医士,专科肄业:曰大方

脉,曰小方脉,曰妇人,曰疮疡,曰针灸,曰眼,曰口齿,曰接骨,曰伤寒,曰

咽喉,曰金镞,曰按摩,曰祝由。凡医家子弟,择师而教之。三年、五年一试、

再试、三试,乃黜陟之。凡药,辨其土宜,择其良楛,慎其条制而用之。四方

解纳药品,院官收贮生药库,时其燥湿,礼部委官一员稽察之。诊视御脉,使、

判、御医参看校同,会内臣就内局选药,连名封记药剂,具本开写药性、证治之

法以奏。烹调御药,院官与内臣监视。每二剂合为一,候熟,分二器,一御医、

内臣先尝,一进御。仍置历簿,用内印钤记,细载年月缘由,以凭考察。王府请

医,本院奉旨遣官或医士往。文武大臣及外国君长有疾,亦奉旨往视。其治疗可

否,皆具本覆奏。外府州县置惠民药局。边关卫所及人聚处,各设医生、医士或

医官,俱由本院试遣。岁终,会察其功过而殿最之,以凭黜陟。

太祖初,置医学提举司,设提举,(从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

(从七品)医学教授,(正九品)学正、官医、提领。(从九品)寻改为太医监,

设少监,(正四品)监丞。(正六品)吴元年,改监为院,设院使,秩正三品,

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正七品。洪武三年,置惠民药局,府设提

领,州县设官医。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之医药。六年,置御药局于内府,始设御

医。(御医局,秩正六品,设尚药、奉御二人,直长二人,药童十人,俱以内官、

内使充之。设御医四人,以太医院医士充之。凡收受四方贡献名药及储蓄药品,

奉御一人掌之。凡供御药饵,医官就内局修制,太医院官诊视。)十四年,改太

医院为正五品,设令一人,丞一人,吏目一人。属官御医四人,俱如文职授散官。

二十二年,复改令为院使,丞为院判。嘉靖十五年,改御药房为圣济殿,又设御

药库,诏御医轮直供事。

上林苑监。左、右监正各一人,(正五品)左、右监副各一人,(正六品,

监正、监副后不常设,以监丞署职。)左、右监丞各一人。(正七品)其属,典

簿厅,典簿一人。(正九品)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各典署一人,(正

七品)署丞一人,(正八品)录事一人。(正九品)

监正掌苑囿、园池、牧畜、树种之事。凡禽兽、草木、蔬果,率其属督其养

户、栽户,以时经理其养地、栽地而畜植之,以供祭祀、宾客、宫府之膳羞。凡

苑地,东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关,西南至浑河,并禁围猎。

良牧,牧牛羊豕,蕃育,育鹅鸭鸡,皆籍其牝牡之数,而课孳卵焉。林衡,典果

实、花木,嘉蔬,典莳艺瓜菜,皆计其町畦、树植之数,而以时苞进焉。

洪武二十五年,议开上林院,度地城南。(自牛首山接方山,西并河涯。)

比图上,太祖谓有妨民业,遂止。永乐五年,始置上林苑监,设良牧、蕃育、嘉

蔬、林衡、川衡、冰鉴及典察左右前后十属署。洪熙中,并为蕃育、嘉蔬二署。

(以良牧、川衡并蕃育,冰鉴、林衡并嘉蔬,典察四署分并入。)宣德十年,始

定四署。正德间,增设监督内臣共九十九员。嘉靖元年,裁汰八十员,革蕃育、

嘉蔬二署典署,林衡、嘉蔬二署录事。

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各指挥一人,(正六品)副指挥四人,

(正七品)吏目一人。

指挥,巡捕盗贼,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凡京城内外,各画境而

分领之。境内有游民、奸民则逮治。若车驾亲郊,则率夫里供事。(凡亲、郡王

妃父无官者,亲王授兵马指挥,郡王授副指挥,不管事。)

明初,置兵马指挥司,设都指挥、副都指挥、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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