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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20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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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官军接运入京、通二仓。民粮既就近入仓,力大减省,乃量地近远,粮多寡,
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以给官军。惟山东、河南、北直隶则径赴京仓,不用
支运。寻令南阳、怀庆、汝宁粮运临清仓,开封、彰德、卫辉粮运德州仓,其后
山东、河南皆运德州仓。
六年,瑄言:“江南民运粮诸仓,往返几一年,误农业。令民运至淮安、
瓜洲,兑与卫所。官军运载至北,给与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是为兑运。命
群臣会议。吏部蹇义等上官军兑运民粮加耗则例,以地远近为差。每石,湖广八
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北直隶五斗。民有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
加四斗,如有兑运不尽,仍令民自运赴诸仓,不愿兑者,亦听其自运。军既加耗,
又给轻赍银为洪闸盘拨之费,且得附载他物,皆乐从事,而民亦多以远运为艰。
於是兑运者多,而支运者少矣。军与民兑米,往往恃强勒索。帝知其弊,敕户部
委正官监临,不许私兑。已而颇减加耗米,远者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以
三分为率,二分与米,一分以他物准。正粮斛面锐,耗粮俱平概。运粮四百万石,
京仓贮十四,通仓贮十六。临、徐、淮三仓各遣御史监收。
正统初,运粮之数四百五十万石,而兑运者二百八十万馀石,淮、徐、临、
德四仓支运者十之三四耳。土木之变,复尽留山东、直隶军操备。苏、松诸府运
粮仍属民。景泰六年,瓦剌入贡,乃复军运。天顺末,兑运法行久,仓入觊耗馀,
入庾率兑斛面,且求多索,军困甚。宪宗即位,漕运参将袁佑上言便宜。帝曰:
“律令明言,收粮令纳户平准,石加耗不过五升。今运军愿明加,则仓吏侵害过
多可知。今后令军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后从督仓中官言,
加耗至八升。久之,复溢收如故,屡禁不能止也。
初,运粮京师,未有定额。成化八年始定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北粮七十
五万五千六百石,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其内兑运者三百三十万石,由
支运改兑者七十万石。兑运之中,湖广、山东、河南折色十七万七千七百石。通
计兑运、改兑加以耗米入京、通两仓者,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而南直隶正
粮独百八十万,蓟州一府七十万,加耗在外。浙赋视苏减数万。江西、湖广又杀
焉。天津、苏州、密云、昌平,共给米六十四万馀石,悉支兑运米。而临、德二
仓,贮预备米十九万馀石,取山东、河南改兑米充之。遇灾伤,则拨二仓米以补
运,务足四百万之额,不令缺也。
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加耗
外,复石增米一斗为渡江费。后数年,帝乃命淮、徐、临、德四仓支运七十万石
之米,悉改水次交兑。由是悉变为改兑,而官军长运遂为定制。然是时,司仓者
多苛取,甚至有额外罚,运军展转称贷不支。弘治元年,都御史马文升疏论运军
之苦,言:“各直省运船,皆工部给价,令有司监造。近者,漕运总兵以价不时
给,请领价自造。而部臣虑军士不加爱护,议令本部出料四分,军卫任三分,旧
船抵三分。军卫无从措办,皆军士卖资产、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正军
逃亡数多,而额数不减,俱以馀丁充之,一户有三、四人应役者。春兑秋归,艰
辛万状。船至张家湾,又雇车盘拨,多称贷以济用,此往来之苦也。其所称贷,
运官因以侵渔,责偿倍息。而军士或自载土产以易薪米,又格於禁例,多被掠夺。
今宜加造船费每艘银二十两,而禁约运官及有司科害搜检之弊,庶军困少苏。”
诏从其议。五年,户部尚书叶淇言:“苏、松诸府,连岁荒歉,民买漕米,每石
银二两。而北直隶、山东、河南岁供宣、大二边粮料,每石亦银一两。去岁,苏
州兑运已折五十万石,每石银一两。今请推行於诸府,而稍差其直。灾重者,石
七钱,稍轻者,石仍一两。俱解部转发各边,抵北直隶三处岁供之数,而收三处
本色以输京仓,则费省而事易集。”从之。自后岁灾,辄权宜折银,以水次仓支
运之粮充其数,而折价以六七钱为率,无复至一两者。
先是,成化间行长运之法。江南州县运粮至南京,令官军就水次兑支,计省
加耗输輓之费,得馀米十万石有奇,贮预备仓以资缓急之用。至是,巡抚都御
史以兑支有弊,请令如旧上仓而后放支。户部言:“兑支法善,不可易。”诏从
部议,以所馀就贮各卫仓,作正支销。又从户部言,山东改兑粮九万石,仍听民
自运临、德二仓,令官军支运。正德二年,漕运官请疏通水次仓储,言:“往时
民运至淮、徐、临、德四仓,以待卫军支运,后改附近州县水次交兑。已而并支
运七十万石亦令改兑。但七十万石之外,犹有交兑不尽者,民仍运赴四仓,久无
支销,以致陈腐。请将浙江、江西、湖广正兑粮米三十五万石,折银解京,而令
三省卫军赴临、德等仓,支运如所折之数。则诸仓米不腐,三省漕卒便於支运。
岁漕额外,又得三十五万折银,一举而数善具矣。”帝命部臣议,如其请。六年,
户部侍郎邵宝以漕运迟滞,请复支运法。户部议,支运法废久,不可卒复,事遂
寝。
临、德二仓之贮米也,凡十九万,计十年得百九十万。自世宗初,灾伤拨补
日多,而山东、河南以岁歉,数请轻减,且二仓囤积多朽腐。於是改折之议屡兴,
而仓储渐耗矣。嘉靖元年,漕运总兵杨宏,请以轻赍银听运官道支,为顾僦舟车
之费,不必装鞘印封,计算羡馀,以苦漕卒。给事、御史交驳之。户部言:“科
道官之论,主于防奸,是也。但轻赍本资转般费,今虑官军侵耗,尽取其赢馀以
归太仓,则以脚价为正粮,非立法初意也。”乃议运船至通州,巡仓御史核验,
酌量支用实数,著为定规。有羡馀,不输太仓,即用以修船,官旗渔蠹者重罪。
轻赍银者,宪宗以诸仓改兑,给路费,始各有耗米;兑运米,俱一平一锐,故有
锐米;自随船给运四斗外,馀折银,谓之轻赍。凡四十四万五千馀两。后颇入太
仓矣。隆庆中,运道艰阻,议者欲开胶莱河,复海运。由淮安清江浦口,历新坝、
马家壕至海仓口,径抵直沽,止循海套,不泛大洋。疏上,遣官勘报,以水多沙
碛而止。
神宗时,漕运总督舒应龙言:“国家两都并建,淮、徐、临、德,实南北咽
喉。自兑运久行,临、德尚有岁积,而淮、徐二仓无粒米。请自今山东、河南全
熟时,尽徵本色上仓。计临、德已足五十馀万,则令纳於二仓,亦积五十万石而
止。”从之。当是时,折银渐多。万历三十年,漕运抵京,仅百三十八万馀石。
而抚臣议载留漕米以济河工,仓场侍郎赵世卿争之,言:“太仓入不当出,计二
年后,六军万姓将待新漕举炊,倘输纳愆期,不复有京师矣。”盖灾伤折银,本
折漕粮以抵京军月俸。其时混支以给边饷,遂致银米两空,故世卿争之。自后仓
储渐匮,漕政亦益驰。迨於启、祯,天下萧然烦费,岁供愈不足支矣。
运船之数,永乐至景泰,大小无定,为数至多。天顺以后,定船万一千七百
七十,官军十二万人。许令附载土宜,免徵税钞。孝宗时限十石,神宗时至六十
石。
宪宗立运船至京期限,北直隶、河南、山东五月初一日,南直隶七月初一日,
其过江支兑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广九月初一日。通计三年考成,违限者,
运官降罚。武宗列水程图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违限之米,顿德州诸仓,曰寄
囤。世宗定过淮程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广、浙江、江西三月,神宗
时改为二月。又改至京限五月者,缩一月,七八九月者,递缩两月。后又通缩一
月。神宗初,定十月开仓,十一月兑竣,大县限船到十日,小县五日。十二月开
帮,二月过淮,三月过洪入闸。皆先期以样米呈户部,运粮到日,比验相同乃收。
凡灾伤奏请改折者,毋过七月。题议后期及临时改题者,立案免覆。漂流者,
抵换食米。大江漂流为大患,河道为小患;二百石外为大患,二百石内为小患。
小患把总勘报,大患具奏,其后不计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每船受正耗
米四百七十二石。其后船数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附载夹带日多,所在稽留
违限。一遇河决,即有漂流,官军因之为奸。水次折乾,沿途侵盗,妄称水火,
至有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运,尝建漕运使,寻罢。成祖以后用御史,又用侍郎、都
御史催督,郎中、员外分理,主事督兑,其制不一。景泰二年始设漕运总督于淮
安,与总兵、参将同理漕事。漕司领十二总,十二万军,与京操十二营军相准。
初,宣宗令运粮总兵官、巡抚、侍郎岁八月赴京,会议明年漕运事宜,及设漕运
总督,则并令总督赴京。至万历十八年后始免。凡岁正月,总漕巡扬州,经理瓜、
淮过闸。总兵驻徐、邳,督过洪入闸,同理漕参政管押赴京。攒运则有御史、郎
中,押运则有参政,监兑、理刑、管洪、管厂、管闸、管泉、监仓则有主事,清
江、卫河有提举。兑毕过淮过洪,巡抚、漕司、河道各以职掌奏报。有司米不备,
军卫船不备,过淮误期者,责在巡抚。米具船备,不即验放,非河梗而压帮停泊,
过洪误期因而漂冻者,责在漕司。船粮依限,河渠淤浅,疏浚无法,闸坐启闭失
时,不得过洪抵湾者,责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优恤,仁、宣禁役漕舟,宥迟运者。英宗时始扣口粮均摊,
而运军不守法度为民害。自后漕政日驰,军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比至,反
买仓米补纳,多不足数。而粮长率搀沙水於米中,河南、山东尤甚,往往蒸湿浥
烂不可食。权要贷运军银以罔取利,至请拨关税给船料以取偿。漕运把总率由贿
得。仓场额外科取,岁至十四万。世宗初政,诸弊多厘革,然漂流、违限二弊,
日以滋甚。中叶以后,益不可究诘矣。
漕粮之外,苏、松、常、嘉、湖五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万四十馀石,
内折色八千馀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馀石,内折色八千八百馀石,令民运。
谓之白粮船。自长运法行,粮皆军运,而白粮民运如故。穆宗时,陆树德言:“
军运以充军储,民运以充官禄。人知军运之苦,不知民运尤苦也。船户之求索,
运军之欺陵,洪闸之守候,入京入仓,厥弊百出。嘉靖初,民运尚有保全之家,
十年后无不破矣。以白粮令军带运甚便。”疏入,下部议。不从。
凡诸仓应输者有定数,其或改拨他镇者,水次应兑漕粮,即令坐派镇军领兑
者给价,州县官督车户运至远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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